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思路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逐年上升。
在这些事故中,很多人受伤甚至丧失生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而对于这些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一直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
本文将从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存在的问题1.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交通事故中,如不能证明无过错,就应当推定有过错。
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2.证据难以获取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证据的获取是一个难点。
尤其是对于涉及到人员伤亡的事故,现场的情况往往很混乱,证人证言也不一定准确。
而且,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会故意破坏证据,使得责任认定难以进行。
3.司法机关认定的结果不公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司法机关认定的责任结果并不公正。
有些时候,司法机关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偏袒某一方,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也受到了质疑。
二、当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对策1.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可以从交通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的责任认定标准,使得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能够更加准确地进行责任认定。
2.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为了解决证据难以获取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制度。
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入手,规定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同时加强对证据的鉴定和审查,使得证据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3.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为了避免司法机关认定结果不公的情况出现,应该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等方面入手,加强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进程,中国的交通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尤其是交通肇事案件,不仅频次上升而且尤为严重,已经成为了威胁公共安全的重要问题,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本文将从分析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出发,提出有效应对策略。
一、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一) 驾驶员素质不高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了2.9亿辆,而驾驶员百万人口保有量也达到了235人,交通事故的高发已经成为了必然。
大量的机动车增加了路面拥堵,让驾驶者在疲劳驾驶、疏忽驾驶时,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此外,很多人自学驾驶上路或者只考取了C1驾照,对交通知识、交规、交通信号等了解不够或不正确,也是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原因。
此类驾驶员自身素质问题依然是事故高发的重要原因。
(二)道路建设不合理目前,我国出现了许多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县道道路等,道路建设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许多道路没有划分车道、路口标志,加上车辆增多,不合理的道路设计和规划也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交通肇事。
此外,在城市中,道路设计与交通流量也不完全匹配,异常疏松的出入路口,拥挤的主干线,加剧道路安全问题,使得交通事故高发,形成了交通道路容量瓶颈。
(三)执法不严格我国道路交通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有力,导致很多驾驶员为了钻制度空子、躲避处罚,会采取一些不规范操作,为自己的金钱和时间着想,以至于肇事逃逸。
同时,法律制度规定严厉程度并不高,法律规定的惩罚并不能满足大多数驾驶员的恐惧心理,而罚款和罚分等方式对于一些出现肇事的人员来说并没有太大威慑力,这也间接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高发。
二、交通肇事案件应对策略(一)提高驾驶员的素质提升驾驶员的安全素质是预防交通事故的首要任务。
应该通过义务教育、培训机构、社区学堂等多种方式,加强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同时应对新司机着重培育,确保学习驾驶规则、遵守交通法规成为每位驾驶员的基本意识。
对于当前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困难策略

对于当前处理交通事故中的困难策略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管理的重要环节。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现阶段处理交通事故碰到许多困难,跟不上形势发展,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
对事故的处理,既要做到及时、公正,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妥善处理善后事宜,还要从已发生的事故中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隐患,为杜绝悲剧重演提供预防的方案与措施。
因此,交通警察必须十分重视交通事故的处理,不断改进处理交通事故的体制与机制,不断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
同时,各级*也应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正、公平处理交通事故,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保障。
本人就交通事故处理中遇到的困难对策谈谈粗浅的看法,请大家指正。
一、当前处理交通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一)对事故处理工作重视不够。
