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设备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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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

3.6.1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可设在地面上的调压站、调压箱或建筑物的专用调压间内。

2)干燃气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若受地上条件限制,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专用调压装置内。

3)干燃气且调压装置的有关设备耐环境温度时可以设在调压箱内或露天安装,露天调压设备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6.2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置。一般高压一次高压、次高压-中压调压装置宜设在调压站内。流量大于2 000 Nm3/h 的中低压调压装置,且有建站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在调压站内。

2)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注: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司适当缩小净距。

3.6.3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为地上落地式调压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落地式调压箱应单独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 m。箱体体积大于1.5 m3时应有爆炸泄压口。箱体均应设自然通风口。

(m)

注:当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落地式调压箱两侧(非平行)可贴靠无门、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设置,贴靠的建筑物外墙应为实体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楼栋式调压箱的调压器管径不应大于DN 50,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 MPa,

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5 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实体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大于DN 50时,调压箱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按表3.6.3执行。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不大于DN 50时可按楼栋式调压箱要求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但当调压器进口压力大于0.4 MPa时,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外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就不得小于3.0 m。

4)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5)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3.6.4 用户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附属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工业用户、锅炉房不大于0.8 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邻建筑物内:

(1)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 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或毗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的(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房间内应有可靠的防爆、消防措施。

(6)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进行操作。

(7)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和钢管焊接。

3.6.5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DN 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

3.6.6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 80时,可设置在单独、单层建筑的生产车间、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气房间内,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2)调压装置应用非燃烧围板围起或置于铁箱内。

3)调压装置与用气设备净距不应小于3 m。

4)调压装置除在室内设阀门外,还应在室外引入管上设置阀门。

3.6.7 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4)调压器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5)锅炉等用气量变化差值较大,且有自动压力切断装置的设备用调压器应选用适应上述条件的调压器。

3.6.8 调压站(或调压箱)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管网不成环的区域调压站(箱)和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可不设备用。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可不设旁通管。

2)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中低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 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调压站外进、出口阀门距站不宜小于10m。落地式调压箱与毗邻建筑物的进、出口阀门距调压箱或建筑不宜小于5m。

3)在调压器燃气人口处应装过滤装置与清除杂质装置。

4)调压站内、外燃气管道为绝缘连接时,调压器及其附属设备必须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 Ω。

5)在调压器燃气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 MPa,但不大于0.4 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04 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压力上限10%。

7)调压站的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 m以上。落地式调压箱(柜)的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 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放散管管口宜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 m以上。当多层和高层建筑设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距建筑物门、窗洞口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 m、距地面的高度不小于4 m的远离建筑物任何门窗洞口处。

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前宜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3.6.9 调压站内工艺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设备的水平安装高度应便于维护检修。

2)两组以上调压器平行布置时,相邻调压器外缘净距应大于1 m;调压器与墙面之间的净距和室内主要通道的宽度均应大于0.8m。

3.6.10 地上调压站的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2)调压器室与毗邻房间之间应用实体墙隔开,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且应两面抹灰。

(2)隔墙内不得设置烟道和通风设备。

(3)隔墙有管道通过时,应采用填料密封或将墙洞用混凝土等材料填实。

(4)调压器室的其他墙壁也不得设有烟道。

3)调压器室及其他有漏燃气危险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每小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2次。

4)调压器室及其他有燃气泄漏可能的房间电气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1区”设计的规定。

5)调压器室的地坪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6)调压器室应有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7)调压器室的门、窗应向外开启,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当门采用木质材料制成时,则应包敷铁皮或以其他防火材料涂敷。

8)重要的调压站宜设保护围墙。

9)设于空旷地带的调压站及采用高架遥测天线的调压站应单独设置避雷装置,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 Ω。

3.6.11 调压站的采暖严禁采用室内明火,可采用集中供热,或在调压站内设置燃气、电气采暖系统,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采暖锅炉可设在与调压器室毗邻的房间内;调压器室的门窗与锅炉室的门、窗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同一侧。

2)采暖系统宜采用热水循环式;采暖锅炉烟囱排烟温度严禁大于300℃;烟囱出口与燃气安全放散管出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 m。

3)燃气采暖锅炉应有熄火保护装置或设专人值班管理。

4)采用防爆式电气采暖装置时,可对调压器室或单体设备用电加热采暖。电采暖设备的外壳温度不得大于115℃。电采暖设备应与调压设备绝缘。

3.6.12 调压站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定3.5.17条的规定。

3.6.13 调压站(箱)和调压装置施工安装的一般要求:

1)调压站(箱)的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调压器、阀门、过滤器、波纹管、水封、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均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并保存好以备归档。

2)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检查、清洗、试验及调试。

3)站内的地下管线应在站房施工时同步埋设;站内地上管线应在站房土建施工验收后再进行施工安装。

4)与调压器连接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仪表采集信号管可采用镀锌钢管。钢制弯头宜采用管道热煨弯头,弯曲半径宜为2DN~3DN。

5)管道安装前应进行站内平面尺寸的验收。如不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强行安装。

3.6.14 调压站的管道安装:

1)地下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下管道一般为直埋,当选用环氧煤沥青防腐层时应采用特加强防腐。

(2)管道防腐应100%检验,防腐质量要求同外管道,不应进行破坏性检验。

(3)地下管埋设时,出地面和出站房外墙的管道长度应能满足再接管道的施工要求,并全部用钢板封死进行气压强度试验。

(4)地下管穿站房墙、基础、地面必须有钢套管,套管内壁与燃气管外壁净距不得小于20mm;套管长度高出地面最小50mm,长出墙、基础不小于50mm。套管内应堵满同管道防腐层一样的材料。

(5)地下立管应垂直地面,输送湿燃气时水平管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向室外管。

2)站房内地上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除锈达到Sa2级后应进行防腐处理,不进行防腐的管道不能安装,管道安装前必须进行吹扫。

(2)主水平管道高程应根据不同型号调压器及不同管径而定,要求中心线与站内地面距离为0.4 m~0.7 m,但要有2‰的坡度坡向立管。

(3)站内燃气管道与站内墙净距不应小于30 cm。

(4)管道接口宜采用手工电弧焊接,第一遍焊接宜采用氩弧焊进行封底焊。焊缝与套管一端的间距不小于30 mm,焊缝不得嵌入墙壁。

(5)放散管阀门的高度距室内地面1.2 m~1.5 m,放散管出墙后,高出站房房顶1.5 m,放散管出口处应安装防倒风装置。

3)仪表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仪表管在主管的开口处,应焊钢质管箍后进行丝扣连接。

(2)悬空管道不宜过长,取压口应朝上方,并沿墙敷设。

(3)管卡应栽入墙中,用水泥砂浆栽牢。

(4)管道横平竖直,并坡向主管,与墙净距同民用户管道安装要求。

(5)调压器的呼吸管道应用角铁固定后引出室外。

3.6.15 设备与法兰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进出口的清理和法兰面的再清理。

2)设备严禁倾斜安装。

3)仪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便于观察、检修的需要,高度要适宜,与墙面有一定的间距,仪表前的燃气管阀门高度以1.4 m为宜。

4)连接仪表的软管长度应不大于0.8 m。

5)放在靠墙面上的仪表应有稳定的托架、托盘。

6)水封可放在地面上,距地不小于15 cm,并用支架支牢。

7)调压站内设备、仪表,及其附件的安装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

8)法兰不得强行焊接,与设备法兰对准螺栓孔后,要放松螺栓,使法兰在自由状态下进行焊接。

9)安装波纹管时,其调节螺杆应放在对称位置,并应在螺杆放松状态下安装。

10)安装阀门时应注意其方向性和操作开关手柄的合理性。

3.6.16 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阀门、过滤器、调压器和水平管主管道的弯头处、长直管段的适当处,

应加可移动的适当高度的钢支架。

2)设备管道支架自己应可以直立,支架与设备、管道的接触面尽可能大一些。

3.6.17 调压站内地上管道试压合格后应刷二道防锈漆。调压器、阀门、过滤器宜刷一道本色漆,管道支架刷一道防锈漆。阀门手柄或手轮应与不同压力管道刷色一致。

3.6.18 调压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安装:

