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进行专业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发展。
提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管理任务委托给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准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
鼓励项目管理企业加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试运行及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等阶段,主要内容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办理相关手续、开展招投标工作、实施工程管理、进行合同管理和控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等。
第二章资格备案第七条实行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制度。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应当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备案。
资格备案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项目管理企业资格备案工作。
办理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含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通过企业注册所在地地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项目管理资格备案的企业,可通过有关专业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黔造价协[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黔造价协〔2011〕11号)各市(州、地)造价站,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省造价协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并经2011年8月25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服务中心对这次会议及形成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非常重视,认为对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市场行为有积极的作用,并给予大力支持。
希望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建设中,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和参与行业自律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行业自律建设取得的成果和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
附件: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倡议我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本公约,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本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外地入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
贵州省 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办法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定额(、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6调整系数和指数。
.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黔价房【202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状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费。
详细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依据市场状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是指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接受托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掌握供应专业询问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询问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询问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必需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询问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询问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22年5月10日起执行)序号收费项目收费基数(C:万元)收费费率(‰)C≤500500<C≤10001000<C≤50005000<C≤1000010000<C1编制投资估算、可行性经济评价估算价或评估价1.31.00.70.50.42编制设计概算概算价1.71.51.30.80.53编制(或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造价(定额计价)3.12.82.31.51.04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掌握价工程造价(清单计价)5.85.24.42.52.05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造价4.23.23.01.81.3安装工程造价4.53.83.32.01.56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招标掌握价、投标报价建筑工程造价2.42.01.61.00.7安装工程造价 2.52.22.01.21.07编制工程结算工程造价2.72.51.71.00.88审核工程结算基本收费送审建筑工程造价 4.03.32.91.71.4送审安装工程造价 4.74.03.52.11.7追加费用核减(增)额4%~7%9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掌握询问服务建筑工程造价13.412.09.56.85.0安装工程造价14.613.010.57.86.010工程造价争议询问争议金额1%~3%11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元/吨5~712计时收费元/小时注册造价师为:200元/小时;一级造价员为:100元/小时;二级造价员为:50元/小时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文件汇编

关于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进行第二次综合解释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385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有单位:现将我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有关问题第二次综合解释如下:一、“关于调整贵州省2004版五部计价定额人工费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297号)中的人工费调整基数五部计价定额的人工费调整基数均为定额人工费,各专业定额的具体范围为:建筑工程:定额A1~A10;装饰装修工程:定额B1~B6;安装工程:定额C1~C12;市政工程:定额D1~D8;园林绿化工程:E1~E6;仿古建筑工程:定额E7~E10。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关于阳台、凹阳台的界定:挑阳台:当伸出墙外的两侧均为悬挑时,视其为挑阳台。
当伸出墙外的两侧(或一侧)为墙或柱(梁)承重时则视其为凹阳台。
三、建筑工程定额1、松动爆破定额中基坑、沟槽定额子目适用范围:基坑、沟槽松动爆破定额(A1-120、A1-123、A1-124)是按槽坑深度4米以内考虑的,当槽坑深度>4米且≤6米时,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20,当槽坑深度>6米且≤8米时,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乘以系数1.35.基底摊座按定额规定另计。
槽坑深度>8米时按定额缺项的规定提出工料机分析,另行编报补充定额。
2、土石方施工中,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为土方、石渣集中堆放后,用机械装车外运,则每1000m3土方、石渣另计装车机械费965.90元。
3、预应力锚杆(索)、非预应力锚杆、土钉执行定额的界定:(1)预应力锚杆是指实施应力张拉的锚杆(索)。
(2)非预应力锚杆或长土钉是指不实施应力张拉且钻孔深度>10米,其钻孔、灌浆工程量按延长米计算,执行A2-154、155非预应力锚杆的定额子目,其杆体制安执行A2-158、159定额子目。
(3)土钉或非预应力短锚杆指不实施应力张拉且钻孔深度≤10米,其工程量统一按钢筋重量(含土钉的设计长度+土钉之间的连接钢筋(铁件)+与图形相连的钢筋网片)以t计算,执行A2-166、167普通砂浆土钉的定额子目,钢管土钉系按延长米计算执行A2-168定额子目。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贵州省造价政策曾

(三)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 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278号)
文件出台背景: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 社会稳定大局
贵州省造价政策法规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一、定额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的动态管理
2011年11月份,住建厅同发改委共同发文,出台的 564号文件,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建筑 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增加建筑工人工资收 入,促进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 义。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类别
文明 施工
与 环境 保护
项目名称 安全警示标
志牌 现场围挡
五板一图 企业标志 场容场貌
材料堆放