随着事故处理改革的进程加快,特别是事故实行阳光处理后,各级领导把重心转移到重预防、重秩序中,往往片面地认为只有事故预防工作才能体现交管工作的政绩,从而对具体事故处理工作重视不足,对事故处理民警关心不够。
如一般强调事故处理以勤务中队为主,没有根据形势发展调整勤务机制,导致事故民警疲于应付,刚坐下,又出警,大量警力浪费在路上,使事故民警没有精力分析事故成因提出相应对策。
由于事故民警始终处于精神紧张状态,且工作很难出大成绩,面对又是繁琐的群众工作,导致事故民警不安心现状,不想去干事故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事故处理程序规范,手续多,要求高,导致交通事故处理难度增大。
1、救助基金未建立,抢救费用难保障。
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有人员伤亡,抢救伤员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但往往有肇事人无法预付或者拒绝预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在抢救伤员的同时也在催促支付抢救费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但至今仍未有相关规定出台,直接影响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的预付;同时,根据新规定事故处理部门既不能指定一方预付抢救治疗费,又不能因拒绝预付而扣留事故车辆,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经济利益无法从法律制度上得到有效落实,从而使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处于被动的局面,交警常常遭到不能理解的受害者亲朋好友的指责、投诉、谩骂、围攻、甚至殴打,此类事件媒体已曝光多起,严重影响交警形象。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整改措施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和执行交通事故整改措施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1. 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分析- 驾驶员违法行为:超速、疲劳驾驶、酒驾等。
- 道路环境问题:道路状况不佳、交通信号灯不合理等。
- 车辆问题: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载等。
2. 目前存在的问题- 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交通法规意识薄弱。
- 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 车辆管理不严格,超载、超速等问题突出。
三、整改措施1. 提高驾驶员素质- 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交通法规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
-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对道路状况不佳的路段进行维修,确保道路平整、无障碍。
- 安装交通信号灯,合理设置信号灯的时间间隔,减少交通阻塞。
3. 强化车辆管理- 加强车辆技术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加大对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4.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增加交通警力,加强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 建立交通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加强预警和处置能力。
5. 加强宣传和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 组织交通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
四、预期效果1. 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提高驾驶员素质,减少违法行为。
- 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减少交通事故隐患。
- 强化车辆管理,减少车辆技术问题引起的事故。
2.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 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3. 提升社会安全感和幸福感- 有效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公众的出行安全感。
- 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升社会的幸福指数。
五、总结交通事故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交警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交警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一、问题概述交通事故频发、治安管理不力、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是当前交警部门存在的主要难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亟需采取措施对其进行整改。
二、交通事故频发的原因及整改措施1. 缺乏有效的交通管理手段导致事故频发许多地方尚未完善交通设施并缺乏科学合理的路面规划,导致交通拥堵和事故频发。
为解决此问题,应加强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并推动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善,减少私人车辆使用量。
2. 交警执法不严格导致违法行为猖獗目前,一些地方的交警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效果不佳。
为解决此问题,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交警队伍素质,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3. 缺乏信息化手段限制了事故处理效率许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尚未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导致事故处理效率低下。
为解决此问题,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高效的事故处理系统,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三、治安管理不力的原因及整改措施1. 缺乏有效的巡逻和监控手段导致治安管理不力当前交警部门对道路巡逻和监控手段缺乏有效的运用,无法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为解决此问题,应增加巡逻人员数量,并配备先进的监控设备,提升治安管理水平。
2. 反腐倡廉意识淡薄导致违纪违法行为频发一些交警部门存在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平执法环境。