(1)调压箱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交通。

(2)调压箱坐落的水泥台各边尺寸宜大出箱体10cm左右。

(3)调压箱四周宜设置防护栏,防护栏距箱体不小于30cm,上方宜设防雨罩。

(4)调压箱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

(5)进出口法兰严禁强力安装,注意进出口方向。

2)楼栋式调压箱或用户专用调压箱安装:

(1)落地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30 cm,可以嵌入墙壁或置于庭院的台上。

(2)悬挂式调压箱的箱底距地面高度宜为0.3 m~1.8 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

(3)悬挂式调压箱的每一个固定用螺栓栽入墙内后应能承受100 N的外挂力。

3.6.19 调压站(柜、箱)的设备和材料的检验应符合本规定第3.5.24条的规定。

燃气输配工程设计施工验收技术规范 DB11/T 302-2005-2

2008-07-05 23:44

表3.3.5—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水平净距(m)

注:①注@:建筑物外墙在有窗井或一层阳台落地时,应按窗井或阳台的外墙起算。对于高层建筑或其他特殊建筑物,视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加大距离。

②注(b):聚乙烯管的工作压力不超过0.1 MPa,燃气管埋深小于2 m。

③如受地形限制管道布置有困难而又无法解决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护措施后表3.3.5—1和表3.3.5—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3.0 m,中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1.0 m,低压燃气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聚乙烯燃气管道与供热管道的距离不得减小。

④次高压A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6.5 m时,管道壁厚不能小于9.5 mm;距建筑物外墙3.0 m时,管道壁厚应不小于11.9mm。

⑤次高压B燃气管道与无压管道(雨水、污水、暖沟)之间的水平间距,在采取加套管后,不限距离;若作隔墙、管沟(里外抹灰),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1m。

⑥燃气管道与通讯照明电杆(至杆中心)及与≤35 kV的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以保证其基础安全和满足施工及检修的间距为主,采取保护措施后,可减低净距至0.5 m。

⑦燃气管道与有压管道或直埋电力、电信电缆之问的水平净距以保证施工、检修间距为主,在采取2条以上行之有效的措施后,可降低净距,但不得小于0.3m。

表3.3.5—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闻垂直净距(m)

注:有电保护设计的燃气金属管道与其他金属管道之间的重直净距不得小于0.3 m。

3.3.6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车行道主干线下时不得小于1.2 m,在车行道支线下时不得小于1.0 m。

2)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 m。

3)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车辆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6 m(金属管)。

4)埋设在水田、排水渠下时不得小于0.8 m。

3.3.7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应埋没在土壤冰冻线以下,并设置凝水器。燃气管道坡向凝水器的坡度不小于0.002;凝水器的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

3.3.8 地下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地基应进行处理。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地基宜为无尖硬土石和无盐类的原土层,当原土层有坚硬土石和盐类时应铺垫细沙或细土。

3.3.9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3.3.10 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聚乙烯燃气管严禁穿越供热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的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3.3.5—1中燃气管道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3.3.11 燃气管道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其外应加套管,套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埋设的深度:铁路轨底至套管顶不应小于1.2 m,并应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要求。

(2)套管宜采用钢管或钢筋混凝土管。

(3)混凝土套管内径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不小于900 mm;

燃气管管径>DN 600时,套管内径应为D+300 mm;

燃气管上装设防护装置与抗浮装置时,套管内径为D+400 mm。

(4)套管两端与燃气管的间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其一端应装设检漏管。

(5)套管端部距路堤坡脚距离不应小于1.0 m,距铁路边轨不应小于2.5

m。

2)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

3.3.12 燃气管道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宜敷设在套管或地沟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直径应比燃气管道直径大100 mm以上,套管或地沟两端应密封,在重要地段的套管或地沟端部宜安装检漏管。

2)套管端部距电车道边轨不应小于2.0 m;距道路边不应小于1.0 m。

3)燃气管道宜垂直穿越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

3.3.13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如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当利用桥梁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时,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 MPa。

燃气管道随桥敷设时,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1)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厚壁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2)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3)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4)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以减少对桥梁或桥梁对管道的影响;管支架(座)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形式。

6)对管道做高等级防腐保护,采用电化学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3.3.14 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采用钢管。

2)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埋设深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 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0 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3)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4)在埋没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5)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超过3°,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需考虑盲板力。

3.3.15 地下燃气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次高压、中压管道。

(1)次高压、中压燃气干管上应设置分段阀门并在阀门两侧设置放散阀,其间距一般为2 km~6 km。

(2)次高压、中压燃气支线的起点处设置阀门。

(3)场、站进出口离场站10 m~100 m范围内设置进出口阀门。支线阀门与场站进出口阀门间距小于100 m可合为一个。

2)低压管线。

(1)调压站与大型区域性调压箱(柜)离站、柜(箱)6 m~100 m范围内宜设置阀门。

(2)两个调压站互为备用时,低压连通管上应设阀门。

3)穿越或跨越重要河流、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管道两侧宜设置阀门。

3.3.16 管线上的阀门两侧,宜加设放散阀门。按管线来气方向,在阀门后应加调长器;穿越河流、铁路两侧阀门的调长器应设在河道、铁路内侧。直埋阀门(包括放散阀门)埋深不应小于0.8 m。

3.3.17 地下燃气管道上的检测管、放散管、凝水器的排水管和埋地聚乙烯阀门应设置护罩或护井。

3.3.18 地下燃气管末端作预留时,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1)低压管DN≤200时,其预留长度为1 m;

200<DN≤300时,预留长度为1.5 m;

DN>300时,预留长度为2 m;

低压管线预留长度超过3 m时要加放散管,放散管做到地面,并加保护罩。

2)次高压、中压管线的预留宜装设阀门,并在阀门后加盲板,管道伸出阀门井墙1 m~2 m。阀门前必须装设放散管。不设阀门时,管端应设放散管。

3.3.19 城市燃气管道埋地时宜在管道上方铺设警示带。聚乙烯管还应附设示踪线。

3.3.20 聚乙烯燃气管道用户引入管应距建筑物外墙0.7 m外设钢塑转换接头;距调压箱箱体0.7 m以外设钢塑转换接头;支线的钢塑转换接头应安装在干线

2.0 m以外。

3.3.21 城市燃气管道一般不宜架空敷设,在跨越河流、铁路、道路或在厂区内架空敷设时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敷设在不燃材料的支架或栈桥上。

2)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

3)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3.21—1的规定。表3.3.21—1 架空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

4)沿上述建筑物外墙敷设的燃气管道距住宅和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 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 m,距生产厂房和库房建

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5)架空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

3.3.21—2的规定。

表3.3.21—2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①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 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 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允许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m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②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③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通的交叉垂直净距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6)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水管、热力管、燃油管和惰性气体管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其上下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0.25m。

(2)与高温热源在同一管架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与同一管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不宜小于0.16 m。

(4)与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共架敷设时,燃气管道应架设在上方,对敷设于输送腐蚀介质管道容易泄漏部位上方的燃气管道应采取保护措施。

(5)燃气易泄漏的部位(如法兰、阀门等)应避开共架敷设的其他管道操作装置。

(6)与氧气和乙炔管道共架敷设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的规定。

(7)燃气管道架空敷设时其支架型式和间距应根据管道强度与挠度的要求设计。

(8)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补偿措施。

(9)位于防雷保护区外的架空燃气管道及放散管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Ω,接地点不得少于2处。

(10)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管道坡向凝水罐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11)大型架空燃气管道应有检修的保护措施。

3.3.22 燃气管道平面图应标明:

1)总平面图标明分段工程代号,每段工程起终点的桩号坐标、折点、分支点、调压站(箱)、闸井、凝水器的位置。

2)燃气管道平面图应标明地区名称、建筑物规划红线,道路永久中心线与道路名称,需供应燃气的建筑物与单位名称,楼号,燃气管道与道路中心线及建筑物的联系尺寸及燃气管道的桩号与坐标,管道附件与附属物的位置,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上、地下构筑物的位置与名称,新建与原有燃气管道的管径,压力级制,接线点的平面位置等。

3.3.23 燃气管道纵断图应标明燃气管道桩号、节点号、特殊点位置、坡度、管底标高、水平转弯角度等;管道附件与附属物的位置,倒虹吸管装置的地点;地面的自然标高和设计标高;与燃气管道有关的地下管道、构筑物的名称、标高与尺寸,大型管道工程宜有地质剖面或钻孔柱状图。

