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201-02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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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

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

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社会对健康的关注,重金属禁用的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在汽车行业中,重金属禁用对汽车零部件和材料的选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为了确保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禁用重金属的措施应该得到推广和普及。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讨论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重金属禁用的概念和意义重金属指的是相对密度大于5g/cm³的金属元素,包括镉、铅、汞、铬、锡、钡、镍、银、铜等多种元素。

这些元素具有毒性、致癌性和生物积累性的特点,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其中,铅和镉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较大,铅会导致脑部神经系统损害和贫血,镉则会使人类患上肾脏疾病和骨骼病变。

因此,重金属禁用的实施意义重大,不仅可以保障人类和环境的健康,也可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二、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中禁用的重金属随着环保意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汽车厂商开始对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中的重金属进行限制和禁用。

MS汽车也不例外,对其汽车零部件和材料的选择有着严格的限制。

以下是MS汽车零部件及材料中禁用的重金属:1. 铅:MS汽车要求其生产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不得添加含铅的陶器、玻璃、釉料、塑料和橡胶等材料。

对于汽车电瓶等零部件,其铅的使用也要控制在限制范围内,以防止铅元素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

2. 镉:镉被广泛应用于镀锌、合金、染色等领域。

然而,镉的毒性很大,长期接触镉会损伤肝脏和肾脏。

为了保障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安全,MS汽车要求其中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中不得含有镉。

3. 汞:汞具有极强的毒性和生物积累性,会对人类的中枢神经系统、肝脏和肾脏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人类和环境的安全,MS汽车明确规定其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中不得使用汞含量过高的电池和开关等元器件。

除了上述三种重金属外,MS汽车还要求其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中不得使用其他污染、有毒和危险的元素或化合物,以确保人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调查及禁用物质管理建议

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调查及禁用物质管理建议

中国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调查及禁用物质管理建议一、调查概况《汽车管理再利用管理措施研究》课题正式启动以来,在2007年7月和8月的两次课题组会议上,研究小组和课题参与企业充分讨论了中国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的调查的实施方案和进度计划,确定本次调查的有害物质为铅、汞、镉、六价铬以及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由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汽中心”)牵头组织协调、国内主要整车企业提供零部件材料样品、材料检测机构负责样品的有毒有害物检测的方式来完成本次摸底调查。

图 1 调查组织形式本次调查原则上要求参与课题研究的国内整体企业至少提供一款车型的零部件材料(见附件一),但是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提供零部件材料样品,截止至2008年1月,本次调查最终统计了共19家企业(其中9家合资企业)提供的22个车型的样品。

本次调查以乘用车为主,共调查了乘用车产品18个,涵盖轿车、SUV、MPV和微客;另有重卡产品3个,轻客1个。

参与调查的企业和车型见下表:表 1 参与调查的企业及车型二、抽样情况和检测方法按附件一的零部件材料清单,各整车企业准备样品,所选车型的零部件材料与清单上所列不一致,用同等材料替代,最终企业提交并检测了911个材料样品,去除采样失败的材料(厚膜封装胶2个)和未纳入本次抽检范围的材料(铅平衡块1个),共908个材料样品纳入统计,分类数量如下:表 2 材料抽样检测情况由于目前国内外还没有关于汽车产品有毒有害物的检测方法,因此本次材料检测参考采用了电子电器中有毒有害物的检测方法。

全部检测采取定量测试,直接得出材料样品中有毒有害物的含量。

各种有毒有害物的检测方法见下表:表 3 检测方法汇总表注:检出限是指根据采用的检测方法所能够检出的最低含量。

三、调查结果统计本次调查908个样品中,金属样品(含镀层)296件,非金属样品612件。

金属样品只做四项重金属(铅、汞、镉和六价铬)检测,非金属样品还要做两种有机物(PBB和PBDE)的检测。

汽车零部件禁用物质质量控制

汽车零部件禁用物质质量控制

汽车零部件禁用物质质量控制作者:徐志杰潘正堂岳奇伟于洋俞海兵来源:《时代汽车》 2018年第6期1汽车禁用物质的管理背景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连续十年成为全球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

2016年我国的汽车产量为2800多万辆,全国小型载客汽车的保有量达1.6亿辆‘”。

汽车已逐步进入中国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

汽车生产中需要大量使用的钢铁、塑料、橡胶等材料中还有诸如铅、汞、镉等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不利的有害物质。

然而,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有汽车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必须强制报废的规定。

