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及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69号)和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5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地区范围内的统筹管理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实施范围(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 目标任务:从2018年12月3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地级统筹,实现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地级调剂总控的“四统一分一调控”的管理办法,2018年全区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2. 实施范围:大兴安岭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3. 主要内容:(1)统一筹资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地区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县(区)、林业局是医疗保险费征缴的责任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将医疗保险费足额征缴到位。
县(区)、林业局医疗保险局是医疗保险业务经办部门。
(2)统一待遇标准。
从实施地级统筹之日起,统一执行地区制定的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3)统一经办流程。
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等业务经办流程。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8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7年新政策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哪些?我市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两个补充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其特点是各级财政补助为主,个人缴费为辅;每年集中筹资,按年度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参保后没有等待期。
2、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自愿参保,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项补充保险。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费用实行级距式分段按比例报销。
3、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个人负担较重,药品适应症和临床诊疗标准明确的,治疗肿瘤(包括血液病)的靶向药和化疗药、高致残性疾病的特效药以及治疗罕见疾病的特效药(孤儿药),且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无同类替代药品(不含辅助用药)纳入报销范围。
哪些人可以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我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园学生;2.具有成都市户籍或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0-18岁散居儿童;3.具有邛崃市户籍,年满18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1.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和学生儿童;2.按4%缴费(无门诊个人帐户)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人员。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参加了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如果没有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必须参加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其保费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017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160元/人·年、320元/人·年两个档次;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150元/人·年(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8〕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20日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实行全市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监管机构等。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政策,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险工作,指导和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监督检查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和管理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调剂、运营、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18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日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2017年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改办字〔2017〕36号)和《鄂尔多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鄂府发〔2017〕18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主要目标。
从2018年起,全市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降低城乡居民大病费用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及来源。
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参保人数每人每年划出50元,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二)基金管理。
大病保险资金80%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转商业保险机构,其余20%作为年度考核预留款,经考核后予以结算。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大兴安岭地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精神,做好我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努力实现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的目标,推动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上下联动、有序推进。
按照先理顺管理体制、再规范政策制度和提升管理服务的步骤,地、县两级同步开展工作。
注重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制度平稳运行。
(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人社方案】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盖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18]39号)以及《关于印发营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营政发[2018]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 总体目标按照省、营口市政府的要求,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于今年10月31日前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覆盖面达50%以上。
力争用2年时间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建立起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 基本原则1、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2、坚持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
3、坚持政府组织、自愿参保、政策引导、逐步推进的原则。
4、坚持以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对困难群体给予照顾的原则。
5、坚持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6、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一)覆盖范围;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镇大、中、小学生(包括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以个人(家庭)缴纳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对困难群体给予重点照顾。
筹资额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助两部分构成。
具体标准为: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含超过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以下同)筹资标准确定为80元;成年居民(18—60周岁,以下同)和老年居民(60周岁以上,以下同)的筹资标准按营口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均按2.5%的比例确定。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享有公平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健康发展,有效增强公共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要求,整合市、县级所属统筹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构建统筹城乡、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惠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体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在切实完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和监管功能的基础上,为城乡居民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发行和使用国家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辖区内、全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覆盖地区、全国医保联网即时结算地区,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整合过渡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管理不松、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二)科学规划,整体移交。
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工作思路,依据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的工作路径,将卫生计生部门所管理的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布日期】2018.01.14•【字号】凉府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发〔2018〕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凉山州人民政府2018年1月14日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统筹推进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应当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二条建立统收统支的州级统筹,居民医保基金统一纳入州财政专户,各级执行预决算管理,可建立周转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州人社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
第三条整合原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相互配合,实行目标管理。
成立凉山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州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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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我县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秦政〔2007〕20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县现阶段财政状况及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政策引导,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三)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三条我县城镇户口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补助办法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和财政共同筹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度预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凡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内一次性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者,下一年度不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不予办理补缴或退出手续。
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后再次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年的七月份起开始享受。
第七条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中小学阶段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
低保对象的儿童和学生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
第八条18—60周岁的非从业成年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220元,政府补助80元。
第九条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80元,政府补助120元。
第十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负担(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除外)。
企业改制时已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办法与正常城镇居民相同。
第十一条其他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补助220元。
第十二条县医保中心将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于每年12月底前核准后报县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局于下年3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需要调整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医疗保障水平的变化等因素,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登记
第十五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居委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镇居民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家庭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保。
在一个家庭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有一人不参保的,其他家庭成员均不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的参保登记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12月20日。
第五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符合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管理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甲、乙类之间的折算办法按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设置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级别不同而分别确定。
县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
门诊大病医疗费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000元。
第二十一条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以下比例支付:起付标准至1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20001元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满二年,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方案》中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指以下四种疾病在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
1、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2、白血病的门诊放化疗费用
3、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费用
4、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反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城镇居民患以上四种门诊大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疗保险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报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鉴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持证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规定的门诊治疗费用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二十五条实行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制度。
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年度门诊医疗服务协议,医保中心根据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人数,每人每年定额包干30元。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时,应当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应在住院3日内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和“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审批表”,到县医保中心办理住院审批手续。
定点医院凭经医保中心审批的审批表办理住院。
定点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要严格审核住院人身份,做到人、卡、病相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发生。
第二十八条参保居民在我县定点医院就医,只需支付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定点医院按月与县医保中心直接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住院管理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须由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或县妇幼保健院)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审批表”,并经县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
转入医院必须是技术力量优于转出医院的高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同时转入医院必须属于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转往外地治疗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按照5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本人全额垫付,在出院的十五日内,持转院审批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诊断书、住院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清单以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第三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出务工、经商、探亲等人员,患病在外地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报告。
经医保中心审批后,按照参保人员转院结算的有关办法执行。
超过期限未报告的,其医疗费自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参保居民就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筹资原则,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八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