3.3.24 室外燃气管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

7.1.1 聚乙烯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敷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 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法、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及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者的技术水平要求和质量控制方法。

7.1.2 管道连接前应对连接设备按说明书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校核。

7.1.3 管道连接前,应核对欲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宜有磕碰、划伤,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材壁厚的10%。

7.1.4 管道连接应在环境温度-5~45℃范围内进行。当环境温度低于-5℃或在风力大于5 级天气条件下施工时,应采取防风、保温措施等,并调整连接工艺。管道连接过程中,应避免强烈阳光直射而影响焊接温度。

7.1.5 当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在施工现场搁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和施工现场温度接近。

7.1.6 连接完成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

7.1.7 管道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序号标记,并做好记录。

7.1.8 管道应在沟底标高和管基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下沟。

7.1.9 管道安装时,管沟内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7.1.10 不得使用金属材料直接捆扎和吊运管道。管道下沟时应防止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

7.1.11 对穿越铁路、公路、河流、城市主要道路的管道,应减少接口,且穿越前应对连接好的管段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7.1.12 管材、管件从生产到使用之间的存放时间,黄色管道不宜超过1 年,

黑色管道不宜超过2年。超过上述期限时必须重新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7.2 聚乙烯管道敷设

7.2.1 直径在90nan 以上的聚乙烯燃气管材、管件连接可采用热熔对接连接或电熔连接;直径小于90ram 的管材及管件宜使用电熔连接。聚乙烯燃气管道和其他材质的管道、阀门、管路附件等连接应采用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

7.2.2 对不同级别、不同熔体流动速率的聚乙烯原料制造的管材或管件,不同标准尺寸比(SDR 值)的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时,必须采用电熔连接。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判定试验连接质量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熔连接。

7.2.3 热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应进行100%外观检验及10%翻边切除检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

7.2.4 电熔连接的焊接接头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

7.2.5 电熔鞍形连接完成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

7.2.6 钢塑过渡接头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金属端应采取降温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

7.2.7 法兰或钢塑过渡连接完成后,其金属部分应按设计要求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并检验合格。

7.2.8 聚乙烯燃气管道利用柔性自然弯曲改变走向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25 倍的管材外径。

7.2.9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时,应在管顶同时随管道走向敷设示踪线,示踪线的接头应有良好的导电性。

7.2.10 聚乙烯燃气管道敷设完毕后,应对外壁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划痕、磕碰等缺陷;检查合格后,方可对管沟进行回填,并做好记录。

7.2.11 在旧管道内插入敷设聚乙烯管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的要求。

7.3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敷设

7.3.1 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以下简称复合管)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或法兰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置检查井。

7.3.2 电熔连接所选焊机类型应与安装管道规格相适应。

7.3.3 施工现场断管时,其截面应与管道轴线垂直,截口应进行塑料(与母材相同材料)热封焊。严禁使用末封口的管材。

7.3.4 电熔连接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溢出电熔管件边缘的溢料量(轴向尺寸)不得超过表7.3.4 规定值。

表7.3.4 电熔连接熔焊溢边量(轴向尺寸)

7.3.5 电熔连接内部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

合管件》CJ/T 126 的规定,可采用在现场抽检试验件的方式检查。试验件的接头应采用与实际施工相同的条件焊接制备。

7.3.6 法兰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法兰密封面、密封件(垫圈、垫片)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划痕、凹坑等缺陷。

2 管材应在自然状态下连接,严禁强行扭曲组装。

7.3.7 钢质套管内径应大于穿越管段上直径最大部位的外径加50mm;混凝土套管内径应大于穿越管段上直径最大部位的外径加100mm。套管内严禁法兰接口,并尽量减少电熔接口数量。

7.3.8 在复合管上安装口径大于l00mm 的阀门、凝水缸等管路附件时,应没置支撑。

7.3.9 复合管可随地形弯曲敷设,其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表7.3.9 的规定。

表7.3.9 复合管道允许弯曲半径(mm)

8 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安装前应将管道附件及设备的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

8.1.2 阀门、凝水缸及补偿器等在正式安装前,应按其产品标准要求单独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经试验合格的设备、附件应做好标记,并应填写试验纪录。

8.1.3 试验使用的压力表必须经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量程宜为试验压力的1.5—2.0 倍,阀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等级不得低于1.5 级。

8.1.4 每处安装宜一次完成,安装时不得有再次污染已吹扫完毕管道的操作。

8.1.5 管道附件、设备应抬入或吊人安装处,不得采用抛、扔、滚的方式。

8.1.6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

8.1.7 阀门、补偿器及调压器等设施严禁参与管道的清扫。

8.1.8 凝水缸盖和阀门井盖面与路面的高度差应控制在0~+5mm 范围内。

8.1.9 管道附件、设备安装完成后,应与管线一起进行严密性试验。

8.2 阀门的安装

8.2.1 安装前应检查阀芯的开启度和灵活度,并根据需要对阀体进行清洗、上油。

8.2.2 安装有方向性要求的阀门时,阀体上的箭头方向应与燃气流向一致。

8.2.3 法兰或螺纹连接的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应在打开状态下安装。焊接阀门与管道连接焊缝宜采用氩弧焊打底。

8.2.4 安装时,吊装绳索应拴在阀体上,严禁拴在手轮、阀杆或转动机构上。

8.2.5 阀门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大于法兰外

径的1.5‰,且不得大于2mm。严禁强力组装,安装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

8.2.6 法兰连接时,应使用同一规格的螺栓,并符合设计要求。紧固螺栓时应对称均匀用力,松紧适度,螺栓紧固后螺栓与螺母宜齐平,但不得低于螺母。

8.2.7 在阀门井内安装阀门和补偿器时,阀门应与补偿器先组对好,然后与管道上的法兰组对,将螺栓与组对法兰紧固好后,方可进行管道与法兰的焊接。

8.2.8 对直埋的阀门,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阀体、法兰、紧固件及焊口的防腐。

8.2.9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安装前必须经法定检验部门检验并铅封。

8.3 凝水缸的安装

8.3.1 钢制凝水缸在安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外表面进行防腐。

8.3.2 安装完毕后,凝水缸的抽液管应按同管道的防腐等级进行防腐。

8.3.3 凝水缸必须按现场实际情况,安装在所在管段的最低处。

8.3.4 凝水缸盖应安装在凝水缸井的中央位置,出水口阀门的安装位置应合理,并应有足够的操作和检修空间。

8.4 补偿器的安装

8.4.1 波纹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装前应按设计规定的补偿量进行预拉伸,(压缩),受力应均匀。

2 补偿器应与管道保持同轴,不得偏斜。安装时不得用补偿器的变形(轴向、径向、扭转等)来调整管位的安装误差。。

3 安装时应设J临时约束装置,待管道安装固定后再拆除临时约束装置,并解除限位装置。

8.4.2 填料式补偿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应按设计规定的安装长度及温度变化,留有剩余的收缩量,允许偏差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说明书的要求。

2 应与管道保持同心,不得歪斜。

3 导向支座应保证运行时自由伸缩,不得偏离中心。

4 插管应安装在燃气流入端。

5 填料石棉绳应涂石墨粉并应逐圈装入,逐圈压紧,各圈

8.5 绝缘法兰的安装

8.5.1 安装前,应对绝缘法兰进行绝缘试验检查,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P;当相对湿度大于60%时,其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0kΩ。

8.5.2 要对绝缘法兰的电缆线连接应符合按设计要求,并应做好电缆线及接头的防腐,金属部分不得裸露于土中。

8.5.3 绝缘法兰外露时,应有保护措施。

9 管道穿(跨)越

9.1 顶管施工

9.1.1 顶管施工宜按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中的顶管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9.1.2 燃气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钢管时,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验。

2 采用PE 管时,应先做相同人员、工况条件下的焊接试验。

3 接口宜采用电熔连接;当采用热熔对接时,应切除所有焊口的翻边,并应进行检查。

4 燃气管道穿人套管前,管道的防腐已验收合格。

5 在燃气管道穿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管体或防腐层损伤。

9.2 水下敷设

9.2.1 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1 在江(河、湖)水下敷设管道,施工方案及设计文件应报河道管理或水利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应征得上述部门同意。

