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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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 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 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一章 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 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 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 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 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 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 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 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 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 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 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 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 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 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 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月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8月起实施
改委 “ 2 01 5 年 服 务 业 发 展 引 导 资 海 、 福 建 等 1 0 家 公 司 组 成 项 目 工 作 金”1 4 8 0 万元 支持 。
组 ,以 “ 中 检 集 团全 球 商 品 溯 源 平
组 的 工 作 方 式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 结 合 目前 国 家 力 推 的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大 背 景 ,用 创 新 思 维 整 合 各 方 资 源 、
为保 障经 济 运行 、加强 质量 安全 、
推 动 科 技 进 步 、服 务 产 业 发 展 、
令 的 宣 贯 工 作 ; 依 法 规 范 , 开 展 好 加 强 对 其 监 督 管 理 。 新 制 度 下 的 资 质 认 定 工 作 ; 强 化 监
中检集团溯源平台建设项 目获 “ 服务业 发展 引导资金’ ’支持
2 0 1 5 年 国 家 服 务 业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计 关 专 家 的 好 评 ,并 顺 利 通 过 了 国 家 划 ,及 时组 织 申报 工作 。 由 中检集 发 改委 的审批 。
求 达 成 政 府 、企 业 、 第 三 方 机 构 多
赢 的 局 面 。. . . 《 质量与认证 》2 0 1 5・ 8 I 6 9
近 日 , 由 中 检 集 团 公 司 组 织 团 王 虹 副 总 裁 担 任 项 目负 责 人 , 中 申报 的 “ 基 于 检 验 检 测 技 术 服 务 检 集 团规 划 发 展 部 、 财 务 部 、 法 律 的 全 球 商 品 溯 源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为 稳 妥 推 进 该 项 目的 实 施 ,王 虹 副 总 裁 组 织 集 团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专
为 争 取 政 府 财 政 支 持 拓 展 集 团 台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了 申报 。 经 各 方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1 2 3
提高认证机构和人员素质
通过实施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认 证机构和人员的素质,提升认证行业的整体水平 。
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条件、认可 程序和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 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增强消费者信心
通过实施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让消费者更加 信任认证机构和认证结果,从而增强消费者信心 。
结语
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 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 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机关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 料进行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其实施 行政许可所需具备的条件的审核 认定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及时 办理。
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 政机关实施资质认定活动的监督 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 为。
、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许可所需具备的条件的审核
认定活动。
结语
01
02
03
管理原则
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合法、 公正、公开、便民、高效 的原则。
制定依据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
实施主体
资质认定的实施主体是法 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织。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述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及效果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挑战与对策 •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未来展望 • 结语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在规范市场秩序、提 高企业素质、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在办法的有效期内,所有相关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 按照要求申请资质认定。对于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行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THANKS
感谢观看
管理机构职责
制定资质认定规则和程序
审核和批准资质申请
监督和检查资质保持情况
处理资质认定相关的投诉 和纠纷
明确资质认定的标准、流程、申请材料等 要求。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 根据评审结果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持证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确保其继续保持资质要求的条件。
对涉及资质认定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 理,维护资质认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6 附则
办法的解释权
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认证认可监督管 理部门所有。
解释方式: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 正式文件、解释性通知、问答等方式进行解释, 并在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
解释内容: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 的条款、术语、定义等进行解释,以确保本办法 的正确理解和实施。
透明公开
资质认定的标准、程序和结 果应公开透明,使申请者能 够清楚了解认定的要求和流 程。
科学规范
资质认定应基于科学的方法 和规范的标准进行,确保评 估结果客观准确,反映申请 者的真实能力和条件。
严谨监督
对资质认定的过程和结果应 进行严谨的监督,防止弄虚 作假和徇私舞弊,确保认定 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复核和申诉
复核申请
对于未通过资质认定的申请者,可以申请复 核。复核将对初次认定过程中的疏漏或错误 进行审查。
申诉渠道
申请者如对资质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式渠 道提出申诉,申诉材料应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证据 。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办理流程80天 行政20天
9种技术评审的行为
8项监督管理职责
CMA
17种机构的从业行为
18种行政处罚行为
9种注销/撤销证书方式
(一)概 念 术 语
主要介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两个概念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一般行为规定
1、评审组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具评审结论。 2、对存在不符合项的机构,限期在30个工作日
完成整改。 3、评审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机构
存在违法行为。
禁止行为规定
4、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和时间要求; 5、对同一机构开展咨询和评审; 6、与评审结果有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性、未回避的; 7、透漏国家、商业、技术秘密的; 8、向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9、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评审结论。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社会共治,建立机构诚信档案、 分类监管。资质认定信息公开,
建立告诫制度、开展能力验证。
二 163号令的主要内容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5 监管能力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需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具 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确保检验 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 理水平,能够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检验检测 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检测工 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03
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涉嫌出具虚假 检验检测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警告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检验检测机构 ,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认定证书变更、注销手续,逾 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主要内容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3
意义
通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技
术和管理水平,促进检验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
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
0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 申请和审批
申请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
审批与颁证
技术评审通过后,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审批,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资质认定证书的变更
变更申请
检验检测机构如需变更资质认定 证书的信息,需向国家认证监管 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上相关 证明文件。
变更审查
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对变更申请进 行审查,核实变更内容的真实性 、合法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引言:检验检测机构在保障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保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结果,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概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保证其提供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将从制度建设、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评价和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正文内容:一、制度建设1.建立完善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包括机构设立、组织结构、人员编制等方面的规定。

