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规定程序
学校资产报废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范围1. 因损坏、老化、技术落后等原因,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固定资产;2. 因调整专业设置、维修改造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3. 因其他原因,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学校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
2. 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资产报废原因。
3. 审批: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报废申请、技术鉴定报告及《学校资产报废审批表》报学校领导审批。
4. 公示:报废资产经批准后,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处置:报废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1)报废资产属于可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2)报废资产属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3)报废资产属于有毒有害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理1. 报废资产的残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算;2. 报废资产的残值,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核算。
五、责任追究1. 使用部门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2. 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资产报废程序不规范的,应追究相关责任;3. 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3篇)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文物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遵循合理、经济、科学、效益、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工作必须按照程序进行,严禁滥用、浪费和损坏固定资产。
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必须按照学校的预算和招标规定进行,严禁违规采购。
第七条学校收到固定资产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公正。
评估结果要及时更新。
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采购、变卖、清查、调拨等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账簿要按照原始凭证、台账和现金日记账等要求进行记录,保证账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保管使用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必须要有专门的存放场所,并要进行严格的保管,做到安全、整齐。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必须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年限等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计算,并定期进行折旧核算。
第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一旦发生故障或损坏,必须及时进行修理,并做好维修记录。
第四章盘点清查第十六条学校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时要认真查验每一项资产,确认其数量、使用状况和价值等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清查结果要及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在清查完毕后做好相应的整理工作。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盘点、报废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二)科学规范、合理配置、效益优先;(三)账物相符、定期盘点、及时处置。
第二章固定资产分类及计价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类别:(一)房屋及建筑物;(二)一般设备;(三)专用设备;(四)文物和陈列品;(五)图书;(六)其他。
第五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三)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购置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经批准后进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置前,相关部门应进行市场调研,选择性能优良、价格合理的设备。
第八条固定资产购置后,由采购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一)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二)设备质量、性能;(三)设备附件、配件;(四)设备使用说明书。
第四章固定资产使用及维护第九条学校固定资产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
各部门应按照固定资产使用要求,合理使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学校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等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报修,维修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五章固定资产处置及报废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废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设备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二)设备已达到使用年限;(三)设备技术落后,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需求。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后勤处负责报废处置。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流程一、引言学校作为一个组织,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部分固定资产逐渐老化、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
这时,对这些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是必要的,以便及时清理无效的资产,减少无谓的占用和开支。
本文将介绍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二、报废流程概述三、报废流程详细步骤1.申请报废学校各单位(例如教务处、后勤处)会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当发现有老化、损坏或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时,相关单位可以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报废申请应包括资产的基本信息、原因和理由。
2.审核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收到报废申请后,将会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对报废申请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评估。
如果申请合理并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话,在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将会提交给学校领导层进行最终审批。
3.评估一旦报废申请获得最终审批通过,在正式进行报废前,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并确定报废后的处置方式。
评估结果将会记录在评估报告中,报废申请者和资产管理部门会共同参与评估工作。
4.报废告知资产评估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将会通知报废申请者,并告知报废资产的处置方式。
报废告知应包括报废资产的清理和处置时间、地点、方法等详细信息。
5.登记在报废过程中,资产管理部门需要将报废资产的信息做相应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资产的名称、编号、型号、数量、原值、评估价值等。
这样可以方便后续的资产管理工作。
6.清理处置清理处置是报废流程的最后一步。
根据报废告知的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将会组织人员进行资产的清理和处置。
清理包括清空、清洗和分类等工作。
处置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拍卖、交给回收站处理、捐赠给慈善机构等。
具体的决定应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来确定。
四、总结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流程是学校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规范、有序地进行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可以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占用,提高资产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该流程还可以促进学校的节约型、环保型发展,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

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赠的处置。
第三条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1.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
3.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学院国资处。
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
1.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修复的。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
(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
2.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
(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它用的。
3.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4.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
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损处置。
