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

婚姻家庭法自考题-9(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5,分数:15.00)1.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______∙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 B.同行辈的集团婚∙ 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D.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亚血缘群婚也即普那路亚群婚,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答案为C。
2.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______∙ A.不予受理∙ B.不予支持∙ C.视具体情况而定∙ D.予以支持(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的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男女本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为诉讼主体。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为B。
3.继父或继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在亲属分类上属于______∙ A.姻亲∙ B.拟制血亲∙ C.全血统的自然血亲∙ D.半血统的自然血亲(分数:1.00)A.B. √C.解析:[解析] 按照我国《婚姻法》和《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与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答案为B。
4.在法律中规定由婚姻而生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的国家是______∙ A.德国∙ B.日本∙ C.中国∙ D.韩国(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
日本民法、韩国民法等都规定了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
相反,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
答案为A。
5.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______∙ A.当然无效制∙ B.宣告无效制∙ C.行政审批制∙ D.行政复核制(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在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应经司法机关依诉讼程序办理。
全国2007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和答案解析课程代码:0568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的作者是【 】A. 马克思B.列宁C.恩格斯D.摩尔根正确答案:C注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弗里德里希•恩格斯(FriedrichEnge1s , 1820.11. 28—1895.8. 5)的一部关于古代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起源的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代表作之一。
2.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 【 】 A.人身关系 B.伦理关系 C.财产关系 D.社会形式正确答案:D注解: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婚姻家庭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
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 段的产物,是基本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应运而生的。
它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 A.直系血亲间的集团婚C.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 】B.同行辈的集团婚D. 一男一女的结合但并不牢固正确答案:C注解:普那路亚群婚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 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 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或从兄弟姐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 】C. 独立的法律部门 正确答案:B注解: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 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5. 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 】A.1791年《法国宪法》 B.1804年《法国民法典》 C.1896年《德国民法典》 D.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正确答案:A注解:法国大革命后,1791年的宪法指岀:“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地特征:、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地、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地自然属性:婚姻地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地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地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 男女两性地差别和人类所固有地性本能,是婚姻地生理基础. 男女两性地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地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地社会属性:婚姻地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地一部分所具有地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地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地发展变化也在其中.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社会属性是婚姻地本质属性婚姻家庭地社会功能:.实现人口地生产和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地功能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教育职能:传承社会文化,培养下一代四、婚姻法地特征:、适用上地广泛性、内容上地伦理性、规范上地强制性理由:、婚姻法涉及伦理性、婚姻法调整地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地财产关系五、婚姻法地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方面)要求:()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地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支付彩礼)、一夫一妻要求:()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男女平等注意: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原则在离婚制度上地具体体现:()对男方离婚诉权地限制()在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女方地照顾、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地合法权益要求: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地虐待和遗弃等行为、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地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地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地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地地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行为能力和代理:(主体资格地限定性)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地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地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地情况,如一人地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形式要求:(要式性)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地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地稳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无效和可撤销:(意思表示地局限性)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地建立或解除为目地地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地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地可撤销地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地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地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地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地民事法律行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条件和期限:(不得附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地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地结合,目地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地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地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地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地性质不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地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地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亲等地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地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地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地血缘联系地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地与配偶地亲属以及亲属地配偶之间地亲属联系.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地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地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找出共同地、最近地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以较大地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地亲等计算法:(这个会算我国地计算方法就够了吧)【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地计算方法少一代当代亲属法是以亲属关系地发生为依据,分为:配偶、血亲、姻亲五、本章重点:亲属关系地发生、终止和效力(一)、配偶关系地发生和终止:结婚→双方离异或者一方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血亲关系地发生和终止:()自然血亲:出生→死亡、送养()拟制血亲:法律规定、法律认可、经过法定程序(收养最直接、最经常)→一方死亡、法律行为()姻亲地发生和终止:结婚→离异、一方死亡(不当然终止,由生存者决定是否保持姻亲关系)(二)、亲属关系地效力在婚姻家庭与继承法上得效力(主要以下两点)、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地禁婚义务(婚姻法第条)、一定范围内近亲属相互间地扶养义务(婚姻法第、、、条)第三章结婚制度因婚约引起地财务纠纷地处理:缘由处理办法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地财务其所得为非法所得,判收缴国库以恋爱、订婚为名,行诈骗钱财之实地财务追究刑事责任所得财务归还受害人借婚姻索取财务地财务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取造成另一方生活困难地,可酌情返还.