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制度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之一,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的范围《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三、招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招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招标人应具备与招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 投标人应具备与投标项目相符的经营范围和业绩能力。
五、招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时间等。
2. 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3. 开标: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评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4. 评标: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发布中标人的基本信息和中标金额等。
六、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河南省招标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
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1.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将取销其投标资格,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旨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为了规范和完善河南省的招投标工作,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合范围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所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组成要求、评标办法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2. 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发布,并通过河南省招标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1. 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状况。
2. 投标人应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3. 投标人还应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经验证明文件。
五、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2. 评标办法应明确评标标准和权重,并公开向投标人说明。
3.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六、中标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由评标委员会确认,并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周内发布。
2. 中标人与招标人应及时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具体要求、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
七、监督和处罚1. 招投标活动应受到监督,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应进行严肃处理。
2. 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
八、附则1.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招标办公室所有。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对《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详细描述,旨在规范和完善河南省的招投标工作,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本细则适合于河南省内所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具体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中标和合同签订、监督和处罚等方面。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招投标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招投标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第二章招标公告第四条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和要求1. 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媒体、政府网站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基本信息。
2.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和相关联系人信息,以方便潜在投标人进行咨询和报名。
第五条报名资格和报名方式1. 潜在投标人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报名资格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2. 投标人可以通过招标文件中指定的方式进行报名,包括实体报名和网上报名等。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六条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1.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技术方案、商务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
2.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格式和内容编制,并加盖鲜章。
第七条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截止时间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人,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2. 投标人可以采取实体递交、邮寄或电子递交等方式,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四章评标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要求1.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各相关技术部门和专业人士组成。
2.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章中标第九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1.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结果,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的签订。
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公正公开,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给招标人。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商务方案等内容。
3. 开标和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公开拆封投标文件,并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估,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 中标公告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
合同应当明确项目的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招投标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均有平等的参与机会,评标过程应当公正公平,确保中标结果的公正性。
2.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串通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投标活动。
3.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效益,合理选择投标人,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4. 优质服务原则招标人应当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服务能力的投标人,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五、违约责任和监督机制1. 违约责任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督机制河南省将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与其他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旨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效益。
为了规范河南省的招投标实施,保障各方的权益,特制定本《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招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报价单、资质证明等。
3. 开标开标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可以出席开标会议。
开标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一公开投标文件的内容。
4. 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告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6. 签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四、招投标监督1. 监督机构河南省设立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调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申诉机制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是《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共同推动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发展。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招投标实施细则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和质量而制定的具体操作规范。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入手,详细阐述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内容。
正文:1. 招投标的范围和适合对象1.1 招标范围:详细阐述了哪些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招标项目。
1.2 投标范围:明确了哪些企业、个人可以参预投标,以及投标资格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2. 招投标的程序和要求2.1 招标程序:详细介绍了招标的流程,包括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投标文件准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2 投标要求:阐述了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技术方案、报价、资质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2.3 评标标准:说明了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包括技术评分、价格评分、综合评分等,以确保评标结果公正、透明。
3. 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3.1 监督机构:介绍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机构和职责,包括河南省招标投标管理局、各级政府采购监督机构等。
3.2 违规处理:详细说明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包括取销资格、罚款、纳入黑名单等,以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和诚信。
3.3 信息公开:强调了招投标信息的公开透明,包括公告发布、评标结果等,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和参预。
4. 招投标的风险控制4.1 风险识别:指出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虚假投标、串标、行贿等,提醒招标人和投标人要保持警惕。
4.2 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些风险防范的方法和建议,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等,以降低招投标活动的风险。
4.3 风险应对:介绍了在风险浮现时的应对措施,包括报警、维权、追究责任等,以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5. 招投标的改进和发展5.1 制度完善:提出了对招投标制度的完善建议,包括简化流程、优化评标标准等,以提高招投标的效率和公正性。
5.2 技术创新:探讨了利用信息技术、大数据等手段改进招投标活动的方法,以提升招投标的质量和效果。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标范围和适用主体1. 招标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招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等领域的招标项目。
2. 适用主体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采购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准备招标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
2. 投标人资格审核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招标单位对提供资料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
3.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择优确定中标人。
4. 中标公示和中标通知招标单位在评审结果确认后,进行中标公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5. 中标合同签订招标单位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中标合同,并对中标人进行履约保证金和履约期限的约定。
四、招标规则1. 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特定投标人进行优惠或歧视。
2. 透明公开原则招标活动应公开透明,招标单位应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确保投标人都能得到公平的机会。
3. 诚信守法原则招标活动的各参与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采取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4. 资格要求和技术规范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外包的技术规范,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经验。
五、违规处理和申诉1.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招标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如取消投标资格、责令停工等。
2. 申诉机制对于招标活动中的争议或异议,招标单位应设立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并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
六、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招标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招标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但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招投标是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领域中,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最具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招投标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采购等招投标活动。
三、招投标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准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包括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等。
3. 投标递交:投标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4.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公开、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5.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 中标文件签订: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签订中标文件,明确合同的履行义务和支付方式等。
四、招投标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平竞争。
2. 公平原则:招标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限制竞争。
3.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欺骗行为。
4. 保密原则: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投标文件和商业机密。
5.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人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合理价格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确保经济效益最大化。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
六、监督与投诉河南省建立了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投标人和相关利益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总结《河南省实施招投标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招投标活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共同遵守细则的规定,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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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工业、水利、交通、民航、信息产业等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省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上述分工,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的招标方式招标;(二)监督必须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招标;(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发生管辖争议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下列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对投资项目实际拥有控制权);国家融资包括: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规模标准需要调整的,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下列项目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二)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三)道路、供水、供热、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邀请招标;属于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省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拟采用自行招标、邀请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应当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以上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应当在招标代理合同中载明。
招标代理机构超越代理权限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与其代理的同一招标项目相关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服务,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省发展计划部门应当按照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经济方便的原则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四个工作日,不得规定报名限额、限量发放数额。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将资格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拟选定的投标人的数量载入资格预审文件或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不得含有歧视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含有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不得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违反已设置的预审条件、标准、淘汰方法设定特权条款。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预审时,应当采用集体讨论方式。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所有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之前,应当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总额不得超出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范围。
超出批准范围的,应在发出招标文件之前,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住所;(二)项目的名称和招标内容;(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四)项目的数量、规模或工程项目的建设地点;(五)项目的完成期限;(六)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八)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九)投标报价要求;(十)评标标准和方法;(十一)投标有效期限;(十二)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十三)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十五)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三十条招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费的,不得超出编制和印刷该文件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七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投标答疑会的形式向所有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
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一)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的;(二)项目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三)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踏勘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