2 主管部门批准的对江(河、湖)的断流、断航、航管等措施,应预先公告。

3 工程开工时,应在敷设管道位置的两侧水体各50m距离处设警戒标志。

4 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现行的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9.2.2 测量放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槽开挖前,应测出管道轴线,并在两岸管道轴线上设置固定醒目的岸标。施工时岸上设专人用测量仪器观测,校正管道施工位置,检测沟槽超挖、欠挖情况。

2 水面管道轴线上宜每隔50m抛设一个浮标标示位置。

3 两岸应各设置水尺一把,水尺零点标高应经常检测。

9.2.3 沟槽开挖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沟槽宽度及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规定执行;当设汁无规定时,由施工单位根据水底泥土流动性和挖沟方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但最小沟底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m。

2 当两岸没有泥土堆放场地时,应使用驳船装载泥土运走。在水流较大的江中施工,且没有特别环保要求时,开挖泥土可排至河道中,任水流冲走。

3 水下沟槽挖好后,应做沟底标高测量。宜按3m 间距测量,当标高符合设计要求后即可下管。若挖深不够应补挖;若超挖应采用砂或小块卵石补到设计标高。

9.2.4 管道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在岸上将管道组装成管段,管段长度宜控制在50~80m。

2 组装完成后,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的要求,并应按本规范第12 章进行试验,合格后按设计要求加焊加强钢箍套。

3 焊口应进行防腐补口,并应进行质量检查。

9.2.5 组装后的管段应采用下水滑道牵引下水,置于浮箱平台,并调整至管道设计轴线水面上,将管段组装成整管。焊日应进行射线照相探伤和防腐补口,并应在管道下沟前对整条管道的防腐层做电火花绝缘检查。

9.2.6 沉管与稳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沉管时,应谨慎操作牵引起重设备,松缆与起吊均应逐点分步分别进行;各定位船舶必须执行统一指令。应在管道各吊点的位置与管槽设计轴线一致时,管道方可下沉入沟槽内。

2 管道人槽后,应由潜水员下水检查、调平。

3 稳管措施应按设计要求执行。当使用平衡重块时,重块与钢管之间应加橡胶隔垫;当采用复壁管时,应在管线过江(河、湖)后,再向复壁管环形空间灌水泥浆。

9.2.7 应对管道进行整体吹扫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要求。

9.2.8 管道试验合格后即采用砂卵石回填。回填时先填管道拐弯处使之固定,然后再均匀回填沟槽。

9.3 定向钻施工

9.3.1 应收集施工现场资料,制订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现场交通、水源、电源、施工运输道路、施工场地等资料的收集。

2 各类地上设施(铁路、房屋等)的位置、用途、产权单位等的查询。

3 与其他部门(通信、电力电缆、供水、排水等)核对地下管线,并用探测仪或局部开挖的方法确定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其他管线的种类、结构、位置走向和埋深。

4 用地质勘探钻取样或局部开挖的方法,取得定向钻施工路由位置的地下土层分布、地下水位及土壤、水分的酸碱度等资料。

9.3.2 定向钻施工穿越铁路等重要设施处,必须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净距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时,应报设计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

9.3.3 定向钻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 执行。

9.3.4 燃气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钢管的焊缝应进行100%的射线照相检查。

2 在目标井工作坑应按要求放置燃气钢管,用导向钻回拖敷设,回拖过程中应根据需要不停注入配制的泥浆。

3 燃气钢管的防腐应为特加强级。

4 燃气钢管敷设的曲率半径应满足管道强度要求,且不得小于钢管外径的1500 倍。

9.4 跨越施工

9.4.1 管道的跨越施工宜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470 执行。

10 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施工

10.1 管道支、吊架的安装

10.1.1 管道支、吊架安装前应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并放线,固定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良好。

10.112 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安装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预拉伸(压缩)之后固定。

10.1.3 导向支架或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其安装位置应从支承面中心向位移反方向偏移,偏移量应为设计计算位移值的

l/2或按设计规定。

10.1.4 焊接应由有上岗证的焊工施焊,并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管道与支架焊接时,焊工资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0.4 条的规定,且管道表面不得有咬边、气孔等缺陷。

10.2 管道的防腐

10.2.1 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10.2.2 涂料的种类、涂敷次序、层数、各层的表干要求及施工的环境温度应按设计和所选涂料的产品规定进行。

10.2.3 在涂敷施工时,应有相应的防火、防雨(雪)及防尘措施。

10.2.4 涂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涂层应均匀,颜色应一致。

2 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皱纹、针孔等缺陷。

3 涂层应完整,不得有损坏、流淌。

10.3 管道安装

10.3.1 管道安装前应已除锈并涂完底漆。

10.3.2 管道的焊接应按本规范第5.2 节的要求执行。

10.3.3 焊缝距支、吊架净距不应小于50mm。

10.3.4 管件、没备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8章执行。

10.3.5 吹扫与压力试验应按本规范12章的要求执行。

10.3.6 吹扫、压力试验完成后,应补刷底漆并完成管道设备的防腐。

11 燃气场站

11.1 一般规定

11.1.1 燃气场站施工前必须做出详尽的施工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11.1.2 燃气场站的消防、电气、采暖与卫生、通风与空气调节等配套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1.1.3 燃气场站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品应有齐全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监督检验证书(或安全性能检验证书)方可进行安装。

11.1.4 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阀、检测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检定。阀门等设备、附件压力级别应符合设计要求。

11.l.5 站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11.1.6 站内工艺管道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天然气站内工艺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 0402 执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 章的规定。

ll.1.7 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旋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规定。

11.1.8 储气设备的安装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4、《金属焊接结构湿气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 212 执行。

11.1.9 机械设备的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执行。

11.1.10 压缩机、风机、泵及起重设备的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 及《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 执行。

11.1.11 场站内的燃气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吹扫和压力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站内管道的吹扫和强度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

2 章的规定:

2 埋地管道的严密性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12 章的规定;

3 地上管道进行严密性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且不得小于

0.33MPa;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到规定值,采用发泡剂进行检查,无渗漏为合格。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4 节的规定。

11.2 储配站

11.2.1 储配站内的各种运转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润滑保养及检验。

11.2.2 储配站各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应经单独检验合格后再安装。

11.3 调压站

11.3.1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计量、检测仪表及其他设备,安装前应进行检查。

11.3.2 调压站内所有非标准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制造和检验,除设计另有规

定外,应按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安装与调试。

11.3.3 调压站内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焊缝、法兰和螺纹等接口,均不得嵌入墙壁和基础中。管道穿墙或穿基础时,应设置在套管内。焊缝与套管一端的问距不应小于100mm。

2 干燃气的站内管道应横平竖直;湿燃气的进出口管道应分别坡向室外,仪器仪表接管应坡向干管。

3 调压器的进出口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燃气流动方向一致。

4 凋压器前后的直管段长度应按设计或制造厂技术要求施工。

11.3.4 调压器、安全阀、过滤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应在进出口管道吹扫、试压合格后进行,并应牢固平正,严禁强力连接。

11.4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11.4.1 设备及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和气化器等大型设备安装前,应对其混凝土基础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 室内管道安装应在室内墙面喷浆和打混凝土地面以前进行。

3 与储罐连接的第一对法兰、垫片和紧固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余法兰垫片可采用高压耐油橡胶石棉垫密封。

4 管道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焊接宜采用氩弧焊打底,分层施焊;焊接、法兰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2 节和第5.3 节的规定。

5 管道安装时,坡度及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6 管道及设备的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管道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探伤,抽检个数为对接焊缝总数的25%,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 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2)管道与设备、阀门、仪表等连接的角焊缝应进行磁粉或液体渗透检验,抽检个数应为角焊缝总数的50%,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4730 中的Ⅱ级质量要求。

11.4.2 试验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 倍,安全阀、液位计不应参与试验。试验时压力缓慢上升,达到规定压力后保持半小时,无泄漏、无可见变形、无异常声响为合格。

2 储罐水压试验合格后,装上安全阀、液位计进行严密性试验。

12 试验与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1.1 管道安装完毕后应依次进行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12.1.2 燃气管道穿(跨)越大中型河流、铁路、二级以上公路、高速公路时,应单独进行试压。

12.1.3 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及附近民众与设施的安全。

12.1.4 试验时应设巡视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在试验的连续升压过程中和强度试验的稳压结束前,所有人员不得靠近试验区。人员离试验管道的安全间距可按表12.1.4 确定。

