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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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研究与分析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

英美行政法的比较概念(一)英国行政法的概念英国大部分学者在很长时间内对行政法存在一个错误⏹的观念,他们认为:英国没有行政法,行政法是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适用特别法保护管理特权的制度。

这种制度不符合英国的法治原则,不允许官吏的特权存在在;所以英国没有行政法,也不需要行政法。

这种对法国行政法院和行政诉讼的认识是错误的。

产生这种误解的原因是由于英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法与私法的严格区分,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相同。

事实上,行政诉讼只是行政法的一部分,而且法国行政法院从18世纪末成立以来,逐渐演变,到19世纪末期已成为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在英国的传统法学中,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

随着行政机关权力的扩张,英国年轻一代的学者对支⏹配行政活动的法律的认识加深,其中代表性的如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韦德(Sir William Wade)从实质和内容两个角度对行政法予以明确界定:1.从实质角度出发,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又叫“控权法”;2.从内容角度出发,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的总称”。

(二)美国行政法的概念⏹当代美国,有关行政法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两种。

⏹1.狭义的行政法概念⏹狭义的行政法概念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不包括实体法。

狭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实际的观点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来说明行政法的意义和作用。

因为行政机关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主要发生在法律的执行当中,而法律的执行本质上是个程序问题。

所以,认为行政法是行政活动的程序的法律,便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2.广义的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包括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

这就是广义的行政法概念。

广义的行政法概念是从全面的观点来说明行政法,符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

特点(一)英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主要由普通法规定。

西方政治制度 学习整理(1)

西方政治制度 学习整理(1)

西方政治制度导言一、基本概念国体: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反应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通常把国家的性质称为国体。

政体: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如何组织自己的政权,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具体包括设置哪些国家机关尤其是中央国家机关,如何组织、如何产生、权力如何划分、如何相互配合和牵制等。

政体体现一个国家横向权力结构和权利分配的关系。

政府制度:主要指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以及它在整个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和与其他机关的关系。

国家结构:指的是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如何整合而成其为一个国家的,即国家的整合形式。

国家结构决定了调整和处理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力划分的基本原则。

制度安排上则具体表现为如何规范和维护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全国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

国家结构指的也就是一个国家的纵向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关系。

政体与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直接体现国家的统治者如何进行统治)。

一个国家的政府制度与政体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实行什么样的政体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制度。

政治体制:指国家机构的具体设置和具体形式、运作的具体方式、具体程序和具体环节等。

其目的是区别于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政治领域的改革只表述为政治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这个制度的具体形式、具体环节和运作方式来完善政治制度。

就是强调要坚持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指一个国家整个政治统治形式,包含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政府制度和政治体制的所有内容。

而且涉及国家机关、政府机关之外的一切政治单位或政治角色(公民和选民、政党和利益集团、新闻和大众传媒的,等等)活动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等。

政体是政治制度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

二、研究西方政治制度的意义首先,有助于区分中国政治制度和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其次,是我们面向世界、学习外国的需要,再次,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西方各国的内政外交及其走向,分析内外政策的形成根源和制定过程。

英国的政治组织形式

英国的政治组织形式

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政治制度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为主要特点。

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

从法律上看,英王独揽国家大权,但法律规定的“国王不能犯错误”原则,使英王须根据他的大臣的建议执行职务。

因此,英王并无实权,王权多属礼仪性的。

但是,英王作为国家统一和团结的象征,仍是英国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英国采用议会内阁制。

根据“议会主权”原则,由下院、国王和上院组成的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

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由他组阁行使行政权,对议会负连带责任。

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分别设置,但是,英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上并不分立。

因为,内阁作为下院多数党的代表,可以有效地控制立法。

英国政府不设专管司法行政的部门,而由首相提名并经英王任命的大法官以及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主管司法行政。

大法官既是最高法院院长、上院议长、内阁阁员,也是执政党的成员,负有司法、立法、行政的职责。

法官均实行任命制。

上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是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审级。

英国司法机关不具有违宪审查和解释权,但法院的重要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英国的政权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但在三个权力机关错综结合的权力关系中,内阁居于核心地位。