民办学校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办学校资产报废管理工作,确保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范围1. 凡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因自然磨损、技术落后、功能丧失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应予以报废。
2. 凡因设备老化、故障,经维修后仍无法恢复正常功能的,应予以报废。
3.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无法使用的资产,应予以报废。
4. 凡学校在采购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资产,应予以报废。
三、报废程序1. 报废申请:各部门对需报废的资产,应填写《民办学校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资产管理部门。
2. 资产核实: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报废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需报废的资产进行核实,确认资产报废原因。
3. 审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核实后的《民办学校资产报废申请表》报送学校领导审批。
4. 报废公示:经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资产,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5. 报废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报废工作。
6. 资产处置:报废资产处置所得款项,按学校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四、报废责任1.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报废工作负总责,确保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报废资产的核实、审批和实施工作。
3. 学校财务部门负责报废资产处置所得款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1. 学校设立资产报废管理监督小组,负责对资产报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小组定期对报废资产进行抽查,确保报废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和有效处置,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管理。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二)合理评估原则:对报废固定资产进行合理评估,确保报废决策的科学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报废程序公开,确保报废工作的公正性。
(四)效益优先原则:报废决策以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兼顾经济效益。
第二章报废范围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范围包括:(一)达到使用年限、性能严重下降、无法修复或维修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二)因技术更新换代,无法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固定资产;(四)其他应当报废的固定资产。
第三章报废程序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如下:(一)提出报废申请。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废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二)评估论证。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报废申请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初步意见。
(三)审批。
报废申请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班子审批。
(四)公示。
报废申请经批准后,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五)处置。
报废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章报废管理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职责:(一)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日常管理工作;(二)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审核工作;(三)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报废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要求:(一)报废申请应真实、准确、完整;(二)报废评估论证应科学、合理;(三)报废审批程序应规范、透明;(四)报废公示应全面、客观。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报废监督机制,对报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报废

一、报废原则1.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
2. 坚持从严控制、勤俭节约、程序规范的原则。
3. 确保报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报废条件1. 资产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
2. 资产老化严重,已无法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3. 资产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固定资产。
4. 资产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
5. 资产因技术落后、能耗高、维修成本高等原因,不符合学校可持续发展要求的。
三、报废范围1. 行政类设备、家具。
2. 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如实验室设备、教学仪器等。
3. 特殊情况下的教学科研类固定资产,需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报废。
四、报废程序1. 使用单位提出报废申请,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初审。
2. 公共事务管理处组织固定资产报废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3. 鉴定合格的,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 审议通过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 通知使用单位上交报废实物,并提交湖州市财政局备案。
6. 公共事务管理处办理实物明细账核销手续和处置手续。
7. 书面通知学校计划财务处平行办理实物资金总账的核销手续。
8. 对报废实物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处置。
五、操作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学校通知,拟定固定资产报废清单,并对列入报废清单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实核对。
2. 公共事务管理处对报废清单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3. 鉴定合格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 审议通过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5. 通知使用单位上交报废实物,并提交湖州市财政局备案。
6. 公共事务管理处办理实物明细账核销手续和处置手续。
7. 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实物资金总账的核销手续。
8. 对报废实物进行评估并公开拍卖处置。
六、监督管理1. 学校成立固定资产报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报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报废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报废程序规范、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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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规定程序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制度程序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报废:
(一)经长期使用,主要部件已严重损坏,无法修理或修理后技术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维修费过高的;
(三)机型已被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长期积压,无使用对象,除报废外无法处理的;
(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
固定资产报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残值回收工作,并及时办理财务注销手续。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 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四)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市财政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各处室处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处置。
学校以固定资产以对校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总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可做报废处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巳超过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
2.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的,失去使用价值者;4.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生产且无法修复的设备;
5.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的设备。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发生丢失事故,使用部门应该立即上报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
由保卫处组织调查,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提出丢失处理意见。
一份丢失情况报告交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作为做报失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报废、报失手续每年年底办理一次。
使用部门填写《报废、报失申请单》一式四份,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符合报废规定的,办理报废审批手续。
经批准报废、报失后的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注销账目。
报废固定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科统一回收,并进行实物处理,使用部门不得任意拆卸。
报废处理的残值上交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