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精编版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11.20【实施日期】2017.1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1号)《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好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计划项目的培育孵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编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组织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科技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须先申报完成省级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科技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建设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单位。
第八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九条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科技项目,并能提升成为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精)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环法发[2003]534号《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推动环保科技进步,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省环境保护局列入计划,在环境管理、应用和基础研究以及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引进、示范等方面所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省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局根据本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际需要,围绕环保工作重点,依靠科技进步,解决带有关键性、全局性的重大环境技术问题,促进环境科技事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主管部门匹配和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申请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二具有相应的环境科研水平和技术力量;(三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科研工作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曾承担过环境科研及技术开发项目,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七条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按年度申请,申请截止期为每年7月31日。
第八条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按下列程序立项:(一申报通知:省环境保护局发布“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二项目申报:申报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项目建议书;(三项目初审:省环境保护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申请单位填报《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四项目论证:省环境保护局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论证,专家组提出专家论证意见;(五项目立项:对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核批准后予以立项。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3.01•【字号】云科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科规〔2019〕3号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26日云南省科技厅2019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3月1日(此件主动公开)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等有关规定及科技体制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厅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予以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项目申报、管理、验收、评价、科技报告、科研诚信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六类:(一)省科技厅(二)项目推荐部门(三)项目承担单位(四)项目负责人(五)专业机构(六)项目评审专家第五条省科技厅的基本职责是:(一)项目组织、实施、服务、监督和评价;(二)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机构、项目评审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61号《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2次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0日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做好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计划项目的培育孵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批、组织实施和验收管理等。
第三条科技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等。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编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组织进行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科技项目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凡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的项目,须先申报完成省级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七条科技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协)会等建设科技研发、转化和推广应用单位。
第八条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更高,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云南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科监发〔2011〕3号各有关单位:《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11年4月13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点击下载)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点击下载)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点击下载)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大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2申报评审制、招标项目中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3备案核准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4计划类别:项目编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单位:主管部门:项目负责人:电话:申请日期: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请验收时填报。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申请书与附件统一装订,不使用塑料封面。
四、各表中带“()”的内容,为选择性条款,请填入选定条目的代码。
可复选。
一、基本情况二、项目主要参加(合作)单位.三、验收文件、资料目录四、申请验收单位意见五、科技主管部门意见附件5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编号:计划〔201 〕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合作)单位:验收日期:组织验收单位: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填写说明一、本证书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证明。
二、各项内容应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各栏不够时,可自行加页;应字迹清晰,页面整洁;规格为A4纸,用宋体字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完成单位填写本证书相关内容,验收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后,省科技厅审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发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引导联盟构建,是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的迫切要求,是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核心技术,开发重大新产品,形成企业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第五条鼓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机构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积极构建联盟,探索多种长效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六条联盟成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要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发起组成。
企业在我省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相当水平和实力;其他组织机构能为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发挥积极作用。
(二)要有明确的发展目标。
联盟要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共同开发新产品或解决企业、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问题为目标。
(三)要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格式见附件4).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指标要求以及时间约定,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
云南省科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好,咱们开始聊聊云南省科学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哈。
首先呢,在处理项目资金预算的问题上,我是这么解决的。
一开始的时候,总是搞不清楚各种花费怎么预估,比如设备费、材料费、人员费啥的。
我就各个击破呀,设备费的话,先把必须用到的大型设备列出来,查看市场价格,再加上可能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这些。
就像我们之前有个项目需要一台高精度的检测仪,我不但查了设备本身价格,连配套的耗材价格我都仔细核算进去了,这办法挺好用的。
对于人员费,要清晰的界定每个人在项目中的角色和工作量,不能瞎报。
我先把整个项目的任务分工列出个明细来,按照工作量比例去计算人员费用。
例如有的成员参与项目开端的调研和筹划较多,有的则侧重于后期数据分析,那就根据在各个阶段投入的工作量来确定资金分配比例。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金使用管理上呀,这个办法挺好使。
