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解读与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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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2017年8月74文/本刊记者 雷玄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存在争议。

7月间,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大众传播平台上被多次转载,一时引发热议,更是将“职业打假人”这一悬而未决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职业打假将受限?这份落款为2017年5月19日的答复意见里,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做出的回复,针对近年来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行文写道:“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法解读与职业打假74页PPT

食品安全法解读与职业打假74页PPT
。 17、童孺纵行歌,斑白欢游诣。 18、福不虚至,祸不易来。 19、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 20、羁鸟恋旧林,池鱼思故渊。
食品安全法解读与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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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妥善应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妥善应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妥善应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打假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基本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以来,因其制定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不断涌出了大量的食品职业打假人通过寻找并购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以此牟利。

职业打假人普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从业人员组织化。

食品职业打假人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执法人员在面对食品职业打假人的时候,表面上是单个的食品职业打假人的独立投诉举报,但实际上其背后可能有多个食品职业打假人的身影,甚至有某个组织在推动。

二是事项类型单一化。

食品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事项逐渐趋于单一。

食品类的职业打假投诉举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过期异物类、食品标准类、证照项目类。

以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以来收到食品职业打假人邮寄或其他部门移送协查的食品类投诉举报案件共65件,其中过期异物类14件、食品标准类33件、证照项目类18件。

三是举报内容专业化。

食品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内容高度专业。

食品职业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内容,通常会明确指出其反映事项违反的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部分内容甚至是在标准不明确的地方进行投诉举报,给执法人员对事实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例如,某职业打假人称“《挂面》(LS/T3212-2014)是推荐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食用商品挂面’,而鸡蛋挂面是花色挂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并到当地卫生、质监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我是超市被被职业打假人买了过期食品应该怎么处理

我是超市被被职业打假人买了过期食品应该怎么处理

我是超市被被职业打假人买了过期食品应该怎么处理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

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消费者明知质量问题而购买为由进行抗辩。

赠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未支付对价为由免责。

消费者举证证明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应支持消费者主张违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应对食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

检验合格证明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法律分析职业打假人故意买过期食品要求赔偿不是敲诈,为了加强食品的管理,按《食品安全法》解释的规定,食品、药品可以“知假买假”并索赔。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

最新司法解释规范“职业打假人”作者:雷玄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2017年第08期一直以来,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业界都存在争议。

7月间,一份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的答复意见在大众传播平台上被多次转载,一时引发热议,更是将“职业打假人”这一悬而未决的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职业打假将受限?这份落款为2017年5月19日的答复意见里,是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针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做出的回复,针对近年来颇具争议的“职业打假人”问题,行文写道:“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行为明确定性为合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许多打假人士无不援引一条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3条中曾经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的这份答复意见中指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是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角度出发,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作出该条规定,原因在于食品、药品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而该司法解释亦产生于地沟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胶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群众对食药安全问题反映强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答复意见中指出,虽然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野下职业打假行为的法理阐释及法律对策
打假行为。
建立完善的监 管机制,对市 场进行常态化
监管。
加强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的 衔接,形成打
击合力。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 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优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学院
THANK YOU
汇报人:WPS
汇报时间:20XX/01/01
完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增加对 职业打假行为的 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职业打 假行为监管机制 ,加大对违法行 为的处罚力度。
推动司法解释和 判例法的应用, 为职业打假行为 提供更加明确的 法律指引。
强化行政监管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明确职 业打假行为的
法律地位。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
行为专业:打假者 通常具备丰富的法 律知识和市场经验, 能够准确识别假货 并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严密:职业打 假行为通常有组织、 有计划地进行,打 假者之间相互协作, 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维权合理:职业打假 行为旨在打击违法行 为,维护消费者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其 维权行为合理合法。
职业打假行为的产生背景
结论
PART 1
单击添加章节标题
PART 2
职业打假行为概述
职业打假行为的定义
职业打假行为是 指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购买、使用 商品或接受服务 过程中故意制造 问题或发现缺陷, 以向经营者索赔 或举报违法行为 的方式获取经济 利益的行为。
职业打假行为通 常涉及大量购买 或使用商品或服 务,并针对同一 问题多次索赔或 举报,以获取经 济利益。
职业打假行为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的影响:推动相关 法律法规的完善

