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的运行,提高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以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人才、促进学科交叉和合作、服务社会为宗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二)坚持学科交叉,促进多学科融合;(三)坚持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坚持规范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贡献。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工作,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重大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若干名。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整体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成员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实验室科研项目;(三)负责实验室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四)管理实验室财务、资产和设施;(五)组织实验室对外开放和交流;(六)维护实验室安全环境。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成果管理等,确保实验室运行有序、高效。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应以国家需求为导向,聚焦科学技术前沿,积极开展原创性、前瞻性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发展。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承担国家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实验室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吸引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提高整体科研水平。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与实际生产相结合,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是化验分析、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实验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思想,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管理目的实验室仪器和设施是测试产品及各种材料物资性能和质量情况的基本工具,只有实验分析仪器设施的质量可靠,功能正常,正确使用,才能提供出准确、可告、真实的检测实验数据。
所以公司必须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施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实验室仪器、设施的管理由研发中心负责,其责任内容包括保管、使用、保养、检修、申请更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公司技术员工在使用实验室、设备和仪器前需要在研发中心进行登记并身着实验服,研发中心负责对本次实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实施内容进行工作检查和考核。
3、精密仪器的管理(1)各种精密仪器(包括电子天平、紫外可见光分度计、GC-MS气质联用仪、激光气体分析仪、大气重金属分析仪、颗粒物分析仪等)需保持环境清洁、安放安全稳固,并注意防尘、防震、防潮、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防腐蚀和防止电炉高温热源的影响。
(2)不得随意搬动拆卸、改装精密仪器,如确有需要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应作出相关的备查记录。
(3)精密仪器的使用操作方法必须严格按说明书规定,使用完后必须清理干净设备、仪器残留样品、试剂,并整理归位。
实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拨动仪器旋钮,以免损坏仪器,也不得挪作它用。
(4)精密仪器技术资料应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并做好使用检修记录。
非常用的技术资料应统一存放公司研发中心保管。
4、玻璃仪器及化验仪器用具的管理(1)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须放在平稳不易摔落之处。
(2)容量仪器的使用方法应严格按操作规定进行,以保证分析结果的准确度。
(3)带磨口塞的仪器(包括容量瓶、酸式滴定管、比色管、试剂瓶等)在清洗前必须先作记号,塞口不能互混。
带磨口塞的仪器长期不用时,磨口塞应垫一张纸片,磨口塞间若有沙粒时不能用力转动,磨口塞间不能用去污粉擦洗,以免损伤。
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质油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研究人员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作出发明创造、智力劳动成果和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研究人员在执行实验室或利用实验室名义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完成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实验室所有。
第三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在本职工作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虽属自选课题,自筹资金,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本室交付的其它任务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离休、退休、辞职或者调离的人员在离校二年内完成的与在校时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
主要包括新产品、新物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新设计等;职务科学作品中主要利用实验室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实验室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实验室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的,并承担责任的教材、百科全书、辞书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其它单位委托实验室承担的科研任务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第五条 研究人员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科研工作完成后,研究人员将全部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原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好交研究室归档。
第七条 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荣誉、奖励的权利。
第八条 专利被授予后,实验室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发给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
第九条 专利技术及其它技术成果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实验室将按照我国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及其它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应比例的酬金,且不受工作变动、离退休等因素的影响。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1. 引言为了保证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作,确保实验室成员的安全和实验室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重点实验室成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教师、学生和实验室人员。
2. 实验室进出管理2.1 实验室成员进出实验室应佩戴身份证或者工作证。
2.2 非实验室成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必须经过实验室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允许才能进入。
2.3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注意实验室门窗是否关闭,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2.4 如果临时离开实验室,应关闭实验室门窗,并将实验室设备和热源关闭。
3. 实验室设备使用3.1 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应按照实验计划进行,不得超出实验计划的范围和时间。
3.2 实验室设备的使用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且经过培训和指导。
3.3 使用实验室设备的人员应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及时维护,碰到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
3.4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注意使用规范,不得擅自改变设备参数或进行不安全操作。
4. 实验室安全管理4.1 实验室成员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制度,严禁酒后或醉酒状态下进入实验室。
4.2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应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实验服、耳塞、防护眼镜等。
4.3 实验室成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
4.4 发生事故时,实验室成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
5. 实验室文明礼仪5.1 实验室成员应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环境的卫生,保持设备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5.2 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随意乱扔废弃物,应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5.3 实验室成员应尊重他人工作和学习,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5.4 实验室成员应互相帮助,共同进步,遵守学术道德和实验室各项规定。
6. 处罚措施6.1 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负责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6.2 多次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负责人可以对其进行停止实验室实验资格的处罚。
6.3 涉及到实验室设备损坏、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重点实验室专项规章新规制度

