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安全导则 HAD103-0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核安全导则 HAD103/06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国家核安全局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2006年6月5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 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I目录1.引言 (1)1.1概述 (1)1.2范围 (1)2.组织机构 (1)2.1营运单位 (1)2.2组织计划 (2)2.3营运单位的机构 (2)3.职能和责任 (4)3.1营运单位的职责 (4)3.2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的职责 (6)3.3目的和目标 (7)4.与外部单位的接口 (8)4.1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接口 (8)4.2与外部支持单位的接口 (9)4.3与公众的接口 (10)5.安全管理 (10)5.1安全管理制度 (10)5.2安全政策 (11)5.3安全有关活动的进行 (11)5.4安全业绩的监测和审查 (12)6.核动力厂运行管理大纲 (13)6.1概述 (13)6.2人员配备 (15)6.3人员资格和培训 (16)6.4调试 (17)6.5核动力厂运行 (17)6.6维修 (19)6.7在役检查 (20)6.8监督 (20)6.9燃料管理 (20)6.10化学 (21)6.11安全分析和审查 (21)6.12实物保护 (22)6.13辐射防护 (23)6.14工业安全 (23)6.15废物管理和环境监测 (23)6.16应急准备 (23)6.17防火安全 (23)6.18质量保证 (24)6.19人因 (24)6.20运行经验反馈 (24)6.21核动力厂修改 (25)6.22文件管理和记录 (26)6.23老化管理 (26)6.24退役 (26)7.支持职能 (27)7.1概述 (27)7.2培训服务 (28)I7.3质量保证服务 (28)7.4辐射防护服务 (29)7.5维修、监督和在役检查服务 (30)8.交流和联络 (31)8.1 交流 (31)8.2联络 (32)名词解释 (34)II1.引言 1.1 概述1.1.1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HAD103-01-2004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

核安全导则HAD 103/01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国家核安全局北京2ΟΟ4目录1.引言 (1)2.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概念及其制定 (1)3.安全限值 (3)4.安全系统整定值 (4)5.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 (5)6.监督要求 (6)7.运行规程 (6)8.运行规程的制定 (9)9.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的遵循 (9)附件Ⅰ正常运行限值和条件的选择 (12)附件II 运行规程的编制(概要) (18)附录A 本导则使用的某些术语解释的实例 (20)名词解释 (23)1.引言1.1目的1.1.1《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对核动力厂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本导则是对《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其目的是为制定和贯彻执行核动力厂运行限值和条件及运行规程提供指导。
1.2范围1.2.1本安全导则包括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概念,适用于陆上固定式各种热中子堆核动力厂的运行限值和条件的具体内容,以及营运单位制定、修改、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及编写文件的责任。
本安全导则还包括运行规程,用以支持执行并保证遵守运行限值和条件。
1.3总的要求1.3.1为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营运单位必须制定一组反映核动力厂最终设计和随后修改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包括对设备和人员要求),并在核动力厂运行开始前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1.3.2“运行限值和条件必须作为营运单位运行核动力厂的一个重要依据。
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运行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运行限值和条件,并保证遵守。
”(《规定》)1.3.3核动力厂的运行必须遵守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并通过制定和实施运行规程来实现。
核动力厂的运行规程必须与运行限值和条件相一致,并保证运行限值和条件的贯彻执行。
2.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概念及其制定2.1运行限值和条件的概念2.1.1《规定》要求必须制定运行限值和条件,以保证核动力厂根据设计运行。
为此,在编制核动力厂安全分析报告时应明确规定必须满足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以便:⑴防止发生可能导致事故工况的状态;⑵如果发生事故工况,则要减轻其后果。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

HAD103/03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1986年11月2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引言1.1概述1.1.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以下简称《规定》)为实施核电厂堆芯和燃料管理确定了基本原则和目标。
本导则是对《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规定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同等的安全水平,不会对厂区人员和公众增加风险。
1.1.2在本导则中,堆芯管理包括下列各项活动,这些活动是为保证在达到燃料的有效利用的同时满足燃料完整性的安全要求(见安全导则HAD103/01《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1)制定和颁发燃料和堆芯部件的采购、装料、使用、卸料和试验的技术条件,需要时,还应包括堆芯部件的维修和监督要求;(2)预计和监测堆芯状态,其中包括为评价核特性和热工特性需作的各项试验;(3)审查和评价属于堆芯特性的异常事件和其他不正常的观测结果;(4)管理和被查改进燃料和堆芯部件的各项提议。
1.1.3在本导则中,燃料管理包括未辐照燃料和已辐照燃料的移动,不停堆换料电厂的燃料贮存,燃料发送准备和厂内运输。
在本导则中,堆芯部件通常是指除在核电厂运行期间要留在堆芯的燃料以外的所有物项。
本导则也包括堆芯部件的管理。
1.1.4本导则不涉及与设计方面有关的、可由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的堆芯管理工作,例如:按既定政策来确定已辐照燃料贮存高州的总容量,确定新型燃料和新型堆芯部件的技术条件等。
