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概述PPT(共 8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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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幻灯片

3、流动保单
载明保险的总条件,而将船名和其他细节留待 以后申报的保单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总价值、承保的风险 及保险费率,通常还规定一定的期间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 物的价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 中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
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除,逐 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不管灭失与否〞〔lost or not lost〕 是指不管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 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 物已经灭失,那么该项保险合同仍有效, 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 失,那么该项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节 赔偿原那么
一、保险利益原则
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 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 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 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 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
4、预约保单
又称开口保单,是经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 公司为了简化投保手续而采用的保单
双方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 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 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
(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 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 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 关系就是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 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 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三)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责 任利益 。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
海上保险概述(ppt 64页)

4.海啸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啸是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引起海水巨大涨落现象,导致航 行于海上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的损毁或灭失。可分为地震海啸 和风暴海啸两种。 地震海啸指由于海底的地壳发生变异或海底的火山喷发而 引起海水剧烈的震荡产生巨浪; 风暴海啸是指因海上风暴引起海面异常升起形成的巨浪, 致使货物和船舶受到损害或灭失。 海啸的破坏力很大,尤其是袭击某一拥挤港口或地区,会 使船舶互相碰撞,船只沉没,甚至把一些大船冲向海滩,退 潮时发生搁浅等。
85825人2人
苏苏拉拉威威西西岛岛海海域域一一艘艘载载有有数数百百名名难难民民的的客客轮轮沉沉 没没。。 一一艘艘塞塞内内加加尔尔客客轮轮因因超超载载在在冈冈比比亚亚附附近近海海域域沉沉
没没。。
5505人0人 1816836人3人
一艘往从沙特阿拉伯开往埃及的“萨拉姆98” 号客轮起火后,在红海水域沉没。
历历史史上上1010 大大 海海 难难 事事 件件
死死亡亡人人数数
““泰泰坦坦尼尼克克号号”” 载载着着22222244名名乘乘客客和和船船员员,,从从伦伦敦敦开开往 纽往约纽,约途,中途撞中上撞冰上山冰,山船,折船断折成断两成半两后半在后芬在兰芬海兰域海沉 没域。沉没。
“兰“兰开开斯斯特特里里亚亚号号””遭遭战战机机轰轰炸炸,,在在英英吉吉利利海海 峡峡法法国国卢卢瓦瓦尔尔河河口口海海域域沉沉没没。。
在船舶保险中,包括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过程中 的意外事故,锅炉破裂、尾轴断裂或机器船体的潜在 缺陷,船长、高级船员、船员或引航员以及被保险人 意外的修船人或承租人的疏忽。
海上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战争、罢工、国家政策法令以及 行政措施等政治、军事、国家禁令及管制措施所造成的风 险与损失。
海上意外事故是指船舶或其他海上运输工具遭遇外来 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事故。
海上保险法概述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时,必 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或争得被保 险人同意,这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 一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
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 关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委付与代位权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险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订约时货物起运地的发票价格(非贸易商品为起 运地的实际价值)与运费、保险费的总和
(二)保险金额
计算保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代理人
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 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 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 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2)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即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 利益,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缴纳 保险费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 自然人。
(3)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有权按照保险合同 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期满给付的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合同时,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
第八章 海上保险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国际海上保
险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掌握订立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应注意的相 关法律问题。
[本章重点] 1、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基本原则 2、说明与披露 3、担保、委付与代位权 [本章难点] 委付与代位权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
(1)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在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保险人招揽业 务、代收保险费、处理赔案等事宜。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 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2、保险经纪人
(1)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为投保人寻找合适的保险人,代其向保险 人接洽保险合同适宜。
(2)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应在被保险人 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纪人的行为或不 行为不能约束保险人,可以约束被保险 人。
订约时货物起运地的发票价格(非贸易商品为起 运地的实际价值)与运费、保险费的总和
(二)保险金额
计算保费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十三章-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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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 )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32
二 保 赔 保 险所承保的风险
1人
伤亡 的 赔 偿
2.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 (包括连续损失) ,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 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4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 F.P.A. ) )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
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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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 赔 保 险所承保的风险
1人
伤亡 的 赔 偿
2.碰撞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 4.清除残骸的费用 5.油污赔偿费用及罚款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 8.海运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损失或费用 9.各种罚款 10.诉讼费用 11.检疫费用
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
前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
2、赔偿限额 保险人赔偿以保险金为限 (包括连续损失) ,并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3、不足额保险的赔偿 如果保险金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保险价值,保险人按比例赔偿。
4、赔偿的范围 施救费用是在保险标的损失之外,法定赔偿的义务;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1) 保险人对航行延迟、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不当包装不负责赔偿。 (2) 保险人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船舶自然磨损、锈蚀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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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1、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海上保险合同》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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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定义和分类
