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行政法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知识在公共基础知识的学习中,法律知识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广大考生来说,掌握好法律重点知识,不仅有助于应对各类考试,更是提升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
首先,我们来谈谈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比如,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等。
而公民的基本义务则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等。
民法也是法律重点知识的一部分。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比如,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在自然人方面,要了解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的不同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此外,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同样不容忽视。
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如何进行处罚。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比如,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需要重点掌握。
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行政法在公共基础知识中也占据一定的比例。
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备考: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公基知识点归纳

公基知识点归纳公基这东西,就像是一个大杂烩,啥都有!政治、法律、经济、管理、人文、科技等等,让人头大,对吧?先说政治,那可真是个大板块。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还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就像是一座思想的宝库,你得一点点去挖掘。
咱就拿马克思主义来说,它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社会发展的道路。
你想想,如果没有马克思主义的指引,我们能明白社会发展的规律吗?能知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吗?法律也不简单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一个都不能少。
宪法那可是根本大法,就像一个大家庭的家长,管着其他的“孩子”。
民法呢,关乎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买个东西、租个房子,都离不开它。
刑法可厉害了,就像一把利剑,威慑着那些想要违法犯罪的人。
行政法呢,规范着政府的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经济也很重要哟!宏观经济、微观经济,那些曲线和概念,是不是让你眼花缭乱?宏观经济就像是一艘大船,要把握好方向,控制好速度。
微观经济呢,就像船上的一个个小部件,都得正常运转,船才能跑得稳。
管理知识也不能忽视。
行政管理、企业管理,都有大学问。
行政管理就像是一个指挥家,要让各个部门协调合作,奏出美妙的乐章。
企业管理呢,就像驾驭一辆赛车,要掌握好速度和方向,才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人文知识那可是丰富多彩!历史、文化、艺术,让我们感受到人类文明的魅力。
历史就像一面镜子,让我们从过去吸取经验教训。
文化呢,是我们的精神家园,滋养着我们的心灵。
艺术就像是一道彩虹,给我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
科技知识更是日新月异。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技术,不断刷新着我们的认知。
信息技术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就像把地球变成了一个小村庄。
生物技术给我们带来了健康和希望,说不定哪天就能攻克癌症呢!这么多公基知识点,是不是觉得有点无从下手?别慌!咱们可以一个一个来,每天学一点,积少成多。
就像吃饭一样,一口一口吃,总能吃饱。
也可以多做练习题,加深印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篇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具有强制力的规则或准则,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并规范国家公权力、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的系统性规范。
二、法律的种类根据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法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宪法:宪法是国家一定时期内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基本制度和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
2.民法:民法是指对个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和制度,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合同、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
3.刑法:刑法是指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包括犯罪与刑罚、刑事诉讼等方面。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诉讼等。
5.经济法: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包括劳动合同、合资合作、外商投资、福利保障等方面。
三、法律的适用原则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法律的适用有一些原则:1.平等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平等,一视同仁,禁止歧视。
2.独立自主原则:法律适用必须保持独立自主,不得受到外来干扰和影响。
3.公开透明原则:法律适用必须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4.依法行政原则:政府工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行事,维护法律的权威。
四、法律与生活法律是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它贯穿于各个领域,包括家庭、教育、医疗、商业、金融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遵守法律,守法纳税,保障他人权益,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同时,我们也要学会维权,不断了解和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拥有更强的法律素质,为自己的权益保驾护航。
总之,优秀的公民不仅要自律,更要依法自律。
积极参与和维护法律的实施,让法律成为我们生活中的护盾,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公正和和谐社会的利剑。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二)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继续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7.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财产继承权(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公基 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基是公共基础知识的简称,主要是指那些用于各种职业招考和公务员选拔考试的基础知识点。
其中,法律知识点是公基考试中最为重要和常见的一类知识点。
法律的广泛应用以及对社会的重要影响使得法律知识成为了现代社会人人都应该熟知的知识。
首先,我们来谈一谈法律的定义和特点。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社会行为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法律的特点有普遍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时效性等。
普遍性指的是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地域、种族和社会地位;强制性意味着法律是强制性执行的,违反法律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稳定性是指法律的内容和制度相对稳定,不会频繁变动;时效性则是指法律应具备适应社会变革的能力。
法律的知识点涉及众多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
其中,刑法是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涵盖了犯罪行为和刑罚执行等内容。
而民法则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
行政法则关注政府行为与公民关系,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套规则体系。
劳动法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在法律知识点中,刑法的应用较为广泛且常见。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法定原则、犯罪与非罪定罪与量刑的刑事责任能力原则、刑法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保了公正公平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在刑法的具体应用中,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常见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盗窃、故意伤害、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此外,还要了解一些特殊犯罪如贪污贿赂、恐怖主义等,以及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兴犯罪形式。
另外,民法作为法律知识的一部分,我们也需要了解一些基本法律概念和规定。
例如,合同法中的合同的成立要素、履行和违约责任等;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等;婚姻法中的结婚条件和离婚程序等。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些民法知识在日常生活中都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使我们更加明智地处理法律事务和个人关系。
山东事业编公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点

山东事业编公基: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相关知识点为帮助考生们准备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本文整理了山东事业编考试中公基的相关知识点,以下为详细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经依法审批。
经依法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行政诉讼的原告恒定为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恒定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当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是作为行政主体,而是作为管理相对人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恒定是由行政管理活动的特点决定的。
因为在我国,行政机关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命令权、强制权等,行政机关完全可通过自身享有的这些权力迫使当事人服从行政命令,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无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达到行政目标。
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不然,他们有义务服从行政管理,不得直接与行政机关相对抗。
这是保障行政机关实施管理、行使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前提。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做裁判。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特定性。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民法是指国家对公民和法人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种公共基础知识,民法对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它涉及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方面,例如合同、财产、家庭、继承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简要介绍一些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分支之一。
合同是民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是自愿的、平等的、互利的协议。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如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等。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解除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
二、财产法财产法是民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财产是指人们所有的、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资产和非物质资产。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归属、保护和转让的规则。
财产的归属是指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人。
财产的保护是指保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权利。
财产的转让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家庭法家庭法是民法中关于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定。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家庭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婚姻、离婚、抚养、赡养等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
婚姻是自由的、平等的男女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建立的家庭关系。
离婚是婚姻关系的终止。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
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和照顾。
四、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中关于继承关系的法律规定。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过程。
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份额和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根据死者的遗嘱确定的继承人。
以上只是对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了简要介绍。
在实际生活中,民法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领域的规定和规则。
熟悉民法的基本知识,不仅可以增加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民法的学习和了解,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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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4.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我国法人可跟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
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而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
(2)物权以物为客体。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意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4)物权具有排他性。
6.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7.著作权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
(2)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8.财产继承权(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的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地位平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
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咸鱼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但没有代数的限制。
9.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
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
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7.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章重难点:行政复议机关及管辖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根据被申请人的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也有所不同。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这类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两类,从而出现选择管辖。
法律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由申请人进行选择。
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不完全适用上述规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需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实行的是中央垂直管理。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是行政复议机关。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如果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上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①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②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④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时,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⑤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时,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对于复议机关,可以简单记忆为:机关对机关,政府对政府。
8.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