这些工作在《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及其安全导则中有论述。
1.1.5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责任是保证对以上工作的管理作出满意的安排。
这些工作可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决策,以厂址为基础由几个核电厂联合安排,或者聘用顾问或制造者来安排。
由于受燃料和电厂设计限值以及运行期间堆芯动态工况的限制,无论选用哪种管理方法,设计单位和运行单位紧密联系是必要的。
HAF103-01-1994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1 引 言1.1概述1.1.1HAF0300(91)《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提出了原则要求,本附件是对《规定》中有关条款的补充。
1.1.2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换料的行政管理程序并根据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装、卸料的正确和物项的安全。
同时,应加强换料期间的辐射防护管理,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确保工作人员的辐照剂量不超过规定限值并做到合理可行尽量低。
1.1.3通常,修改应尽量安排在核电厂换料停堆期间进行。
营运单位必须在换料停堆的工作计划中周密、仔细地考虑核电厂的修改。
根据需要,不得不在非计划的停堆期间安排修改时,营运单位必须和国家核安全局保持密切联系,使修改及其审批能顺利进行。
1.1.4核电厂在运行期间由于系统或设备的故障、设计上的潜在缺陷、人员失误以及管理上的原因都可能导致核电厂事故停堆。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专门的管理程序,确定事故停堆的根本原因并在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后方可按相应程序授权再次启动运行。
1.2范围1.2.1本附件适用于压水型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
1.2.2本附件包括核电厂换料方面的管理要求:换料报告和有关文件的编制;换料活动以及换料后的启动。
1.2.3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修改方面的管理要求:修改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修改后的试验、检查和评价。
1.2.4本附件包括核电厂事故停堆后的管理要求;事件报告、核电厂事故停堆处理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核电厂事故停堆后再启动的申请和审查。
2 换料2.1概述核电厂在换料停堆期间除按计划进行换料外,还应对核电厂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部件进行有计划的在役检查、定期试验、维修等活动。
为防止核电厂换料停堆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问题,保证换料后核电厂的启动和运行安全,营运单位应对核电厂换料实施有效的管理并形成文件,以确保换料停堆期间的活动按照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与批准的计划、程序和管理规程进行,并在该项活动结束时,保证核电厂处于可接受的状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核安全管理【发文字号】国核安发[2006]92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6.19【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等三个核安全导则的通知(国核安发〔2006〕92号)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及综合技术能力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局修订了《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HAD 103/06)、《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
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3.《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二○○六年六月十九日附件1:核安全导则HAD102/17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国家核安全局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2006年6月5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本导则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安全水平。
目录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2.安全评价、安全分析和独立验证2.1 安全评价与安全分析2.2 独立验证2.3 设计、安全评价和独立验证之间的关系3. 安全重要的工程技术方面3.1 概要3.2 经验证的工程实践和运行经验3.3 创新的设计特性3.4 纵深防御的实施3.5 辐射防护3.6 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安全分级3.7 外部事件的防护3.8 内部灾害的防护3.9 与适用规范、标准和导则的一致性3.10 载荷和载荷组合3.11 材料的选择3.12 单一故障评价和多重性/独立性3.13 多样性3.14 安全重要物项的在役试验、维护、修理、检查和监测3.15 设备鉴定3.16 老化和磨损机理3.17 人机接口和人因工程的运用3.18 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3.19 设计过程中计算手段的使用4.安全分析4.1 概要4.2 假设始发事件4.3 确定论安全分析4.4 概率安全分析4.5 敏感性和不确定性分析4.6 使用的计算机程序的评价5.独立验证1.1 目的1.1.1 本导则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有关条款的说明和补充。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HAF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 A F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HAF003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1991年7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1号发布 1991年修改))本规定自1991年7月27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概述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
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
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
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
