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有过失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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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流程在处理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司规定,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以下是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流程:1. 事实确认:- 首先,人力资源部门需要收集和确认旷工的事实,包括旷工的时间、次数以及是否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 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诉讼。

2. 沟通与警告:- 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给予员工一次或多次警告,明确告知其旷工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能的后果。

- 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旷工的原因,看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或特殊情况。

3. 法律依据审查:- 审查劳动合同中关于旷工的条款,以及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

- 确定旷工行为是否达到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4. 内部审批:- 将旷工情况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提交给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 确保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得到了适当的内部审查和批准。

5. 正式通知:- 一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员工,明确指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依据以及生效日期。

- 通知中应包含员工的权益,如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

6. 经济补偿与权益保障:- 根据劳动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 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等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7. 档案管理:- 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记录归档,包括警告信、沟通记录、解除合同通知等,以备未来可能的查询或法律诉讼。

8. 后续跟进:- 在解除合同后,跟进员工的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物品归还等。

- 提供必要的离职指导和职业咨询,帮助员工平稳过渡到下一份工作。

9. 法律咨询:- 在整个流程中,如果遇到不确定的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法律顾问,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通过以上流程,可以确保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流程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一般如下:
1. 内部调查:单位会进行内部调查,核实员工的违法行为、失职行为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

2. 通知解除:单位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日期。

通知中应该注明员工享受的合法权益,如提前通知期限、经济补偿等。

3. 听证程序: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听证程序。

单位应尽职调查、听取员工陈述、明确事实和证据,争取公正的处理。

4. 强制离职: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提供其他法定权益,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停止支付工资等。

5. 记录保存:单位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通知书、证据等保存备查,为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提供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流程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公司规模、行业特点等而有所不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专业人士。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中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用人单位在必要时能够合理调整人力资源结构。

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通常指的是违反了用人单位明确规定的、对工作有重大影响的规则。

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舞弊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如果劳动者同时在多个单位工作,严重影响了在本单位的工作表现,或者在用人单位提出后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在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采取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劳动者因为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 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劳动者的陈述和申辩。

- 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 办理解除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解除情况。

此外,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者有过错,比如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兼职造成单位损失,劳动者违法等:企业经营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以维持企业生存以及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那么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是什么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1、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利益密切相关,而工会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发挥工会的作用以防止企业滥用权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会,就能使工会及时发现单位违法解除、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况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条件(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知,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解除合同。

(二)法定事由1、劳动者主观存在过错如果劳动者存在以下的主观过错夫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提前通知劳动者:(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解除劳动合同操作流程
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发起解除申请:劳动关系的任一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意愿,向对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申请方需书面提出,并明确解除的原因和理由。

2. 协商沟通:申请方提出解除申请后,双方应当进行协商沟通,以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方案。

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解除的条件、赔偿金的支付等事项。

3. 达成解除协议: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双方如果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签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需要详细记录解除条件、赔偿金金额、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4. 提交解除申请:解除协议签订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人力资源或劳动部门,申请注销劳动合同。

5. 人力资源或劳动部门审批:人力资源或劳动部门会审核解除申请,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问题不存在,会对解除协议进行审批。

6. 解除劳动合同生效:经过人力资源或劳动部门的审批,解除劳动合同即生效。

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益将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国家
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而有所不同,以上流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一、劳动合同法第38条概述二、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1.劳动者原因1.1 劳动者过错性解除1.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1.3 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四、劳动者如何维权五、总结正文:劳动合同法第38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劳动者原因和用人单位原因两类。

一、劳动者原因1.劳动者过错性解除劳动者有过错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常见的过错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等。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客观情况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四、劳动者如何维权1.了解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益。

2.收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3.与用人单位协商,寻求协商解决。

4.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遵守相关规定,遇到违法行为时积极维权。

员工工作失职解除合同模板

员工工作失职解除合同模板

员工工作失职解除合同模板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名称)鉴于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且严重失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具体约定如下:一、解除原因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失职行为(具体详述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不认真、工作态度恶劣、擅自迟到早退等),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并在多次警告后仍未有任何改善。

鉴于此,公司有权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方式根据公司规定,公司有权以解除合同方式来处理员工失职情况。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来终止乙方在公司的劳动关系。

三、解除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将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具体金额为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及未领薪资,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

四、交接流程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按规定进行交接工作。

乙方应将手中工作任务、文件、资料等交由相关部门,确保公司工作的正常进行。

公司将安排相关人员协助乙方完成交接工作,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利进行。

五、双方责任双方应尊重解除合同的决定,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

乙方应按照公司规定完成交接工作,并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及机构内部信息。

公司将依法支付乙方的解除补偿,并对乙方按照规定进行结算离职手续。

六、其他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乙方即正式离开公司。

如双方在解除合同后需继续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商,应保持友好合作的态度,共同解决问题。

