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第一总则章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 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号令) 作者:来源:关注: 52792 时间:2016-06-11 17:01: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救援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资源配置、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等;(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指导实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协作单位等;(二)应急救援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三)应急救援资源配置,包括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物资、技术等;(四)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和措施,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启动、应急救援、事故处理、应急结束等;(五)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六)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和发布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评审结果作为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和备案的依据。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经评审合格后,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和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企业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等,预先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符合科学性、规范性、实用性、可行性和协调性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机构应明确,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启动、演练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审批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提高演练效果;(四)负责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修订。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制定,并写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及领导职责;(二)应急响应和处置流程;(三)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计划;(四)应急演练计划和要求;(五)应急救援组织和资源的调配与整合;(六)与外部协调和沟通的措施和方式;(七)其他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和实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当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应急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按照预案修改程序进行,修改后需要重新审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9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降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可能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第三条工程部为应急响应的常设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施工现场应急准备情况。

第四条办公室为公司办公区应急响应的常设部门,主要负责公司办公区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

第六条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有:坍塌、机械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火灾、爆炸、食物中毒、传染病、煤气中毒、中暑、环境污染事件(化学危险品或油料泄漏)施工过程中挖断水、电、通信电缆、燃气管道等。

第七条应急准备:
1、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器材、培训、演练等准备。

2、各项目部应依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器材、培训、演练等应急准备。

第八条应急响应分为三种紧急情况:
1、一级紧急情况: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利用公司现有资源(人力和物力)无法处置,必须寻求外部支援的情况。

如:塔吊、脚手架、深基坑坍塌、多人中毒、火灾、燃气管道泄漏等。

2、二级紧急情况:项目部利用本项目部资源(人力和物力)无法处置,必须寻求公司支援的情况。

如: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等。

3、三级紧急情况:利用项目部现有资源(人力和物力)可以处置的情况。

如:轻伤事故、未遂事故、小面积火灾等。

第九条应急响应:
1、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项目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并根据警情判断是否申请公司支援。

2、当公司接到项目部申请支援时,总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并根据警情判断是否寻求外部支援。

3、若发生的是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治安事件等紧急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立即拨打119、110、120等急救电话寻求支援。

第十条紧急情况报警要求:
1、向外部报警:出事地点、单位、地址、电话、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等,并派人到主要路口迎接。

2、向内部报警:出事地点、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

第十一条事故或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不符,按《公司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编制部门:年月日
审核:年月日
审批: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