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范围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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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公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讲明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差不多安全要求,以爱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畴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筑、调试、运行和治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治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咨询题。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2.1 总的要求2.1.1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能够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
在此情形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核动力厂的治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1.2 营运单位必须专门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治理的特点,绝不可将治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治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治理职能:决策职能,包括确定治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治理大纲内容、制定使职员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按照实现治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打算;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治理决定和采取行动;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治理服务及设施;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形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
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觉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
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判安全治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 必须建立并以文件确定组织机构,以保证履行实现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确定并验证治理大纲的中意实施;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点政府的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建立与设计、建筑、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体会以及响应安全咨询题的能力;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 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治理安排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此外,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审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组织机构及治理安排上的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 必须明文规定直截了当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配备。
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阻碍的事项。
必须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述,来讲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职能。
2.1.7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授权级不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 营运单位必须配备称职的治理人员和足够数量的合格工作人员,他们应熟知有关安全的技术和治理要求,并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
当聘用和提升治理人员时,对待核安全的态度必须是选择的标准之一。
对工作人员业绩评判的内容必须包括对待安全的态度。
2.1.9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核安全政策并由所有厂区人员贯彻执行。
核安全政策必须把核动力厂安全放在首位,必要时可不考虑生产和打算进度的要求。
核安全政策中必须承诺对安全重要的所有活动都要达到优良效能,并鼓舞采取质疑的态度。
2.1.10 可能阻碍安全的所有活动必须由合格而有体会的人员来完成。
与安全有关的某些活动能够由核动力厂机构以外(如承包商)的合格人员来完成。
这些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地规定。
在厂区内或厂区外实施这些活动必须由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批准。
核动力厂工作人员必须有效地操纵和监管承包商的工作人员。
2.1.11 必须按照已制订的程序进行可能阻碍安全并能预先打算的所有活动。
有要求时,营运单位须将该程序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2 当建议进行已正常使用的程序以外的活动时,必须按照已制订的治理程序编写专门的程序。
这些专门的程序必须包括所建议活动的内容和操作细节。
必须认真审查如此的活动和专门程序的安全咨询题。
这些专门程序的批准必须遵循与核动力厂正常程序批准同样的过程。
有要求时,涉及安全的专门程序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
2.1.13 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定期审查核动力厂的运行情形,其目的在于强化安全意识及提升安全文化水平,遵守为增强安全而制定的规定,及时更新文件并防止过分自信和自满的情绪。
实际可行时,必须采纳适宜的客观的业绩评判方法。
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必须获得定期审查结果并采取恰当的纠正措施。
