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 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向资质认定部 门上报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 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等内容的年度报告, 以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 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 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 性负责。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 施行。
局长
2015年4月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 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 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 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 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 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 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 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 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 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 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促进其规范、科学、公正的检验检测活动,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相关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有关人员。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类型和范围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二)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认可。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应当涵盖下列内容:(一)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二)人员素质和组织管理水平;(三)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四)检验检测机构在质检领域内的专业应用能力和经验。
第三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授权或者依法设立,并依照一定的周期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资质认定过程的监管,确保更好地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七条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和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配备在本领域具有一定资历的专家组成资质认定委员会,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的专业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条件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应当依照像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的准入和退出规定。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质认定机构的现场审核和评估。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包括:(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有相应的机构;(二)拥有合用于进行检验检测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拥有技术与管理水平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四)建立和实施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执行技术标准,能够保证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五)填报有关统计资料,参加有关统计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技术水平,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机构、实验室等。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科学技术先进性原则,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认定管理能力的机构承担,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资质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注重对人员的素质要求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据审查、评估、复核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确保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资质认定的程序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资质认定:申请人应当向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支付认定费用。
二、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三、现场核查:资质认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四、技术评审: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就申请人提交的技术文件及验证测试结果进行评审。
五、审核结果公告:资质认定机构应当根据审核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资质认定证书。
第十条资质认定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届满后,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五章附则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附件三:资质认定费用标准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的资质审核和认定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文档模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和信誉度,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依法确保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请求权、救济权。
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公示认定结果,并建立查询机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具体内容及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对不同类型的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功能和业务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制定不同的资质认定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技术文件和材料,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资质认定审核。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定期进行资质核查。
第二章 资质认定申请第十一条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材料:(详细申请材料)......【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核标准附件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样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法律,用于规范和保障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管理办法,用于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规定。
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申请人数量较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繁重。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认定的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资格认定的审查与评定第四章资格认定的结果及效力第五章资格认定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的认定管理,保障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所有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及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并申请资质认定的相关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七章附则】...【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格2. 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细则3. 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4. 资格认定监督检查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检验检测机构:指依法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包括实验室、测试机构等。
2. 资质认定:指通过审查和评定,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授权。
3. 审查与评定:指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定和判定。
4. 监督和管理:指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工作。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质认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解决办法:在受理申请时,要向申请机构明确提出要求,并持续跟进,确保申请材料的准确和完整性。
2.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审查与评定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存在争议。
解决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制定的标准科学合理,并注重透明公正。
3. 可能遇到的困难:资格认定结果通知书模板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解决办法:制定标准化的通知书模板,确保结果通知书的内容准确、明确,并加强对模板的统一管理和使用。
4. 可能遇到的困难:对已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不到位。
解决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强与认定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总则 • 资质认定 • 资质管理 • 监督与考核 • 附则
01
总则
制定目的
规范资质认定工作 提高资质认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作的质量和水平
提升资质认定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涉及公共利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 需要进行资质认定的活动。
、技术装备等。
行业要求
03
不同行业需要不同的资质认定,例如建筑业需要建筑业企业资
质,医疗器械生产需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
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照。
资质申请表
根据不同行业和资质等级的要求, 填写相应的资质申请表。
专业人员资料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 称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
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以确保对获证组织 的全面监督。
年度考核制度
01 02
定义和目的
年度考核制度是对资质认定获证组织在每年度末实施的考核程序,旨 在评估获证组织在上一年度内的资质认定条件符合程度和质量管理水 平。
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制度包括对获证组织的资质认定条件、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检测/校准活动、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03
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制度规定了自查报告、材料审核、现场评审等多种考核方式
,以确保对获证组织的全面考核。
不合格处理与处罚
不合格处理
当监督检查或年度考核发现获证组织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时,监管部门应责 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于整改不力的获证组织,监 管部门可以暂停或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 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
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
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其检验检测的样品进行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送检的,其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
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标注分包情况。
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
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第三十四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