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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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标准条款:(一)扩展类:1.地震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 平安附加 长期 意外伤害保险 ( 2013 ) 合同 ”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1.2
合同生效
1.3投保年龄Fra bibliotek1.4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9.3)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附加险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 金为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者,我们按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 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 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 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moved_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6

Removed_平安(备案)[2009]N49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36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一)扩展类1.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______________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附加被保险人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3.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______境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名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

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及特殊旅行项目附加险条款(平安)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赔偿:(一)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二)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1.医疗费;2.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及补办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

(三)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四)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旅游者及施救旅游者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也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四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第五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旅游者的违法、过失行为或自身疾病;(二)既不提供全陪或领队,也不提供地陪的散客旅游活动;(三)被保险人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三)发生未经公安部门认定或无外来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所导致财产的损失;(四)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对其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的精神损害。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平安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险条款盗抢险一、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关于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各项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保险主险中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不属于主险保险单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六)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所遭受的盗窃损失;(七)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遭受的盗窃损失。

四、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可以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其它有关单证、材料,本公司在对应的分项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险凡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负责赔偿。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7.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2.2、2.3、8.1、9.5、附件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8.2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1.4、7.1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险种简称:长期意外13 险种代码:1120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条款(平保寿发[2013]349号,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限额 第五条 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保险人对每名医务人员的赔偿不超过保单规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 额不超过保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楼宇财产一切险附加险条款一、标准条款:(一)扩展类:1.地震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自燃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自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供应中断扩展条款A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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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车险计算器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三)运载货物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造成车辆停驶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对于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1.保险单;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其它事项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

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

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限额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第一条投保范围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10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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