表12.1.4 安全间距

12.1.5 管道上的所有堵头必须加固牢靠,试验时堵头端严禁人员靠近。

12.1.6 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采取隔离措施,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盲板且有明显标志。

12.1.7 试验前应按设计图检查管道的所有阀门,试验段必须全部开启。

12.1.8 在对聚乙烯管道或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吹扫及试验时,进气口应采取油水分离及冷却等措施,确保管道进气口气体干燥,且其温度不得高于40℃;排气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2.1.9 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试验。

12.2 管道吹扫

12.2.1 管道吹扫应按下列要求选择气体吹扫或清管球清扫:

1球墨铸铁管道、聚乙烯管道、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道和公称直径小于l00mm 或长度小于l00m的钢质管道,可采用气体吹扫。

2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l00mm 的钢质管道,宜采用清管球进行清扫。

12.2.2 管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范围内的管道安装工程除补口、涂漆外,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完成。

2 管道安装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吹扫工作,并应在吹扫前编制吹扫方案。

3 应按主管、支管、庭院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4 吹扫管段内的调压器、阀门、孔板、过滤网、燃气表等设备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5 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 吹扫压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且不应大于0.3MPa。

7 吹扫介质宜采用压缩空气,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性气体。

8 吹扫合格设备复位后,不得再进行影响管内清洁的其他作业。

12.2.3 气体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吹扫气体流速不宜小于20m/s。

2 吹扫口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吹扫口管段与被吹扫管段必须采取平缓过渡对焊,吹扫口直径应符合表12.2.

3 的规定。

表12.2.3 吹扫口直径(mm)

燃气设备安装规范标准

3.6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 3.6.1 调压站(箱)与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可设在地面上的调压站、调压箱或建筑物的专用调压间内。 2)干燃气且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调压装置若受地上条件限制,经有关部门同意可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专用调压装置内。 3)干燃气且调压装置的有关设备耐环境温度时可以设在调压箱内或露天安装,露天调压设备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6.2 调压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站适用于规模较大、进口压力较高且需要遥控调度的调压装置。一般高压一次高压、次高压-中压调压装置宜设在调压站内。流量大于2 000 Nm3/h 的中低压调压装置,且有建站条件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设在调压站内。 2)调压站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注: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司适当缩小净距。 3.6.3 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区域性调压箱为地上落地式调压箱,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3的规定。落地式调压箱应单独设置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箱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 m。箱体体积大于1.5 m3时应有爆炸泄压口。箱体均应设自然通风口。 (m) 注:当受到地形条件的限制,落地式调压箱两侧(非平行)可贴靠无门、窗洞口的建筑物外墙设置,贴靠的建筑物外墙应为实体墙,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二级”。

2)楼栋式调压箱的调压器管径不应大于DN 50,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 MPa,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不小于1.5 m,且不得安装在建筑物的门、窗及平台的上、下方墙上及阳台的下方,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安 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实体墙。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3)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大于DN 50时,调压箱距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可按表3.6.3执行。用户专用调压箱调压器口径不大于DN 50时可按楼栋式调压箱要求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但当调压器进口压力大于0.4 MPa时,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外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就不得小于3.0 m。 4)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5)安装调压箱的位置应使调压箱不被碰撞,不影响观瞻,并在开箱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3.6.4 用户专用调压装置设置在建筑物内或其附属设施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 MPa(工业用户、锅炉房不大于0.8 MPa)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邻建筑物内: (1)该建筑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洞口的防火墙隔开。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6.2的规定。 (2)该建筑物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并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 的门窗。 (3)地面应采用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4)室内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2次。 (5)室内电气、照明装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1区”设计的规定。 2)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2 MPa时,可设置在公共建筑的顶层房间内: (1)房间应靠建筑外墙,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面或毗邻,并满足本条第1)款的(2)、(3)、(5)项要求。 (2)房间内应设有连续通风装置,并能保证每小时通风次数大于3次。 (3)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监控仪表及声、光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通风设施和紧急切断阀联锁,并将信号引入该建筑物监控室。 (4)调压装置应设有超压自动切断保护装置。 (5)房间内应有可靠的防爆、消防措施。 (6)室外进口管道应设有阀门,并能在地面进行操作。 (7)调压装置和燃气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和钢管焊接。 3.6.5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DN 100时,可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建筑物应有通向屋顶的楼梯。 3)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囱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 m。 3.6.6 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8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 80时,

燃气管道安装规范

城镇燃气管道验收规范-1 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供气,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不含锅炉本体)、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不含燃气设备)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燃气发电厂、燃气制气厂、燃气储配厂、燃气调压站、燃气 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存、灌瓶、气化、混气等厂站内的燃气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1.0.3 承担城镇燃气室内工程及与燃气工程配套的报警系统、防爆电匀系统、自动控制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由其认可的资质和证书。从事施工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焊接人员应持有上岗资格证。 1.0.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应按已审定的设计文件实施;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1.0.5 室内燃气管道所用的管材、管件、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0.6 室内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接通燃气应由燃气供应单位负责。 1.0.7 检验合格的燃气管道和设备超过六个月未通气使用时,应由当地燃气供应单位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1.0.8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2.1 一般规定 2.1.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和用气设备的燃气燃烧器采用的额定压力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2.1.2 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在安装前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1.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其内部清洁。 2.1.4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上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2.2 燃气管道安装 2.2.1 燃气管道安装应按设计施工图进行管道的预制和安装。 2.2.2 燃气管道使用的管道、管件及管道附件当设计文件无明确规定时,管径小于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施工工艺标准( QB-CNCEC J060701-2004 ) 1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单台、联机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工作,柴油发电机组的连续功率为100?1500KVA ;并适用于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中间各层、屋顶层、地下室或 建筑物的裙房的柴油发电机组的施工。 2施工准备 2.1原材料半成品的要求 2.1.1各种规格的型钢:型钢应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的锈蚀,并有材质证明。 2.1.2螺栓:均采用镀锌螺栓,并配有相应的镀锌平垫圈、弹簧垫。 2.1.3导线与电缆:各种规格的导线与电缆,要有岀厂合格证。 2.1.4其他材料:绝缘带、电焊条、防锈漆、调和漆、变压器油、润滑油、清洗剂、氧气、乙炔。 2.2主要机具 汽车吊、卷扬机、钢丝绳、吊链、龙门架、绳扣、台钻、滚杠、砂轮机、手电钻、联轴节顶岀器、台虎钳、油压钳、千斤顶、扳手、电锤、板锉、锤子、钢板尺、圆钢套丝板、电焊机、气焊工具、塞尺、水准仪、水平尺、转速表、摇表、万用表、卡钳电流表、测电笔、试铃、电子点温计、水电阻、真空泵、油桶、撬杠、相序表等。 2.3作业条件 2.3.1施工图和技术资料齐全; 2.3.2 土建工程基本施工完毕、门窗封闭好; 2.3.3在室外安装的柴油发电机组应有防雨措施; 2.3.4柴油发电机组的基础、地脚螺栓孔、沟道、电缆管线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3.5柴油发电机组的安装场地清理干净、道路畅通专业。 2.4作业人员 主要施工人员:电工、超重工、调试工,经过培训考核的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3施工工艺 3.1工艺流程 基础验收-设备开箱检验-机组稳装(地脚螺栓固定的机组/安放式的机组)-油、气、水冷、风冷、烟气排放等 系统和隔振防噪声设施的安装工验收(发电机静态试验/随机配电盘控制柜接线检查)-发电机空载试运行和试验 调整T发电机负荷试运行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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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首个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即将发布

首个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即将发布 3月13日《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审定会议在青岛海尔中央研究院举行。来自中国标准化协会的专家、业内教授学者与制定该标准草案的海尔燃气灶专家就该标准进行了讨论和审定,这就预示着衡量燃气灶是否安全的标准即将发布,对于燃气灶是否安全将有标可依。 燃气安全事故频发催生标准出台 据悉,家用燃气灶防干烧标准,是海尔根据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由干烧等引起的燃气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其主要核心所在,就是在嵌入式燃气灶上配置一套具有智能温度感知的高温保护系统,设定正常使用的基准温度,通过智能温度感知,高于此基准温度判为异常高温,在发生像干烧、回火等异常高温的情况下,系统会自动切断气源,防止干烧高温危害发生或危险情况进一步发展。那么,这项标准的发布会给消费者带来什么益处呢? 家用燃气灶防干烧标准对燃气灶具使用安全实现全面保护

