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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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粤府〔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新行政处罚法的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新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把宣传学习新行政处罚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计划,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政府学法日、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学习。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2022年6月前完成全覆盖教育培训的部署要求,结合换发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工作,持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新行政处罚法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八五”普法规划,根据每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加大宣传力度。

二、依法科学设定行政处罚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限的规定,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区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相应责任人,设定种类和幅度合理的行政处罚。

政府规章设定罚款应当符合《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论证,确保合法、合理、可行。

做好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的规定。

加强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坚决防止违法改变处罚条件、降低处罚标准等“立法放水”行为。

行政处罚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行政处罚立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案后作出处罚决定期限1、⾏政机关对⾏政违法案件⽴案后,⾏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

2、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五⼗四条除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政处罚外,⾏政机关发现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的,必须全⾯、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检查。

符合⽴案标准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

⼆、⾏政处罚权的委托法律限制有哪些1、委托权利机关⽅⾯。

并不是任何⾏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的处罚权委托出去。

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

本⾝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

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使。

2、委托条件⽅⾯。

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3、委托⼿续⽅⾯。

有些⾏政机关向个⼈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

为此,应通过⽴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4、委托处罚责任归属⽅⾯。

⽬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样。

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上述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机关受理⾏政违法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案条件的,⾏政机关应当及时⽴案,对违法案件进⾏调查。

⾏政机关应当⾃⾏政处罚案件⽴案之⽇起九⼗⽇内作出⾏政处罚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工商所、队:法制机构在监督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发现在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等诸多环节存在一些执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现进行归纳整理为以下十项,统一要求或者重申如下:一、办案机构在立案时,必须填写案源登记表,提交与立案有关的基本证据材料;申报立案时,必须标明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具体法律名称及其条款;二、现场检查笔录是对违法现场客观情况的记载,对举报人的举报、对当事人现场的询问等应当使用相应的法定文书,不得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载或者叙述;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必须以局名义办理;四、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的填制问题。

由于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在告知,告知后对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复核也是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在回复;听证告知后对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办案机构也要及时知悉并整理送交法制机构案卷。

因此,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统一填制为办案单位的人员和电话,方便复核和整理送交案卷;五、以工商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处罚决定作出10日内处罚决定书必须送交法制机构备案,以备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应诉;六、其他行政单位移送,经法制机构审查后交有关办案机构办理的案件,必须以工商局的名义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七、关于处罚决定书的抄送问题。

以局名义的案件,属于听证范围或者属于案件审批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案件,抄送市局法制科、公平交易科,如果同时还属于登记性质的案件,还应抄送市局企业登记科,并抄送区政府法制局;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抄送市局法制科及区政府法制局;八、关于法律条款的引用问题。

在立案、强制措施、终结报告、审批、处罚决定等诸多环节,引用法律条款,必须明确到法律的条、款、项、目,不能笼统的仅表述为哪一条;如果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责任条款属于多款或者多项的情形,仅直接引用定性或者追责的条、款、项,无关的违法行为或者法律责任条款不要引用在相关文书中;九、关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立案时间超过法定立案期限怎么处理

立案时间超过法定立案期限怎么处理

本版责编/苟明丨**************立案时间超过法定立案期限怎么处理江西省吉安市市场监管局黄瑞发—、案情简斥某年4月3日,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在广告违法的情况,并做了《现场笔录》。

因种种原因,执法人员直到5月23日才予以立案调查。

6月17日,执法人员以其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报请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月25H,某房地产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以程序违法为由,向上级市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局认真进行了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时,对该案的立案时间已超过法定立案期间,是否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某县市场监管局能否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主要有二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县市场监管局不可以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应该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县市场监管局可以对某房地产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应该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祈这是一起办案机构立案时间超过法定立案期限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

(-)立案的条件立案是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发现的违法案件材料,依照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违法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并决定是否进行调查处理的专门活动。

立案应在行政执法机关取得了基本的违法证据之后,在需要通过全面调查取证对违法事实进一步丰富化、完整化、明晰化之前进行。

立案的四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是取得违法事实证据(可以是全部违法事实中的一个或几个主要要素,例如涉案物品存在等);三是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四是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二)市场监背一骰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対"立案"的明确規定1.《行政处罚法》未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作出统一明确的立案规定。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一、立案阶段1、收到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材料或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后,依法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

