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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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资质等级划分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按照企业的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定和划分。

资质等级划分包括A级、B级和C级。

其中,A级资质是最高级别,表示企业在技术、管理和安全等方面达到了国家的规定标准,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二、入库资质管理钢结构制造企业需要经过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入钢结构制造企业库。

在资质审核中,需要对企业的技术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评估。

审核合格的企业方可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得到标识。

三、资质持续管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持续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企业在获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资质复评,以检验和确认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是否继续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

资质复评周期一般为3年,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复评。

四、资质管理标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管理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等方面。

技术标准包括企业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管理标准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人员素质等。

安全生产标准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措施等。

五、资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需要通过监督与检查来确保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具体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和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

六、资质管理的作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的核心作用是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通过资质管理,可以规范企业从事钢结构制造的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心,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推动钢结构制造行业的发展、推动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以及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在进行钢结构制造活动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钢结构公司资质要求

钢结构公司资质要求

钢结构公司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亿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3)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4)单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5)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6)单项建安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

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

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

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

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

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钢结构制造企业是指具备设计、生产、加工和安装钢结构产品能力,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

为规范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资质分类及条件1.钢结构制造企业根据其技术水平和能力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2.甲级企业资质条件:(1)拥有独立的钢结构设计、生产、加工和安装能力;(2)拥有一流的现代化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3)拥有一支技术精湛的生产和施工队伍;(4)具备一定的钢结构产品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5)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认证;(6)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3.乙级企业资质条件:(1)拥有独立的钢结构设计、生产和加工能力;(2)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3)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的生产队伍;(4)具备一定的钢结构产品研发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5)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ISO9001认证;(6)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口碑。

4.丙级企业资质条件:(1)具备基本的钢结构生产和加工能力;(2)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3)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4)通过相关认证,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水平;(5)具备较好的信誉和口碑。

三、资质申请及审批1.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申请应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注册登记证明、经营许可证、生产能力证明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等。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出具资质证书。

3.审批不合格的企业可在之后一年内重新申请。

四、资质管理措施1.钢结构制造企业应按照所属资质等级进行生产和施工,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进行资质复核,确保企业的资质符合规定。

3.对于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通报,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

4.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自查,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质量报告。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

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

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

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

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

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企业资质的认定1.企业资质主体:涉及到钢结构制造业的企业资质认定,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资质主体,即具有骨干钢结构生产能力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设计和施工单位。

2.资质认定条件:在认定企业资质时需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例如,规模、产能、技术水平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注重对企业资质的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的评估。

二、资质等级划分1.等级划分标准: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企业资质等级划分标准。

可以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经济实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

2.等级评定程序:在资质等级的评定方面,可以设立专门的评审组织,对企业进行资质等级的评定。

评定程序需要公平、公正、透明,确保评定结果的公信性。

三、资质管理1.资质证书发布和监管:企业通过资质认定后,应该由相关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资质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

2.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资质证书应有一定的有效期限,例如,3年或者5年。

在有效期限到期之前,企业需要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四、资质监督1.监督机构设立: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企业资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可以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2.日常监督:对于企业的资质使用情况,需要进行日常的监督,包括检查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3.不合格处置:如果发现企业存在资质不合格的情况,需要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优化资质管理1.完善评价标准:随着钢结构制造技术的进步,需要不断完善资质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其与实际生产情况相符。

2.强化监督力度:加大对企业资质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和日常管理,确保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提高资质等级的含金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升自身的资质等级,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激励。

综上所述,中国钢结构制造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需要包括资质的认定、等级划分、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引言:钢结构制造是工业发展和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钢结构质量和安全性,中国提出了一系列的资质管理规定。

本文旨在对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质等级划分二、资质申请与审核1.资质申请: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质量控制措施,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资质管理要求1.技术实力: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包括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师,具备一定的钢结构设计和制造能力。

2.设备条件: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生产设备和场地,包括钢结构加工设备、成都钢结构等。

3.质量控制体系: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岗位职责、质量控制流程等,确保产品质量。

4.安全生产管理:钢结构制造企业应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生产标准、操作规程和紧急预案,确保员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5.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钢结构制造企业应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各个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6.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钢结构制造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四、资质管理评定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对钢结构制造企业进行资质管理评定,依据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评分,评定结果用于资质等级的调整。

五、资质管理的影响拥有高等级的资质对钢结构制造企业来说意味着更多的市场机会和合作伙伴,更高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

同时,高等级的资质也意味着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如加强技术研发、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等。

六、资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目前,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审核标准不一致、管理流程繁琐等。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资质管理的统一和标准化,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结论: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确保钢结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6.30•【文号】建设[2000]126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现将《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建设部二000年六月三十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其设计水平,保证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适用于网架、网壳,单层刚架、排架,多层框架,压型拱板等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

除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单位外,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取得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业务。

