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办法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19•【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施行日期】1996.10.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发展旅游业实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创建文明旅游区,利用旅游景点进行爱国主义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旅游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计划、建设、工商、环保、林业、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管理第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第9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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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第9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鲁政发[2001]第103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1]第9号文件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01)第103号2001年9月28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第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山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各地要在《山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各市和有关县的旅游规划。
要努力提高旅游规划编制和项目策划水平,加强旅游规划和旅游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搞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市县旅游规划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经计划部门审查,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规划的指导,并对全省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格认证。
各地要根据批准的旅游规划,认真编制好重点旅游景区规划。
建立全省旅游项目库,对重点旅游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与管理。
二、切实采取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一)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用于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设施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
(二)各级政府要把旅游业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促进地方财源建设的重点项目来抓。
对条件成熟的大型骨干旅游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引导投向,促进融资,把旅游业培植建设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三)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旅游市场宣传促销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工作力度,特别是重点旅游城市要通过深化市场开发,扩大宣传促销,增加客源,提高旅游收入。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7年5月19日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2017年5月19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文物、旅游、宗教、公安、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接受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与撤销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评估风景名胜资源状况和保护利用价值,并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申请设立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
复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政字[2014]14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8.11
【实施日期】2014.08.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4〕148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聊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聊政发〔2013〕2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度假区位于聊城市区南部,规划四至范围:东起尚仁路,沿尚仁路向北至湖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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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鲁政字〔2020〕242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5日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请、评定和批复第四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三)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四)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五)具有独立的度假区管理机构,职能明确;(六)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七)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度假服务项目和设施;(八)正式开业从事旅游度假经营业务2年以上;(九)近2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主要经营主体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记录。
第五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由设区的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省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价验收。
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省)

拟稿人:时间:旅游度假区管理制度(省)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地域界限明确,符合旅游度假要求,能够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高质量的度假、休闲、观光、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旅游经济区域.第三条旅游度假区按其旅游资源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等因素,分为省级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注重特色、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度假区开发区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或者发展计划,所在地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并有特色;(二)地域界限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三)有明显的区位优势或其他特殊优势,具备交通、通讯、能源、供水等公用设施;(四)无泥石流、崩塌等可预测地质灾害威胁;(五)符合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环境质量较好;(六)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游度假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书;(二)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五)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条件、资料。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

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26【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9号)《山东省旅游条例》已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旅游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综合协调、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突出地方人文历史、风俗民情、自然资源等特色,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建设游客友好型社会环境,发展全域旅游,满足大众旅游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目标责任制,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考核体系,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产业促进、规划编制实施、整体形象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

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游法》的规定,为加强对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地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和管理。
第三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的目的是根据旅游度假区的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评定其等级分类,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旅游度假环境。
第四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负责对旅游度假区的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第五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标准包括硬件设施、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三个方面。
第六条硬件设施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景区面积、开发建设的环境影响、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便利程度等。
第七条服务质量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服务设施的数量、质量和完备度、旅游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水平等。
第八条管理水平方面的评定标准包括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安全管理、旅游信息公布和管理等。
第九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根据以上三个方面的评定标准综合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三章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第十条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评、复评、终评四个环节。
第十一条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接受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并组织初评。
第十二条初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将进行复评,复评合格后才能进入终评。
第十三条终评合格的旅游度假区将被确定为相应的等级,颁发等级证书,并进行定期复评。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1。
附件1:旅游度假区等级评定申报表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旅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 硬件设施:指旅游度假区内的建筑、交通设施、生活设施等物质设施。
3. 服务质量:指旅游度假区提供给游客的服务的质量水平,包括服务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服务人员的态度和技能水平等。
4. 管理水平:指旅游度假区对规划、安全、信息公布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结束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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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办法
为做好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工作,本着“立足长远,着眼当前,分期分批”的原则,结合山东实际,特制定考核办法。
省级旅游度假区审批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省级旅游度假区是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
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一)旅游资源丰富,气候宜人,靠近海、河、湖、山,度假、观光条件优越;(二)交通便利,便于旅客进出;(三)具有较好的对外开放、经济文化和客源基础;(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有来源;(五)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便于配套设施的集中建设。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
(七)度假区面积控制在20平方公里以内。
需提报材料如下:
1.省级旅游度假区设立申请报告
2.省级旅游度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3.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
4.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情况
5.用地情况审核报告及附件:土地利用现状图(需标注范围边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标注范围边界)、界址
点坐标表。
6.规划情况审核报告及附件:城市总体规划及图纸、城镇体系规划及图纸
7.涉及海洋、文物、林业等部门的,要上报相关部门的审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