燃气灶是安全指标要求极其严格的特殊商品,因此国家对其生产有严格的规定。按照《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的规定,嵌入式燃气灶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但是,熄火保护装置只是燃气灶具的低温保护,一旦发生烧干锅等异常高温现象时,则无法控制切断气源,进而引发爆炸和不能控制的火灾,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火灾隐患。而由海尔参与制定的《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对于这种高温隐患制定了严格的标准。所谓高温保护,就是不仅可以在发生传统炉火被外溢的液体浇灭或者被风吹灭时切断气源,更可以在灶具发生烧干锅等异常高温隐患时切断气源,从而切断灶具的低温,高温发生危险的任何可能性,起到燃气灶具使用的全面保护。 《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助推行业技术升级 当然,《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发布不仅给消费 者带来安全和实惠,对规范整个行业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将防干烧技术正式列为行业标准,不仅将“嵌入式燃气灶必须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标准规定技术“升级”,还将 优化市场产品格局,使杂牌燃气灶厂家所生产不合格嵌入式燃气灶,也将成为非法生产,真正为家用嵌入式燃气灶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防干烧家用燃气灶具标准的发布也填补了行业标准空白,并

燃气管道安装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2 住宅燃气引入管宜设在厨房、走廊、与厨房相连的封闭阳台内(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阳台应封闭)等便于检修的非居住房间内。当确有困难,可从楼梯间引入,但应采用金属管道和且引入管阀门宜设在室外。 3 商业和工业企业的燃气引入管宜设在使用燃气的房间或燃气表间内。 4 燃气引入管宜沿外墙地面上穿墙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弯曲处应加不小于DN15清扫用三通和丝堵,并做防腐处理。寒冷地区输送湿燃气时应保温。 引入管可埋地穿过建筑物外墙或基础引入室内。当引入管穿过墙或基础进入建筑物后应在短距离内出室内地面,不得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10.2.15 燃气引入管穿墙与其他管道的平行净距应满足安装和维修的需要,当与

地下管沟或下水道距离较近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2.16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 套管与基础、墙或管沟等之间的间隙应填实,其厚度应为被穿过结构的整个厚度。 套管与燃气引入管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0.2.17 建筑物设计沉降量大于50mm时,可对燃气引入管采取如下补偿措施: 1 加大引入管穿墙处的预留洞尺寸。 2 引入管穿墙前水平或垂直弯曲2次以上。 3 引入管穿墙前设置金属柔性管或波纹补偿器。 10.2.18 燃气引入管的最小公称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人工煤气和矿井气不应小于25mm; 2 输送天然气不应小于20mm; 3 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5mm。

2020年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规范

作者:非成败 作品编号:92032155GZ5702241547853215475102 时间:2020.12.13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规范 一、发电机组的安装 1、机组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⑴机组的搬运 在搬运时应注意将起吊的绳索应系结在适当的位置,轻吊轻放。当机组运到目的地后,应尽量放在库房内,如果没有库房需要在露天存放时,则将油箱垫高,防止雨水侵湿,箱上应加盖防雨帐篷,以防日晒雨淋损坏设备。 由于机组的体积大,重量很重,安装前应先安排好搬运路线,在机房应预留搬运口。如果门窗不够大,可利用门窗位置预留出较大的搬运口,待机组搬入后,再补砌墙和安装门窗。 ⑵开箱 开箱前应首先清除灰尘,查看箱体有无破损。核实箱号和数量,开箱时切勿损坏机器。开箱顺序是先折顶板、再拆侧板。拆箱后应做以下工作: ①根据机组清单及装箱清单清点全部机组及附件; ②查看机组及附件的主要尺寸是否与图纸相符; ③检查机组及附件有无损坏和锈蚀; ④如果机组经检查后,不能及时安装,应将拆卸过的机件精加工面上

重新涂上防锈油,进行妥善保护。对机组的传动部分和滑动部分,在防锈油尚未清除之前不要转动。若因检查后已除去防锈油,在检查完后应重新涂上防锈油。 ⑤开箱后的机组要注意保管,必须水平放置,法兰及各种接口必须封盖、包扎、防止雨水及灰沙浸入。 ⑶划线定位 按照机组平面布置图所标注的机组与墙或者柱中心之间、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关系尺寸,划定机组安装地点的纵、横基准线。机组中心与墙或者柱中心之间的允许偏差为20mm,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允许偏差为10mm. ⑷检查设备准备安装 检查设备,了解设计内容和施工图纸,根据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进行备料,并按施工计划将材料按先后顺序送入施工现场。 如果无设计图纸,应参考说明书,并根据设备的用途及安装要求,同时考虑水源、电源、维修和使用等情况,确定土建平面的大小及位置,画出机组布置平面图。 ⑸准备起吊设备和安装工具 2、机组的安装 ⑴测量基础和机组的纵横中心线 机组在就位前,应依照图纸“放线”画出基础和机组的纵横中心

(完整word版)燃气调压站安装标准

亚威华专业生产销售燃气设备、调压站气量站,欢迎来电寻价!(零七五五--25887276莫莫03) 天然气调压站天然气调压箱是燃气输送管道的关键设备。调压柜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和稳定系统压力,并且控制输气系统燃气流量,保护系统以免出口压力过高或过低。根据压力等级、调压精度、附属配置等不同功能,分有楼栋调压箱、区域调压箱、高压调压站、城市门站、超高压调压站; 《DBJ 08-46-1995 燃气箱式调压站安装设计标准》 中文词条名:城镇燃气设计中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要求 1 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高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 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独立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100M 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 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2)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3)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4MPA; 4)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 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 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调压站屋檐1.0M 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8 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家用燃气灶具出厂检验标准

百度文库 企业标准 Q/LC001-2004 家用燃气灶具 Domestic gas app lia nces 2004-10-05 发布2004-10-15 实施

百度文库 中山市朗臣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发布

企业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Q/LS001-200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型号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单个燃烧器标准额定热流量小于 5.23KW(4500kcal/h)、使用城市燃气的家用燃气灶。 本标准所指燃气,应符合GB/T13611-92《城市燃气分类》,GB13612-92《人工煤气》的规定,对使用 非标准燃气的家用燃气灶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GB191 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GB 308 滚动轴承、钢球 GB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1740 漆膜耐湿热测定法 GB1765 测定耐湿热、耐盐雾、耐候性(人工加速)的漆膜制备法 GB2633 日用搪瓷制品检验方法 GB2658 小型交流风机通用技术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过程稳定性的检查) GB2903 铜一一铜镍(康铜)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100-3102 量和单位 GB3768 噪声源声动率级的测定简易法 GB3772 铂铑10――铂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797 电控设备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B 4706.1 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GB5171 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 GB/T 9963 钢化玻璃 GB10410.1 人工煤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0410.2 天然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0410.3 液化石油气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12203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GB12206 城市燃气热值测定方法 GB12207 城市燃气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16410 家用燃气灶 GB/T1690 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 GB/T13611 城市燃气分类 GB/T6411 家用燃气用具的通用试验方法 GB 13612 人工煤气 GB16914 燃气燃烧器具的通用技术通则 CJ3062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规范标准

柴油发电机组安装规 一、发电机组的安装 1、机组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⑴机组的搬运 在搬运时应注意将起吊的绳索应系结在适当的位置,轻吊轻放。当机组运到目的地后,应尽量放在库房,如果没有库房需要在露天存放时,则将油箱垫高,防止雨水侵湿,箱上应加盖防雨帐篷,以防日晒雨淋损坏设备。 由于机组的体积大,重量很重,安装前应先安排好搬运路线,在机房应预留搬运口。如果门窗不够大,可利用门窗位置预留出较大的搬运口,待机组搬入后,再补砌墙和安装门窗。 ⑵开箱 开箱前应首先清除灰尘,查看箱体有无破损。核实箱号和数量,开箱时切勿损坏机器。开箱顺序是先折顶板、再拆侧板。拆箱后应做以下工作: ①根据机组清单及装箱清单清点全部机组及附件; ②查看机组及附件的主要尺寸是否与图纸相符; ③检查机组及附件有无损坏和锈蚀; ④如果机组经检查后,不能及时安装,应将拆卸过的机件精加工面上重新涂上防锈油,进行妥善保护。对机组的传动部分和滑动部分,在防锈油尚未清除之前不要转动。若因检查后已除去防锈油,在检查完后应重新涂上防锈油。 ⑤开箱后的机组要注意保管,必须水平放置,法兰及各种接口必须封盖、包扎、防止雨水及灰沙浸入。 ⑶划线定位 按照机组平面布置图所标注的机组与墙或者柱中心之间、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关系尺