为解决此问题,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净化交警队伍风气。
3. 社会责任感不强导致服务质量不高一些交警部门存在服务态度不好、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给市民带来了很大困扰。
为解决此问题,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交警队伍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工作流程优化,提高服务质量。
四、整改措施的推进与保障1.加强部门领导的监督和引领作用交警部门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使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增加投入并改善队伍素质政府应拨款加大对交警部门的投入,以改善设施设备条件,提升整体队伍素养。
3. 推行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信息化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统计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及治安状况,并通过预测分析提前采取有效措施。
交通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范本

交通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
范本
问题
1. 调查不全面:在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存在着调查不全面的
问题。
可能由于缺乏相关信息,或者对事故现场的勘察不够仔细,
导致事故原因无法准确确定。
2. 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时候,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记录的信
息可能存在着不准确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目击者的陈述存在矛盾,或者证据收集不完整等原因。
3. 调查时间延误:有时候,交通事故调查的过程可能存在时间
延误的问题。
这可能是因为调查人员的工作繁忙,或者案件调查的
优先级低,导致调查时间拖延。
整改措施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提高交通事故调查的质量,我们需要采
取以下整改措施:
1. 加强培训:提供必要的培训,以使调查人员掌握专业的调查技巧和方法。
培训内容包括信息收集、证据保全、事故现场勘察等方面。
2. 制定标准操作程序:制定明确的标准操作程序,以规范交通事故调查的流程。
包括信息记录、证据收集、勘察报告的编写等方面。
确保调查工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 提高调查效率:加强协作与沟通,确保调查人员能够高效协同工作。
同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确保事故调查能够及时进行,不拖延时间。
4. 强化监督和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交通事故调查的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的实施,我们将能够解决交通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提高事故调查的质量和效率,为保障交通安全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为交通事故调查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记录范本。
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交通肇事是指在道路交通中,因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损坏公路设施等原因造成肇事的行为。
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人口增长,交通流量不断增加,交通肇事案件也越来越多。
本文将探讨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并提出一些预防对策。
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原因1.驾驶员素质低下驾驶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交通安全。
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驾驶员在拿到驾照后缺乏深入学习和实践,对道路规则、交通信号等基本知识不够熟悉,甚至存在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
这也是交通肇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2.道路安全设施滞后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道路建设也非常迅速,但随之而来的是道路安全设施跟不上需要。
一些区域内缺乏甚至不存在红绿灯、交通标志、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给驾驶员和行人带来了巨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3.道路交通压力增加公路的承载能力有限,当汽车数量增加时会导致道路交通的拥堵和压力增大。
在交通压力升高的情况下,驾驶员的不良行为更容易得到放大,导致交通肇事风险不断提高。
预防交通肇事的对策1.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交通安全法规,增加对驾驶员的罚款、吊销驾照、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强制驾驶员遵循交通规则。
同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道路规则的熟悉程度。
2.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一些交通节点或路段,应增设红绿灯或者交通标志、护栏等交通设施,以提高交通流量的通行效率和安全性。
另外,在一些道路较窄或经常出现事故的路段,应增加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以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3.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利用科技手段,增加交通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交通治理机制和体系。
同时,加强一些重点区域的治理力度,例如在学校或商圈周边增强交通安全宣传和工作,为驾驶员和行人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结语总之,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交通肇事事件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
