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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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 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 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34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借款利息扣除 的相关规定。15号公告中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 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由此公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 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 扣除。 2、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 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 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原文: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 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财税2016 36号文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016.3.23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宿餐饮业营改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劳司>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超级干货!IPO重点财务问题分析

超级干货!IPO重点财务问题分析

超级干货!IPO重点财务问题分析IPO重点财务问题可以分为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财务真实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盈利能力问题四大类。

财务审核的重心是真实性审查,注重防范财务造假及利润操纵。

发行审核被否原因主要可分为七个方面,即持续盈利能力、独立性、规范运行、会计核算、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主体资格。

其中,持续盈利能力、会计核算、独立性和规范运行一直是主要被否原因。

IPO重点财务问题可以分为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财务真实性问题、财务规范性问题、盈利能力问题四大类。

财务审核的重心是真实性审查,注重防范财务造假及利润操纵。

第一部分:会计处理准确性问题一、会计政策1.关注具体会计政策例如收入确认、坏账准备计提、研发费用资本化等是否符合规范;2.关注会计政策披露是否详细、有针对性和具体化;3.关注会计政策与同行业的可比性;4.关注会计政策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变更;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二、收入确认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提供劳务交易,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对于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都基本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可靠确认。

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完工进度的主要参照标准有三个:已发生的成本占比、已发生的工作量占比、实际测定进度。

IPO企业中介费用会计处理全面总结

IPO企业中介费用会计处理全面总结

一、拟 IPO 企业发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处理。

(一)发行核准前辅导阶段①股改。

股改发生的律师、审计、验资、评估费用,凡是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针对本次股改的,则发生当期计入损益;②辅导阶段。

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先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应收款(根据 IPO进度,如果较慢,则重分类进其他非流动资产),待证券发行后,从发行溢价中扣除。

当然也有很多会计师是谨慎性处理,全部费用化。

没有统一规定。

(二)发行核准后发行阶段①与发行直接相关费用。

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 IPO募集资金的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直接冲减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

② 与发行费直接相关费用(可有可无)。

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③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 IPO发行已无直接关系,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三)未获准发行或发行失败等原因导致 IPO 终止前述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的中介机构费用,应当立即转入当期损益。

(四)小结综上,争议就在辅导阶段费用,考虑 IPO的成功率,谨慎性原则全部一股脑计入管理费用就没错,但是如果公司觉得利润不太够,那就将辅导阶段的费用全部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应收款(现在审核速度快了,放流动资产没问题),待成功发行后,冲抵资本公积。

发行后的费用,冲减资本公积有理有据,没有争议。

二、案例备查科沃斯招股书( 2017 年 12 月 19 日报送)沃格光电招股书( 2018 年 1 月 3 日)三、法规备查证监会会计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 2010年第一期,总第四期)”上市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承销费、保荐费、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应自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收入中扣减,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有溢价的情况下,自溢价收入中扣除,在权益性证券发行无溢价或溢价金额不足以扣减的情况下,应当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行的广告费、路演及财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

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

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

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

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
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从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方法,发生重要的新变化。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政策的新变化分析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新政的变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那到底什么时候缴纳增值税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

营改增事项-经纪代理服务-法律代理一、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注释: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不包括邮政代理与广告代理),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经纪代理服务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注:该注释不适用于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分类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注释: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也能够申请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但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征收率为3%。

四、计税方法(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某货运代理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业务一:15日取得货运代理收入2120万元。

业务二: 20日支付给某航空公司运费555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为55万元。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许多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同时也推动了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

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和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在2016年正式实施了营改增政策,通过取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税合一”制度,转而实行增值税的全面税负转嫁,这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文将就营改增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进行探讨。

一、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本概念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我国企业将自有资金到全球范围内寻求合作伙伴,选择在海外收购或设立子公司,向海外子公司或者外国企业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

该业务模式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通过全球资源的整合和有效的运输网络,可以实现资金、产品和服务的高效流动,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营改增政策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影响1.增值税税制取而代之在营改增之前,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根据《营业税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

然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了新的税制,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两税合一”的调整,即将原本由企业自行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统一纳税、充抵、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针对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我国税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促进该业务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具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免征增值税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如果海外企业从境外销售商品或服务至境内企业且待售商品或服务返销给海外,所产生的价款不再缴纳增值税。

(2)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海外企业从境外进口来华进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时,可退还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

(3)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

(4)简化办税手续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和降低企业成本,我国税务部门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纳税申报和审批流程进行了简化和优化。

三、1.合理规划公司架构和合同结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公司的架构和合同结构,以达到最佳税收优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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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后企业IPO过程中支付的鉴证咨询
服务等中介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境内上市募集资金往往需支付较多的中介费用,如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评估费、会计师费等。

营改增后,这些收到服务费用的境内中介机构均可以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关财税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一些模糊认知。

笔者现就此问题理解如下,供探讨:
一、中介费用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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