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大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18〕7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业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1日大连市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大连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2028行动纲要》,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如下支持政策。
一、支持创新应用与产业化推广1.选择重点领域实施企业创新中心和技术联盟计划,经认定的创新中心或技术联盟,根据认定后企业研发投入、项目成果及效益增长情况给予100-500万元奖励。
2.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推广,按照企业获得该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后1年内的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3.选择重点领域实施试点示范工程,采用双向扶持的方式,对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给予50-200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4.对新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在3年内按照其软件业务销售收入年度增长率给予10-30万元奖励。
5.对软件业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6.对成长性较快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如下支持:(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70%;(2)所在区按照企业实际使用生产经营用房面积给予最高3000平方米至少50%的房租费用补贴;(3)企业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给予最多500万元奖励。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公平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或给予政策性支持,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投资建设、购买(含回购)或承租等方式筹集的住房,以及保障对象通过政府补贴、补助购买或承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国土房屋局的委托,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行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大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2] 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 668号)规定的标准划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分3年每年到位2亿元。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大政办发[2012]142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4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3日大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 [2011] 4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1] 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标准统一制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集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金融服务等事务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复合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对象为除学龄前儿童以外在我市参保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管理我市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管理中心作为我市社会保障卡的业务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的数据确认工作,并组织相关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卡系统有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业务。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一、背景与目的为了更好地支持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决定,制定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
本政策的制定旨在通过提供资金、税收、融资、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提升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政策内容本政策共包含五大方面的支持措施。
1. 资金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企业,将提供贷款、补贴、担保等多种资金支持形式。
其中,针对创新型企业,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研、技术研发和创新项目的资金需求。
2. 税收优惠为减轻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政策将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3. 融资支持为解决民营和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融资渠道的畅通程度,本政策将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
同时,通过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和拓宽境内外融资渠道,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途径。
4. 培训支持为提升民营和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本政策将组织开展一系列培训活动和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为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同时,还将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参与国内外展览和展销活动,促进企业与市场的对接。
5. 政策宣传为确保民营和中小企业充分了解并享受到政策的支持和优惠,本政策将加强政策宣传工作。
同时,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还将设立相关的咨询热线和网站,为企业提供政策解答和咨询服务。
三、政策实施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将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四、政策效果评估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落地,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将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6•【字号】大政发[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7]8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制定的《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证金”指由建设单位缴纳,在工程款中列支,保证建筑业企业在因故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用于支付工资的保障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共同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建委下属的大连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及其区市县工作部(以下简称“劳保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缴、返还、补足管理和监督稽查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区市县劳动保障局下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保证金的使用、支付和返还、补足管理工作。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大财企[2007]638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企〔2007〕63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创业,推动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
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大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大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辽政办发〔2016〕27号)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化解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
要全面开展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认真制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工作方案。
2016年全市要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市政府督查室)二、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的金融贷款政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全力破解融资难、拆迁难、管理难的问题。
各地区原则上不再建安置用房,鼓励和引导居民购买商品房解决安置问题,主城区货币化安置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2016年全市要完成棚户区改造1.3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金融局、国开行大连市分行、农发行大连市分行、各区市县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三、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各地区要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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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
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保险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5]64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5〕6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大连市创新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宁波会议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4号)精神,借助保险创新,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支持。
市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产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促进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
构建“银政保”合作机制,推动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深化合作,有效控制风险,实现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信息共享、风险共担。
(三)创新服务,方便企业。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鼓励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积极创新,简化业务流程,实现专业化管理,开展差异化服务,确保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
由市金融局牵头,组织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参与创新,保险公司建立共保体,主承保公司牵头在大连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运营中心”.主承保公司与银行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银保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审贷标准和体系,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
(二)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银保风险共担,对小微企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含贴现、承兑、保理、信用证贷款及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