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

论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伟大意义作者:元小勇来源:《老区建设》2020年第16期[提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我国民法典顺利地完成了立法进程。
民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法典结构具有突出的特点,人格权独立成编,确立了生态保护的法律原则,将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成就纳入进了民法典。
民法典立法具有深远、伟大的意义。
我国的民法典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对于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增进人民群众幸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中国特色;伟大意义[作者简介]元小勇(1966—),男,江西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江西南昌 330108)2020年5月28日是我国法治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日子。
在这天,我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1]一、民法典编纂的伟大历史进程2014年10月,党中央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
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全会决定中有一句话对民法典立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民法典的立法是一项极为重大的立法任务与重要的政治任务。
对民法典进行立法是黨中央作出的重大立法部署。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立法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详尽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民法典编纂工作的请示汇报。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债的概念和体系——以《民法典》第118条为中心
柳经纬;张润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22(24)1
【摘要】在新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对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再到肯定的曲折发展过程。
其间既有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也有学术的因素。
《民法典》
第118条关于民法债的概念和体系的规定,其制度价值在于为构建一个科学的债的
制度体系奠定基础,从而也为民法体系的构建奠定必要的基础。
然而,《民法典》关
于债的规定分散在总则、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编,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
这一现象表明,我国民法法典化的任务尚未完成,离编纂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总页数】16页(P3-17)
【作者】柳经纬;张润
【作者单位】闽江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标准与法治”研究中心;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商法学会;中国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相关文献】
1.论民法典编纂中债法总则的存废——以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思想与体系构造方法为视角
2.《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
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3.《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4.《民法典》夫妻债务认定规则中的"合意型共债"——兼论《民法典》第1064条的体系解读5.债之概念反思及其在体系中的地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
![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4a1cab1f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b8.png)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1、1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1、2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1、3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2、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
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
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
这部私法2、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特征:一、普遍性与平等性;3(2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他山之石:潘德克顿法学对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历史镜鉴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Panderkton to German Civil Code——Reflection on the Compilation
of Chinese Civil Code
作者: 曹志瑜[1];曹欣[2]
作者机构: [1]景德镇学院教务处,江西景德镇333000;[2]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安徽合肥230026
出版物刊名: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94-98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3期
主题词: 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学派;中国民法典编纂
摘要:德国民法典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已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普遍性的影响及作用。
与法国民法典相比,德国民法典尽管迟于出现近一个世纪,但在立法技术和学科理论方面都愈加完善。
德国在民法学说上积淀出相当丰富的经验,从而使得德国民法典具有严谨的法律概念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这些优势的理论基础渊源于潘德克顿学派,潘德克顿学派对德国民法典的影响非凡。
纵观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民事法律的变迁,潘德克顿学派对德国民法典的历史作用亦能引发对中国民法典在立法编纂组织、体例内容建构、民族精神融入等方面的思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

中日韩三国民法现代化道路之比较法律现代化是时下在中国,抑或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很流行的研究主题。
然而法律现代化的目标究竟是什么却始终令人感到模糊不清。
韩国民法典的修订是韩国民商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总体上说,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但就其进展的速度和节奏来看却并不完全同步。
功夫在诗外,与其近邻中国一样,民法在韩国的发展主要并不在于其自身形式的完善或体制的进步,还有赖于诸多其它因素。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规范,社会自身的进步才是私法现代化的基础和根本驱动力。
韩国民法现代化的历程以及中国最近20年来的经历似乎在证实这样一个道理:民生的富庶、价值观念的转变、宪政的发展是民商法现代化的必要前提条件。
韩国介乎中国与日本之间,历史上与中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享着几乎相同的文化传统,在近代又有着大致相似的遭遇。