关键试验室规章制度一.工作人员条例1、关键试验室是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试验室, 每个工作人员全部有义务自觉维护试验室正常运作, 严格要求自己。
2、试验室工作人员(包含固定人员、兼职人员、硕士、客座人员和辅助人员)应以主人翁精神参与试验室建设和管理, 主动参与试验室多种活动和公益活动。
3、试验室科研人员应在分配工作台面上工作, 不得占用她人工作台面;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她人工作台面时, 应提前和相关人员协商, 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4、除共用仪器设备外, 各研究人员所需试验器材一律自备并自行负责保管。
5、工作时间不得在试验室内聊天、会客、做和试验无关私事。
6、严格遵守多种仪器使用登记制度和操作规程。
任何对特定仪器无操作经验人员, 须在仪器管理员或其它有资质人员指导下使用, 严格根据要求进行操作。
未取得独立上机资质人员, 不得独立上机操作。
在使用中碰到自己无把握处理问题或发觉仪器故障, 必需立即向管理员或试验室主任汇报, 方便取得帮助或立即维修。
凡属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 视损失轻重合适赔偿修理费。
7、本室工作各类人员, 未经同意, 不得自行携带外来人员进入试验室或使用试验室研究资源, 如若发觉, 试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试验室钥匙为进入各室之通行证, 统一由试验室办公室管理, 任何人不得自行复制。
领取钥匙时要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和交纳押金手续, 离开试验室时, 凭钥匙取回押金。
各室临时辅助人员必需在试验室连续工作六个月以后, 由课题责任人担保, 方可持有钥匙。
担保人员应对该临时人员在试验室活动负责。
钥匙持有者应对试验室安全负责。
多种财产包含仪器设备、设施等(课题组自带除外)严禁带出试验室, 如有特殊需要, 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带出, 使用后须负责带回;多种设施一律不借给私用;试验室固定工作人员必需尽职尽责, 确保试验室正常运转。
10、珍惜公共卫生, 保持各室整齐。
自行车、雨具等影响试验室环境整齐个人物品不得带入试验室;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向下水槽乱扔、乱倒废弃物。
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

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机构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机构为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委员会。
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领导小组选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与组织,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由实验室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重大科研项目的审批等。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1. 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管理与科研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 实验室科研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科研工作的进行。
3.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护与管理等工作。
四、实验室管理系统实验室管理系统包括科研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内容。
1. 科研管理实验室应制定科研计划,并根据计划要求进行科研工作,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完成研究任务情况进行评估。
2. 人员管理实验室人员应按规定履行科研任务,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3. 财务管理实验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算编制、资金使用、经费管理等工作。
4. 设备管理实验室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实验室设备,并建立设备台帐,定期报废旧设备,更新实验室设备。
5. 安全管理实验室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演练与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
五、实验室使用管理1. 实验室使用权限实验室的使用权限由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决定,实验室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进行。
2. 实验室使用流程申请使用实验室需提前提交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
使用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
3. 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室使用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内容等,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六、实验室人员管理1. 实验室人员招聘实验室招聘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择优选拔。
2. 实验室科研人员管理对实验室科研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并及时进行奖惩。
3. 实验室技术人员管理对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与考核,确保他们的技术水平。
企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

企业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实验室安全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重点实验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管理、实验室设备、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实验室主任是重点实验室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
实验室主任由企业指定,任期为两年,可续任。
第四条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应维护实验室的正常秩序,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安静。
第六条实验室主任应及时向企业汇报实验室的科研进展和工作情况,并根据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关科研任务。
第七条实验室主任应保护实验室的财产,合理使用实验室设备和耗材,做到节约用材。
第二章实验室管理第八条实验室主任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制定实验室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并指导实验室人员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主任应组织实验室人员进行科研讨论,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应建立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文件和资料得到妥善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主任应定期检查实验室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人员应按照实验室主任的要求,认真完成科研任务和实验工作,不得擅自私自进行实验研究。
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实验室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实验室人员应维护实验室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实验室内私自乱放实验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实验室人员应保护实验室的财产,做到节约用材,不得损坏实验室设备和耗材。
第十七条实验室人员应按照实验室主任的要求,认真填写实验日志和实验报告,确保科研工作的记录和汇报完整准确。
第三章实验室设备第十八条实验室主任应负责实验室设备的采购和维护,确保实验室的设备安全运行。
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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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重点试验室的管理,保障试验室工作的安全和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试验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旗下的全部重点试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试验室、质检试验室、测试试验室等。
第三条规定内容本规章制度重要包括试验室管理标准、考核标准和相应的制度执行流程等内容。
第二章试验室管理标准第四条试验室设施管理1.试验室设施的购置、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企业规定;2.试验室设施的日常管理应依照设备清单进行,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责任人等信息;3.试验室设备的使用应遵从操作手册,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精准牢靠;4.试验室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保养由专人负责,并与设备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五条试验室环境管理1.试验室的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参数应符合试验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2.试验室应保持干净乾净,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3.试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严禁在试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六条试验室安全管理1.试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试验室安全操作规程,保证试验室的安全生产;2.试验室应订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提前做好相关设备、药品的储备;3.试验室应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保障试验室的安全设施完好有效,确保试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试验室设备和仪器的使用和保养情况;2.试验室对应试验标准、方法的谙习程度和操作规范性;3.试验室材料和试剂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试验室环境的乾净度和安全管理水平;5.试验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八条考核方法1.随机抽查:试验室管理部门定期对试验室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试验室设施、环境、工作流程等多个方面;2.自评报告:试验室管理部门设立自评报告制度,要求每个试验室依据考核标准,编写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室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3.年度考核:每年对试验室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试验室管理绩效的紧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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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篇一:哈工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
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
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
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7、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
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
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
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
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
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10、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13、实验室接受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
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14、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15、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
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16、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制度为保障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3、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4、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5、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6、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
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7、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
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
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8、重点实验室的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9、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10、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11、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1、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3、对于新进入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
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
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7、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
(2)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3)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8、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
9、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2、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3、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委员会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4、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
5、每个课题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会议。
6、全体实验室人员每年举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
7、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1)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实验室负责在哈尔滨2天内的食宿。
(2)专门邀请: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实验室与负责邀请人分担。
(3)实验室不负责国际旅费部分。
其他情况由室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8、每次学术活动应保留相关照片、资料等,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宣传、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1、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3、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4、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
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
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
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的规定。
6、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
7、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
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
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8、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10、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11、节假日需明确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在锁门前应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
发现有盗、火、水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
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