除了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加强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之外,还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工作,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1. 问题背景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对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2. 原因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2.1 驾驶人问题- 驾驶员心理状况不佳,情绪不稳定导致操作不当。
- 驾驶员疲劳驾驶、酒驾、过度疲劳等引起状态不佳。
- 驾驶员违规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
2.2 道路环境问题- 道路设计不合理,如弯道过急、视线受阻等。
- 道路标志缺失或模糊不清,导致驾驶员误解道路规定。
- 道路维护不及时,如坑洼路面、积水等。
2.3 车辆问题- 车辆技术问题,如刹车故障、轮胎磨损严重等。
- 车况不佳,如超载、装载不稳等。
3. 整改措施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3.1 驾驶人管理- 加强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 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3.2 道路环境改善- 对道路进行合理设计,避免出现弯道过急等问题。
- 加强对道路标志的维护,保证其清晰可见。
- 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路面问题。
3.3 车辆安全保障- 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 加强对车辆的装载限制和超载检查,保证车辆不超过安全负荷。
4. 结论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的提出,我们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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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诉阶段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发现,虽然有些案情实际并不复杂,但由于交警部门在侦办案件中证据思维转换不到位、证据收集不全面,再加上案件需要的鉴定较多案件办理的时间较长,到了公诉阶段证据缺失的情况难以补证,造成案件处理由于证据缺失导致案件处理难度大。
一、交通肇事案案件办理证据存在瑕疵的原因1、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突然。
一般都由值班人员或者派出所民警出勤,经常存在出警人不是事故中队的承办人,收集证据意识相对较弱,存在一般违法行为和刑事案件区分和界定。
有些事故现场有伤者、死者、旁观者,人员复杂、现场混乱,造成第一现场的证据收集存在瑕疵。
2、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常存在外地人因事到外地发生事故的情况,又由于交通肇事案件一般为过失类案件,不是特别严重的很少实行拘留,逮捕措施,使得后期取证难度增大。
3、事故现场的证人多是突然聚集又突然消失,不易找到目击者。
即使找到目击者,存在不愿意作证的人数较多,使得还原现场较为困难。
4、交通肇事案件存在被害人长期救治,还需要车辆、死因鉴定、事故认定等程序,造成侦查时间较长,到审查起诉阶段离案发时间较长。
在审查阶段发现证据遗漏需要补充证据进行完善的一般很难补到有效的证据。
5、因为交通肇事案的客观情况,可能交警在开始办理案件的时候都以为是个非刑事案件,鉴定出来或者是事故认定下来才发现是个刑事案件。
这个时候还是存在一个用民事证据思维构筑刑事案件的情况,可能会存在一定瑕疵的事实。
综合交通肇事案件特殊情况和侦查思维的线性模式,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大趋势改革下,交通肇事案件证据收集思维需要得到一定的改变。
二、审实质化下案件的的定罪证据审查思维1、被害人死亡后的证据锁链。
在实践中,大量案例中一般致一人死亡的情况构成刑事犯罪。
在发生事故被害人死亡后,最主要的这个人的死亡整个过程要形成证据锁链,死亡证据链条是否完备。
首先,从最后一个环节死亡鉴定报告来说,是不是车祸伤导致的颅脑损伤死亡或者其他车祸伤造成的死亡,从死亡鉴定的报告有没有其他的介入因素,有介入的因素的百分比等。
其次,从事故到被害人死亡这个过程是不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比如被害人从车祸到死亡是不是案发后立即送往了医院,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只要医院没有重大的过失介入因素证据形成了锁链。
再次,如果存在出院后死亡的情形,这个时候需要火化证或者其他周边证言证实他的死亡时间,如果出院后两天死亡的没有火化证有证言证实死亡的时间还有死亡鉴定,我们认为也形成了证据链,但是不能够证据取到出院报告。
最后,有些出现极端案例造成交通肇事后进入医院几个月很长时间在死亡的,这个时候需要审查的是这几个月时间的一些大体的病例,比如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吗还是已经清晰后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死亡。
总之,想要说明的是在被害人被撞击到死亡整个过程有的案件比较单一,有的中途很多转折和过程,但是整个取证要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中间不能够有个环节缺失,因为这个地方证据缺失可能存在死亡不能归因于肇事行为的风险,直接可能造成不构成犯罪。
2、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
第一,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
是前面一个司机构成犯罪还是后面司机构成犯罪,这个在刑法理论界都存在争议。
在理论上张明楷教授认为过失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过失犯罪基本都不认可共同犯罪,当鉴定无法将死亡结果具体归因时,很难将死亡归因于其中一个人定罪起诉。
如果出现相关的案例基本都是交警部门做的撤案处理,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案子,公诉部门和交警部门更要密切联系重点放在被害人赔偿上面,能够将案件顺利的案结事了。
第二,一些看起来像是可能二次碾压,实际可能是前期证据收集不全。
比如被害人在被撞击之前卧倒在马路上,由于前期现场勘验照片等证据收集不全,无法排除前面的车辆碾压。
引申出现场勘验笔录应注意的问题,1)形式要完备,见证人,侦查人员、当事人签字,现场照片是否描述清楚,医生到达现场以后确认死亡和受伤的签字。
2)实体,现场勘验过程要详见和完备,最好全程佩戴录像。
勘验照片要有大有小,大就是有整个案发现场状况的照片,小就是有和案发相关的近处照片,比如车辆撞击的位置,被害人的近处照片,目前实践中很多大的照片有,缺细节的照片,因为在前期并不知道这个案件争议存在哪个点,这个时候可能就要求我们出警的同志细节照片多拍一些,宁多不宁少。
还有比如交警到案发现场如果嫌疑人是离开后返回或者嫌疑人根本没在案发现场这种情况,到了现场以后一定要收集周边的物证,对于现场和被害人身上的痕迹和如果车辆在现场轮胎痕迹一定要拍照留存,方便以后出现争议的时候做统一性比对。
3、关于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和卡扣照片。