2.2 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关系2.2.1 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必须同意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2.2.2 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建立起相互明白得、相互尊重、坦诚、透亮的工作关系。
2.2.3 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或供其随时调用)文件和资料。
2.2.4 营运单位必须制订和实施按照规定的准则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专门事件的程序。
2.2.5 为了使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能履行其职能,营运单位必须给予必要的协助,并承诺其监督人员进入核动力厂和获得有关文件。
当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时,营运单位必须进行专门的分析、试验和检查。
鉴于安全责任,当营运单位认为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行动有害于安全时,则必须将意见告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作为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营运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强制性措施。
2.3 质量保证2.3.1 营运单位必须编制和实施一项覆盖可能阻碍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的所有活动的全面的质量保证大纲。
必须使质量保证成为可能阻碍安全的所有活动的必不可少的部分。
质量保证的原则和方法必须系统地用于下述方面:——治理过程;——运行活动;——治理过程以及运行业绩的评判。
2.3.2 营运单位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人员必须遵守核动力厂质量保证有关规定的要求。
2.4 运行体会反馈2.4.1 营运单位必须系统地评判核动力厂的运行体会。
必须调查研究安全重要的专门事件以确定其直截了当缘故和全然缘故。
调查必须向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提出明确的建议,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必须及时地采取恰当的纠正行动。
这些评判及调查所得的信息必须反馈给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4.2 营运单位必须获得并评判其他核动力厂的运行体会和教训,以作为借鉴。
为此,应十分重视与国内和国际机构的体会交流及信息共享。
2.4.3 必须指定胜任的人员认真研究运行体会,以发觉不利于安全的先兆,从而在显现严峻情形之前采取必要的纠正行动。
2.4.4 必须要求所有的核动力厂工作人员报告所有的事件,并鼓舞报告与核动力厂安全有关的“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12.4.5 核动力厂运行治理者必须与设计有关单位(制造者、研究单位、设计者)保持适当联系,以向其反馈运行体会的信息及获得与处理设备故障或专门事件有关的建议。
2.4.6 必须收集和储存运行体会的数据,以用作核动力厂老化治理、核动力厂剩余寿期评判、概率安全评判和定期安全审查的输入数据。
2.5 实物爱护2.5.1 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有人蓄意未经授权进行可能危害安全的行动。
2.5.2 营运单位必须采取适当的工业保安和实物爱护措施,以预防或阻止非授权进入、闯入、偷窃、地面攻击以及内部或外部对安全有关系统及核材料的破坏。
2.5.3 营运单位必须有适当的打算和程序能在突发的外部人为事件时对厂区提供保卫和实物爱护。
2.6 防火安全营运单位必须按照定期更新的防火安全分析来作出保证防火安全的安排。
此安排必须包括应用纵深防备、评判核动力厂的修改对消防的阻碍、对可燃物和点燃源的操纵、防火手段的检查、修理和试验、建立人工消防能力以及培训核动力厂工作人员。
2.7 应急预备2.7.1 应急预备涉及到处理事故以保持防护及安全的能力、发生事故时减轻事故后果的能力、爱护厂区人员及公众的健康的能力以及爱护环境的1对作为实际事件系列后果本来可能发生但由于核动力厂当时的条件而没有发生的潜在的重要事件使用术语“几乎要发生的事件”。
能力。
必须针对特定的核动力厂厂址制定应急打算。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打算必须包括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实施或负责的各项活动,并必须上报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批。
2.7.2 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处理应急的责任。
必须包括下列安排:迅速判明应急状态;及时向应急响应人员通告并按照顾急状态向厂区人员报警;向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地点政府提供必要的信息,包括及时报告和按要求提供后续信息。
2.7.3 营运单位必须遵循国家有关应急的法规和标准制定和实施应急打算。
2.7.4 应急打算必须考虑到非核危害与核危害同时发生所形成的应急状态,诸如火灾与严峻辐射或污染同时发生、有毒气体或窒息性气体与辐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时考虑到特定的厂区条件。
2.7.5 必须对厂区人员进行有效的应急培训。
必须有手段将在应急时要采取的行动通知厂区内的所有职员和其他人员。
2.7.6 核燃料运到厂区前,必须作出适当的应急安排,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往常必须保证完成全部应急预备。
2.7.7 在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往常,必须进行应急演习以验证应急打算。
此后必须以适当的间隔进行应急演习,其中的某些应急演习必须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见证。
有些应急演习必须是综合性的,并包括尽可能多的有关单位参加。
应急打算必须按照获得的体会进行复审及更新。
2.7.8 应急状态时需要使用的仪器、工具、设备、文件和通讯系统必须妥为保管和爱护,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在假想事故条件下不至于受到阻碍或失效。
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3.1 营运单位必须规定执行能阻碍安全任务的人员的资格和体会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
必须选择合格的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能在核动力厂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按照运行规程或应急规程正确地履行职责。
承担特定安全重要职能的人员按规定必须持有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3.2 其职责能阻碍安全的所有人员在任用时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按要求定期进行体格检查,以保证其健康状况能胜任所承担的职责。
3.3 必须制定并贯彻培训大纲,以对将要分配到与安全有关岗位上的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