第四条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压型拱板最高为乙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分为1级和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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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标准GB/T4754—2002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钢结构制造企业属于金属制品行业大类,涵盖的中类行业有金属结构制造业(包括建筑用金属结构、构件;金属桥梁结构、铁塔铁架、金属支柱、水闸);集装箱和金属包装物品制造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建筑用金属制品业等。

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组成及行业管理属于该范畴。

第二条随着我国经济建的发展,钢材的产量、品种、质量迅速提高,钢结构在工程建设中的用量越来越多。

钢结构制造企业无论是数量和规模均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迅猛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大、中、小型各类钢结构制造企业数千家之多,承担着上千万吨钢结构和钢制品的加工制造任务。

这些企业分布在建设、铁道,交通、通讯、石化、冶金、能源、机械、船舶等行业,已经形成新型制造业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中国钢结构协会是经国家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跨行业、跨学科的全国性社会经济技术团体。

协会遵循国家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精神和国际惯例,为维护企业利益和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规范中国钢结构制造企业,扩大与国外同行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在征求企业、专家的意见基础上,参照国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对中国钢结构协会成员和中国境内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开展资质等级评定。

第四条本规定目的是正确引导我国钢结构制造企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同行业企业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

使钢结构制造企业在生产规模、技术装备、人员配置、科学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允许承担的工程规模及技术难度等级等方面均有可以借鉴的资质等级标准。

可作为工程项目业主选择钢结构制造企业的依据。

通过资质等级的评定,从总体上提高钢结构制造企业的整体水平并达到应有的基本素质,确保工程质量,促进钢结构制造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建委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学会)可推荐钢结构制造企业申报相应的资质等级,同时可作为行业准入或工程建设总承包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第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等级分为钢结构制造特级、钢结构制造一级、钢结构制造二级、钢结构制造三级,相应级别的钢结构制造企业,承担不同范围的钢结构加工制造任务。

钢结构制造特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所有钢结构的制造任务。

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重型机械设备及成套装备等。

钢结构制造一级企业:可承揽相应行业重点钢结构的制造任务。

业务范围包括高层、大跨房屋建筑钢结构、大跨度钢结构桥梁结构、高耸塔桅、大型锅炉刚架、海洋工程钢结构、容器、管道、通廊、烟囱等构筑物。

钢结构制造二级企业:可承揽一般钢结构制造任务。

业务范围包括高度100m 以下,跨度36m以下,总重量1200吨以下的桁架结构和边长80m以下,总重量350吨以下的网架结构,中跨桥梁(20m以下)钢结构和一般塔桅(100m以下)钢结构等。

钢结构制造三级企业:可承揽一般轻型钢结构的加工制作任务。

业务范围包括高度50m以下,跨度24m以下,总重量600吨以下桁架结构,边长40m以下,总重量120吨以下网架钢结构、压型金属板及其它轻型钢结构加工制作任务。

(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输电铁塔、电梯、吊车等同时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安全证书等。

)第七条获得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承接有关钢结构的制造、来料加工和定型生产标准化产品。

第八条企业各资质等级划分及评定标准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本行业企业及有关专家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将逐步修订完善。

第三章评定办法及颁发资质证书第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评定委员会组成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

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建筑、桥梁、塔桅、锅炉刚架、管道、容器、造船、海洋建筑、装备等钢结构制造行业的专家。

其任务是接受、审核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的资质等级,向协会提交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等级的审核报告。

经协会批准发给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在中国钢结构协会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协会专家委员会及企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专家组。

设立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组具体负责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制定、修改和评审现场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钢结构制造企业提出资质等级的申请,在初步审查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组成员赴申请企业实地考察,按照“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评审现场考评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评定。

考评结束后写出考评报告,送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企业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经批准后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

有效期内发现严重违规、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者,经评定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取消、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资质申请、审批及管理第十三条从事钢结构制造三年以上的企业,可直接根据标准规定向协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新成立的企业亦可根据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等发正式资质证书(五年期)、临时资质等级证(三年期)。

第十四条申请资质企业,须向协会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一)钢结构制造企业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企业印章);(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四)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五)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证书;(六)企业注册资本金证明;(七)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书。

第十五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企业。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批准的企业资质等级在国家正式出版的有关报刊、杂志及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钢结构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或者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将不接受申请:(一)承接的钢结构制造构件及产品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二)严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四)构件及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并没有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由中国钢结构协会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

《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九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在变更、晋升《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钢结构制造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协会予以注销。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中国钢结构协会对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一般情况按照常规进行年检,特殊的根据需要由协会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专家进行联合年检。

第二十一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一般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协会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二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钢结构制造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三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四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一)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二十六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二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七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新成立的钢结构制造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可换发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九条降级或取消资质等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钢结构制造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三十一条钢结构制造企业遗失《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应及时报告协会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钢结构制造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协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转让、出借《钢结构制造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行业媒体通告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一)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钢材、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二)未对钢材、焊接材料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构件、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从事资质管理及评审的工作人员本着公正、公平、严肃、认真的态度开展,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严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工作纪律者,协会将给予警告直至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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