因此,以中、日作为比较的参照物,对韩国的民商法现代化道路加以研究势必会对中国自身的问题获得更清晰的认识。
一、民法典的制定韩国的法律在历史上长期受到中国法律的影响。
朴秉壕教授曾说:“尤须注意的是,近代以前,继受中国法是其特色。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悠远的历史进程中,从中国继受的儒家法律文化对韩国的传统法律及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将中国文化度外视之,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前近代韩国法的特征。
”[1]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自同年9月7日起,朝鲜半岛北纬38度以南地区由美国实行军政统治,但实际上仍继续援用旧有的日本帝国主义时代的法令。
后来有学者批评说:“直接援用外国法律,对于一个独立国家来说是个很不体面的事情。
这些法令不仅是用外国语写成的,而且也不是按照本国国民的意思制定的。
”1948年8月巧日,大韩民国政府成立。
韩国政府急于构筑自己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包括民法在内的与日常生活和裁判紧密相关的基本法律。
[5]民法典总则编设“通则”、“人”、“法人”、“法律行为”、“期间”、“消灭时效”7章,有关住所、失踪、物、期间的规定,属于民法全体的通则性规范。
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

40新视点·法治足迹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生效。
这部被称为“民事权利百科全书”的总则,开始影响每个中国人的社会生活。
“民法总则”的通过和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的又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从世界史的角度来看,我们正处于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当中。
以理性来建构生活法典编纂理念起源于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学,并在推崇理性的启蒙运动中发展到了顶峰。
启蒙运动,又称启蒙时代与理性时代,是指在17世纪及18世纪欧洲地区发生的一场哲学及文化运动,该运动相信理性发展知识可以解决人类实存的基本问题,并且强调这个世界的秩序完全可以按照人类自己的理性来安排,而不是上帝。
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民法。
民法改造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把法思想变成法律上一个个的规范,用一个个的规范组成大的规范群体,用整个大的规范群体规范和引导社会上每一个人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科学性的方法就改造了整个社会,推动了整个社会革命性的发展和进步。
此外,在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之前,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个普遍性难题。
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和详细,法官可以任意地曲解法律条文,徇私枉法。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封建时代专横的司法权滥用,“绝对排斥司法裁量的介入”,力图制定一部详尽具体、无微不至的“诀疑式”法典。
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这一时代的法典俨然成为“本身业已构成的完整自足之法源体系,系为被写下来的理性”。
于是,轰轰烈烈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就开始了。
200多年来,共出现了三波潮流。
第一波:四部“理性法”掀起欧洲大陆第一次法典编纂浪潮的是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一般民法典》。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_1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一、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观点之争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了一个草案制定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官方的草案,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草案。
但最终民法典会以怎样的形式面世,我们至今也无法预测。
这也是本文再探讨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一点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学界一直曾有不同的观点。
(1)采用编纂模式或者潘德克吞立法模式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有这一种观点。
这一种模式即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将相关的规则、制度加以整合,形成具有逻辑层次性和体系性的法典。
(2)采取汇编模式。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必要追求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分相互独立,相互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立法思路,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差异在于其根源在于采抑或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立法形态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仅仅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是否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
”二、我国民法典模式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借鉴必要性分析论文网潘德克吞体系自创立之今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法律生命力,笔者认为在于两点,一是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特质所具有的判例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二是它能够以一种开放的体系吸收其他因素以致于能够适应不同土壤。
所以,无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未来的体系模式是采用潘德可吞模式或者说是汇编体系范式,或者学界有学者提出的现实主义路线,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原因有二:(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也应该继续维持潘德克吞体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的作用。
因为,自上世纪初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废除了六法全书的体系,而引入了苏联的民法,但苏联民法也同样是德国民法的推崇者,所以这仍然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延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潘德克顿体系对中国民法典模式选择产生的影响
一、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观点之争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进入了一个草案制定的阶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了官方的草案,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了草案。
但最终民法典会以怎样的形式面世,我们至今也无法预测。
这也是本文再探讨我国民法典立法模式选择的一点现实意义。
对于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选择学界一直曾有不同的观点。
(1)采用编纂模式或者潘德克吞立法模式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持有这一种观点。
这一种模式即是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将相关的规则、制度加以整合,形成具有逻辑层次性和体系性的法典。