食品安全与“职业打假人”

食品安全与“职业打假人”

和 国食品安全法 》中所述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标 签 、说 明书 存在 不 影 响食 品 安 全 且 不 会 对 消 费 者
1 9 9 3年 1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的 《中 华 人 民 造 成 误 导 的瑕 疵 除 外 ” 。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制 度 在 英 、美 等 国 家实 行 已久 ,
44 I食 品 安 全导 刊2 0 1 7 :  ̄ 5 # ]
法 律 视角I
而偃旗息鼓。在此后 的案例 中,广东省东 莞市 第一 j
在 这 样 的 限制 性 规 定 下 ,职 业 打假 人 提 起 的食
人 民法院公开 的 2 【 0 1 6 年 一案例 中认定 消费者知假 品 索 赔 纠 纷 又 呈 现何 种 态 势 呢 ? 一 组北 京市 房 山 区
付 价 款 十倍 的赔 偿 金 ” 。

定 》给 出 了肯 定 答 案 : “ 因食 品 、 药 品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购 买 者 向 生产 者 、销 售 者 主张 权 利 ,生产 者 、 2 0 1 3年 1 O月 2 5日开始 施行 的经修 订 《中 纠纷 ,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 以下 简 称 《 消 销 售 者 以购 买者 明知 食 品 、 药 品 存在 质 量 问题 而 仍 法》 ) 第 五 十 五 条进 一步 将 赔 偿 金 额 提 升 至 商 品 价 然 购 买 为 由进 行 抗辩 的 ,人 民 法 院不 予 支持 。 ”
全 法 》囿于 法 规 颁 行 时 严 峻 的 中 国食 品 安 全 问题 ,
第 九 十 六 条 规定 : “ 生 产 不 符合 食 品 安全 标 ; 隹或者 销 其 为 法律 中规 定 的 普 通 “ 消费者” 我 国 最 高 人 民

浅谈当前职业打假现象及应对

浅谈当前职业打假现象及应对
意见 , 进 而推 动消 费教 育 的快速 发展 。
语 言 文字 障碍 。 为有 效解 决 消费 知识普 及 中 的少数 民
责任编辑: 王晓婷
卞 翻工 商管理轩完 4 5
消 费 维权
此 次 司法 解 释没有 作 出明确 规定 , 仍在 探索 过程 中。
2 0 1 4 — 7
提 高 了经 营者 合法 经 营 的意识 。 但 随着社 会 经济 的发
展, 职业 打假 行 为 逐 渐演 变 成 一 种 经 济 活动 , 并 逐 步 形 成 以维 权 为手 段 、 索 赔 为 目的 的职 业 打 假 群体 , 有 时 为 了达 到 目的甚 至 采取 非正 常手 段 , 对工 商 执法 提
于所谓 的职业 打假人 . 甚 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 司 、 集团,
位 的消费 者 的保 护 , 但 也正 是 “ 惩罚 性赔 偿 ” 制 度催 生
教材 、 稳 定 的师 资队伍 、 有 效 的资质 证 书 。 探索 建立 消
族 语 言 文字 障 碍 问题 , 编 印适 用各 民族 需 要 的《 消 费 维 权指 南 》 , 同时积极 创 造条件 , 逐 步在 少数 民族 地 区
工 商 所配 备 懂 双语 、 懂 多语 的工商 干 部 , 有 效 指 导 和 提 高少 数 民族 消费者 的依 法维 权能 力 。 四是 编 写消 费
教 育发 展纲 要 。 有 条件 的地 区应 在进 一步 完善 国 民消 费 教育 指导 中心 的同时 . 因地 制宜 的 出台符 合本 地 实
出 了新 的挑 战 。

