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20063020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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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国机房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3〕8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389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

北京公积金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人口密集的大都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的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给许多市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北京市实行了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的一种住房储蓄,它的提取和使用也有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首先,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北京市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5%。

这一规定保证了公积金的充足性,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

其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也有明确的规定。

职工可以通过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装修住房,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租金等。

此外,职工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大病医疗等支出。

这些规定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公积金使用方式,满足了不同职工在住房和生活方面的需求。

再次,北京市对公积金的贷款利率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公积金存款利率的1.1倍。

这一规定保证了职工在购房和个人消费方面的利益,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贷款支持。

最后,北京市对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有明确的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北京市还建立了公积金监督机制,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保障职工的权益。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公积金的标准和规定既保障了公积金的充足性,又保证了公积金的灵活使用和合理利率,同时还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这些举措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住房支持,有利于缓解市民的住房压力,促进了北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希望未来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公积金制度,为市民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标准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涌入。

在这座大都市中,住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北京市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

而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标准也是关乎众多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标准。

首先,北京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比较明确的。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个人各缴存6%。

这也意味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与其工资收入挂钩的,工资收入越高,缴存额也就越高。

其次,北京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也有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

这也就是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与其上年度工资密切相关的,工资水平越高,缴存基数也就越高。

再次,北京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支付住房租金;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况。

这些提取条件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他们在住房方面的需求。

最后,北京市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为职工和配偶共同申请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身职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这些贷款政策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住房问题。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住房公积金标准是比较健全的,能够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同时,这些标准也是与北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能够更好地满足居民在住房方面的需求。

希望北京市能够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更多的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一、缴纳比例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工资的5%。

其中,个人缴纳比例为2%,单位缴纳比例为3%。

例如,一个职工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个人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2%=120元,单位每月应缴纳公积金为6000×3%=180元。

二、缴纳基数
三、缴纳方式
根据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种方式:按月缴存和月末缴存。

1.按月缴存:即在工资发放时,从职工的工资中直接扣除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并由单位代扣代缴。

这种方式是最常见的缴存方式,适用于大多数企事业单位。

2.月末缴存:即在每月的最后一天,由职工自行缴纳指定比例的公积金金额。

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没有固定单位的人群。

四、缴纳上限
五、缴纳减免和退还
六、个人转移与异地缴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求,在转移工作岗位或异地工作的情况下,将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的单位或异地进行缴纳。

这为职工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以适应个人职业生涯的变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而定的,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需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具体缴纳比例、缴纳基数和缴纳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以保障职工权益和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行。

同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职工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缴纳减免和退还政策。

对于个人转移和异地缴存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便于职工灵活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

2023年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

2023年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

2023年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规则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可申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调整为166元。

据悉,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年度为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以我国统计局发出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确定的内容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其职工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此次调整继续实行“限高保低”方案。

我市2022年度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042元,最高月缴存限额为5530元(单位和个人各2765元),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660元,月缴存额的“保低”标准为166元(单位和个人各83元)。

为方便缴存单位,提高办事效率,避免单位经办人奔波与排队等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议采用网上办理方式进行基数调整。

年度基数调整办理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超过时间系统将自动关闭年度基数调整功能。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是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制定的。

下面店铺就给大家介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规定。

一、哪些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1、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2、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3、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应当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准确、便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4、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保密。

5、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三、单位的职责1、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2、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单位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退回。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4、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4.08.01•【文号】国机房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做好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4〕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办〔2024〕11号),为做好中央国家机关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请各部门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3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

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为35283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9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

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缓缴及降低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提出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

经批准后,单位可以办理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

四、工作要求(一)及时传达布置。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完善基础信息。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

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座拥有庞大人口的大都市。

在这座城市中,公积金是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公积金的缴纳标准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因此,了解北京公积金缴纳标准对于每个在京工作和生活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范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具体缴存基数由各区人社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收入水平确定。

这意味着每个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会根据所在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和单位各缴存5%,合计10%。

这意味着职工个人和单位需要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公积金的缴存,以便为将来的住房购买和贷款提供资金支持。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北京公积金的缴存上限。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的缴存上限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这意味着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不会超过自己的月平均工资的300%,超过部分不再缴存公积金。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北京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的管理。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由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职工可以通过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移动端进行公积金的查询、缴存、提取等操作,方便快捷。

综上所述,北京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涉及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上限以及账户管理等多个方面。

了解清楚这些内容,对于每个在京工作和生活的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管理自己的公积金,为未来的住房购买和贷款提供更好的支持。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北京市公积金是指由北京市规定的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部分,是职工个人住房储蓄的一种形式,是职工购买、建造、维修、翻建、装修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

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稳定住房消费、促进住房供给、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住房消费的合理化和多样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单位和职工每月应至少缴存的最低金额。

公积金缴存是单位和职工的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

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确保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为职工月工资的5%。

也就是说,单位和职工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的5%。

这一缴存标准的确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也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健康运行。

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仅是一项法定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通过公积金的缴存,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维修住房等方面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同时,公积金的缴存也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储蓄水平,为职工的未来提供更多的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执行,确保公积金的正常缴存。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得少缴、滞纳或者拖欠。

职工也应当依法足额缴存个人公积金,不得少缴、漏缴或者拖欠。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够保障公积金制度的顺利运行,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

总之,北京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职工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

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积金的缴存标准,确保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行,为职工提供更好的住房保障,实现共同的住房梦想。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发挥着关键作用。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其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更是备受关注。

一、缴存管理在北京,单位和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存基数的确定通常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但不得超过北京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

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也需在北京市规定的范围内。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提取管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退休证明、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等。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贷款管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5、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6、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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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2006-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四)确定缴存额上限,审批或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缴存的申请。

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三)事业单位;(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第七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为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以1993 年以前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妇双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一)夫妻双方工龄之和满65年且在职的,从夫妻工龄和满65年第二个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二)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补交房价款后,可按照《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95] 京房改办字第056 号)、《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7] 京房改办字第071 号)、《北京市关于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通知》([98] 京房改办字第178 号)和《关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99] 京房改字第042 号)规定,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十条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 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单位应指定专人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单位经办人应持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需要更换经办人的,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外省市单位驻京机构、分支机构在本市雇用的职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 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缴存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年度为本年7 月1 日至次年6 月30 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可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九条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条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 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待资金到账后,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二十三条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执行期为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管委会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单位超过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无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部门全额资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超过缴存额上限不再审批。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按核定的月缴存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少缴的应当补足,多缴的经单位和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单位告知职工本人,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除多缴部分,划回缴存单位。

第二十八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 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当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不应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

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0 日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延手续。

第三十条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连续三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降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三十一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二条单位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应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计算。

对补缴额计算有困难的单位,月缴存额可依据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对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 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第三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破产时,应将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视为职工工资组成部分纳入破产清偿程序优先清偿。

第四章封存、转移第三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第三十五条管理中心设立集中封存库,管理以下情形人员住房公积金:(一)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调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四)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单位内部封存,自愿转入集中封存库的;(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库:(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进入集中封存库管理的;(五)集中封存库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六)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集中封存库的手续。

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 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 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十条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

第五章对账、查询、计息第四十一条管理中心应每年与缴存单位和职工对账。

管理中心于每年7 月31 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 月31 日前,向缴存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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