预计到2020年,我国汽车报废量将超过1400万辆,相当于我国2009年全年的汽车产量,相应的报废汽车重量将超过3108万吨,若处理不当,会产生大量含有害物质的残渣和废弃材料规模化堆积,成为重金属污染的重要源头或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提高整个汽车产业链的资源利用率,国际上一些汽车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陆续颁布了对各种禁用物质的管控法规。

其中,欧盟于2000年9月18日批准了《关于报废汽车指令》(2000/53/EC)‘“简称ELV指令,明确说明了欧盟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国际汽车联盟组织在2005年初首次发布了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并确定每年对该清单进行更新。

全球汽车申报物质清单对汽车产品所用的85类、2000多种材料提出了禁止使用和申报使用情况的要求‘”;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美国、海湾地区等也通过了有关的法律法规,严禁或限制使用有害物质。

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借鉴了一些国外的经验。

2006年2月颁布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要求汽车产品限制使用铅、镉、汞和六价铬这4种重金属M;2014年6月颁布的GB/T30512《汽车禁用物质要求》将有害物质的管控数量增加到了6种‘”,即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及多溴联苯醚。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

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以及应对策略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汽车保有量继续呈快速增长趋势。

然而,由于发展阶段不同,长期以来我国对汽车有害物质的豁免标准整体较低,一些有害物质广泛应用于汽车钢材、玻璃、刹车片、电子器件、皮革、镀层等部件或材料中。

这些有害物质在汽车生产、回收拆解、材料分离和再利用环节,不仅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也成为制约我国汽车产品走出去的绿色壁垒。

本文分析了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以及应对策略。

关键词:汽车材料;有害物质;应对策略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速发展,预计2020年,我国汽车保有量将会超过2亿辆,汽车年报废量将超过1400万辆。

汽车生产需耗用大量的钢铁、塑料、橡胶等材料,而这些材料绝大部分来源于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此外,汽车产品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如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等,这些物质被广泛应用在汽车钢材、内外饰件、电子器件等等部件或材料中,在汽车的生产、回收拆解、材料分离和再利用等环节,严重威胁环境和人体健康。

可以预见,未来我国汽车产业与环境、资源的矛盾会日益突出,这将严重制约汽车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汽车材料有害物质的法规限量要求1.汽车零部件材料含有的有害物质。

汽车零部件材料中所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铅、汞、镉、六价铬等金属及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石棉等非金属。

《汽车禁用物质要求》规定:除在一定期限内豁免的汽车零部件和材料外,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每一均质材料中的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1%,镉的质量百分数不得超过0.01%。

我国行业整体水平与国外相比尚有一定差距,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国汽车企业已经接受了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和提高可回收利用性的管理理念,并有一定的技术储备。

目前,我国70%的汽车企业已经开始建立有害物质和回收利用率管理体系,铅、镉、六价铬、汞、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等有害物质含量的达标率约90%。

汽车材料禁限用物质检测概述

汽车材料禁限用物质检测概述

汽车材料禁限用物质检测概述摘要:自2000年以来,世界各国相继颁布了法律法规,限制汽车中铅、汞、镉、六价铬及溴类物质的使用。

本文介绍了禁限用物质的危害和应用,及相关法规标准,汽车材料种类繁多,为了更准确、快速的测试禁限用物质的含量,又对相关检测方法、检测设备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更好地针对不同材料采用不同的检测方法及设备。

关键词:汽车材料;禁限用物质;法规;检测方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为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汽车到了一定的使用年限必须报废,我国的报废汽车数量逐年递增,2019年达到1384万辆(数据来源:中国产业信息网),可见报废汽车对环境与资源带来的压力日益严重。

1.汽车禁限用物质介绍[1]汽车材料中的禁限用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联苯醚(PBDE)等,这些有害物质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铅是一种多亲和性的有毒物质,主要损害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血管和消化系统,在土壤、空气和水中滞留时间较长,形成铅化合物,降解度小。

铅具备良好的延展性、耐腐性,是在汽车产品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金属,广泛用于制造铅蓄电池,电缆护套,焊料,铅合金,电路板及相关组件,橡胶固化剂,颜料稳定剂,塑料稳定剂,陶瓷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材料新技术更新缓慢,电子元器件或电路板的焊料中的铅、铜合金、铝材和机械加工中的用铅属于法规的豁免项。