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权力扩大,“议会主权”日渐让位于“内阁主权”(英国首相、英国内阁、英国议会、英国司法制度)。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

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

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

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

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

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

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

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

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

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

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

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

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英国议会制度的变迁_从_议会主权_到_行政集权_

英国议会制度的变迁_从_议会主权_到_行政集权_
当然这个发 展 过 程 并 不 是 —蹴 而 就 的 。 在 19 世纪初, 即 1832 年选举改革前, 由于国王在议员选 举 、首 相 选 择 、左 右 内 阁 成 员 的 态 度 、解 除 大 臣 职 务 等方面还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和影响力, 国王不喜欢 的政府常常被迫下台, 而国王支持的政府虽然得不 到下院的信任却依然可长期维持执政地位。因此, 议会, 尤其是下院的职能和权力还很有限, 真正意 义 上 的 议 会 主 权 是 1832 年 选 举 改 革 以 后 实 现 的 。 从 1832 年到 1867 年被称为英国议会制度的“黄金 时代”。在这段历史中, 由于议会和内阁均摆脱了国 王的控制, 加上那时议员尚不存在服从其政党领袖 的硬性的党派纪律, 执政党议员与反对党议员一起 反对本党组成的内阁和首相的情况经常发生, 所 以, 议会主要是下院比较容易行使其“倒阁权”。据 统计, 从 1832 年到 1867 年有十届内阁因下院的不 信任而倒台。议会主权的实现另外一个重要的推动 因素就是现代政党政治在英国的完善。现代政党政 治的完善有利于议会的立法权对以国王为代表的 行政权的最后胜利。此后, 资产阶级通过控制政党, 政党控制议会, 议会控制内阁这样一个政治程序的 逻辑实现自己的意志。而当 19 世纪末自由资本主 义 向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过 渡 后 ,“ 议 会 主 权 ”的 代 议 民 主 政 治 体 制 开 始 不 适 应 经 济 基 础 的 新 要 求 , 于 是“ 行
象征性的, 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 国王批准法律, 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 国王只是履行 一下手续; 国王解散议会, 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 能采取行动。
英 国 议 会 居 于 优 越 于 其 他 机 关 的“ 至 上 ”地 位 , 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国议会立法的职 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立法、监 控财政、监督政府。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

英国宪法的议会至上与法治原则的冲突作者:丁奕萍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1期关键词:议会至上;法治原则;欧洲共同体一、议会至上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拥有三个重要的特点。

它的第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英国的立法机关有权修改任何法律,而且修改这些法律的方式和程序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的区别;第二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宪法与其他法律是同一位阶的法律,没有任何地位上的区别;第三个重要的特点是:英国任何机构,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其他机构都没有权力废除议会制定的法案,也没有权利对该法案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宣布该法案无效。

根据议会至上原则以上的三个重要特点,我们可以看出英国议会拥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无上的权力,只要它愿意,它就可以随时修改宪法,也可以溯及既往的进行立法,更可以确认违法行为是合法化的行为,它甚至可以解散英联邦或者改变英国政体而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议会至上原则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以说是至高无上的。

但是戴雪在阐述议会至上原则时又认为其实议会实际上受到了来自于两个方面的限制的。

一个方面是来自外部的制约,是指来自于民众的制约,因为英国是代议制民主,这一政体就决定了议会不可能完全脱离选民的意愿,一旦他们的行为背离了选民的初衷,就会减损议会的权威;第二个方面的制约是来自于内部的,也就是说议会组成人员每个人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心理性和道德底线,这就决定了他们在作出任何决定时都会受到自己良知的约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理性。

二、法治原则法治原则一般也是具有三层含义的。

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府是没有专断的权力的,也就是说在英国每一个人,只要没有经过法院依据普通法进行审判,判决其违反法律之外,不允许受被施以任何惩罚。

这也就是说法律具有绝对权威,不允许在法律之外侵犯任何人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每一个英国人都必须遵守英国法院的普通法律,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受同一法律的管束;第三层含义是说:宪法的一般规则是在普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英国责任内制的确立

英国责任内制的确立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1、“议会至上”和“虚君制”英国的责任内阁制又称“责任政府制”或“代议政府制”,处于资产阶级内阁制的较高发展。