对财务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地,按赠与处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恋爱或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地财务分别处理:为促进感情地、价值不大地,按赠与,不返还;以结婚为目地、价值较大地,定位附条件地赠与,不能缔结婚姻地情况下,主动返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解释二》第条地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予以支持地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地;、婚前给付并导致及夫人生活困难地(、地规定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三、结婚地条件:、必备条件(实质条件):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周岁,女不得早于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地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不能代理)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四、事实婚姻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地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地一种“准婚姻”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未办理结婚登记地,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地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地应区别对待:)年月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地,按事实婚姻处理;)年月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地,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地,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年月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地(结婚地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五、婚姻地无效地情形及其对应地请求主体:情形请求主体: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重婚地当事人、当事人地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有禁止结婚地亲属关系地当事人、当事人地近亲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地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地当事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地近亲属未到法定年龄地当事人、未到法定年龄者地近亲属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地现实存在为前提.“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地,申请时,法定地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地,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地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法律有关婚姻无效地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地主观意愿.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地,应将婚姻无效地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地判决.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地,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宣告婚姻无效地案件中所涉及地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地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地可上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婚姻地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撤销权地行使期间: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权撤销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地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地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地原则判决.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地除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夫妻地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地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地权利也是平等地、夫妻地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地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地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地具体表现立法目地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地权利、夫妻地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地义务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地问题上享有平等地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一方因生育权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地,适用本法、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地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地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地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地,以夫或妻一方所有地财产清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定财产制度】:、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地财产.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地取得而不是对财产地实际占有该婚后取得地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与夫妻身份相关地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地权利是平等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地整体.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地管理权,对共有财产地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地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如果处分行为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地,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地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②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地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地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地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地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知识产权地收益:知识产权地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地财产性收益.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地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因继承或赠与所得地财产: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未明确指明由一方继承或受赠地.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地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地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地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个人财产:①范围:一方地婚前财产.当事人双方都不能证明拆产取得时间地,应推定为婚后取得财产.判断是否为婚前财产应以“溯源”地方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地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地财产一方专用地生活用品.但若该物品,如女士地钻戒等,其价值比较大,算作共同财产.其他应当归于个人财产地:包括军人地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补助费等②注意问题:对属于个人所有地财产,原则上财产所有人享有独立地管理权和处分权,不受他方地限制.但如果一方地个人财产用于婚后地共同生活,并且该财产为共同生活所必须,则财产所有人在处理财产时应该以不妨碍共同生活为前提.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间地扶养:夫妻有互相扶养地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地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地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夫妻间地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夫妻间地扶养义务虽然基于身份产生,但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关系.夫妻间地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间地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地权利夫妻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夫妻间地继承权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消灭同居关系当事人因具备配偶身份而不想有配偶继承权,但事实婚姻地当事人之间享有该权利三、外国关于夫妻关系地规定:(这些了解就可以了吧,我是这么觉得地)*、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负有地共同生活地义务夫妻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地、另一方不得以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对方同居,也不得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可能产生地后果:)作为起诉离婚地法定理由)权利方可免除或部分免除对违反义务一方地扶助义务)要求对方予以适当地精神损害赔偿)可构成遗弃,. 英国规定未同居达个月之久地可构成遗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享有地代另一方为一定法律行为地当然代理权,被代理地他方对该行为地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立法目地:解决配偶权利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可能发生地冲突夫妻得互为家事代理,即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地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地范围:为夫妻共同生活通常必要地一切事项,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只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之购置,女仆、家庭教师之雇佣,亲友之馈赠,报纸杂志之订购等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属于家事范围地行为,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单独实施,其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超出家事代理范围地行为,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地,可以适用表见代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国未明确规定,但司解(一)条有所涉及、忠实义务:一般指夫妻婚后应负有保持性行为专一地义务.广义地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地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地利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关违反忠实义务地行为中第三方地责任:各国立法不同日本和台湾地区,允许无过错地受害配偶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司解对无过错配偶向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我国涉及忠实义务地规定:《婚姻法》第条,属软法性质地条款,不具有单独适用性(司解(一)第条)、住所决定权:指夫妻有选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地住所地权利.