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员工签字):日期:日期: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以上为员工工作失职解除合同协议,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顺利解除。

希望双方能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此次解除合同,并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提升自我,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感谢您的合作与支持!。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员工要经过什么程序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员工要经过什么程序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员⼯要经过什么程序公司都会制订公司的规章制度,新员⼯⼊职时,公司要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告知员⼯。

如果员⼯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员⼯要经过怎样的程序?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开除员⼯要经过什么程序实践中,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员⼯时要遵守以下程序:1、弄清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如员⼯违反劳动纪律,上班期间开⼩差等,并要为此收集证据。

2、公司主管⼈员要根据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

3、公司⽅⾯要召开职⼯代表⼤会或者经⼤会讨论,确定是否开除员⼯。

4、做出开除决定后,到劳动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决定。

7、做出《开除通知书》后,需要直接发给员⼯。

8、转移员⼯档案。

另外,公司既然要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必须满⾜以下条件:1、公司规章必须合法合理;2、公司规章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3、公司规章必须经公⽰或告知劳动者。

因此,如果只有公司⾃⼰知道的规章制度,那么便不能以员⼯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并且公司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劳动者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包括弄清违反公司制度的事实、提出开除处理意见、召开职⼯代表⼤会讨论开除员⼯、到劳动部门备案开除处分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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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有过失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期提示: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纠纷和争议,让企业HR头疼不已,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常常给HR造成很多误区。本期“劳动法苑”论剑就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劳动法苑是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创建的劳动法律专业服务品牌。特邀佳宾:著名劳动法专家,劳动法苑北京律师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主任贾富春律师;资深HR、北京新恒基集团北京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张卫民先生;株式会社阪急交通社中国事业统括处副总代表张家平先生。员工伪造履历可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1]因工作需要,某科技公司急需招聘一名网页设计师,要求具有一年以上的网站设计工作经验,熟练掌握photoshop、dreamweaver和flash等软件。李某来到该公司应聘,自称完全符合招聘条件,从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后一直从事网页设计工作,已有4年的网页设计工作经验并出具了毕业证书等证件。听了李某的介绍,公司当即决定录用李某并与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网页设计师。一个月后,公司发现李某连一些常用软件的基本操作都不懂,不能胜任网页设计工作。公司因此怀疑李某的应聘材料。经查证得知,李某的自荐材料是虚构的,高中毕业后自考了计算机专业,但没有毕业。李某随后放弃学业,在社会上闲荡。李某提供的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的毕业证书也属伪造。公司因此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出了仲裁申请。张卫民:我注意到这个案例中的3个词汇。这3个词汇给我的启发很大。第一个是“自称自己完全符合招聘条件”中的“自称”,第二个是“公司当即决定录用李某”中的“当即”,第三个是“毕业证书也属伪造”中的“伪造”。前面两个词汇暴露了该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不足,从而导致了争议的发生。首先,企业录用员工时,不应该仅仅根据应聘人员的口头叙述作出判断,而应该加强对员工的背景调查,确认其口头叙述的真实性;其次,企业“当即”作出录用决定也是欠妥的,特别是对一个技术要求较高的员工,企业应当对其专业能力进行必要的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录用的决定;第三,“伪造”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关键,李某伪造毕业证书以达到被录用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采取欺诈手段建立的劳动关系应属无效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中,企业应当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张家平:我同意张经理的看法。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比解除劳动合同更容易得到支持。首先,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的法律内涵看,“解除”是建立在劳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由于员工存在过错而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出现了法定的事由,使已建立的劳动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存在欺诈行为,采取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其次,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各自不同的法律后果看,劳动合同解除后,对已经履行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追溯力,而劳动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已经履行过的权利、义务将失去合法的依据,从而产生权利返还的法律后果。贾富春: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无论是从劳动合同无效的角度还是从员工有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出发,企业都是胜算的。从“解除”角度讲,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就意味着企业承认劳动合同的存在和成立。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尝不可,但企业必须证明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简历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从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角度讲,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第(二)项“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合同也属无效。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因员工提供虚假材料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时,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员工主观上过错有多大;二是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如果企业是依据员工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录用决定,那么企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应当得到支持,反之,企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行为无法得到支持。但企业在举证时也应当认真考虑,比方说批评员工的欺诈行为,让员工检讨并签字,或者对员工履历进行调查。另外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企业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观点成立,则员工在工作期间拿到的劳动报酬丧失了法律依据,但企业需要支付合理的劳务费。如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支持,则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前获得的劳动报酬可获支持。如何界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案例2]张某系一家外资企业的职工。