它主要是指国家垂下机构的核心——内阁,由多数党组成,并对议会负责。

换言之,“议会至上”或“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内阁制奠定的基石,是与“虚君制”并存的。

英国责任制内阁的形成1.内阁制的萌芽第一代立宪君主威廉三世性情刚愎,富于政治和军事才能,起初总想在没有内阁顾问的情况下亲自决断大事。

可是当他于1690年夏季率军征伐爱尔兰,又因玛丽女王性格荏弱而难以独掌王权时,便建立了一个9人内阁,襄助女王处理国务。

……威廉三世在即位后的头几年尽力维持一个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企图用扶弱抑强的手段来加强自己的势力。

……1694年,威廉三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议会中的多数派是托利党人及其支持者。

直到次年大选时,辉格党人才成为议会中席位较多的党派。

这就不难看出,辉格党人在1695年的胜利不是他们组阁的原因,而是结果。

这种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史实,说明当时有内阁而无责任内阁制。

而且,不仅1694年内阁是如此组成的。

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③时期,没有一届内阁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通过阅读这条材料,我们可以知道:①1690年,当威廉三世忙于爱尔兰时,他不得不设立内阁,以协助性格荏弱的玛丽女王处理国务。

②设立兼容两党的混合内阁,起初是威廉加强王权的重要手段。

③1694年,当他任命辉格党人组成第一个一党内阁时,辉格党人并不是议会中的多数派。

④1695年,辉格党人的胜利是他们先组织内阁,后得到选民认可的结果。

⑤在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时期,内阁都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从这条材料中,我们还可以得知:①从专制国王或立宪君主的角度看,加强王权都是他们最迫切的主观愿望。

②在君主立宪制度下,议会与国王和政府大臣的关系不断发生变化,就为内阁制萌芽奠定了政治基础。

③在第一代立宪君主时期,萌芽中的英国内阁制并不是议会直接选举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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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是指议会拥有最高立法权,议会立法不受限制,议会通过的法律其他机关不能进行审查,更不能加以否定,只有议会可以修改和否定。

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

英国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一)限制王权原则。

(二)议会主权原则。

(三)人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在英国,王权受到了限制,权力归议会,议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

议会的立法权没有限制,议会可以就任何事情制定法律,也可以修改和制定任何已制定的法律,而且不需要特别的程序。

议会通过的法律是最高法律,其他机构制定的法律从属于议会的立法。

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执行,其他机关无权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必须取得议会的多数才能成立,并且要对议会负责。

总之,在法律上最高决定权在议会。

这也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重要成果。

当然,随着政党制度的形成,议会又被政党所控制。

[1]
英国宪法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最高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法律。

美国学者阿瑟·库恩从比较的角度考察英美宪法后曾指出:“对英国的宪法,我们可以勉强地称它如同一种宪法。

它的基本原则,就是国会的主权。

”“议会主权”首先体现在立法方面,国会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

其次,国会还拥有对政府行政与财政的监督权、弹幼权和理论上的最高司法权。

在“光荣革命”以后,英国议会权力得到空前加强,19世纪中叶,这种权力达到顶峰,议会的政治影响进人“黄金时代”。

在这个国会权力光芒万丈的时代“国会可以做的事情,凡非自然法则上不可能的,均包括在内,甚至有些人毫不犹豫地用近于夸张的词句称之为…国会的万能‟甚至说“除了将男变女及将女变男以外,无论什么事情,国会都可以做”。

但是19世纪末期以后,英国政党制度已经确立,议会多数党按照惯例成为当然首相,议会作用开始逐步下降。

在英国这种变化表现为:一方面,以内阁为首的行政权力迅速膨胀,严重威胁到议会权力,加之议会中的党争因素,议会对行政权力监督的职能逐渐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随着“委托立法”的盛行,行政机关对议会权力在立法方面也进行冲击。

据统计,1922年至1931年政府通过的法律每年多达400件,而1920年至1937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平均每年不足70件,同期行政部门发布的命令、法规多达1400件以上。

委托立法侵犯下议院立法权的做法一度引发英国法律界的批评。

可以认为,伴随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进一步加强行政权力,有利于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这势必侵夺议会的权力,这在现代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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