寸,划定机组安装地点的纵、横基准线。机组中心与墙或者柱中心之间的允许偏差为20mm,机组与机组之间的允许偏差为10mm. ⑷检查设备准备安装 检查设备,了解设计容和施工图纸,根据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进行备料,并按施工计划将材料按先后顺序送入施工现场。 如果无设计图纸,应参考说明书,并根据设备的用途及安装要求,同时考虑水源、电源、维修和使用等情况,确定土建平面的大小及位置,画出机组布置平面图。 ⑸准备起吊设备和安装工具 2、机组的安装 ⑴测量基础和机组的纵横中心线 机组在就位前,应依照图纸“放线”画出基础和机组的纵横中心线及减振器定位线。 ⑵吊装机组 吊装时应用足够强度的钢丝绳索在机组的起吊位置,不能套在轴上,也要防止碰伤油管和表盘,按要求将机组吊起,对准基础中心线和减振器,并将机组垫平。 ⑶机组找平 利用垫铁将机器调至水平。安装精度是纵向和横向水平偏差每米为0.1mm。垫铁和机座之间不能有间隔,使其受力均匀。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燃气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瓶组间、存瓶间等,未经批准严禁在上述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2、站内防雷设施、防静电装置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及入冬前2次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定期对用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装卸车、灌瓶、加液、加气用的橡胶和金属软管软管及液化气加气枪防拉断阀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卸车软管每年进行打压试验,打压不合格和外皮有龟裂的应及时进行更换。 4、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和其他有害气体并进行氧份检测,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5、进入压缩机房、气瓶间、燃气调压室及其他有限空间作业时,应根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安全绳;作业必须2人以上,1人作业,1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6、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 7、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压以下的照明及防爆电动工具。 8、各场站及超过30个瓶的瓶组间必须24小时值守。 二、设备管理 (一)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运行压力、温度、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无异常。 2 进、出口阀门开关灵活,连接部件紧固,运动部件平稳,无异

响、过热、泄漏及异常振动等。 3 现场压力、温度等一次仪表正常、各运行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 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5 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压缩机、烃泵、电动机、发动机等有异声、异常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6 压缩机检修完毕重新启动前应对设备进行置换,置换合格后方可开机。 7 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8 压缩机、烃泵所配备的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9定期对压缩机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行排污,污物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二)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的加气站、灌瓶间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灌装设备、介质的不同,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2 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异常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动阀、手摇油泵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正常; 4)使用的灌装秤、加气机应在检定的有效期内,灌装秤灌装前应进行校准;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状态:现行)

I C S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 B30720 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M i n i m u ma l l o w a b l e v a l u e s o f e n e r g y e f f i c i e n c y a n d e n e r g y e f f i c i e n c y g r a d e s f o r d o m e s t i c g a s c o o k i n g a p p l i a n c e s 2014-06-09发布2015-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前言 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三 本标准按照G B/T1.1 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三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三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20)归口三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二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二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二海尔集团二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二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二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二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二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二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二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二广东合胜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二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二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二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二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二伊莱克斯(杭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二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赓二刘彤二吴伟良二陈雄二易洪斌二曹宁二张炳卫二徐德明二胡业龙二余少言二伍斌强二赵高航二刘松辉二刘艳春二谭六明二夏志生二夏德奇二张敬宗二李波二江华二谭志二肖兵三

3.燃气管网施工及管道安装安全标准

3.燃气管网施工及管道安装安全标准 一、管网部分: 1、严格按管网工程施工规范组织管沟开挖、钢管焊接、试压、保温、防腐、回填、验收作业,禁止违规施工。 2、土方开挖要根据土质和地下水情况确定沟坡比率,留好施工通道,确定点式或者连续支撑,防止坍塌伤人。 3、当穿过道路开挖管沟时,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路障,并建临时通道和便桥,白天要插红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 4、施工中使用三脚架时,三角架绑接牢固,桅杆与地面成夹角不小于60度,使用倒链时只许一人操作。冬季施工时要采取有效地防寒、防冻、防滑措施。 5、吊装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足够的警戒范围,并派专人值守。起重臂下严禁站人,严禁行人通过,严禁从人员头顶吊装。吊装作业坚持“十不吊”(1)超负荷或歪拉斜挂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3)工件或物品捆绑不牢不吊。(4)工件上有人或其他物品不吊。(5)重量不明、光线暗淡、视线不清不吊。(6)带棱角、缺口物体无防割措施不吊。(7)高压输电线下、易燃、易爆物品不吊。(8)工件埋在地下不吊。(9)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失控不吊。(10)工作现场超过六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不吊。 6、现场开挖的或施工未完的沟槽,应抓紧回填或加盖,必要时应设人行或车行通道,避免跳跃沟槽,失足跌伤。当不能实现以上要

求时,应设“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路障牌,夜间施工应设红灯标志。 7、现场施工用电,特别是大型吊装现场的用电应尽量采用橡胶护套、电缆布线,避免使用架空线,夜间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足够的照明设施。 8、夏季施工现场应布置合理的排水系统,避免现场和管沟内积水,造成管内进水和沟槽塌方。 9、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要求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应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电气焊作业应戴好防护镜和护面罩,电工应穿好绝缘鞋,非电工人员严禁乱动现场的电器开关和配电设施。 10、高空作业的脚手架、跳板、梯子等必须用8﹟线或绳索牢固绑扎在结构物或脚手架上。 11、有人员在沟槽内施工时,沟上应设专人监护,大型机械不得在沟边行驶。 12、雨季施工到来之前,应对现场每个配电箱、用电设备,外敷电线、电缆进行依次彻底的检查,采取相应的防雨、防雷、防潮保护。电气设备及配电箱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和零保护。外敷的电缆和电线不得有破损。电源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阴雨天气电气人员应尽量避免露天作业。 13、焊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沟内焊割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因故临时停止作业时,要先关闭电源或阀门、切断电源、气源方可离

柴油发电机安装工艺标准

柴油发电机安装工艺标准(W 303)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柴油发电机安装。 2 施工准备 2.1材料、设备 2.1.1柴油发电机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2.1.2各种规格的型钢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型钢无明显的锈蚀;并有材质证明。 2.1.3除发电机稳装用螺栓外,均应采用镀锌螺栓,并配相应的镀锌螺母平垫圈、弹簧垫。 2.1.4绝缘带、电焊条、防锈漆、调和漆、润滑脂等均应有产品合格证。 2.2机具设备 2.2.1手动工具:电工工具、台虎钳、油压钳、板锉、榔头、圆钢套丝板等。 2.2.2电动工具:电焊机、卷扬机、台钻、砂轮机、手电钻、电锤等。 2.2.3测试器具:水平尺、转速表、相序表、兆欧表、万用表、钳形电流表、测电笔、电子点温计、核相仪。 2.2.4其他工具:联轴节顶出器、龙门架、汽车吊、液压叉车、倒链、钢丝绳等。 2.3作业条件 2.3.1机房土建施工完毕,结构、预埋件及焊接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2.3.2发电机安装场地应清理干净、道路畅通,门窗及玻璃安装完。 2.3.3发电机的基础、地脚螺栓孔、沟道、电缆管位置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2.4技术准备 2.4.1柴油发电机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齐全。 2.4.2施工方案编制完毕并经审批。 2.4.3施工前应组织参施人员熟悉图纸、方案,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3操作工艺 工艺流程 基础制作十开箱检查二主机安装二排气、燃油、冷却系统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地线安装卡 3.1 机组接线十机组调试二试运行验收 3.2操作方法 3.2.1基础制作:根据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确定柴油发电机组混凝土基础的标高、几何尺寸,在基础上预留机组地脚螺栓孔,发电机进场后,按实际安装孔距埋入地脚螺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2.2开箱检查 3.2.2.1设备开箱检查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和设备供货商共同进行,并做好检 查记录。 3.2.2.2按照设备装箱单,施工图纸及设备技术文件核对柴油发电机及附件、备件及专用工具 是否齐全。 3.2.2.3柴油发电机及辅助设备的名牌齐全,外观检查无损伤及变形。 3.2.2.4柴油发电机的容量、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技术文件。 3.2.3主机安装 3.2.3.1在机组安装前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的考察,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运输、吊装及安装方案。 3.2.3.2对基础的施工质量和防震措施进行检查,保证满足设计要求。 3.2.3.3根据机组安装位置、机组重量选用适当的起重设备和索具,将机组吊装就位,机组运 输、吊装须由起重工操作,电工配合进行。 3.2.3.4使用垫铁等固定铁件实施稳机找平作业,预紧地脚螺栓。必须在地脚螺栓拧紧前完成 找平作业。采用楔铁找平时,应将一对楔铁用点焊焊住。 3.2.4排气、燃油、冷却系统安装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要求规范

