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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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全社会的利益。

第二章申报认定条件第三条申报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能够准确、可靠、客观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二)具备开展相应领域检验检测工作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三)具备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障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四)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

第三章设立认定及认定办法第四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由国务院设立的认定机构进行,认定机构由国务院同意的部门具体指定,认定办法由认定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认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认定委员会,审批、核定认定申请,保证遵守公开、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认定办法应当规定认定程序、认定类别、认定标准、申请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七条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认定类别和认定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按照质量保障体系、管理制度等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认定机构应当对认定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可以对认定资格进行撤销或者吊销。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或者受权机构不得向未经认定的机构颁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其他与本办法有关的问题,由国务院认定机构给出解释。

简要注释如下:1. 本办法旨在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障国家及社会的利益。

2. 申报认定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相应领域的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具备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未被吊销或者撤销检验检测资质等。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提升测绘行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测绘机构和测绘人员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测绘资质分为测绘机构资质和测绘人员资质两类。

第四条测绘机构应当具备法定代表人具备测绘专业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具有一定规模和合理的组织结构,并具备必要的测绘设备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测绘机构按照业务类型分为测绘工程类、测绘规划设计类、测量类、地理信息类等不同类别,分别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六条测绘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学校测绘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与测绘工作相适应的学历,具备相关职称或者职业资格,并通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合格。

第七条测绘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技术工四个级别,分别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测绘资质证书具有一定有效期限,资质证书到期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延期手续。

第二章测绘机构资质管理第九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十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第十一条申请测绘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提交。

第十二条测绘机构资质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后,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测绘机构资质证书应当采用统一的格式,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测绘机构资质证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涂改、伪造或者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测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级别从事相应的测绘工作,不得超越所取得的资质范围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测绘人员资质管理第十六条申请测绘人员资质的个人应当具备相关的学历和职称要求,并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资格考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测绘行业的发展,提升测绘工程质量,加强对测绘单位及个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测绘工程的单位及个人,包括测绘勘察、设计、测量、监理、检测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测绘行业应按照“诚信为本、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开展业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测绘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对测绘单位及个人实行测绘资质认定制度,并实行等级划分管理。

第二章测绘资质的分类和认定第五条测绘单位及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测绘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方可进行相关业务。

第六条测绘资质分为测绘单位资质和测绘个人资质两种。

第七条测绘单位资质认定应当按照听证、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测绘个人资质认定应当按照考试、评审、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业务,不得擅自处理资质外的业务。

第十条测绘单位和个人的资质等级应当设定有效期限,过期未换证或者未通过复审而终止的,不得继续从事相关业务。

第三章测绘资质的管理第十一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测绘行业标准,尊重职业道德,保证工作质量和安全,发扬诚信精神。

第十二条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各项业务,不得擅自增设资质等级以外业务。

第十三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规范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定期组织自查和内审,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组织技能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能力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五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与业务相关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使用合格的测量仪器设备和材料。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业务报告,实施信用管理。

第四章测绘资质的评定第十七条测绘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并配合检查和评估工作的开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

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本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保障设计质量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申请、评审、使用和监督检查等环节。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单位设计资质申请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材料,并接受资质评审的组织进行评定。

第四条单位设计资质使用期限应当按规定进行管理,并及时办理续展手续。

第五条单位设计资质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资质使用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资质管理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于违反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给予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本办法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并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设计资质的管理是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并始终保持其合法有效。

在资质管理过程中,设计单位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切实履行资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为了提高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资质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加强对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检查。

同时,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设计资质管理最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落实。

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还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统筹安排资质管理工作,要求全体员工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保证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在设计资质管理工作中,设计单位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知识更新,加强对设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并执行资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资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注册资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需要注册资质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注册资质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注册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二章注册资质的申请第四条申请注册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五条申请注册资质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接受资格审查;(三)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四)获得注册资质证书。

