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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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

国内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

国内期货交易规则和操作方法一、引言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它是指以合约为基础,在约定时间和价格下交割某种标的物的交易。

国内期货市场发展迅速,成为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介绍国内期货交易的规则和操作方法,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参与期货交易。

二、国内期货市场概述国内期货市场由中国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多个交易所组成。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场外交易机构,负责期货合约的交易和结算。

国内期货市场主要包括农产品期货、能源期货、金属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品种。

三、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交易的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合约、交易单位、交易保证金和交割规则等。

1.交易时间:国内期货市场的交易时间通常是周一至周五,每天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交易时段。

具体交易时间可根据不同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交易合约:每个期货交易所都有自己的交易合约,包括合约标的物、交割月份、合约大小和报价单位等。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交易合约。

3.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指一个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数量,也称为交易量。

不同品种的交易单位不同,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交易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交易单位。

4.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投资者在进行期货交易时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交易保证金的比例由交易所制定,交易所会根据交易品种的风险情况来确定保证金比例。

5.交割规则:期货合约在交割日到期时,交割最终标的物。

交割规则会对交割标的物的质量、交割地点、交割手续等进行规定。

四、期货交易操作方法了解期货交易的规则后,下面介绍一些期货交易的基本操作方法。

1.开立交易账户:投资者需先在期货经纪公司开立交易账户,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开立账户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终端进行期货交易。

2.选择合适的交易品种:根据自身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交易品种。

不同品种的期货合约有不同的风险和收益特点,投资者需选择合适的品种进行交易。

3.制定交易策略:投资者需要根据市场行情、基本面分析等因素,制定交易策略。

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简介

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简介

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品种简介一、国内期货交易所1、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于1998年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交易所三所合并而成,其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铜、铝和天然胶。

2、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成立,是我国第一个从事以粮油交易为主,逐步开展其它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她的前身是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小麦、优质强筋小麦。

3、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于1993年11月成立,主要上市交易品种有大豆、豆粕。

二、国内期货品种一、大豆(大连)大豆是重要的粮油兼用作物,含丰富的蛋白质、脂肪,在我国大豆大部分供食用,工业上的用途也很广泛。

我国是大豆的故乡,分布广泛,遍及各地。

世界上主要生产国为美国、巴西、阿根廷、中国。

美国约占48%。

近年来,世界大豆贸易增长很快,价格波动剧烈。

大豆属于国际性商品,有很大的差价利润可图。

影响大豆价格的主要因素:(1)市场供求变化。

尤其是美国、巴西等国的生产情况。

(2)大豆库存量及供给动向。

(3)天气情况。

(4)国家粮油政策的影响。

(5)玉米、小麦等期货价格的影响;这几种物品有一定的替代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标准合约二、豆粕(大连)豆粕是大豆经过提取都有后得到的一种副产品,按提取方法不同可分一浸豆粕和二浸豆粕。

豆粕主要用于饲料、糕点食品、健康食品、化妆品和抗菌素原料等。

85%用作饲料,豆粕富含蛋白质,豆粕主要产于美国、巴西、阿根廷、中国、印度、巴拉圭。

它的生产基本上和大豆保持同等增长。

主要消费国为美国、欧盟、中国、东亚国家。

我国豆粕市场的特点是北方生产,南方消费,东北三省是我国主要豆粕生产地。

影响豆粕价格地主要因素:(1)豆粕供给及需求因素。

(2)豆粕与大豆、豆油地比价关系。

(3)进出口政策。

(4)汇率因素。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标准合约三、铜(上海)铜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金属,在导电性、导热性、抗拉强度、可延伸性、耐疲劳度等方面有独特点。

中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设计

中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设计

中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设计期货合约的设计在中期货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份好的期货合约设计能够帮助交易双方明确交易标的、规定交易条件和保证交易公平性。