至 政府 部 门施压 。这 有可 能影 响市 场经 济秩 序 , 也使
工 商部 门 面临更 大 的挑 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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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食品法律法规、标签标识规章及标准近 年来变化大,且有互相冲突的现象,部分企 业标签标识的批量印制赶不上法律及标准的 变迁;
• 4、企业超前研究不够,标签标识违法整改 难业标签标示违法现象较为普遍;
• 5、企业有恶意标签标识违法的现象;

• 6、食品标签违法,职业打假成本低; • 7、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执法部门缺
• 二、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
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 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 必须对消费者个 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 供。另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 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 性信息。 • 据悉,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但已有 《侵权责任法》、《居民身份证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涉及其中内容。专家认为,针对消费者信息 泄露、骚扰 信息泛滥等情况,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 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及其保密义务,对个人信息保 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乏应对经验; • 8、国家保护知假买假。最高法《关于审理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施,“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出现改观。司法 解释明确规定了知假买假也会受到法律保护。
变化之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 •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 团队作业、游走于法律维权与敲诈勒索之 间;精通部分法律及标准,异地投诉、重复 投诉多。 • 食品类类职业打假一般以大型食品及保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对象。向超市及生 产企业双重投诉。
原因如下
• 1、惩罚性赔偿、举报奖励等给其带来了盈 利可能;
• 2、职业打假客观上增加了企业与政府的违 法成本,具有一定公益性。此外,食品安全 倍受关注,社会各界对其评价不一,都为其 营造相对有利的舆论环境(政府、立法、司 法机关、消费者、媒体、执法部门的观点一 一分析);
• 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 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 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 评估。
• 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 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 行为的惩处力度。
严在何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
• 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 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 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 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 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 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 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 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 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
• 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 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 不符合国法规定最 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 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 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 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 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
• 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
• 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 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 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 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严在何处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 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 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 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 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 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 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浪费行政资源
• 而职业打假人则利用这一情况,不断缠访 缠诉,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 职业打假人的这一做法,凭空增加了行政 成本,造成了系统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基 层工作量。
营利性职业打假的特点
• 主要有三种盈利模式:帮消费者维权打假, 赚取佣金;知假买假,索取赔偿或奖励; 受雇于企业,替企业打假,赚取佣金。
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3年10月25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 •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 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包括总则、消费 者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 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 网络消费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商品质量 良莠不齐;售后服务争议多等,这些问题正考验着网购行业的 健康发展。 • 针对网络购物新情况,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新增 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等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备受市场关注:经营者采用网 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 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 例外规定:该条例规定,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数字 化商品、报纸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 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另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 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 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打假人为了 “赔偿”,商家为了“名誉”。
现状困境
• 在当前的背景下,食药部门自组建履职以 来面临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其主要执法依 据都在2015年或即将进行修订调整,大量 的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缺失,造 成基层执法和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 无所适从,从而引发大量行政诉讼。。
• 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 十九条规定: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 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 “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 假人。
代表人物
•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 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杨连 弟、王海东、张宝辉、张小笔、赵际文等 等,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
• 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 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 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 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 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 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 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自律意识加强,欺骗手段减少
• 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 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 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 “与原《消法》相比,新《消法》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 额,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 李健律师告诉记者,重罚会让商家感到“得不偿失”,从 而加强自律意识。
• 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 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
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 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 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 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 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
• 据统计,2014年度,某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 诉27192件(不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的举报、 投诉),解决率为98.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07.2万 元,与2013年相比解决率提高7.3%。
新法亮点
• 一、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 随着消费结构逐渐调整,网购纠纷已经屡见不鲜。2013年上半
消费者:维权意识加强,投诉总量上升
• 日常生活中,消费无处不在,大到购房、 买车,小到柴米油盐。很多人在消费的过 程中,都遇到过“窝心”事,是积极维权,还 是忍气吞声?在新《消法》颁布实施后,更 多的消费者选择了积极维权。
• 据统计,2014年,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和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6621 件,投诉总量同比增加13.8%。
促进立法
•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 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 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 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 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 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消费者 维权提供了许多帮助,消费者可以查询举 报后查处的结果。
法规缺失
• 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 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 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 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 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 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 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
• 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 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 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 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 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 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 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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