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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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 保险合同

第六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与中止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特点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即保险契约,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一)双务合同:以区别单务合同(赠予合同)(二)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射幸”:偶然、不确定。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指单个合同履行的结果是建立在事件发生的随机性上。

保险合同在订立时,投保方交付保险费是确定的,而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取决于偶然的、不确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发生。

★就全部承保的保险合同总体而言,总保费与赔付金额基本持平;即无射幸性。

(三)要式性合同凡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要式行为,即以保险方签章后的书面合同为依据才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电子投保和EMAIL投保都必须以出具保单为证明。

(四)附和性合同附和合同是与协商合同相对应的概念。

协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愿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的,而附和合同是由一方当事人拟订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合同作出取舍的选择,而无权修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质的合同。

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保险人已经拟定好的统一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么同意接受,要么不同意投保,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保险单的附件、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条款、声明及授权书等组成,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及终止,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第五条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不承担下列情况的赔偿责任:1.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保险合同未约定的事项;3.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第七条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八条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条款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支付。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再接受保险费用的支付。

第四章保险期限和解除合同第十条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时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费。

第五章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支付赔偿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应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形式

双务性(bilateral)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 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另一方的义务 。
射幸性(aleatory)合同: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 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具有偶然性。就单个合同而言。
补偿性(indemnity)合同:保险合同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让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 经济状况。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悖于情, 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合同是指定了陈 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 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 变更受益人是一种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 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 到投保人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 起生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的受 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受益人放弃受益权。
受益金的性质
依我国《保险法》第42条:没有受益人、受益 人丧失或者放弃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此种情形,则是继承法上的继受取得。
受益权性质,在法理上可以作如此分析:受益权 的实现是民法上的原始取得 。
思考:受益权与继承权有什么不同? 受益权与债权又有什么不同?
受益金的性质
受益人指定与否,与领取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对 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如果事先没有指定受益人,作为遗产处理的 保险金,某些国家按规定要征收遗产税。
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但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的情况下,怎么处理?
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二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之三
保单所有人: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各项 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财 产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所有 人通常是同一个人。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及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份由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书面要约,经保险人承诺后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形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经保险人承诺后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暂保单是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应该将保险合同的内容全部详尽列说。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起讫时间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需要对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进行明确说明,以便投保人能够理解和遵守。

在保险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投保人需要认真核实保险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单的各项要求如实填写。

如有不实填写,在保险单上又未加修改,则保险人可依此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还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确认自己是否能够理解和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关系着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益和利益。

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应该认真遵守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保险学第6章

保险学第6章

几种特殊情况
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 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2)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 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 法时
(3) 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 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 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保险人……不承担 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1995年(第16条) 2003年(第17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 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
1、2013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 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 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事吴 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 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4年5月, 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自己受益 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 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 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 纠纷。
2、2010年12月,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某纺织品公司企业财 产险,保险金额10亿元。保险期限从2010年12月31日 到2011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 问表的形式询问纺织品公司是否安装消防自动喷淋设 备,纺织品公司告知“已安装”。2011年2月,纺织品 公司告知保险公司其存放成品的仓库未安装消防自动 喷淋设备,但纺织品公司强调,根据产品特性其仓库 不能安装该设备,按照惯例也不需要安装。同时声称 ,已经采取了其他有效的消防措施,足以保证仓库安 全,请求保险人按原保险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接到该 申请后,随即以批单的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继续承 保。2011年9月,该纺织品公司发生火灾,其存放成品 的仓库损失严重。纺织品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 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4000万元。

第6章人身保险

第6章人身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分类
1.按投保对象分类为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性的意外伤害 保险 、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 3.按承保风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特种意外伤害保险 4.按险种结构划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 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五、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 为对象,当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被 保险人患病支出医疗费用或因病 致残造成收入损失时,由保险人 履行补偿责任的一种人身保险。
(一)意外伤害的界定 意外伤害应该由以下三个要素构成: 1.意外伤害是非本意的。 2.是外来的。 3.是突然的。即引致伤害的原因是突 然出现,而不是早已存在的或长年累 月形成的,受害者在面临风险时来不 及预防。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1.保险金额 2.费率的计算 3.保险责任 4.保险期限 5.赔偿方式
与传统型寿险产品相比,新型 寿险产品是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 产品的充分的和巧妙的结合,这 类产品既考虑到投保人和被保险 人的方便和利益,同时注意到保 险人自身经营风险的分散。
1.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也叫投资连接 寿险。按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 会制订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 规》的观点,变额人寿保险基本 上是一种普通终身寿险,提供数 额可变的死亡和(或)生存保险 金给付。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 (一)合同的主体 即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履行 过程中的参与者,也就是根据保险 合同的约定,有权享有合同赋予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二)合同的客体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 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利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 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 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06章-人身保险