每一笔开支都要详细记录,并且要和预算对应起来。
比如说买实验材料,我会把发票复印件、支付记录都和这个材料当初在预算中的立项对应好。
如果出现预算超支或者调整的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这里我就吃过亏,有一次项目进行中发现一种关键材料由于市场变化价格大幅提升,直接导致预算要超支,一开始还犹豫要不要调整,后来想到个好办法,就是尽快整理出超支原因和详细的数据,向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如实反映,同时给出合理的调整建议,最后顺利通过了预算调整。
经费的报销审核也是个重要环节。
所有的报销必须是项目内合理支出才行。
我们设定了层层审核制度,项目负责人先初审,看看支出是否符合项目研究需求,然后再由财务人员根据财务规定进行复审,像一些创新性研究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看似不合规但是确实为了项目研究必要的支出,就需要特殊说明情况。
举个例子,我们因为研究的特殊性,需要跟偏远山区的测试点开临时通信线路,这不是常规预算里有的,但我们说明是为了实时传输数据,对项目研究有重大意义,附上相关证明后就通过了报销审核。
还有个招儿,最后项目结题的时候关于资金决算,要核对每一笔收支,确保账目清楚。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云科财发[20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的通知(云科财发〔2011〕1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规范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保障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并于2011年4月13日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规范科技经费管理使用,保障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财务验收。
第三条财务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验收方式分为同步验收和前置验收。
(一)同步验收。
在项目验收的同时进行财务验收。
由省科技厅从科技计划项目财务专家库中抽取1-2名财务专家参加项目验收会议,财务专家对项目的经费决算书以及支出明细进行审核,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质询,形成财务验收结论。
(二)前置验收。
在项目验收前,由省科技厅组织财务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先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或审计,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1.财务核查验收。
省科技厅组织3名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抽查会计资料,形成财务验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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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规定暂行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4月27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06年4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利,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四条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部分项目采取备案核准制方式立项;符合招标条件的,可采用招标方式立项,并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年度计划
建议,提出年度科技计划议案,报厅长会议审定后,对外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申报要求。
第六条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省利技计划申报要求; (三)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申请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附件。
第九条项目按申请单位的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其科技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和推荐。
科技主管部门包括各州(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科技管理部门、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
中央驻滇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受理。
第十条
申报评审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初审,筛选提出初审推荐项目建议,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二)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终审,统筹提出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终审可采取咨询、评审等方式;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一条备案核准制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遴选: (一)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推荐项目意见,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 (二)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牵头提出备案核准意见,送计划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年度项目立项综合议案; (三)厅长会议审定(审议)立项综合议案。
第十二条厅长会议审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完成会签或报批等程序,正式下达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对外公布立项情况。
第十三条对立项项目,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十四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项目,先签订3年期的项目任务书,任务书期限届满并经评估后,再确定后续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实行备选项目制度。
在遴选项目的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丙方为乙方的科技主管部门。
(一)甲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规定拨付或商请省财政部门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3.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乙方的职责是: 1.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接受甲方、丙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5.履行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和科技保密等职责。
(三)丙方的职责是:
1.匹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科技经费;
2.督促乙方组织实施项目和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协助甲方协调项目执行的有关问题;
4.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间,项目任务书内容不得变更。
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省科技厅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项目任务书或订立补充项目任务书。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采取多种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计划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织中期检查评估。
(二)备案核准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负责,分管计划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中期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在研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和计划综合管理部门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提交半年度和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如遇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当及时专项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科技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依据项目中期检查评估结果,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总结报告,结余的或被挪用的省级财政资助经费应及时退回省科技厅。
第四章项目验收及问效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到期后,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申请验收。
第二十二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四)相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人才培养情况;
(六)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评审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利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查后,由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备案核准制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经省科技厅委托的管理机构审查,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审核并组织验收,或者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二)组织验收机构邀请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5—9人的单数专家,组成项目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发给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超过项目任务书原定完成时间3个月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中(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在此后2年内不得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成效,特别是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项目科技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分管计划部门应将已验收(或终止)项目的相关文档整理归档,并及时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项目文档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书和项目验收证书;
(三)其他验收材料。
第二十九条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专家咨询意见作为利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建立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在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