目前实践中,在审查过程存在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由于时间保存的问题无法取得周边的照片或者监控录像,造成证据完整性的缺失。
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缪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年龄较大并在一个较为偏僻的道路上,嫌疑人一直在说别个是碰瓷一直不服,这个案子我们当时就是因为时间太长了周边的监控调不到,使得嫌疑人一直拿这个事情进行证据的攻击,后来我们通过老年人当天走失家属报警,家属的证言等多项其他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基本排除了法官的合理怀疑,让案件顺利的下判。
这种情况更加要求交警部门在案件发生后或者是在侦查前期准确判断案件的争议点,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时候对周边监控和视频进行调取。
4、关于事故认定。
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经验丰富,公诉审查阶段对事故的认定为主要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报告。
但就认定的依据来看,刑事证据审查和事故认定有极大的区别和差异。
交警部门在认定的时候一般根据道路交通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认定,但是公诉审查被告人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不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审查交通肇事案件主要审查在案件发生的那一刻到底是谁时主要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事故后逃逸,交警部门是直接认定责任,而我们审查的时候会认为逃逸这个行为跟案件事故发生没有直接关系,这个情节很恶劣要在量刑的时候予以从重,但是这个情节不能在认定发生事故责任时作为划分依据出现。
所以有个道路交通事故是平等责任,因为逃逸让司机成为主要责任,现在的观点都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包括无证驾驶、超分驾驶都存在这种问题。
比如大货车在路面停靠后车追尾逃逸的例子。
三、证据思维下两个重要量刑情节证据把控1、自首情节的认定是量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并且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肇事司机,在审查的时候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所以是否构成自首就成了一个整个案件中的关键情节。
嫌疑人撞到了人立即拨打110,接处警登记表上的电话号码是嫌疑人的,与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交警到达现场后司机又在案发现场这种是最简单的自首。
而我们有大量的案例中就存在接处警登记表的电话不是嫌疑人的电话,嫌疑人说拨打110得不到印证,接处警电话是谁的看不出,在交警部门补证据其中这类证据占有很大的比例,经常遇到的是嫌疑人一直说自己拨打了110,但是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后期通话记录也无法调取,这种时候我们在适用法条时就会存疑。
这个问题案发现场证据需要加强,一是现场执法便携录像,现场录像可以反映现场的情况,司机撞人以后有没有可能是属于被约束无法离开这种情形,如果是则不构成自首。
还有问周围群众现场发生的经过,第一现场的证据非常有证明效力,即使后面没有联系到这个人作证,根据现场录像言辞,我们都可以直接运用构建证据。
二是在第一次带司机回交警队或者询问时一定要问他是否拨打110和120,如果他说有这个时候一定要跟他随身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照下来,让他确认签字,这个原始证据只要固定可以非常多的节约后期补充证据的资源。
如果他说的是打电话给其他人让其他人报警,这个时候一定要及时的补充证人证言。
三是接警的报警电话是谁打的一定要查清楚,一个是能收集案发现场的证言,最主要是要查明这个人在哪里报的警,是不是司机喊得,还有这个人报警的时候司机是不是听到了所以才没打报警电话。
每一个情节的不同直接关系到肇事司机是主动归案的自首,还是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自首,还是根本不构成自首。
2、逃逸情节的认定。
第一,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不仅要看行为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行为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方面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换言之,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经造成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因缺乏主观上的认识,不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第二,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行政法律追究。
具体而言就是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第三,考察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
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人良心发现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立。
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
因为逃离事故发生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
实践中,认定肇事人“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人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人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和“立即投案”的行为特征。
(即交通肇事后逃逸=离开现场+不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未立即投案)如果肇事人肇事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立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人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反之,如果肇事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后没有立即投案,如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而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人立即投案但有能力履行却没有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