分类:保险对象
✓ 船舶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 ✓ 运费保险 ✓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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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海上保险标的遭受 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 偿,而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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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 最大诚信合同 ✓ 保障性合同 ✓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 附和合同 ✓ 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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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Conclus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 基本步骤。
要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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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Alteration of Insurance Contract)
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 容的变更。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中介人代理人代理人经纪人经纪人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主体精选ppt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objectmarineinsurancecontract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因海上风险造成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即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需要征得保险人同意。 这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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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我国海商法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
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具体方法是由保险人在 保险单上批注或加贴批单,以确认合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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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果承保危险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了 一项除外事由的发生,进而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则承保危险是近因。
8 损失如果是由被告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应其
负责的人的不法行为(unlawful misconduct)所造
成的,则损失不应得到保险人的赔付。
二、 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 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 同。”
“补偿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唯一目的”
第一,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 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无损失, 则无赔偿”;
第二,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想结果是,不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盈利”,也不使保 险人的赔偿低于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是一个古老的 海上保险法原则。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遵守 最纯粹的诚信及正直”
2、绩效奖金是取决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表现,具有射幸的 不确定因素
3、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奖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范畴。故问题关键不在于财产是否射幸性质,而在于取得财 产时,是否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 已经在婚内取得了该财产,就可以纳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知识扩充:
近因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本质上
是一个常识(Common Sense)问题。根据英 国判例,确定海上保险的近因可总结为如下八条 具体规则:
1 近因是指在当时环境下处于优势地位的事 由,其“不可避免”(inevitably)地导致损失 发生
2 如果保险标的的一部分损失是承保危险
但法院将该笔奖金认定为具有射幸性质而未 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1、什么是射幸合同?
2、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具有射幸性质?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具有
射幸性质的财产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1、所谓“射幸”,即“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 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 种合同。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 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 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 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 的发生于内河或陆上的事故。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Contract of Indemnity) ————赔偿原则
2、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Contract upon Speculation)————保险利益原则
第6章 海上保险法
6.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6.2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6.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6.4 代位权与委付 本章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复习思考题
一、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 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与近
因原则共同构成了海上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一)补偿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补偿合同”,
与一般商业合同不同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秉持较高的行为标准,“不仅仅要远离恶 意,而且还要在积极的意义上遵循最大诚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 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 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 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3、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对人合同(Contract on Morality)————诚实信用原则
4、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附意合同(Contract of Adhension)
射幸合同
案情:丈夫(一审被告)的7万元奖金是单位 的年终绩效奖金,只有完成工作任务才能拿
到,丈夫在离婚诉讼提出之前拿到了该奖金。
4 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避免危险发生或 减少危险后果的合理努力,也不影响规则1与 规则2的适用,除非此类努力本身被约定为除 外事由。
5 如果根据规则1得出承保危险是近因 的结论,而该承保危险又是由某除外事由不 可避免地导致产生的,则真正的近因应是该 除外事由。
6 如果适用规则1得出有两个近因存在的结论, 其中一个属于承保危险,而另外一个属于除外事由, 而且这两个原因是相互独立的,在不存在另外一个 原因的情况下,每个原因自身也会导致损失的发生, 那么,被保险人仅仅可索赔归因于承保危险所造成 的那部分损失。
所谓“近因”是指对结果的产生最有效力的原 因,而不能从字面上理解为“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 的原因”
我国《海商法》的条文本身并没有使用“近因” 这样的措辞,但是,承保风险与被保险人的损失之 间是否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因果关系,是否系保险人 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原因,却是实践中无法 回避的问题。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概念的提出,根本目的是为了证明 被保险人确因保险事故的发生遭受了实际损失。
(四)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法中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的含义是: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 行保险赔付。
我国法律中的一些特殊规则就充分彰显了 最大诚信原则:
(1)被保险人的无限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 (4)风险改变的通知义务; (5)被保险人诚信索赔的义务等
(三)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 法律概念。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定义是:
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那么,关于该保险标
的的扩大损失,同样应得到保险赔付,只要扩大 部分的损失是当时情境下自然发生的结果(a natural consequence),即使它在承保危险发 生时并不是不可避免的
3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过失不影响上述 两个结论,不管该过失是发生在危险发生之 前,还是在危险作用期间,除非该过失本身 被约定为除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