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16年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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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伤补贴标准表

黑龙江工伤补贴标准表

黑龙江工伤补贴标准表工伤补贴是指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者或其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黑龙江省对工伤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黑龙江工伤补贴标准表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补贴的对象工伤补贴的对象包括工伤职工及其家属。

工伤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鉴定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劳动者。

家属是指工伤职工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扶养的人员。

二、工伤补贴的标准1. 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每月补贴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2)二级伤残:每月补贴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3)三级伤残:每月补贴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4)四级伤残:每月补贴金为伤残职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 死亡的工伤职工对于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工伤职工,其家属可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具体标准如下:(1)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倍标准支付。

(2)抚恤金: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至60%不等标准支付给工伤职工的配偶和子女。

三、其他补贴除了上述的工伤补贴标准外,黑龙江省还规定了一些其他补贴,如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补贴、康复费用补贴等。

这些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条件也都有明确规定,以满足工伤职工在伤病期间的生活和康复需求。

总之,黑龙江工伤补贴标准表对于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经济补偿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能够了解相关政策,依法享受工伤补贴,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工伤赔偿制度,以保障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规定。

二、工伤认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工作场所发生的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2.导致劳动者受伤或患病;3.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有因果关系。

三、工伤赔偿范围及标准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根据医疗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进行报销。

2.工伤护理费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护理费,具体比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3.工伤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不同补助金的金额,伤残等级越高,补助金额越高。

4.工亡抚恤金对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的家属,发放工亡抚恤金,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确定。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而取得一级或二级伤残鉴定证书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确定。

四、工伤赔偿计算方法1.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实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工伤护理费工伤护理费=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工伤护理费比例。

3.工伤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工伤伤残补助金比例。

4.工亡抚恤金工亡抚恤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工亡抚恤金比例。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比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用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

2.工亡抚恤金:指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按照一定比例获得的经济补偿。

3.伤残等级:根据劳动者受伤或患病后的身体残疾程度进行的等级划分。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1]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1]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黑龙江省内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和申请流程等内容。

2. 适用范围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黑龙江省境内发生的劳动者因从事劳动活动而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或患病;- 务工期间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

3. 赔偿项目及金额a) 医疗费:根据实际医药费支出进行全额报销。

b) 残疾补助金:按残障程度分为一至十级,并依据相应比例支付月度补贴。

具体数额可参考《中国人民国务院令第590号》中相关规定。

c) 抚恤金:对于职业性肺尘埃沉着引起白手指(趾)厦门证明材料鉲取后不滞留问题;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特别行业产生丧失全部功能能力被认定为二级以上重大灰指甲的,按照一次性支付30个月补助金标准给予赔偿。

d) 丧葬费:根据实际支出报销合理费用,并以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10倍为上限。

4. 赔偿计算方法a) 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待遇:- 如果职工在岗,则享受其正常工作时间下的平均日或者小时工资;- 如因治疗需要停止劳动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生活抚养费、交通津贴等福利待遇;b) 动态调整基本低保线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 申请流程a)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并寻求帮助;b)就诊医院开具《黑龙江省外来务农人员意外伤害门急诊记录表》(以下简称“门急诊记录表”),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c)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如联系明、户口本复印件等,并填写相应的赔偿申请书。

6. 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是指从业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事故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

- 动态调整基本低保线:根据国家政策及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7. 附件- 黑龙江省外来务农人员意外伤害门急诊记录表。

黑龙江工伤赔偿4级

黑龙江工伤赔偿4级

黑龙江工伤赔偿4级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黑龙江工伤赔偿4级有以下内容: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工伤程度,工伤等级为4级,工伤赔偿金包括两部分:一是待遇补助金,根据职工在事故前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每月支付70%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来计算。

1. 待遇补助金:工伤赔偿金的待遇补助金部分为受害职工在事故前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

例如,如果受害职工的平均工资为5000元/月,那么待遇补助金为3500元/月。

2. 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等级为4级的职工,如果伤残程度达到10%以上,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来计算伤残补助金。

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生活费标准 +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比例。