商业用燃气用具及设施安装验收技术规范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总则、术语和定义,灶具安装场所、灶具及连接管和排烟设施的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的相关技术要求、验收程序集方式。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城镇燃气商业用户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燃气灶具、排烟设施、燃气泄露警报装置等安装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CJJ94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3 总则 3.1 为保证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质量,保障商业用燃气灶具场所的用气安全,特制定本技术规范。 3.2 承担商业用燃气灶具安装的单位应具有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其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承担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的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燃气管道安装资质。 3.3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质量资质应符合国家、省、市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3.4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燃气供应企业

方可正式供气。 4 术语和定义 4.1 商业用燃气灶具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中餐灶具等。 4.2 商业用燃气设施 指宾馆、酒店、餐馆、公共食堂等公共场所使用的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之后的室内燃气管道设施和为保证燃气灶具正常、安全使用而设置的室内进排风、排烟、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等配套设施。 4.3 泄压面积 避免爆炸时造成建筑主体结构遭受破坏而在建筑上设置的易于释放爆炸压力的轻质墙体、轻质屋盖、孔洞、或门窗等设施的面积。 4.4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当燃气泄漏时能检测导并能发出警报的装置。报警装置由气体探测器和报警控制器组成。 4.5室内燃气管道 商业用户建筑物内容燃气计量总表或调压装置至灶前支管的燃气管道等设施。一般由供气主管、灶前主管、灶前支管和放散管组成。 4.6连接管 与燃气灶具进气管和室内燃气管道灶前支管相连的管道。 4.7 商业用户 商业用燃气灶具及设施的使用者呼投资者

家用燃气灶技术标准

家用燃气灶技术标准 为了控制燃气灶的产品质量,经甲乙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此后双方在生产和检验过程中,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唯一准则。 一、技术要求 1、乙方为甲方生产适合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使用的灶具。 2、除指定压力外,液石油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的压力分别为2800Pa、2000Pa、1000Pa。 3、灶具性能符合GB16410-1996表2“家用燃气灶具性能”规定。 二、结构 1、灶具的零部件应安全耐用,在正常操作使用中,不得发生破坏和影响使用的变形。 2、在使用和清扫时手有可能触及的零部件应光滑。 3、炉头和炉架应与灶具支承台面平行,目测不倾斜。 4、灶具所有零部件按甲方指定要求进行加工生产。 5、灶具在关闭状态时,应能保证燃气不泄漏,在使用状态时,燃气通路顺畅,流量控制可靠,非燃气通道不泄漏。 6、阀体在正常的环境条件下使用,应操作灵活,对气路的控制可靠。 7、喷嘴加工精确,燃气通孔光滑,不得有手刺。 8、火盖加工精确,各孔大小、各槽深浅一至,燃烧时圆周各方向火力大小至。 9、在最恶劣条件下充分燃烧,灶具不应发生损坏。 10、阀体调风板易于调节,调节后位置不得自行滑动。 二、材料 1、灶具的材料应耐热、耐腐蚀、耐燃气、耐冲击(搪瓷件钢球冲击后无剥离现象)、耐热、耐油。 2、甲方申明的零件按申明材料制作。 3、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油、耐温、耐腐蚀、耐热、不易脆化及无腐蚀性、受热不产生臭味的材料。 三、外观 1、外观美观大方,炉碟、炉架、炉面配合良好,平正安全稳固,炉脚支承可靠不歪斜,表面喷涂光洁,附着牢固,使用时受热部位受热后不变色,不剥离,不起泡,电镀件镀层均匀,附着良好,颜色光亮。可见表面平整圆顺。 四、炉具试验 炉具应能经受国家标准规定的各项试验。 五、型式试验 1、新的炉具进入投产前必须进行形式试验。 2、正常生产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3、产品停产3个月后再进行生产时做一次形式试验。 4、产品有重大改进影响产品的性能时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5、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重大缺陷时进行一次形式试验。 六、包装 乙方按甲方指定的包装将产品运往甲方指定地方。 七、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双方另行规定。 2011年3月17日

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要求【最新版】

燃气管道施工与安装要求 一、工程基本规定 (1)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o,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2)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 (2)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埋设在非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埋设在机动车不能到达地方时,不得小于0.3m;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地下燃气管道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燃气管道穿越构建筑物 (1)不得穿越的规定: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2)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2)地下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热力管沟、联合地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两端的密封材料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3)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电车轨道和城镇主要干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穿越铁路和高速公路的燃气管道,其外应加套管,并提高绝缘、防腐等措施。 三、燃气管道通过河流 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 (1)当条件允许时,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燃气管道非开挖铺设施工要点 为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可采用非开挖方法进行燃气管道铺设,以穿越地面障碍物。常用的非开挖管道敷设方法有水平定向钻施工、顶管和夯管等。 (一)水平定向钻进铺管技术要点 水平定向钻进铺管技术是指使用水平定向钻机、控向仪器等设备,按预先设计的轨迹进行导向孔钻进、扩孔和拉管,完成地下管道铺设的施工方法。 1. 一般要求 (1)施工前,应勘察施工现场,掌握施工地层的类别和厚度、地下水分布和现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的位置、交通状况等。

柴油发电机组施工工艺流程上课讲义

7.3.1.13、柴油发电机组施工方案 安装流程图如下: 1.1 机组固定安装 机组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结束屋顶、楼板工作,不得有渗漏现象;由于机组自重较大,混凝土基础应按照厂家要求达到允许安装的强度;预埋件及预留孔符合设计,预埋件牢固。发电机平移至设备基础后,采用四台15吨起道机提升至一定高度,将发电机组机架的安装孔与已经安装好的减震器的螺纹孔对正后,调节起道机将发电机组安放在减震器上。

1.2.1 排烟管道 本次施工按设计要求完成2台1000KW发电机组的排烟系统。 1.2.2 排烟管材 排烟管材为焊接管,应符合设计规定压力要求,管壁薄厚均匀,内外光滑整洁,不得有砂眼、裂纹、毛刺、弯曲、锈蚀等现象。烟管弯头等连接件不得有砂眼、裂纹、和角度不准现象。安装前应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规定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1.2.3 排烟管道安装及保温做法 1000KW发电机组采用∮350焊接钢管,并且我们按图纸要求在排烟管道上设置膨胀节、消音器、滑动支架及固定支架。发电机与消音器及与膨胀节间的连接采用法兰连接,烟管之间采用焊接连接(见附图一)。 按施工图所示,在每一处的膨胀节的排烟方向设置固定支架,其余部位则设置滑动支架。滑动支架的做法采用弹簧减振器与吊杆连接,悬挂槽钢横担,烟管抱卡采用圆钢,并用螺栓与扁钢托架连接(详见附图三);而固定支架做法采用槽钢支架与结构楼板固定连接,悬挂槽钢横担,其扁钢托架与槽钢横担焊接连接(详见附图四)。排烟管道水平引至Cg-Ch/C8-C9之间的管井,经L4转井至Cb-Cc/ C9,垂直上引至宴会厅L6,水平引出幕墙外。 在竖直烟井敷设时,垂直管道在管井首层设置固定支架(详见附图二),其余楼层则设置滑动支架。管道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排烟管道安装前,应先清除管内的污物。管道安装位置、标高应正确。待管道安装完毕,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合格后,用耐火材料填充紧密。 排烟管的保温做法:本次排烟管共10根,排烟管采用焊接钢管。排烟管道在室内部分用50mm岩棉保温,在室内水平明露部份外包0.8mm厚的铝皮。 烟管支架间距以栢诚最终批复图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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