现场防火 垃圾清运
具体要求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 (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 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志 (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 (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 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各市(州)物价局,安顺市发改委,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经过两年多试行,现结合试行中的情况和我省实际,制定正式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按附件1所列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费率,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具体收费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下浮执行标准。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关资质、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省外入黔备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收费行为,均按本通知执行。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并按规定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强制压价,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依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持相关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资质证书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做到持证收费。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
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相应工作内容贵州省物价局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1: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12年5月10日起执行)3注(表格说明):1.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收费计算举例:如编制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服务收费计算如下:500万元×3.1‰+(1000-500)万元×2.8‰=2.95万元,应加上钢筋抽筋及预埋铁件计算服务费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实施阶段及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有关税金、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它费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区权限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定额指标、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及管理。
3、研究拟定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实施管理。
4、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组织制订、修订我省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劳动定额、扩大材料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单位估价表(基价),并实施管理。
5、对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定额和已完通用工程的原始数据库及技术情报信息网,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税费的价格信息,预测和发布工程造价的调整系数和指数。
6、指导各市、州、地及各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
7、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等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省内建设概、预、结算及招标投标工程的控制价及中标价是否合理,负责协调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第六条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强制性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
第七条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确定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编制控制价。
按社会平均造价水平编制的控制价是招投标活动中的拦标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
第九条招标控制价由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招标人编制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控制价时,不得擅自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税金应按现行计价依据的规定和标准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及其他措施费用应当结合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措施或施工方案,按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计价标准进行计算,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其所编制的控制价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一条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取定,同时
考虑市场价格风险因素,计算主要材料的风险费用。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贵州省使用说明》是指导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工期天数的基础和依据,招标人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定额工期天数。
招标文件对施工工期天数如有特殊要求,应计算相应的赶工措施费用。
第十三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应不低于企业成本,并不高于控制价。
如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施工,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分析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做出约定:
(1)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
(3)对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发生错、漏项的认定及其价款的调整办法、结算方式和时限要求。
(4)发包人要求赶工,赶工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
提前工期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5)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6)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提交、审查的时限和方法。
竣工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时限、预扣方式;
(8)履约、支付担保金的数额、时限、返回方式;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承包人编制。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
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发包人催告14天内仍未提供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将单独完成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在合同约定期限或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承包人催促14天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则结算视同认可。
承包人可将单独编制的竣工结算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竣工结算报告书、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施工组织设计、隐蔽记录、设计变更通知、有关工程造价的签证。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应当客观、公正。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合同作为工程造价技术调解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将合同副本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发包人或者承包人遭受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 3月15日起施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黔建造通发
[1999]174号文)同时废止。
二OO六年三月九日
白酒新熟山中归,黄鸡啄黍秋正肥。
呼童烹鸡酌白酒,儿女嬉笑牵人衣。
高歌取醉欲自慰,起舞落日争光辉。
游说万乘苦不早,著鞭跨马涉远道。
会稽愚妇轻买臣,余亦辞家西入秦。
仰天大笑出门去,我辈岂是蓬蒿人。
《春晓》作者:孟浩然春眠不觉晓,处处闻啼鸟。
夜来风雨声,花落知多少。
《鹿柴》作者:王维空山不见人,但闻人语响。
返影入深林,
复照青苔上。
《相思》作者:王维
红豆生南国,春来发几枝。
愿君多采撷,此物最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