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 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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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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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指 !" &$%% 出: 职业性接触毒物系指工人在生产中接触以原 料、 成品、 半成品、 中间体、 反应副产物和杂质等形 式存在, 并在操作时可经呼吸道、 皮肤或经口腔进 入人体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以下列 " 项指 标作为依据: (!) 急性毒性: 以动物试验得出的半数致死浓 或半数致死量 ( ,*&$) 为指标; 度 ( ,-&$) (’) 急性中毒发病情况: 以急性中毒发生程度 及预后情况作指标; (#) 慢性中毒患病情况: 一般以发病率为依 据;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 %& ) , () !() 丁 丙
表#
类 别 ’ $ 乙 ’ $ 丙 ’ $
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 称 特 征 戊

液化烃
("( 时的蒸汽压力 - ) ) ( *+, 的烃 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甲 ’ 类以外, 闪点 , *.(
甲! 可燃物质火灾危险源自分类《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关 #$ ")(#) 于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 *、 表$ ( 规范 第二章第 *+)+( 条, 第 *+)+* 条) 。
表"
类 甲 乙 别 乙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 闪点 , *.( 的液体; (*) 爆炸下限 , ()& 的气体; ($)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 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可 (!) 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 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 (") 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 剂; (#)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 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自燃点的 (&) 生产。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 #)( - 闪点!*.( 的液体; (*) 爆炸下限!()& 的气体; ($)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 助燃气体; (#)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 纤维、 闪点!#)( 的液体雾滴。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 闪点!#)( 的液体; (*) 可燃固体。 具有下列情况的生产: 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 并在高热或熔化状态下 (() 经常产生强辐射热、 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 利用气体、 液体、 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 液体进 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质量,在设计、建设和维护压力管道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目的、范围、认证要求、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阐述,使读者对该办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目的和范围该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监管,提高其设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压力管道的设计安全可靠。

该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包括设计院、工程公司等。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

二、认证要求1.机构设置要求:设计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压力管道设计部门,人数应当满足项目需求,并具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

2.人员要求:设计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程经验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其中负责压力管道设计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际经验。

3.资质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工程设计执业资质和注册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年度复审。

4.设计能力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具备设计压力管道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管道材料的选择、计算分析、结构设计等方面的能力。

5.设计质量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的安全可靠、合理经济、适用于实际工程情况。

三、管理办法1.资格认证:设计单位参加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格评审机构的评审。

2.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质要求、设计能力、设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认真评审,对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认证。

3.认证结果公示:认证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向社会公开。

设计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显眼位置公示认证证书和认证结果。

4.后续管理:认证后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年度复审,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认证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认证。

5.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设计单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质等。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项目名称: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定。

项目设定依据: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项目收费依据:陕价费调发[2000]23号。

项目审批总时限:30个工作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四条)项目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一、受理1、条件: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有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委托人;⑵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⑶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⑷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⑸有压力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⑹必须有能保证设计能力的管理人员,并有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人员和审批人员。

具体的条件见《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2、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3、本岗位的责任人:省质监局特设处行政许可负责人。

4、岗位职责及权限:⑴负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予以受理;⑵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设计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设计单位,安全监察机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5、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

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一)评审1、申请单位取得同意受理通知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条件评审:⑴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⑵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GBl、燃气管道;GB2、热力管道。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证与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证与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C类:1、C1级系指铁路罐车;2、C2级系指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3、C3级系指罐式集装箱。

(三)D类:1、D1级系指第一类压力容器;2、D2级系指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四)SAD类系指压力容器分析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品种范围划分详见附二。

二、压力管道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3)输送桨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2)GA1(2)范围以外的管道;(3)GA1(3)范围以外的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1、GB1:燃气管道;2、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任职资格及考核制度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任职资格及考核制度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任职资格及考核制度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任职资格及考核制度编制:赵天真校对:王芳审核:王高峰批准:王高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加强对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级设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考核制度包括的各级设计人员是: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第三条各级设计人员应由设计单位向上级审查机构上报名单,并由审查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出具培训合格人员名单,一式三份,一份报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一份送设计单位,一份自留备案。

技术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员在培训、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压力管道设计审批资格申请表》,送审查机构按《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的要求进行考核评审,填写考核意见,报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发放《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书》。

各审核、审定人员的审定级别可以不同,高级别人员可以审定低级别的设计文件;低级别人员需要审定高级别文件时,应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审定后才能提高级别。

按《甘肃省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办法》规定,各级设计人员的资格有效期均为五年。

一、设计人1、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等技术规范,并能正确运用。

3、能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设计质量符合要求。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和一年以上的设计经历,并经本院专业室考核评审合格。

二、校核人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标准、规程、规定等技术规范,并能正确运用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及相关专业知识,能独立解决设计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并能正确指导设计人进行设计工作。