镉在自然界中都以化合物的形式存在,在六种禁限用物质中毒性最大,镉在人体有积蓄作用,潜伏期长达10-30年,微量吸收即可危害身体健康,主要积累在肝、肾、胰腺中,使肾脏器官发生病变,严重的情况还会造成贫血、高血压、神经痛、骨质疏松和分泌失调等症状。

镉在碱性环境下的防腐能力强,常用于金属的表面镀层,电池原料,镉化合物还可作为稳定剂用于焊料、颜料、塑料和油漆等产品中。

汞是自然环境中唯一的液体金属,俗称水银,容易挥发,是吸入性毒物且具有生物累积效应,汞及其化合物可以引起急性及慢性中毒,人体吸入汞后,会导致大脑和肝脏的损伤。

MS201-02

MS201-02

材料规格MS201-02汽车零件禁止使用重金属1.范围此规格适用于定义为欧盟指示M1和N1类以及用于替换车辆内此类零件的材料。

另外,此规格对不得含有的特定重金属进行管理。

(此规格不适用于类似切割油,清洁剂,遮蔽胶带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残留在成品中的材料)。

2.目的(1)此规格防止车辆和报废车辆内材料和部件的重金属污染并达到国际环境法规。

(2)此规格的目的为满足规定(此指示的条款4(2)以及附件Ⅱ),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指示/2000/53/EC中禁止的生产车辆使用重金属,以提高HMC和KMC车辆的环境表现。

(3)此规格将修改以满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指示/2000/53/EC重金属法规的修改。

3.要求3.1 以下三种类型的重金属不得使用在汽车部件和材料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3.2 例外,以下重金属按照2002/53/EC指示附件Ⅱ(参考附件Ⅱ)。

3.3 杂质的限制:即使未故意使用重金属但如在杂质混合物中发现,如在以下限制内,则视为可接受。

但必须提交相关总监签名的官方文件,说明这些物质非故意引入。

wt% 代表重量百分比上述铅的最大可接受度不包括刹车衬套上的摩擦材料中铝和铜内的铅。

3.4 报告方法:相关部件的材料数据应在HMC和KMC加入的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报告。

如果质量控制部门要求用于零件检验的报告,应提交部件零件中不含铅,汞,镉,六价铬的文件。

此文件应包含按照此文中列表的分析报告。

(对于重金属禁令免除的材料和部件,以同样方式提交官方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官方文件应明确规定材料和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免除)。

3.5 分析方法按照HMC和KMC相关授权首个样件检查报告(ISIR)的团队的规定进行分析。

3.6重金属ISIR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批准的材料数据可作为HMC和KMC重金属ISIR 的参考。

4.适用日期此规格从其注册日期起使用。

指示/2000/53/EC附件Ⅱ日期前6个月用于生产。

MS201-02 汽车零件禁止使用重金属

MS201-02 汽车零件禁止使用重金属

材料规格MS201-02汽车零件禁止使用重金属1.范围此规格适用于定义为欧盟指示M1和N1类以及用于替换车辆内此类零件的材料。

另外,此规格对不得含有的特定重金属进行管理。

(此规格不适用于类似切割油,清洁剂,遮蔽胶带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但不残留在成品中的材料)。

2.目的1)此规格防止车辆和报废车辆内材料和部件中的重金属污染并达到国际环境法规。

2)此规格的目的为满足规定(此指示的条款4(2)以及附件II),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指示/2000/53/EC中禁止的生产车辆使用重金属,以提高HMC和KMC车辆的环境表现。

3)此规格将修改以满足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的EU指示/2000/53/EC 重金属法规的修改。

3.要求3.1以下四种类型的重金属不得使用在汽车部件和材料中: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3.2例外,一些重金属按照2002/525/EC指示附件II(参考附件II)。

3.3杂质的限制:即使未故意使用重金属但如在杂质混合物中发现,如在以下限制内,则视为可接受的。

但必须提交相关总监签名的官方文件,说明这些物质非故意引入。

wt%代表重量百分比上述铅的最大可接受度不包括刹车衬套上的摩擦材料中铝和铜内的铅。

3.4报告方法:相关部件的材料数据应在HMC和KMC加入的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报告。

如果质量控制部门要求用于零件检验的报告,应提交部件零件中不含铅,汞,镉,六价铬的文件。

此文件应包含按照此文中列表的分析报告。

(对于重金属禁令免除的材料和部件,以同样的方式提交官方文件。

在这种情况下,官方文件应明确规定材料和部件中使用的重金属免除)。

3.5分析方法按照HMC和KMC相关授权首个样件检查报告(ISIR)的团队的规定进行分析。

3.6重金属ISIRIMDS(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中批准的材料数据可作为HMC和KMC重金属ISIR的参考。