2.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资质认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确保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认定标准1.制定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包括技术能力、设备条件、实施程序等方面的要求。

2.建立评价机制,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综合实力进行综合评估。

三、认定程序1.明确资质认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的要求、评审环节及流程等。

2.规范评审过程,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3.建立违规行为的查处机制,对不符合资质要求和行为不端的机构进行处罚。

四、认定评价1.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包括对机构绩效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

2.对已认定机构进行定期的评价和复审,确保其维持和提升资质水平。

3.鼓励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和质量改进,提高其竞争力和信誉度。

五、监督管理1.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监督机构和监管机制。

2.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包括设备使用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核。

3.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消费者或相关方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总结: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确保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规范的认定程序、综合的认定评价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和服务质量,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是指适用于企业、机构和个人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定,以确保符合特定条件的个人或组织具备某项专业能力或资格。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例如教育、医疗、金融、工程、体育等等。

在实践中,它对于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创新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如下特点:一、权威性和公正性。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定认定标准和程序,并由指定的权威机构或专业机构来进行资质认定工作。

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具备独立、公正、透明的特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得有私相授受、拒不认证或不公正评定等问题的出现。

二、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资质认定标准应该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和标准统一性,并以符合实际需要、便于操作和快速反应为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根据特殊要求、行业特点,对认定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不同行业和领域的需求。

三、周期性和监督性。

资质认定是一个动态过程,资质认定机构应该对已经获得认证单位进行定期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它们一直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格。

同时,认定机构也应该及时发布新的认定标准和要求,随时调整和完善认证工作。

四、可信度和公众认可度。

资质认定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考虑所出发的,因此认定机构应该加强对外宣传,提高公众认可度和可信度。

此外,资质认定结果也应该反映在公众信息发布中,以提高社会调查和监测的效力。

在实践中,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应遵循如下原则:一、透明公开原则。

认定机构应该公开认定标准、认证程序和认证结果,以确保公正、透明、公开的认证过程。

同时,认定机构应该公开机构组织、专业人员队伍和业务规范等信息,以保障认证机构的公信力和评价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干涉最小原则。

认证机构应该在法律、政策和行业规定范围内开展资质认证工作,不得超越职权,干预和影响认证结果。

同时,认证机构应该尊重和保护被认证单位和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请和认证信息的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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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业规范增加了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的规定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规 定 增加了检验检测机构上报年度报告、统计信 息的内容
• (四)监管措施强化了 建立了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 建立完善了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了告诫制度 建立了能力验证或者比对制度 增加了法律责任制度
事业法人
依法设置,具有政府编办批文、机构 代码证书等
• 机构主体类型
授权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
法人(法律实体)授权的检测机构,授权法 人是行政事业法人单位
依法成立,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组织机 构代码等
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民 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 检验检测机构 的其他组织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 予以公布。 • 第七条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 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 第八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 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主体)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场所与环境)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检验检测仪器 设备)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 体系;(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行业领域 特殊条件)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 交通 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含食品添加剂)
质检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 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 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 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 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统称。

单一检验的机构、单一检测的机构、检验+检测的机构
• 1、检验,是一种符合性判断。是通过对产品、过程、服务或安装的审查, 或对相关设计的审查,确定与特定要求的符合性,或在专业判断的基础 上,确定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
共7章5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 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 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
组织进行
可以内校、外校或内校与外校结合
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 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实施强制检定
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 用前进行
• 第四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
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
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国家认监委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 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
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 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 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畴范围的机构。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检验 检测的资质认定工作。
私营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其他(如司法鉴定机构、军工
实验室)
• 2.人员条件

具有满足检验检测项目和数量技术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检验检测人
质量负责人 内部审查人
监督人员
3.工作场所与工作环境
固定工作场所和环境,满足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可租赁有合同 、满足证书有效期
资质认定
取消了外资检验检测 机构申请的限制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 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
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二)许可简化规范了
延长了证书有效期
许可简 化规范
简化了技术评审程 序和内容
规范和明确了许可时 限、技术评审时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第一章 总则(7条)(目的依据对象范围管理体制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8条)(申请)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6条)(评审)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规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8条)(黄牌) 第六章 法律责任(7条)(红牌) 第七章 附则(3条)(收费解释施行时间)
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 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
• 2、检测,是确定特性的一项活动。是按照程序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 或多个特性的活动。检测主要适用于材料、产品或过程。
• 本办法所指的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广义概念,它不仅包括检验机构、 检测机构(即通常所称的检测实验室),还包括医学实验室、司法鉴定 机构、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生物安全实验室等。
•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办法》的宣贯培训
2019年5月15日
163号令修订的亮点有哪些? “四个了”化规范了
从业规范增加了
监管措施强化了
(一)准入条件放宽了
资质认定的对象由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 调整为检验检测机

凡是依法成立并能 够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性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均可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 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 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 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 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 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审议公布: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监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总局86号令)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5)管理评审,修定不适用的制度措施,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行特 业殊 评要 审求
6.行业特殊条件
食品安全法: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检验机构补充要求 道路交通法:机动车安检机构补充要求 生物、医学、司法实验室评审补充要求 公安部门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 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 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 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增加了“技术评审 管理”一章
资质认定部门受理申请后,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 外,4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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