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村镇的下列建设工程,不属于本规定的质量监督范围:(一)二层以下的住宅,或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下的独立烟囱、水塔、水池等建筑物。
日常生活中,建筑工程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十分重要。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准确无误。
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监督标准是有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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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一下。
四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标准的管理规定是什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二、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四)负责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7.17•【字号】川建发[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省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的行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管理、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检测试验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系指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等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省开展建筑及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必须在本省建立诚信档案。
不良行为记录是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准入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立、公布第四条凡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都必须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省外入川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在本省从事建筑及相关活动必须在四川省建设厅备案,一并通过诚信档案系统数据库建立不良行为记录。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能力和信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造价咨询行业信息产品,满足社会有关各方的需要,完善行业自律,促进造价咨询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省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造价咨询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信息。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
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第六条企业综合评价定期开展,一年一次。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七条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营业绩、人员结构、质量管理、社会贡献、企业荣誉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
(一)经营业绩: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实现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规模以及在各专业工程中所占比重,以上年度统计报表为基准复核(复核的营业收入高于统计报表的以统计报表数据计算,低于统计报表的以实际复核数据计算)。
(二)人员结构: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包括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及他们的注册专业和所学专业情况,注册造价人员人数以上年度12月31日各企业在省造价协会统计的数据为准,企业总人数以统计报表为准。
(三)质量管理: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来源: 作者: 日期:10-01-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维护有关 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新建、已建、扩 建或改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及国家标准 (规范)的要求,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 (事故)问题。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 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3、 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4、 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 (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 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事故)鉴定的监督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22〕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保证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国建筑业协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独立、科学、公正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第二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活动。
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具体领导下,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工程质量检测协会等单位,共同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与检测分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愿申请参加。
非建设系统的,为本分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协会会员的也可申请参加。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采取A、AA、AAA级层级组织的方式。
第三条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建市[2007] 9号;(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和《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五)《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中纪发[2011]16号;(六)《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建协[2015]4号。
第四条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A三级。
AAA级为优秀,AA级为良好,A级为较好。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以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1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活动.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结论的准确性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时效性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不宜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第八条工程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第十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带二维码防伪识别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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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 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
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
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 )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 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 分以上(不包含100 分)信用等级为A 级(良好),得分70-100 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 级(一般);得分70 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 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 年。
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 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条款的扣分
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 级。
第九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第十条省建设厅每年第四季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信息网(人
)上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和
员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信用信息收集
第十一条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检查、记录,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后报送省质安总站,各扩权试点县可直接报送省质安总站并抄报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评比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信息,由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和记录。
第三章信用管理
第十三条省质安总站建立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建设厅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建立《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重要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推荐名单目录》,可推荐信用等级为A级的检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的重大、
重要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工作。
每半年对名单目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督
管理,具体为:
(一)对A 级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延期时可不进行现场考核和
评审,检测项目增项优先安排,可不安排当年的监督检查。
(二)对B 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及
抽检,资质证书延期时须进行专家现场评审。
(三)对C 级检测机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
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给予警示,增加暗访抽查次数,当
年的检测项目增项不予受理,资质证书延期时须经专家现场评审。
对连续二次被评定为C 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延期不予
受理。
(四)对B、C 级检测机构和个人,不得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
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五)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 级的检测人员,可收回其上岗证书。
第十六条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监督,持证一
年内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信息中基本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自持证开始至终止从业时止。
加分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 年,扣分信息的公布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认为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书面向报送该信息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报送该信用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起15 日内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省质安总站审定处置。
第十九条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人员和单位,以及敢于披露失信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2008 年11 月20 日起施行。
附表1: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附表2 :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一、检测人员基本情况
、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