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修改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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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进行建设。
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的办公用房,应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的界限,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
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
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其适用对象见表1。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1)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2)1 基本规定 (2)2 日常检查和维修 (2)3 综合检查和评定 (3)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3)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3)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4)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4)8 项目组织实施 (4)9 竣工验收 (4)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6)1 维修基本要求 (6)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7)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1)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7)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1)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7)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1)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7)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2)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9)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7)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3)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6)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9)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1)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6)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8)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7)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9)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6)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1)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3)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政府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修标准.doc

篇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办公用房建设标准通知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附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装修标准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附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
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则 0第一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 (1)1 基本规定 (1)2 日常检查和维修 (1)3 综合检查和评定 (2)4 大中修规划编制和管理 (2)5 大中修项目申报及检查评定和确立 (2)6 项目储备库建立和管理 (3)7 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3)8 项目组织实施 (3)9 竣工验收 (3)第二部分办公用房维修技术标准 (5)1 维修基本要求 (5)2 承重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3 围护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0)4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26)5 给水排水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0)6 供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36)7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0)8 电气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46)9 电梯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1)10 建筑消防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58)11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2)12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检查、评定与维修 (66)13 办公区附属设施检查、评定与维修 (72)附录A 承重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5)附录B 围护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78)附录C 建筑装饰装修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80)附录D 给水排水系统检查与评定 (85)附录E 供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97)附录F 通风与空调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06)附录G 电气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18)附录H 电梯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35)附录I 消防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40)附录J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查与评定标准 (172)1.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制定本标准。
2.办公用房维修分为日常维修和大中修。
日常维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方案

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方案一、前言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是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机关单位对外展现形象的重要窗口,因此保障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的安全、舒适、高效,对于机关单位本身的正常运转和形象塑造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针对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推进机关单位办公用房整改工作,以达到提高办公用房安全、舒适、高效的目的。
二、问题分析1. 办公用房安全问题(1)电路老化、水电设施老旧,存在用电隐患和漏水隐患;(2)消防安全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消防设施不完善,防火隔墙、防火门等缺失;(3)居住区楼房结构老旧,存在倒塌风险。
2. 办公用房舒适性问题(1)通风不良,夏季高温潮湿,冬季寒冷;(2)办公场所噪音污染大,影响工作效率;(3)办公场所光线不充足,影响工作舒适度。
3. 办公用房高效问题(1)办公室布局不合理,存在阻碍工作的因素;(2)相关办公软件配置不完善;(3)会议室使用率低,无法有效促进单位间的沟通合作。
综上所述,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安全、舒适性和高效性等问题。
三、整改方案为全面解决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存在的问题,提高办公用房安全、舒适、高效,制定以下整改方案:1. 安全整改:(1)根据电路老化、水电设施老旧的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办公用房的电路、水电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排除隐患。
(2)针对办公用房消防安全问题,安装消防设施,建设完善的消防通道,设立疏散标志和逃生路线指示,并做好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能力。
(3)通过对居住区楼房的评估,及时对脆弱与有倒塌风险的建筑进行加固修缮,确保办公用房的建筑安全。
2. 舒适整改:(1)改善办公室通风条件,提高室内空气质量,采取各种通风措施,改善环境条件,使室内温度适宜。
(2)通过加装隔音设备、提升窗户密封程度、减少噪音源,降低噪音污染程度,创造安静舒适的工作环境。
(3)针对光线不充足的问题,采用灯光布置使室内明亮起来,选用没有闪烁和眩光的灯具,使办公室更具舒适性。
(完整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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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经报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24日附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二〇一四年十一月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分类与面积指标第三章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标准第五章建筑装修第六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七章智能化系统第八章附则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
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5•【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一、总则与基本要求本建设标准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办公环境的舒适与安全。
各级党政机关应遵循简约实用、经济合理、绿色节能的原则,按照本标准进行办公用房的建设与改造。
二、分类与面积标准根据党政机关的级别、职能和人员规模,将办公用房分为不同类别,并制定相应的面积标准。
各级党政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面积标准内合理安排办公空间,避免浪费和超标。
三、选址与布局规划办公用房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便于人员出行和公务活动。
布局规划应科学合理,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空间的最优化利用。
同时,应注重绿化和景观建设,营造宜人的办公环境。
四、建筑标准与安全办公用房建筑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确保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筑设计应体现党政机关的形象特点,同时注重实用性和舒适性。
在建筑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装修与材料选择办公用房的装修应遵循简约、实用、环保的原则,不得过度装修或豪华装饰。
装修材料应选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绿色建材,减少有害物质的释放。
同时,应注重色彩搭配和灯光设计,营造舒适宜人的办公氛围。
六、室内环境与设备办公用房应配备完善的室内环境和设备设施,包括通风、空调、照明、给排水等系统。
这些系统应满足正常使用需求,并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应注重节能降耗,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降低能耗和运行成本。
七、智能化与节能系统办公用房应积极推进智能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办公效率和管理水平。
同时,应注重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和设备,优化建筑能耗结构。
通过智能化和节能系统的建设,实现办公用房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八、附则与监管机制本建设标准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本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应建立健全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提高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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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相关规定及标准
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适用对象见表1
表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类别划分
类别适用对象
县级机关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的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
乡级机关
乡(镇)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
机关。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组成见表2
表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
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见表3
表3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四、几点问题的说明:
1.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2.县区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米的卫生间,其它工作人员不得单独配备卫生间。
3.县级机关正科级、副科级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适用于享受相应级别待遇的人员。
4.街道办事处属于区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5.乡级正职、副职指乡级领导班子成员。
6.乡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与值班住宿合一的不得超过12平米。
7.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应超过6-8平米。
8.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功能分类不包括宿舍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