2005月9月的考勤中,张某迟到3次。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中“职工在一月内共计迟到3次或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企业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张某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张卫民: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的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职工在一个月内共计迟到3次或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应从3个方面考虑,一是这项规定是否合法,二是是否经过了民主程序,三是是否向员工公示。民主程序和向员工公示应该说比较好认定,企业负有举证责任。是否合法则应该慎重考虑。员工迟到肯定是违纪行为,但把员工一个月内迟到3次界定为严重违纪显然不够合理。张家平:很显然,把张某在一个月内迟到3次认定为严重违纪并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看,企业这种冷冰冰的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欠妥的。企业没有与员工充分沟通和及时批评教育,缺乏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艺术性。贾富春:对什么是严重违纪行为,《劳动法》并没有界定。但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严重违纪”行为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早已废止。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根据情节可以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可见,对违纪员工一般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渐进的方式处理。比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张某警告处分较为合理。如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则有失公允,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期”中违纪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案例3]王某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女职工。2005年10月,王某因多次违反工作纪律,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在此期间已经怀孕两个月,根据国家有关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外资企业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后经调查取证认为,王某被解除劳动合同时确实已怀孕,王某也确实在单位多次违反纪律。企业根据“职工如连续违纪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呢?张卫民:女职工“三期”一直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现在很多人都容易产生误区,认为女职工只要在“三期”就等于有了一个万能的“护身符”。因为现在通行的规定是,企业不能在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它的前提在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有没有触犯《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严重违纪行为,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案件中,我认为关键的地方在于企业规章制度这样的规定是否恰当,比如连续违纪是否就是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这不能一概而论。张家平:我同意张经理的观点。在这个案件中,企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冲突的,比如张经理提到的连续违纪与严重违纪的关系。在界定“严重”这个词时,我认为要考虑以下4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员工在此期间是否“连续违纪”。第二,如果是“连续违纪”,企业是否进行了教育,职工是否屡教不改。第三,员工的违纪行为到底给公司带来了多大的损失。第四,也是大家容易忽视的,这一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公示程序。这4点构成了判断是否达到法定“严重”界限的标准。企业根据“职工如连续违纪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缺乏这些标准就有些欠妥。贾富春:这个问题有两个要点需要我们掌握,其一,需要明确“三期”并非女职工的“尚方宝剑”。正如张经理所说,《劳动法》中不能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这一保护,实际上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条件的。条件就在于《劳动法》第25条:员工必须无过错,即不存在第25条规定的4种情形。其二,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本案中,企业规章制度的约定从表面上看确实是有理有据,实则并非合法。按照法律的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体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因此,我们在制定这一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应该注意精确的法律术语并在规章制度中细化。这样,发生纠纷时有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判断,从预防的角度也有利于员工把握自己行为的尺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会法制 2006-07-11出版第3594期作者:本报记者付忠擅自离职是职工违纪类型吗?问:擅自离职是职工违纪类型,不是单位对此问题的处理形式,这一说法有道理吗?答:擅自离职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方式,而不是违纪类型。擅自离职适用职工除名的规定。即职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过15天以上,单位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对其作出的处理。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会法制 2006-07-11出版第3594期作者:鲁志峰“钟点工”有权享受工伤待遇“钟点工”或“小时工”统称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近年来,“钟点工”已被人们接受和认可,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如何规范用人单位使用“钟点工”的行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其中的法律问题不可小视。[案情介绍]小琴2005年7月某大学艺术系毕业后,只身来到北方某城市准备边打工边复习考研。小琴很快应聘到甲、乙两个家政服务公司,做上门教授儿童学钢琴的“钟点工”。公司为小琴联系主户,小琴则按实际工作小时量领取报酬和交通补助。2005年11月下旬的一个周末,小琴受甲公司指派骑车做家教,路上被一辆外地货车刮倒。货车肇事后逃逸,小琴被路过的好心人送到医院。住院期间,小琴多次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支付医疗费用。但甲公司表示,公司仅仅提供中介服务,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结算出事当月的报酬,但不负责治疗费用。[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一、非全日制劳动中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别。判断甲公司是否应承担小琴工伤责任的关键是确定小琴与甲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甲公司具备《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同时,小琴是大学毕业生,不是在校勤工助学的学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小琴按甲公司的要求提供劳动,按时取酬,因此小琴与甲公司之间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即劳动关系而非中介服务关系。为将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与目前还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家庭或个人雇用区别开来,《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二、小琴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小琴受甲公司指派完成家教工作,往返途中与上下班无异。所以,小琴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甲公司拒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于法无据。三、劳动者享有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在选择非全日制就业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以使自己拥有可靠的维权依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并且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国劳动保障报社会法制 2006-07-11出版第3594期作者:陆伟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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