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附件一

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附件一

辽宁方大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制度目录一、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 1二、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4三、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12四、压力管道设计条件编制与审查制度 17五、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编制管理制度 20六、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更改管理规定 27七、压力管道设计文件复用管理规定 30八、压力管道设计条件图(表)编写制度 32九、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制度 40十、压力管道设计文件档案(含电子文档)保管管理规定 49十一、压力管道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规定 53十二、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57十三、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程序 60一、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管理制度JHGD-01-091. 目的1.1 为了贯彻《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设计许可规则》,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级设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压力管道设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的各级设计人员是:设计人、校核人、审核人、审定人、技术负责人。

1.3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并在主管部门备案,方可从事压力管道的设计。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压力管道设计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评定。

2.1 各级设计人员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本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2.2 压力管道设计批准人员及审核人员需经过专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各级设计人员不得在其它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兼职。

2.3 各级设计人员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任命。

2.4 各级设计人员应每年任命一次,个别调整则应及时任命。

3. 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3.1 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1具有一定的相应设计专业知识。

3.1.2贯彻执行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3.1.3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

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5年
国家质检总局
GA2
1、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的管道;
2、GA1(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1(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5年
国家质检总局
1、《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
2、《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5年
国家质检总局
GC2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 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
5年
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等级划分
级(类)别
资格项目范围
依据法规
有效期
审批机构
GA1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1.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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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压力管道设计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3.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4.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5.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2.军事装备、交通工具上和核装置中的管道; 3.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其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的管道; 4.人户(居民楼、庭院)前的最后一道阀门之后的生活用燃气管道及热力点(不含热力点)之后的热力管道。

第四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类别、级别的划分: 一、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l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注1)≥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3.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1.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L 6MPa的管道; 2.GAl(2)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3.GAl(3)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二、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GBl、燃气管道; GB2、热力管道。

三、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l级: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4.0 MPa的管道; 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等于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户≥10.0MPa的管道。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1.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l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 MPa的管道; 2.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户<4.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3.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4.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 MPa且设计温度<400C的管道; 注l: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第五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及其设计审批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设计证书》、《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取得设计单位资格和人员资格方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及审批工作。

第六条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1.GA类、GCl级(注2)以及隶属于国务院主管部门 (含国务院直属的特大犁企业)管理的GB类、GC2级(注3)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证; 2.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资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3,自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按照本条1、2款的分工,分别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压力管道自行设计资格的单位,只限于为本单位属于丙级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以下小型项目的更新、改造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

注2:含GA类+GB类,GCl级+GB类,GA类+GC类,GA类+GB 类+GC类等; 注3:含GB类+GC2级等。

第七条凡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A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凡取得GCl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即具备GC2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

第八条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工作的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

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和审定人员应有设计单位的正式书面任命手续。

第九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认证审查工作和事务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职责: 1、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具体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审查工作; 2、负责组织压力管理圾关人中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3、协助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设计单位申请的受理工作、抽查工作和有关人员的管理工作; 4、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审查和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应为国务院直属特大型企业的设计管理部门或国家民政行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之外; 3、应配备与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审查人员; 4、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审查工作质量体系; 5、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计、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6、拥有与其审查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7、具有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审查业绩; 8、保守有关企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从事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审查机构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顺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资料至少应包括:申请文件,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本条件的见证件和说明,机构负责人或联络员、审查人员简历等。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对受理申请的审查机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合格的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GB类、GC2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其审查资格和审查范围。

GA类、GC1级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查机构可以从事GB类、GC2级压力管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工作。

国家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授权的审查机构名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布,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三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委托人; 2、有相应的设计机构和工作场所; 3、配备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工具并应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4、有健全的设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管道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 6、具有一定的压力管道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

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近十年内10项设计作品;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要有近六年内6项设计作品; 7、人员配备 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各级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应少于3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审核人员至少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审批人员最多不超过设计人员总数的30%。

申请GA1、GC1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审批人员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申请GB类、GA2、GC2级压力管道自行设计的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不少于4人,其中审核人2人,并有相应的设计业绩。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含自行设计)的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管道材料和应力校核人员。

第十七条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各级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压力管道设计单位主管负责人 (一)基本条件 由设计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应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熟悉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并能指导各级设计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熟悉压力管道国内外技术动态。

(二)主要职责 1.对设计质量和重大技术问题负领导责任; 2.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的聘任工作; 3.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的法规、标准; 4.负责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印章的管理和用章的签批。

二、设计技术负责人 (一)基本条件 1.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熟悉生产工艺; 4.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主要职责 1.负责重大设计技术方案的评审并作出决策则问题和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对重大原则问题和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 2.负责协调审批人员之间的技术问题; 3,有计划地安排压力管道设计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及技术交流工作。

三、设计审核(定)人员 (一)基本条件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和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6年以上设计经历且其中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审定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审核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主要职责 1.参加设计原则和设计方案的讨论、审查; 2.指导校核、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协调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 3.负责压力管道各级设计人员技术培训的实施; 4.对参与审核(定)的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四、校核人员 (一)基本条件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法规; 2.具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专业知识,并了解相应的工艺及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3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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