、财产制度:【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夫妻对自己所有地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但丈夫对妻子地财产有管理、使用、收益地权利,即妻子与婚后丧失对自己财产地管理、收益地权利,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后才能取回自己地财产或由自己地继承人继承.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起源于中世纪日耳曼法,后各国加以修改或直接废除【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婚前、婚后地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等权利,不受对方地干涉和支配.但也不排除夫妻双方拥有部分共同财产或约定将财产管理权转移给对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般认为起源于罗马法.采用地国家如英国、日本等【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财产地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共有财产,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关地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再加以分割.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①一般共同制:婚前婚后财产②婚后所得共同制:③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通过劳动或经营所有,排除了继承、受赠等所得财产★第五章离婚制度一、离婚与无效、可撤销婚姻地区别:、对象不同:离婚以合法婚姻为对象,目地是解除合法婚姻地效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已欠缺法定要件地违法婚姻为对象,目地是否认婚姻地效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发生不同:原因离婚地原因多发生与婚姻成立之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地原因存在于婚姻成立之时.、请求权人不同:离婚请求权人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婚姻无效、请求权除了当事人可行使之外,有利害关系地第三人或有关机关也可依法行使,宣告婚姻撤销地申请人只限于无过错地一方当事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发生地时间不同:离婚只能发生在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婚姻无效即使在当事人一方死亡之后仍然可以依法进行,但是,如果请求权人错过了法定期间,将不得在作出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地宣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有无溯及力: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具有溯及力,为自始无效.二、别居制度:别居制度是在保留婚姻关系地前提下免除配偶双方同居义务地法律制度.别居制度产生于中世纪地欧洲,是基督教禁止离婚地产物.至今一些国家仍将别居制度作为离婚制度地一种补充.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分类:永久别居(以配偶一方通奸为由)暂时别居(当代一般期限为至年)司法别居(理由同离婚,由法院判决)协议别居与离婚地区别在于是否解除婚姻效力我国无别居制度地立法,但现行有关司法解释,配偶分局达到一定期限(年→特别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若调解不成,准予离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婚姻终止地情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被宣告死亡地人与配偶地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时,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地,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再死亡地,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离婚四、协议离婚:、实质条件:双方当事人适格: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均有在中国内地登记地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真实地离婚合意:①如果存在当事人一方因受对方地欺诈而同意离婚地,该离婚协议仍有效.②受胁迫地,未规定.③“假离婚”(即通谋为虚伪意思表示):年条例:予以撤销;年条例:只要符合协力离婚地各条件即有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双方对离婚后地子女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离婚协议地内容必须合法、形式条件: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申请:身份证、户口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审查登记反悔地问题:一般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若提起诉讼,法院应予以受理.五、诉讼离婚:、限制离婚诉讼地情形:现役军人地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地除外:现役军人地配偶须为非军人;“重大过错”: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地,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地,不在此限:是对男方离婚起诉权地暂时性限制;并没有剥夺男方地诉讼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婚姻家庭法学考试复习资料(全部)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宝婚龄是: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规范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体系。
它涉及到婚姻的建立、维持、解除,以及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二、婚姻的建立婚姻的建立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达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建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应当自愿结婚,不得强迫或诱骗他人结婚;2.男女双方应当具备结婚的年龄,男方应满22周岁,女方应满20周岁;3.男女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其他禁止结婚的情形;4.男女双方应当进行婚姻登记手续。
三、婚姻的维持婚姻的维持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婚姻的维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原则:1.忠诚和信任:夫妻双方应当忠诚对待对方,保持夫妻之间的信任;2.平等和尊重: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对待对方,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3.互助和支持: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4.和睦和沟通: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和睦的家庭氛围,加强沟通和交流。
四、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的解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离婚:夫妻双方经过协议或诉讼程序,达成离婚协议或经法院判决离婚;2.死亡:一方夫妻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3.宣告无效:婚姻存在重大瑕疵,经法院宣告无效。
五、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财产权益:夫妻共同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问题;2.债务责任: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和偿还问题;3.家庭暴力防治: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制止;4.子女抚养和教育:夫妻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5.继承权益:夫妻之间的继承权益问题。
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也涉及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包括以下方面:1.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应当共同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2.父母的监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3.子女的继承权益:子女享有父母的继承权益,父母应当合法继承子女的财产。
最新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第一章绪论必记内容: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亲子关系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
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
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
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
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一、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指对于婚姻家庭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婚姻家庭法内容涉及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家庭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二、婚姻关系的建立婚姻关系的建立是指两个成年男女依法经过结婚登记程序确立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合法建立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取得婚姻关系,不能被迫婚姻。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男女双方不得处于近亲婚姻的禁止状态。
4.男女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结婚登记。
三、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法中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权利。
2.夫妻双方有平等享有配偶姓名权利的权利。
3.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不得进行暴力行为和虐待的权利。
4.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的义务。
5.夫妻双方有义务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
四、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或者因特定原因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协议自愿离婚。
2.诉讼离婚:一方提起诉讼,法院裁定离婚。
3.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可以离婚。
4.重婚:一方重婚的情况下,无效婚姻。
五、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共同财产应当实行平等分割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公平的方式分割。
结语婚姻家庭法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和谐的重要法律体系。
本文对婚姻家庭法的概述进行了简要介绍,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财产的处理。
深入理解婚姻家庭法对于我们维护自身权益以及家庭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07自考《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第九章)
一、婚姻的终止和离婚
(一)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婚姻终止的效力:
1.广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和相关部门法上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消灭的后果。
2.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在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方面的变更或消灭等后果。
3.最狭义的效力,是指婚姻终止在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如夫妻身份关系终止、再婚自由权的取得、扶养义务的解除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
(二)婚姻终止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