2、确认立案需要的材料和证据,包括相关证人证言、涉案物证等,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完成立案报告,包括立案的决定、案件基本情况、证据材料等,报经上级机关审核批准。

二、调查阶段1、在调查阶段,应当依法采取调查措施,如询问当事人、约谈证人、鉴定物证等,以收集证据。

2、依法取证,包括以书面形式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明文件、书面证言等,如拒不提供,可依法调取相关记录。

3、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核,进行举证质证等工作,以确定案件事实。

三、听证阶段1、如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按照听证程序进行。

2、发出听证通知,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等。

3、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并与证人对质,逐一调查相关事实和证据。

4、对听证会进行记录,整理听证会材料。

四、处罚决定阶段1、在调查和听证的基础上,形成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案件分析和研究。

2、根据质证结果和证据情况,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进行认定。

3、在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机关的职权,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制定处罚决定书。

4、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处罚期限、申诉途径等内容。

五、送达和履行阶段1、在决定作出后,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留存送达证明。

2、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后,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

3、行政机关要监督和检查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如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可采取强制措施。

4、在一定期限内,改正错误、履行处罚内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1、相关案件举报材料2、调查取证相关材料3、听证会通知和记录4、处罚决定书及送达证明5、监督和检查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等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98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支队)、稽查大队: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听证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使用规定》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依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印发之日起,《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8〕175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结案第七章期间与送达第八章附则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程序合法,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三)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四)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非法干预。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实行,税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2个期限!新《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实行,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亮点很多,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慢慢学习领悟。

不过,新法中有2个有关期限的规定,财税人员,尤其是税务干部需要现在就特别关注一下。

第一、立案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该法是7月15日起施行,究竟约束的是7月15日之后立案的案件?还是7月15日之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目前有不同的理解。

如果按后者理解,那说明从7月15号开始,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应该满足“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这个限定条件了。

但目前税务稽查局有很多案件,早已经超过90日了,现在一旦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马上就面临违法的窘境。

怎么办呢?这时,急需一个白衣骑士前来解救,这个白衣骑士就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在就指望着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规章,把这些已经超期的案件豁免一下,从违法的困境中解救出来。

在等待骑士的过程中,不要轻举妄动。

第二、5日内提出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原先规定的是三日内。

这个变化最主要的影响是《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每一份告知书最后一段都有这么一句话:“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从7月15日开始,下达的告知书要注意把3日改成5日。

理论上,这些范式语言,金三系统统一修改一下就可以了,但我注意了一下,7月15号一天金三系统还没反应过来。

系统反应迟缓的时候,就需要发挥一下人的主观能动性了,否则,发出去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都是程序违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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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办案机构:
法制机构在立案审查中发现部分办案机构无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的规定,长时间不立案,有些长达半年甚至一年之久,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收集证据的证明力,也影响了法定结案期限制度的落实,同时容易造成行政不作为,也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导致行政处罚无效。

现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我局制定的《立案监督管理规定》(元工商元﹝2008﹞39号)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期限等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
办案机构对通过监督检查途径发现的案件线索,应自在实施监督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办案机构对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办理立案手续;
二、关于延期或者超期立案的程序规范
由于立案的当事人不能确定、立案适用的法律有待商定、立案的证据不充分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但是,对延期立案的案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准予延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对超过15日的最长立案期限后又需立案查处的,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长批准准予超期立案后,送法制机构进行立案审查。

三、关于立案提交材料的规范
立案时,办案机构应当提交或者上传制作或者收到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有关立案的基本证据,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准确记载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材料的时间,一并提交法制机构审查。

四、法制机构立案审查的程序规范
法制机构对立案的基本证据、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应在3日内(最长不超过5日)在立案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作好立案登记,并将材料移交相关办案机构,由办案机构报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批准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法制机构向办案机构说明理由,并退回相关材料。

办案机构不按规定期限立案或者报批、不按规定提交或者上传立案的基本证据、不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或者文书的,一律作退回处理。

法制股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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