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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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办事指南

为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国家机关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出具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上材料均需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3.《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授权委托书》;

7.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二)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供要件资料——管理局审核——银行柜员设立单位账户

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单位应自办理开户登记之日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录用职工的,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新设立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两联;

2.已缴存单位新录用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3.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指定银行网点开设个人账户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一)办理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地址、经办人等发生变更时,单位提供相关变更文件、新证书(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书副本)复印件(并

提供原件用于核对)、新《授权委托书》、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2.邮政编码、主管部门、经办部门、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时,只需填制《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

(二)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职工个人账户挂在单位名下的

(1)单位经办人集中办理的,经办人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变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

(2)职工个人办理的,持《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4)人数较多的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2.职工个人账户挂在集中封存户下的

(1)应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书无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曾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三)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一)办理要件

1.单位若因合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如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3.单位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单位账户注销登记表》。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中心经办网点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一)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2.多人封存或启封时,另需提供电子文档。

(二)办理流程: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六、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分为本省转移、转出(转到外省)和转入(异地、集中封存户转入)。

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前,转出单位必须先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即个人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后才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外省市转入的,转入单位须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后才可办理转入手续。职工办理账户转移前,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不齐全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后才可办理转移手续。

(一)办理要件

1.本地转移

(1)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转出(转到异地或集中封存户)

(1)转到异地的,需提供异地提供的职工缴存证明(注明异地中心和转出职工的联系电话),申请转至集中封存户的,不需要提供;

(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原单位盖公章);

(4)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转入(异地或集中封存户转入)

(1)集中封存户转入的,提供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或任职证明原件;(2)《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

(3)多人转移时,另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一式两联(加盖新单位公章);(4)《职工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从集中封存户转入后,新单位只有一个账户的不需要提供);

(5)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二)办理流程

1.本地转移: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转出(转到异地):转入地出具职工缴存证明——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局审核并办理转移手续。

3.转出(转到集中封存户):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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