第二节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 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一种保险。
传统型人寿保险
创新型人寿保险
一、传统型人寿保险
(一)死亡保险
➢ 死亡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事故,在 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 的保险。死亡保险所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属 或依赖其生活的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维持一 定的生活水平,避免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陷入 困境。
投资连接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基本模式
投资连结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万能寿险 终身寿险+个人投资账户
(2)收益保障
无特约收益保障,主要看 必须设置最低保证利率 投资收益
(3)相关帐户
多个帐户可供选择
(4)保费保额
可以约定
(5)承担的风险不同 客户
无独立帐户,统一由保 险公司运作 随时可变
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原保单的保险期限
与保险责任保持不变。变更后,投保人无须再缴 纳保费。
✓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展期保险是将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一次缴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 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
任不变。
(二)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 指在人寿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如果投保人没有 按期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用保单积累的现 金价值垫缴保费,以维持合同的效力。
✓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 利息。
(七)自杀条款
➢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及复效后的一段时间(我国为2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 金价值或所缴保费;而超过这段时间之后,如果被保险人 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

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
以下是保险合同的内容:
1. 当事人信息,合同中应包括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 保险产品描述,合同中需要清晰描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类型、范围、保险
金额、保险期限等相关信息。

3. 保险费用,合同中需要说明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具体细则。

4. 责任和免责条款,合同中需要详细说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免责条款,包括不予理赔的情形和条件。

5. 理赔流程,合同中需要明确说明理赔的申请流程、所需材料、理赔时效等相
关信息。

6.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中需要规定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
和效力等相关规定。

7. 其他条款,合同中还需要包括其他相关条款,如保险合同的转让、续保、附
加条款等内容。

以上是保险合同的一般内容,具体的合同范本需要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具体
情况进行定制。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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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简称保费,保险费是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 供保险保障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价金,它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 人 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承担给付责任的对价。 保险费率通常用百分比或者千分比来表示。 保险费及保险费率由保险人预先计算并载明于合同中。
(二)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险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 括双方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内容和结构 (一)概念与特征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
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 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在保险合同中,还应载明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的办法,包括赔偿或给 付的标准和方式。同时规定免赔额(率),分为相对免赔和绝对免赔。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 违约责任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也可以直接载明按照法律的有关 规定处理。
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由保险人与投保人依法约定,以条文形式表现。 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条款,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拟定; 2、保险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性质,依法受保监会监管; 3、保险合同条款通常规定各险种的基本事项; 4、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结构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它是投保
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 所 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承保。
投保单如果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 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不 同 而具体有异。
的对象,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 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 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及身体。保险标的是确定保险金额的重要依 据。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保险
责任依保险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由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 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 容载于合同中。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风险 项目,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又称保险
期限。它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有关时限界定 的根据。
保险期间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保险人仅对承保期间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五)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约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 价值。它是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通常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相当于保 险 标的的实际价值。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是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财产保险的保 险金额根据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三)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履行某项义务的内容。如被保险人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不得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得制造保险事故;不得 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要形式
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包括
保险合同内容的结构有以下两种形式:
1、从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上看,保险合同的内容由 主体、权利与义务、客体及其他声明事项构成。
2、从保险条款的拟订上看,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 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的法定记载事项,也称保险合 同的要素,主要明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以及保险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各种事项和要求。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外,当事人可以另外约定具有某些特定内 容的条款,以使基本条款中具有弹性的条款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
三、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为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 不能请求变更。对于某些合同内容,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自由约定。为与格式 化的基本条款相区别,这些合同内容称为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基本条款所列的保险种类,称为基本险或主险。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当事人的名称是某一主体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符号。住所是法
律确认的自然人的中心生活场所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明确名称和住所对于合同的履行如保 险费的催交、提出索赔、给 付保险金均十分重要。
(二)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
狭义的特约条款仅指保证条款。
广义的特约条款主要包括:
(一)协会条款
协会条款是专指由伦敦保险人协会根据实际需要而定所发布的有关船舶和货运保 险条款的总称。该条款仅附于保险合同之上。由于协会条款是当今国际保险市场水险 方面通用的特约条款,因而,有些时候协会条款比保险单还要重要。
(二)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于基本条款的补充,是对基本险责任范围内不予承保的风险而约 定在其他险种项下承保的扩展性条款。 附加条款所列的保险种类,称为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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