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I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 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一、《基本信息》指标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住所:系指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填写住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或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如是则还需勾选所属的具体区域。
3.投资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底层行业类别中勾选,可多选。
从投资行业中勾选一个作为主营行业,主营行业为单选项。
4.经营范围: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填写后并勾选该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是则勾选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条目。
投资者如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服务提供者,勾选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资金数据:以币种的万元为单位填写金额。
6.业务类型。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系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投资方式。
“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非外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实施规程一、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投资动态发展情况,科学研判和分析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根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制定商务部实施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在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
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由其总部向商务部报告;投资主体为地方企业的,向投资主体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四、投资主体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履行其对外投资报告义务,按规定报告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关键环节信息。
五、投资主体履行报告义务,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照本规程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报告所要求的数据和信息。
六、投资主体应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n中)的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进入“备案(核准)报告”子模块(以下简称“子模块”)开展除第七条外的其他内容的报告。
七、投资主体的境内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资发生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FDIY1、FDIY2、FDIY6表)。
投资主体的境外出资部分,应在实际投向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的次月,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要求,报送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FDIY6表)。
八、投资主体应每半年报送以下信息:(一)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一)》的格式填写(见附件1);(二)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
信息需按照《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半年报告表(二)》的格式填写(见附件2)。
投资主体应于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上半年的报告工作。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半年后15个自然日内通过子模块完成对本辖区投资主体上半年报告信息的汇总并提交商务部。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第五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报告主体、内容与方式第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或补报、更正的报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初始报告。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包含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三)并购交易基本信息(不涉及并购交易的除外);(四)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信息发生变更,如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变更报告;无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5日内提交变更报告。
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报告投资者及其所持股份变更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解读《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

观 察BSERVATION2019年12月30日,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做出细化规定的重要举措。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商务部根据有关立法程序要求,广泛征求了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协会的意见,并于2019年11月8日至12月2日分别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总体上,各方普遍欢迎以部门规章形式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同时,各方也就《办法》的内容提出了若干具体修改建议。
我们对各方面提出的有关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相应条款。
为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取代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外商投资法》规定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取消了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体现了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
《外商投资法》在加强投资促进和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管理,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刚刚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1.引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简称年报)是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一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一份重要文件。
年报旨在帮助监管部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状况,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基本概念、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基本概念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是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份年度报告。
年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的填报与提交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
3.填报要求3.1 企业基本信息在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时,需要提供企业的注册信息、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了解企业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非常重要。
3.2 经营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经营情况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盈利情况等重要指标。
此外,还需提供企业的市场竞争情况、产品创新、技术研发等方面的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表现。
3.3 财务状况在填报财务状况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涉及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此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的财务指标、负债情况、利润分配等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能够帮助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4.填报注意事项4.1 准确性和真实性填报年报时,外商投资企业应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真实。
任何虚假信息都是不允许的,以免引发法律风险。
4.2 完整性和规范性填报时,应确保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和规范的。
不得遗漏任何必要的信息,并按照要求进行格式和结构的统一。
4.3 时效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
逾期未报或不报的企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4.4 保密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填报年报时,应注意保护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避免泄露。
5.总结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是外商投资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一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文件。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原创版3篇)目录(篇1)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正文(篇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并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政府部门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具体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外商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报告的投资信息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项目基本信息、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领域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政府了解外商投资的规模、领域和地域分布,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和监管由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作。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政策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帮助政府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外商投资的情况;二是有利于促进外商投资,提高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四是有利于加强外商投资的监管,防止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我国为了更好地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目录(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三、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四、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未来发展正文(篇2)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而制定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做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工作,引导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便捷、准确报告投资信息,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公司、合伙企业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通过网上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年度报告,注销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变更登记时在线提交初始报告。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企业(含多层次投资)的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和年度报告,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共享。
四、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投资信息由司法部向商务部共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信息由教育部向商务部共
享。
五、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如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变更事项,但尚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备案,2020年1月31日前仍可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网址:)办理备案。
六、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的初始、变更和年度报告表见本公告附件。
七、本公告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报告表
2.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表
商务部
年月日
附件1
外商直接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
一、基本信息
二、投资者基本信息(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情况
(仅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填报)
四、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交易基本情况
(仅公司、合伙企业填报,可按投资者数量下拉填报)
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三仅限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5、表四仅限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的情形,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
附件2
外商直接投资年度报告表
一、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情况(可按数量下拉填报)
三、经营情况
四、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合并填报)
注:1、本表中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简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本表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称“常驻代表机构”。
3、带*数据项通过共享方式采集。
4、表四仅限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填写,其他情形无需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