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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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和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和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程序和规定劳动合同是雇主和雇员之间为共同完成一定劳动目标而订立的协议。

而合同是有限期限的,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也可能在合同期限之前终止或解除。

本文将重点讨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的程序和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不需要进行其他程序。

2. 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10日内,共同办理劳动关系的变更手续。

3.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有权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4.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的期限。

具体通知期限也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劳动合同的解除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当一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如重大失职、盗窃公司财物等,对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先进行相应的调查和报告程序。

2.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雇主可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 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日期。

4. 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当雇主和雇员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补偿金额等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纠纷。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程序,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保护。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解除规定:1. 合同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期限和程序等。

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时,应按照约定进行解除。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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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摘要:1.劳动合同法第38条简介2.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3.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差异4.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5.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与注意事项正文: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这些情况包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无效等。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补偿标准为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然而,在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

这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规定,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

当然,如果劳动者因能力问题或单位经营原因被解雇,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实际劳动行为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需注意以下事项:1.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

2.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总之,了解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相关规定,有助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具体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还应当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比如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只有双方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当然,如果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条件,也就不存在就条件达成一致的问题。

(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过失性辞退形式。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及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预告辞退是指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预告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预告"是指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也可以发向劳动者支付与预告期间相等的补偿费的形式,取代预告通知。

预告辞退限于劳动者无过错,单一主客观条件变化,劳订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劳动法》规定预告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下列情况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以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39条和40条

劳动合同39条和40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这两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进行详细解读,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和劳动者条件进行选拔。

如果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既包括劳动者本身的素质和能力不符合要求,也包括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不真实。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范,劳动者应当遵守。

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违反,一般是指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情节严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忠实于用人单位,不得营私舞弊。

如果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和重大损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免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

如果劳动者违反此规定,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2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2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精选2篇(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是指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和流程进行研究。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则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之一。

在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 解除的权力和条件: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来源、限制条件和解除的合理性要求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滥用解除权力。

2. 解除的程序和通知:研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通知的要求。

例如,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是否需要书面通知等等。

这些程序和通知要求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损害赔偿和补偿: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和补偿。

例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提供其他的帮助和支持。

4. 监督和救济机制: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例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不满意时,是否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等途径进行救济。

通过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帮助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精选2篇(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判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条款:首先需要查看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对单方解除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合同中应当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和程序。

2. 法定解除情形: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致使用人单位重大损害;员工严重失职,落从岗位迟到早退旷工逃工罢工或者拒不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经过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员工辞工的法律规定(3篇)

员工辞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员工辞工,即员工主动离职,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现象。

在我国,员工辞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将围绕员工辞工的法律规定,从辞职权、辞职程序、经济补偿、违法辞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辞职权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辞职权行使条件(1)劳动者具备辞职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享有辞职权。

(2)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3)劳动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辞职程序1. 提前通知劳动者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 书面辞职报告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职原因、辞职日期等。

3. 用人单位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辞职报告后,应当确认辞职报告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4. 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在辞职通知期届满后,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四、经济补偿1.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标准(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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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1、因劳动者有过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贯彻意见》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数量界限,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不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累计在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裁定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对依照刑法处以管制者、宣告缓刑者,以及被免予刑事处罚者,虽然立法规定可以辞退,而在实践中,一般都未予辞退。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仍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由,并且,保留其劳动关系更有利本人改造。

(5)被劳动教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惩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

2、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辞退,同时应依《补偿办法》第七条之规给予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如果这类客观条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才出现其他情况,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之债的一种,其履行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我国《劳动法》于本条时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的确立,目的在于追求劳动关系上的公平与正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情势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情势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情势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终止之前;情势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具备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外,还应依据《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因经济性裁员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裁员,即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辞退部分劳动者,以缩减劳动者人数的行为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它是预告辞退和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市场经济的变化或企业自身经营的经营常使用人单位需要裁减职工。 允许用人单位裁员是为了保护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渡过难关,在将来能有一个大的发展。裁员具有不可避免性,但裁员涉及大批劳动者的利益,更涉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对企业经济裁员既允许又从严限制。在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被限定为两种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法律规定这个整顿期间是为了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扭转亏损局面,在整顿过程中, 为了预防破产,缩小开支范围,必然要对剩余劳动力进行裁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应遵循的程序 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的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普遍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短期内大量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立法对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性裁员须按下列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先向工会和职工进行预先通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考虑工人和工会的意见。预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职工事先准备,在30日的期限内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员而失业。

其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有员经济补偿办法。再次,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再次,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使劳动部门能够有时间对用人单位的裁减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裁员条件或事先未向工会或职工进行通知,劳动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员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最后,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文书。为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人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情况。 对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有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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