4.适用日期此规格从其注册日期起使用。

指示/2000/53/EC中条款4(2)(a)免除的可选或替代材料和部件应在2002/525/EC附件II日期前6个月用于生产。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汽车禁限用有害物质要求解读
标准主要技术要求
◆实施日期
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汽车及其零部件产品。 ——同时适用于M类和N类车辆 ; ——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以后销售的汽车,其维修保养类配件须遵守与 新车型所用配件相同的要求 ; ——标准规定的实施时间之前已获公告或已进口销售的车型,维修保养 时可继续使用原材质的备件,但鼓励使用与新车型相同的材料 。
国内法规
2004年11月01日,国家颁布实施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道路车辆可再 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
2006年2月6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 策》,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目标提出了政策要求。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要求供应商采取措施确保有害物质及材料标识的合规性?要求供应链传递有害物质削减责任确保供应商建立有害物质管控体系?要求供应商如实提报材料数据提交有害物质合规承诺书或高风险部件检测资料?要对高风险部件抽检完善供应商处罚措施构建绿色供应链建议加强绿色选材在产品设计研发环节的应用研究?要从设计源头构建绿色材料清单确保产品合规?要加强车用材料的再利用技术研究实现绿色选材?要规范车用材料的分类和再利用性判定原则确保rrr计算符合国家要求谢谢谢谢
根据技术产品及车用材料的现状,规定了豁免要求(附录A),豁免范围及 期限将根据技术发展进行调整。对于再使用和再制造产品不受豁免期限的限制 。
其它豁免条件
汽பைடு நூலகம்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豁免清单的零部件提出豁免 申请 。
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
针对标准中规定的六种禁用物质,标准推荐采用四种检测方法。
六价铬 多溴联苯(PBBs) 多溴联苯醚(PB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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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201-01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中规定的M1汽车(9人座以下乘用车、面包车、RV等)、N1汽车(车辆总重量为3.5吨以下的卡车)以及此类车型售后服务用的零部件材质中,不得使用或不得混合使用的特定金属的物质名称、分析方法、管理方法(但本标准不适用于切削油、清洗剂、掩封胶带(纸胶带)等只在生产工位中使用的、不残留在最终整车产品中的材料)。

2.适用目的
1)本标准是防止汽车在使用及报废阶段,因汽车零部件及所使用材料中包含的重金属引起污染,且以积极应对国际环保规
定为目的。

2)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于2000年10月21
日开始生效,本标准满足生产该法规规定的汽车时的重金属禁
用条款(同法规Article 4的2项及Annex Ⅱ), 并以提高现代
及起亚车辆的环保性为目的。

3)当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中重金属使用规定条款
更改时,为了及时满足更改后的条款,本标准也要做相应修改。

3.要求事项
3.1在汽车零部件或材料中,不得使用铅(lead, Pb)、汞(mercury,
Hg)、镉(Cadmium, Cd)、6加铬(hexavalent chromium,Cr6+)
等4种重金属。

3.2 对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2000/53/EC)的ANNEX Ⅱ
(2002/525/EC)中规定的特殊条款,可以使用部分重金属(参照附件Ⅱ)。

3.3 杂质允许值:对于各种未有意使用,但通过杂质混入禁用重金
属的材质,其重金属含量应在下表所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但要提交未有意使用禁用重金属的证明公文(加盖代表理事、研究所所长公章)。

※上表不适用于铝和制动衬垫(brake liling)内铜中铅的含量。

3.4 报告方法:提交产品材质成分中不含铅、汞、镉、6加铬的公
文(包括成分分析报告–参照附件)。

(对于特殊条款中允许使用重金属的材料及零部件,要提出同样的公文,并明确标明其为特殊允许使用重金属的零部件及材料。

)
4. 适用时期
本标准自注册之日起生效,并要在欧洲法规中规定的起用时间之前6个月批量适用。

5.其他
如对本标准有任何疑问,请与高分子材料研究组联系。

〈附件Ⅰ〉相关分析规格/分析报告书的必要条件1.重金属的相关分析规格
√对于未列入上述材质分类的材料,要与专门分析机关协商,使用类似的分析方法对该材料进行分析。

√汞(Hg)、6加铬的分析方法还未开发,所以需提供原材料制造过程中未添加该重金属的报告证明给我司。

√不能确定分析方法时,请与我司高分子材料研究组负责人联系。

√若原材料供应厂家采用自己制定的分析方法时,必须在提交分析报告的同时,提出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详细说明书。