(2)采取汇编模式。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在制定民法典时,不必要追求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分相互独立,相互构成松散式、邦联式的关系。
对于这两种立法思路,梁慧星教授认为,其差异在于其根源在于采抑或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立法形态的问题。
梁慧星教授认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不仅仅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是否注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的问题。
二、我国民法典模式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借鉴必要性分析
潘德克吞体系自创立之今天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一直保持着旺盛的法律生命力,笔者认为在于两点,一是其概念化、逻辑化和体系化特质所具有的判例法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二是它能够以一种开放的体系吸收其他因素以致于能够适应不同土壤。
所以,无论我国民法典体系未来的体系模式是采用潘德可吞模式或者说是汇编体系范式,或者学界有学者提出的现实主义路线,对潘德克吞体系的借鉴也是必要的,原因有二:
(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也应该继续维持潘德克吞体系在民法典制定中的作用。
因为,自上世纪初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全面废除了六法全书的体系,而引入了苏联的民法,但苏联民法也同样是德国民法的推崇者,所以这仍然是我国法律文化的延续。
改革开放以后,所制定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完全是采用潘德克吞立法体系。
其中涉及的法律行为、请求权、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完全是德国式的。
这就说明,从德国继受的这套东西,也就本文所讲的潘德克吞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陈部分。
如果说,我们现在制定民法典时对我国民法的完善,那么就应该是现有体系的完善,那么也就是潘德克吞体系的发展,所以继续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才是正确的思路。
作文/zuowen/
(二)针对学界反对借鉴潘德克吞体系最主要原因在于潘德克吞抽象化体系难以理解,使得一般人难以进入这座象牙塔之中,从而有可能有悖于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初衷,即倡导法
治社会与民法治理。
这些反对者同时认为我们应该仿照法国民法典。
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对此认为,这些反对者的担心以及主张采用法国民法典的观点是理由不够充分的。
第一,潘德克吞体系缺失体系高度抽象使得普通人难以进入这座民法的象牙塔之中,但随着潘德克吞体系在各国的发展,潘德克吞体系更多的坚持的是一种思维模式或者建构方式,而那种极其精密和深邃的概念和逻辑式的潘德克吞体系样式现在也只有在最早继受《德国民法典》的国家中才能看到;第二,我国近几十年来,由于一直受潘德克吞体系的影响,在这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之中,已经有了潘德克吞体系所要求的体系化、概念化、逻辑化的思维方式的元素,所以理解之难度也并无反对者描述的那么严峻;第三,加之我国几十年来,已经培养了大批的法律人才并同时国民的法律意识或者法律素养也已经大幅提升。
从这三点,笔者认为,反对者的担忧就应该消除。
至于反对者认为应采用法国民法典,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也不够理性。
因为《法国民法典》较之《德国民法典》的贡献,不在于立法技术,而在于价值理性方面,因为《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确立了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权思想。
但这部通俗易懂的法典在适用中却遭受挫折,使得它在解决纠纷是,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这是因为如果立法语言的通俗化,其拓展的外延就必然很小,当出现一种调整事项超出这一外延,自然在法典之中也就无法寻找到依据。
但是潘德克吞体系的概念化却能够弥补这一缺陷。
通俗化的立法必然在立法技术上不会有太高的考究,那么就会对尽可能小、细的实现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之中,试想这样的法律下,人们的生活就如设定好程序的车间工人,这又怎么能激发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呢,这是不是有违于民法典制定的初衷呢。
三、结语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我国学界、官方已经认识到了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和民法典编纂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
当下,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在思路上应该采用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现实主义立法,即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以德国式五遍制作为基础,适应21实际社会生活新的发展,借鉴20世纪制定的新民法典的立法经验;在具体工作上应该从立法技术层面上展开向潘德克吞体系的深入研究;同时加强民法理论研究、民法法律文化培养等工作。
笔者所要表达也就是要将潘德克吞体系中国化。
参考文献
[1] 王月强,张玉萍.《德国民法典》中的精英主义探微[J].港行论坛,2007年第1期.
[2] 梁慧星.当前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三条思路[J].律师世界,2003年第4期.
作者简介:张志虎(1988- ),男,甘肃武威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总结大全/html/zongjie/
其他参考文献
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
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 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1987.
Snell-Hornby, Mary. Translation Studie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Amsterdam: John Benjamins, 1987.
Hu, Zhuanglin.[胡壮麟], 语言学教程[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Jespersen, Otto. The Philosophy of Grammar. London: Routledge, 1951.
Leech, Geoffrey, and Jan Svartvik. A Communicative Grammar of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4.
Li, Qingxue,and Peng Jianwu.[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
Lian, Shuneng.[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
Ma, Huijuan, and Miao Ju.[马会娟、苗菊],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
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
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
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
Xu, Jianping.[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Yan, Qigang.[严启刚],英语翻译教程[M]. 天津: 南开大学出版社, 2001. Zandvoort, R. W. A Handbook of English Grammar. London: Longmans, 1957. Zhong, Shukong.[钟述孔],英汉翻译手册[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
Zhou, Zhipei.[周志培], 汉英对比与翻译中的转换[M]. 上海: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