(1)基本生活费标准:基本生活费标准是指每月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的1.2倍。

以黑龙江省2019年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为例,每月为1440元,那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728元。

(2)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4级工伤伤残津贴的比例为35%,即1728元×35% = 604.8元。

(3)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比例:根据工伤等级,工伤赔偿金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比例也不同。

对于4级工伤,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比例为12个月基本工资的10%。

综上所述,对于黑龙江工伤赔偿4级的职工,工伤赔偿金包括待遇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两部分。

待遇补助金按照受害职工在事故前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70%计算;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程度和工伤等级计算,包括基本生活费标准和伤残津贴的计算,再乘以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比例。

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职工的工资情况和伤残程度来具体计算。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受害的工人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而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详细介绍黑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

首先,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受害的工人支付医疗费。

黑龙江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的交通费。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的交通费。

其次,黑龙江省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标准。

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

工伤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程度来确定。

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支付期限为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但不得低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最后,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黑龙江省规定,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来确定。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支付期限为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但不得低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相对完善的,能够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赔偿。

希望黑龙江省的工伤赔偿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黑龙江工伤赔偿

黑龙江工伤赔偿

黑龙江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或工作环境导致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或发生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黑龙江省对工伤赔偿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全国范围基本一致。

下面我们就黑龙江省工伤赔偿进行详细介绍。

一、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及其相关规定,黑龙江省确定的工伤赔偿标准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按月领取工伤补助金;伤残的劳动者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的发放;死亡的劳动者由其单位按一定比例发放丧葬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失劳动力补助金等。

二、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标准1. 工伤补助金工伤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项经济补助,根据工伤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基数来确定。

黑龙江省工伤职工的工伤补助金标准如下:(1)伤工:伤工者工伤补助金按伤工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支付。

伤工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暂时性身体功能障碍,但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恢复劳动能力的情况;(2)伤残:伤残工伤补助金按伤残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60%支付。

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永久限制或失去体肢或功能障碍的情况;(3)因工死亡:因工死亡,其工伤补助金按伤工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50%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金额是根据伤残程度和劳动者的工资基数来确定的。

黑龙江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按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的48倍支付;(2)二级伤残:按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的41倍支付;(3)三级伤残:按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4倍支付;(4)四级伤残:按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7倍支付;(5)五级伤残:按伤残发生前一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支付。

3. 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单位按照伤工发生前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20倍给予丧葬费。

三、黑龙江省工伤赔偿的申请流程1. 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责任方及时带伤者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将事故情况报告用人单位。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下面将对黑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伤赔偿标准的适用范围黑龙江省的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在本省工作岗位上发生工伤的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劳动者以及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等。

二、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1. 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报销比例为100%。

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进行住院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为100%。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级别。

具体标准如下:特大型:30万元大型:20万元中型:10万元小型:2万元上述标准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内工伤发生后需要卧床治疗达6个月以上的职工。

3. 护理费:工伤职工因工伤需要住院治疗,鉴定为一级护理或二级护理的,按照每日100元和每日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补助。

护理期限按照医疗机构的鉴定结果计算。

4.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比例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伤残津贴分为十档,具体标准如下:1-3级:按月发放320元4-6级:按月发放420元7-10级:按月发放520元5. 丧葬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具体标准为人均6000元。

6. 残疾人辅助器具费:根据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和实际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残疾人辅助器具费补助。

7. 康复费: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费。

康复费用包括康复治疗费、假肢或矫形器材费以及交通费等。

以上是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适用。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按照流程办理工伤认定和赔偿手续,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东北三省工伤赔偿标准(黑龙江、吉林、辽宁)

【社会保险】东北三省工伤赔偿标准(黑龙江、吉林、辽宁)

2016年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2016年黑龙江工伤赔偿内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6个月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4个月(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30个月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25个月(四)伤残津贴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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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工伤赔偿标准
2016年黑龙江工伤赔偿内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6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14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30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离岗前本人工资×25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8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6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黑龙江标准)
1、七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20个月
2、八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5个月
3、九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10个月
4、十级伤残=离岗前本人工资×5个月
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
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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