2. 分析报告中必须包含的事项
√分析日期。

√分析机关及分析人。

√正确的试验材料名称:材质名称、原材料厂家、材料等级(Grade)名称(必要时包括颜色)等,尽可能的正确表达。

试验材料的名称要明确,以便任何人都能识别,且不得有与其
他材料产生误会的因素。

√分析元素、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规格代码。

√检出界限(只在用“不能检出”或“ND”等表现时,明示检出界限。


√分析结果及单位
√分析机关的公章
3. 分析报告的有效条件
√分析报告以原本为准(但也认同分析机关发放的复本、抄本,
若用一份分析报告对应多种零部件时,也认同可确认原本的复
本)。

√可认同原材料厂家正式发布的分析报告(但具备代表理事公章、研究所长公章等正式文件所需的条件)。

√具备自行分析能力的厂家所提交的分析报告,可在通过与我司质量部门或研究所负责人之间协商后,给予认同。

〈附件Ⅱ〉所根据法规内容
〈法规内容〉
1.12000/53/EC 法规中第4条的2项内容
(a) 欧盟各成员国要保证2003年7月1日以后销售车辆的材料和零部件中使用的铅、汞、镉或6加铬成分含量不超过附
件Ⅱ规定的允许含量。

(b) 委员会要根据法规中第11条规定的程序,结合科学技术进步,为以下事项,修改附件Ⅱ。

(Ⅰ) 必要时设定特定物质及零部件中,(a)中提到的物质的允许界限值的最大浓度。

(Ⅱ) 特定材料及零部件中,不必使用该重金属时,从上述(a)的规定中删除。

(Ⅲ) 不必使用该重金属时,从附件Ⅱ的材料及零部件目录中删除。

(Ⅳ) 上述(Ⅰ)和(Ⅱ)的情况,提前标明可以处理的事项。

利用说明标签或其他妥当方式,尽可能让对方便于识别。

(c)委员会于2001年10月21日之前,对附件Ⅱ的内容进行第一
次修改。

无论何种情况也不能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删除附件中列入的特殊条款。

1.2附件Ⅱ内容(2002/525/EC)- 对法规 4(2)(a)的特殊物
质及零部件
-未有意混合⑦重金属的情况,同类物质(homogeneous)铅、汞、6加铬的允许量∶
0.1wt%(1000ppm)、同类物质镉(Cadmium)的允许量0.01wt%(100ppm)。

-未有意在铝中混合⑧铅的情况,铝中铅的允许量∶0.4wt%。

-未有意混合⑨铅的情况,2007.7.1止,用于制动衬垫(brake lining)的摩
擦材料中混合的铜中铅的允许量∶0.4wt%。

-宽限期满之前,在市场上的车辆的零部件Re-use的情况, 可以继续使用。

-截止2007.7.1,为了维修⑩获得免除准备法规4(2)(a)的车辆的零部件,
所替代使用的部件也同样获得免除。

——————————————————————————————————
①欧洲委员会在2005.1.1之前,再次审理此特殊条款的删除时间。

②与上述①项内容一致(缓期审理时间∶2008.7.1)。

③欧洲委员会在2005.1.1之前,审理在行驶安全方面的特殊条款。

④与上述①项内容一致(缓期审理时间∶2005.7.1)。

⑤关于14项内容,如每车平均超过60g,只能拆毁。

适用本条款时,制造人员
未安装的电器部件,不算在总的计算值里。

⑥关于11项内容,如每车平均超过60g,只能拆毁。

适用本条款时,制造人员
未安装的电器部件,不算在总的计算值里。

⑦“有意混合”是指“以提高最终产品的特性、外观、质量等为目的,在材料
或零部件的组成中有意使用禁用物质”。

使用再生材料做为新零部件的原材料时,一些再生材料中可能包含一部分的特殊金属(上述重金属),但这种用法不视为“有意混合”。

⑧与上述⑦项内容一致。

⑨与上述⑦项内容一致。

⑩本条款适用于替代零部件,不适用于一般的服务零部件上。

对配重块(Wheel
Balance Weight)、电机碳刷(电机的Carbon Brush)、制动衬垫(Brake Lining)不适用(该零部件另有单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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