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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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具体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的)生产(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气瓶充装)、监管等单位,以及承揽同煤集团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梯维护保养等施工单位。

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含具有“煤安”标志和矿山专用防爆要求在地面厂房安装属井下系统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等不适用本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选购、生产、监检第四条特种设备选型、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确保所选设备安全性、适用性和经济性及节能环保性能。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重大修理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到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将告知书以及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人员资格证等相关资料报备到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第六条施工单位履行告知程序后,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在施工前应组织做以下检查:(一)特种设备安装、移装: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施工材料、元件配件、与特种设备相关建筑物、附属设施和安全距离、施工工艺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要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二、安全责任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负总责,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管理机构或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具备独立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备、工具、资料等。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包括特种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保养规定等内容,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三、安全管理措施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记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维修保养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要求,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1.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要求整改。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政府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六、附则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公布安全管理规定,提高广大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知晓度。

以上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希望能够对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提供帮助,有效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确保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监管。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规则,建立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规程使用特种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使用特种设备的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按照其使用特性、危险性、专业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分类,分为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几类。

第九条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应当申请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并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起重机械、起重运输车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经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装验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使用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持有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规程操作特种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违规使用特种设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故障、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第六条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规定,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维修规定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资格,并按照维修资格范围进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统计和分析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是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购买、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检测,有效的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应当及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特殊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特殊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设备是指在特定环境中起特定作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燃气设施等。

第三条特殊设备的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规范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检查和使用。

第二章设计制造和安装第四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确保特殊设备具备安全可靠的功能。

第五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殊设备的计算、选材、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检查,确保特殊设备符合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严格按照设计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要求进行安装,并进行必要的试运行和调试,确保特殊设备的安装质量。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做好工程质量验收。

第八条设计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改造维修和检验第九条特殊设备的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设计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特殊设备的维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单位负责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维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一条特殊设备的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周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特殊设备的检验应当包括安全附件、设备本体、控制系统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单位、安装单位、维修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殊设备的改造、维修和检验工作的质量可控。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地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对问题单位进行纠正和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

二使用与管理第三条必须要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四条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之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明显的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条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六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之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八条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九条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转。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共留底存档备查。

第十条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采取科学、规范、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实施安全检验、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制造第七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其安全性能和可靠性。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设计、制造,保证其设计定型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设立质量管理机构,明确质量管理责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安全要求纳入设计和制造中。

第十一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有关部位、系统进行技术评审和试验研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性能进行标识,提供技术资料,使使用单位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等要求。

第十三条设计、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等环节进行记录,并保存一定时间。

第三章安装改造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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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规定
QG安全030-08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设施)管理,预防和减少不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安全风险,提高设备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明确管理职责,加强特种设备管理。

(一)生产部部长对特种设备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特种设备技术员应制定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保养点检表,明确操作、使用、保养设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三)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同时,需将设备台帐电子文档、年度检测报告复印件上报技安环保部备案。

(四)依据特种设备使用要求,特种设备技术员应于每年12月31前制定下一年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五)技安环保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点检表,每月进行一次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条加强对特种设备各环节安全控制的措施。

(一)采购与安装环节的控制
(1)采购部门采购特种设备前应对设备生产单位进行资质、设备质
量、价格等情况进行调研,确保购买产品质量。

(2)必须找有特种设备安装安全资格的单位从事安装工作。

(3)设备安装调试经过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与运行环节的控制
(1)生产部应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对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运行及运行记录情况,按照设备保养点检表,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

(2)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点检表,使用时必须每天对运行中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确认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时,方可操作使用设备。

(3)设备操作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的保养点检表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生产部处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故障情况的处理流程:故障报修、生产部组织维修、故障排除操作者验收签字。

(一)操作者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故障)后,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应于故障发生半小时内向生产部上交请修报告。

(二)生产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维修人员落实维修计划(措施),进行维修工作。

(三)对于能自行处理的故障,应于48小时内完成维修任务,故障排
除后经操作者试车,确认故障排除后进行验收签字。

(四)对不能自行处理的故障,生产部应于当日内上报设备厂外维修计划,经主管厂领导批准后,及时落实抢修工作。

第六条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技安环保部应协助人力资源部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做好定期外部专业培训取证(复审)工作,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由技安环保部负责监督实施,在本制度执行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进行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第六条各项规定的每次处罚责任人和主要领导各500元。

(二)违反第四条、第五条各项规定未造成设备损坏和不安全事故的每次处罚操作者200元;造成设备损坏和不安全事故的,生产部、技安环保部应于事故发生当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依据事故评估情况,责任者按损失比例承担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制度由部负责实施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日期起执行。

附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点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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