第三章注册资质的审查第六条注册资质的审查应由专门的审查机构负责,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标准;(三)申请人的注册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批准注册资质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注册资质的有效期和变更第八条注册资质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自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持有注册资质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册信息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注册资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有关管理部门应对注册资质的持有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注册资质的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注册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主管部门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实施日期]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框架,具体的注册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应根据实际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组织需求来制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最新
七、资质的监督管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
1.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应积极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企业资质相关资料。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存在不符合资质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公开企业财务状况、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查询。
十、争议处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如对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2.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纠纷解决
1.鼓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纠纷解决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3.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协助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纠纷。
2.物业管理企业应关注行业发展趋势,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办法旨在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升物业服务水平。通过明确资质等级、申请与审批流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同时,鼓励企业加强人员培训、国际合作与交流、应急管理,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并通过政策支持促进行业发展,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资质管理机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资质发证、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一级资质为最高级别,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一)一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大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二)二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中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三)三级资质:符合国家规定的三级资质标准,具有承担小型工程的能力和经验。

四、资质审查要求(一)资质审查材料1.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2. 企业注册资本证明;3. 企业经营范围;4.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授权书;5. 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明;6.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7.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用合同等材料。

(二)资质审查程序1. 企业提交资质审查申请;2. 资质管理机构受理申请,组织审核资料;3.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4. 根据审查情况进行评定,并出具资质证书。

五、资质管理(一)资质变更1. 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动需要申请资质变更;2. 资质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核。

(二)资质升级1. 企业发展壮大,需要提升资质等级时,可申请资质升级;2. 资质升级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资质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三)资质维护1. 企业在使用期限内需及时更新资质证书;2. 如发生与资质相关的重大事项,需及时向资质管理机构报告。

六、资质管理监督(一)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合资质管理机构进行资质审核、资质变更、资质升级等工作;(三)对于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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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及相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级关于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资质管理部及职责
公司设企业资质、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简称“资质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企业资质、各类建造师注册、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管理等相关事宜,其职责范围如下:
1、负责公司相关资质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资质增项、升级、变更、注销和资质年检等事项。

2、负责各类建造师的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销和重新注册,证章、档案管理及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使用费管理等事项。

3、负责公司各类职称人员的相关证件的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书的档案管理,包括证书变更、延续、注销和年检等事项。

5、协助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证书保管,负责证书申报、变更、注销和延续等事项。

二、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资质申报所需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和有关票据(含社会保险)等。

2、公司招投标管理部、房地产开发部负责提供相关资质申报所需的工程业绩资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主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等)。

3、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确定、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年检及教育培训等事项。

4、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三、资质及相关证书使用程序
1、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后,招投标管理部应及时向资质管理部提供招标文件中涉及资质及证书清单复印件一份,资质管理部根据工程招标需要人员的资质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该项目人选,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及时将确定人员资质向招投标管理部提供复印件一份。

2、项目投标过程中或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施工现场需要查看资质原件时,需提前3日向资质管理部说明情况,届时由资质管理部专职人员携带证书原件到现场,验证完毕后将资质原件带回。

3、遇特殊情况急用,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请示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公司主要负责人告知资质管理部,资质管理部凭使用单位出具的说明(包括请示哪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提供,办理登记手续,用后及时归还。

四、资质及相关证书外借相关规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规定要求,公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含复印件)原则上不外借。

遇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署文字说明,由资质管理部负责办理外借相关手续。

五、建造师及各类证书使用相关规定
公司外聘兼职各类注册建造师证书原则上仅用于公司申报资质、升级、年检等使用,不参与招投标,不具体担任项目经理。

因工作需要确需担任项目经理的,公司与建造师本人签订劳务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时间、责任分担、费用给付办法等),协议报资质管理部备案,资质管理部按劳务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手续。

如建造师系公司内部员工,证书用于招投标或担任项目经理的,公司也需与本人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报资质管理部备案,资质管理部按劳务协议约定办理相关费用支付手续。

其它证书使用参照本条款执行。

六、其他
1、为了便于项目投招标管理工作,遇企业资质变更、增项、升级及其他各类相关证书的变更时,资质管理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资质复印件提供给投招标管理部门一份,以便投招标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公司的资质及其他各类证书情况。

2、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未尽事宜有资质管理部负责解释。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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