本文将探讨中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设计,并介绍一些常见的合约设计要素。

一、交易标的的确定期货合约的第一个要素是交易标的的确定。

交易标的通常为某种商品或金融资产,如原油、黄金、股指等。

在确定交易标的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可交割性和标的物的稀缺性等因素。

合约设计者应该选择有足够市场交易活跃度的交易标的,以确保合约的流动性和交易效能。

二、合约规格的规定合约规格是期货合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约规格包括交易单位、交割日期、交割地点、最小价格波动等内容。

交易单位决定了每手合约所代表的标的物数量,交割日期和交割地点则规定了合约的交割规则。

最小价格波动则决定了合约的价格变动范围。

合约规格的明确性和合理性能够提高合约的交易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合约保证金的设置合约保证金是期货交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合约保证金是投资者用于履约的资金保障,通过合理设置合约保证金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和提高市场稳定性。

合约保证金应根据合约标的的波动性和市场风险来确定,以保证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充分担保能力。

四、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的设定交易费用和手续费是期货交易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交易费用和手续费包括交易佣金、交易税费等。

合理设置交易费用和手续费能够平衡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盈利需求,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力和交易活跃度。

五、合约交易规则的制定合约交易规则是期货交易中的基本规范和操作要求。

合约交易规则应明确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交易报价的方式、交易品种的规定等内容。

合约交易规则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能够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参与度。

综上所述,中期货交易中的期货合约设计需要考虑交易标的确定、合约规格的规定、合约保证金的设置、交易费用和手续费的设定以及合约交易规则的制定。

合理的合约设计能够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和参与度,为投资者和交易平台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好的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

第五部分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及规则黄金期货标准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标准合约附件一、交割单位黄金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1000克,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标准重量(纯重)3000克,交割应当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二、质量规定(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金锭,金含量不低于99.95%.(2)国产金锭的化学成分还应符合下表规定:其他规定按GB/T4134—2003标准要求。

(3)交割的金锭为1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9%)或3000克规格的金锭(金含量不小于99.95%)。

(4)3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纯重)溢短不超过±50克。

1000克金锭,每块金锭重量(毛重)不得小于1000克,超过1000克的按1000克计。

每块金锭磅差不超过±0.1克.(5)每一仓单的黄金,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的金锭组成。

(6)每一仓单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批准或认可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用于实物交割的金锭,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或交易所认可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金锭.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交割金库指定交割金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期货交易规则一、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

交易所根据黄金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具体规定如下: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是指用于期货交易的标准化合同。

期货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交易方式,交易中双方约定未来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卖特定品种的商品或者金融资产。

合约是期货交易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期货市场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这些期货交易所都通过制定一系列合约来规范期货交易,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可靠性。

期货交易所合约主要分为标的物方面的标准合约和期货交易方面的交易规则合约两种。

1. 标的物方面的标准合约标准合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化合同,用于规定交易标的的数量、品质等基本要素。

标准化合同的使用可以提高期货交易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交易所获得合同信息,实现公平公正的交易。

同时,也便于期货公司进行交易、结算和管理。

我国的期货交易所合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合约商品名和代码:标明合约使用的商品名称和代号,有助于标准化交易。

(2)交割月份和交割方式:指合约到期的交割方式及月份,不同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也不同。

(3)交割地点:标明合约的交割地点,例如在大连、上海或者郑州。

(4)交割品质:指合约表示的原料或贵金属的品种、品质等要素,确保商品质量标准一致。

(5)最小交割单位:指合约的最小交割单位,对于期货成交价的规定有重要影响。

(6)最小变动价位:指期货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越高价格的变动就越大。

(7)最大波动限制:指合约每日价格上下限制范围,是交易所为了保证市场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8)合约到期时间:指交易所规定合约到期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合约就失效了。

2. 期货交易方面的交易规则合约交易规则合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规范期货交易制定的一系列交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易规则合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员资格:会员是期货交易的参与者,为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会员资格要求。

(2)交易时间:交易所规定的有效交易时间,通常是早上9点到晚上3点。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股指期货交易规则详解中证500指数期货交易规则详解一、定义1、期货合约:指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数期货合约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签订的中证500指数期货合约。

