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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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1. 南宁市各小区应当设立有物业管理机构,确保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有序进行。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1. 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2. 组织开展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3. 经营管理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并定期清理维护。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和居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取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确定原则1. 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管理情况及费用发生额合理确定。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1. 物业管理费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收取,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节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四章物业管理行为规范第一节业主和居民的义务1. 业主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

2. 禁止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小区环境。

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规范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管理职能,服务于业主和居民,不得滥用权力。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监督1. 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节违规处罚1.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进行法律追责。

结语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南宁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权益,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共同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宁与和谐。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四日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南宁市房产局审查物业管理经营资质合格,由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市属物业管理单位对本市行政辖区内住宅区提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产权人、使用人生活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宁市物价局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市物价局应会同市房产局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

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前言南宁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也是该区域内最大的城市。

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南宁的房地产业也蓬勃发展。

越来越多的小区涌现,而小区物业管理作为小区居民生活的重要一环,也逐渐备受关注。

良好的物业管理不仅关系到小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还关乎整个社区的安全、环境及社区和谐。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南宁小区物业管理的方案,希望为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一些建议。

二、南宁小区的现状目前,南宁的小区物业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工作不够细致。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很多细节工作都没有做到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设施维护不良。

2.服务质量不高。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意识较差,对居民的投诉不及时处理,工作效率低下,使得居民的生活质量受到了影响。

3.管理费用过高。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过高,而服务质量并不高,导致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不满。

4.缺乏专业技术支持。

一些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缺乏专业的技术支持,导致对小区设施的维护不到位,设备老化速度加快。

这些问题影响了南宁小区的居民生活质量,也影响了整个社区的形象。

因此,加强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三、南宁小区物业管理方案1.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南宁市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力度,确保其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在招标时,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审核,选择具备丰富管理经验和良好服务口碑的公司,并签订明确的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应制定相关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为了提高南宁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维护和设施的保养,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规范收费行为。

同时,物业管理公司还应提供24小时的紧急服务,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南宁市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首府,物业管理对于推动城市发展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加强南宁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定义为了便于理解,本文档中的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物业:指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承担的房地产管理、维修、保洁等服务工作。

-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组织。

- 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行发起、参加、管理的组织,负责代表业主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 物业管理条例:指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物业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四、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确保小区内环境的卫生、安全和秩序。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责任及标准。

同时,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3. 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履职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保证居民利益,维护业主权益。

五、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公共区域清洁、安全巡逻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报修申请,保证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

3.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并保持其干净整洁。

4.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内的安全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居民的安全。

5.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应当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收取,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用于物业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的维护等。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

南宁市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南宁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4.1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

4.2 物业服务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生活质量。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公开透明。

5.2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6.1 业主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6.2 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共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第七章违约责任7.1 业主、使用人或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制度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7.2 对于违约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违约方改正,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附则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南宁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8.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设施费等费用。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南宁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收费准则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服务内容等,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合理、公平,不得擅自变更。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细的收费项目清单及每项费用的计算依据。

二、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物业服务费。

分期收取的周期一般为半年或者一年,在每一个收费周期的开始之前,物业公司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收费事项。

三、收费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费基础包括基本服务费、维修资金和公共设施费。

1.基本服务费:按照小区的建筑面积或居住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小区日常管理、安全保卫、绿化养护等费用。

2.维修资金:按照小区建筑结构、设施设备进行计算,用于小区的日常维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等。

3.公共设施费:按照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计算,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更新等。

四、收费程序与监督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明确收取的费用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等。

业主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费用使用和报销物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物业服务费。

基本服务费主要用于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资金主要用于小区维修和更新改造,公共设施费主要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审查和监督。

六、费用追缴和退费物业公司有权向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追缴欠费,并可以按照规定对拖欠费用进行催缴。

对于因物业公司原因多收或者错收的费用,物业公司应及时向业主退还。

七、争议解决对于物业服务收费方面的争议,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物业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那么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订的呢?本文小编为你整理关于2019年南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南宁物业管理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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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物业管理方案最新一、背景介绍南宁作为广西的首府,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城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南宁的物业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挑战,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建立科学有效的物业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南宁物业管理的现状分析1. 物业管理的痛点问题在南宁,物业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维修保养不及时等问题。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南宁的商业、住宅区的建设都在不断拓展,这就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南宁的物业管理面临着管理范围广、管理项目多、资源有限等问题。

2. 物业管理的挑战物业管理工作在南宁面临着多方面挑战,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需求多样化,要求物业管理服务更加细致、贴心;(2)维修保养难以及时跟进,导致物业设施的损坏程度加剧;(3)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态度不过硬,导致业主投诉增加。

三、南宁物业管理方案的设计1. 加强管理层次南宁物业管理方案应该加强管理层次,建立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明确分工,做到精细化管理。

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工作素质。

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激励他们提高服务质量。

2. 强化技术设备支持应该加强物业管理的技术设备支持,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和设备,提高管理效率。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系统,实现物业管理工作的精细化和智能化。

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物业设备的远程监控和管理,提高设备的维护保养效率。

3. 拓展服务项目南宁物业管理方案还应该拓展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除了基本的物业管理服务外,可以引入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安防监控等项目,增加收入来源,提升物业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4. 加强业主沟通在南宁物业管理方案中,还应该加强物业管理与业主的沟通与交流。

建立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问题。

做好物业管理与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互动,增加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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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已于 7月20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国强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
(四)发生其它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第五条县、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视为业主。

尚未交付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可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按照规划总平面图划定的范围确定。

两个以上相邻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区域之间道路相连、主要设施设备共用,且统一管理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使用的,经相邻各区域的业主大会同意,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设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总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设施设备,且分开便于物业管理和业主使用的,由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提出申请,并经征求民政、公安等部门意见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划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

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

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

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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