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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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8篇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8篇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8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责任书1甲方:__x乙方:__x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益:1、合同起止时间从x月x日至x月x日,乙方提供车号为__x,__x座__x 中(大)巴作为甲方的专用校车,乙方同时应提供相应驾照的合格司机。

2、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手续齐备,不得提供报废车、套牌车或假年检车或未年检的车辆,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的校车必须手续齐全,须持有各种合法证件(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养路费、汽车各项年审及公安部门鉴定的`检测合格报告证件,缺一不可)以保证校车畅通无阻,顺利接送学生,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含安全事故,车辆被扣、罚款、执照、扣留证件等),一切合法证件的复印件交学校保管;校车接送学生的时间内(车内必须有学生和跟车教师),乙方司机必须为自己和学校着想,有交警检查车辆时,保证学生安全的前提下,灵活、避让,以免罚款,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在接送过程中,因车辆故障或其他原因而误时,乙方必须自己找车按时接送学生,不得发给学生路费自行回校或回家,更不得甩掉学生不管,引发学生或家长投诉,否则一次扣50元,而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或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按照指定路线和接送点接送学生,不得擅自改变路线和接送点,如有改动,当由校方主管领导决定;乙方应安全送返指定接送点,学生不得漏送漏接、不得没到接送点提前让学生下车,否则,一切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擅自改动行车路线、接送点、漏接、漏送引起家长、学生投诉的每次扣50元)。

跟车教师另行处理。

6、乙方有责任与义务处理接送期间突发事件,如遇突发事件不予理睬,听之任之,也要追究乙方责任。

7、在合同期间内,特别是在接送时间内,尤其要注意自身言行、仪表,其思想品行不得有损学校形象,要礼貌待人,不得打骂、侮辱学生,不与学生、教师、家长争吵,要保持车辆的清洁。

8、合同期间,特别是在校车接送时间内,乙方司机应特别注意安全行车,做到“宁停三分,不争一秒,确保学生安全”。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行为,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中小学和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5篇)_1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5篇)_1

2023年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5篇)校车安全管理制度1一、校车安全各岗位职责1、校车驾驶员的职责(1)学校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负责人,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1)跟车老师必须在乘车前仔细对照乘车名单,确认核实当日乘车名单及人数无误后,方可上车。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2020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还在找山东省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2019年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条例》取得使用许可,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校车应当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安装统一标牌、标志灯。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选择适当的校车服务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鼓励社会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

政府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除国家财政负担部分外,由省、市、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省财政部门拟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省级财政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车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购校车补贴、运营成本补贴、安全设备配置、安全工作奖励、管理工作经费等项目支出。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车驾驶员的行为,确保校车运行的安全性,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和条件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证未被吊销、暂扣或者注销;(三)身体健康,能够进行长时间忍受疲劳驾驶的工作;(四)具备必要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和考试;(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的职责和义务第三条校车驾驶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和校车运行规定驾驶校车;(二)确保车辆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性;(三)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四)维护校车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环境;(五)随时按规定接受校方的指挥和安排。

第四章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制度第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管理制度:(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行驶路线;(二)不得擅自停车或者停靠非指定地点;(三)保持车辆的清洁整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修;(四)服从校方的车辆管理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章校车驾驶员的安全驾驶第五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驾驶要求:(一)严禁超速行驶,控制车速在规定范围内;(二)严禁疲劳驾驶,每4小时需休息30分钟以上;(三)保持车距,遵守交通信号,确保行车安全;(四)警惕道路险情,谨慎驾驶,避免事故发生;(五)不酒后驾驶,不吸烟或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的物品。

第六章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新录用的校车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包括交通法规、车辆知识、安全驾驶技能等内容。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自己的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七章校车驾驶员的违规和处罚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出现以下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违章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危险行为;(三)未经允许擅自变更行驶路线;(四)未按规定停靠指定地点;(五)无故拒绝接受校方的指挥和安排;(六)故意损坏或毁损校车;(七)其他影响校车运行安全的行为。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随车照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随车照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随车照管人员的管理,确保乘车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随车照管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确保乘车安全,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义务第四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监督和提醒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负责维护车内秩序,确保乘客安全;3. 负责乘客的问询、引导和帮助;4.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协助驾驶员应对紧急情况;5. 负责收集乘客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第五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2. 服从公司安排,积极参与各项培训和学习;3. 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自律;4.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5. 关心乘客,热心服务,维护公司形象。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2.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3. 熟悉交通运输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4. 身体健康,能适应随车工作。

第七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工作要求:1. 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不得迟到、早退;2. 负责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运行;3. 严格遵守行车路线,不得擅自改变;4. 加强对乘客的关心和照顾,确保乘客安全;5. 节约能源,维护车辆卫生,保持车内整洁。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公司定期对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随车照管管理人员考核分为以下内容: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本制度的情况;2. 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3. 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4. 乘客满意度。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条对表现优秀的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公司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或工作职责的随车照管管理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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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校车是否安全行驶,与校车驾驶人的责任密不可分。

《办法》实行严格的校车驾驶人准入制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办法》另一大亮点是要求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超速行驶。

同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无随车照管人员的不得放行。

此外,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

本文由申通校车为您提供,了解更多幼儿园校车资讯,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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