2、中证500指数: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中证500指数公告日的收盘指数确定。

二、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价格计算1、合约计价:本合约以元为计价单位,小数点后保留3位数字;每手合约数量为200股。

2、合约单位:以每200股为单位进行交易,不接受小数位。

3、最小变动价位:每次交易最小价位变动为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最小变动价位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500指数期货合约的公告》规定的方法确定。

三、指数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授信与追加保证金:交易者必须具备必要的资金和授信额度开立期货账户,其中的授信额度按交易者代理人的规定确定,每笔买卖都要求追加保证金,收取追加保证金的标准按规则确定。

2、追加盯市保证金:当交易方向不是多边增长方向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其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标准按规则计算,有权要求追加仓位控制保证金。

3、交收期保证金:在期货合约交收期,交易者必须按市场情况或者按业管部门要求支付交收保证金,交收期保证金的标准按规定确定。

四、指数期货合约交易日期1、上市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按工作日定期开放交易,当收盘之后有可能提前宣布交易日收盘时间。

2、休市:本合约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国家法定假日,在法定假日期间不开放有关交易。

3、终止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本合约交易的,将公布宣布终止本合约交易的日期,也可以在有关交易日之前提前宣布。

五、风险控制1、投资者自律:投资者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加强自律管理,不得超出个人及有关经济实力。

2、仓位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有权要求交易者实施仓位控制,仓位控制范围需提前宣布,仓位控制规则将按规定来实施。

3、指数均衡: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将定期按规定的程序,把中证500指数实施均衡,以确保均衡后的指数比基准时刻指数更接近基准时刻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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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6. 董事会决议
7. 发起人协议
8. 股票发行承销团协议
9.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A股)
10.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1)
11. 股票发行承销协议(B股)(2)
12.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1)
13.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2)
14.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3)
15. 股票发行及上市法律意见书(4)
16. 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代理合同
17. 关联交易之综合服务协议
18. 年度报告(1)
19. 年度报告(2)
20. 年度报告(3)
21. 年度报告(4)
22. 企业兼并协议
23. 上市公告书
24. 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
25.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26. 土地使用权租凭协议
27. 招股说明书(1)
28. 招股说明书(2)
29. 招股说明书(3)
30. 招股说明书(4)
31. 招股说明书(5)
32. 主承销商律师验证笔录。

期货法规新版

期货法规新版

期货法规期货是指以标准化合约为标的物,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进行买卖的金融衍生品。

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政府的重视和监管,以保证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下面将介绍一些与期货市场相关的法规。

1.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法规,是监管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法规。

该条例从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管理、会员资格、交易制度、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

其中有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交易前公告合约标准、交易规则等信息。

同时,还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自律委员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2.期货交易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发布,是规范期货市场的主要法规之一。

该办法主要围绕期货交易的准入、交易规则、交易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比较重要的规定包括:规定期货交易参与者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规定期货交易必须遵守诚实守信、自愿平等、公开透明等原则;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进行教育和风险提示,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强制平仓和交割规定在期货交易中,由于是通过标准化合约进行交易,当合约到期时,交易所会要求买受人履行交割的义务。

如果买受人没有能够在到期日前平仓或交割,交易所会采取强制平仓或动用投资者的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强制平仓,以避免逾期交割引发的法律纠纷。

强制平仓和交割规定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也成为监管期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

4.期货场外市场监管办法相对于期货交易所,场外期货市场是指在境外交易、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在境内特别规定的其他市场交易期货的场所。

为了规范场外期货市场,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场外市场监管办法》。

该办法是在国家统一监管框架下,加强对场外期货市场的监管,促进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的协调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政府也越来越注重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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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上海金属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上海金属交易所中国·上海年月日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元,交割月份。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

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平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

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 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

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

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

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

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

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

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

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 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

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

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

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8)确认交货通知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

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

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

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

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

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

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选择性交货(ADP)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

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

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违约责任(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

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第二日。

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第三日。

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第四日。

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第五日。

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以上罚金累加计算。

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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