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标题: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限价商品房是指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价格上限并对其销售进行管理的商品房。

为了规范限价商品房的管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制定了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价格管理1.1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确定方式: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确定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一般以每平方米价格或总价来确定。

1.2 价格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管机制,监督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1.3 价格调整机制: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可以适时调整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上限,保证市场供需平衡。

二、销售管理2.1 销售方式: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采取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公平公正。

2.2 购房资格审核:购房者需符合政府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方可购买限价商品房。

2.3 销售信息公示:政府应当及时公示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信息,包括价格、户型、楼盘位置等,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三、质量管理3.1 建设标准: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确保房屋质量。

3.2 质量监督: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限价商品房建设过程的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3 质量保证: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限价商品房,政府应及时处理,保障购房者权益。

四、管理机构4.1 设立管理机构: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限价商品房的管理和监督。

4.2 职责分工: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4.3 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限价商品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法律法规5.1 法律依据: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合法性和权威性。

5.2 法律保障:政府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5.3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限价商品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政府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购房者权益。

北京限价房政策正式出台暂限本市户籍人口申购

北京限价房政策正式出台暂限本市户籍人口申购

北京限价房政策正式出台暂限本市户籍⼈⼝申购备受关注的北京限价房政策昨天正式出台。

北京限价房暂限本市户籍⼈⼝申购,征求意见期间呼声较⾼的绿卡家庭暂不能参加申请。

市建委表⽰,⽬前,城⼋区各街道、乡镇保障住房审核窗⼝正在积极准备限价房审核⼯作,将尽快开放窗⼝,接受符合条件的居民就近申请,⽽远郊区县居民还须等待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限价房准⼊标准。

经过多⽅征求意见,昨天,经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由北京市建委正式公布。

同期出台的还有城⼋区限价房申购家庭收⼊、住房和资产准⼊标准,以及已购限价房上市交易补交⽐例的相关规定。

按照上述⽂件,北京限价房今后也和经济适⽤住房⼀样,实⾏就近申请,即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就近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保障住房审核窗⼝申请。

审核程序也和经济适⽤住房⼀样,需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通过审核的家庭才能获得限价房购买资格,进⼊轮候,并由各区县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公开摇号选房。

⽽在申请对象界定上,此次正式出台的限价房管理办法明确,“本市限价商品房在⽬前仍主要⽤以解决本市户籍居民的住房困难”,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今后,本市将根据资格和房源筹集情况,酌情扩⼤供应对象范围,逐步向持有本市⼯作居住证(⽼百姓俗称“绿卡”)的⼈员和被引进的⼈才放开。

⽽问及市民最关⼼的“什么时候可以⽽问及市民最关⼼的“什么时候可以开始申请限价房”,市建委委员、新闻发⾔⼈张*科表⽰“会尽快开放窗⼝”。

他介绍,⽬前,城⼋区各街道和乡镇住房保障部门都在抓紧进⾏培训及其他相关准备⼯作,近期将放开接待符合条件的居民就近申请。

同时,远郊区县也在抓紧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申请限价房的家庭资产、家庭年收⼊、⼈均住房使⽤⾯积等准⼊标准。

“各区县住房保障审核窗⼝将尽快完成有关准备⼯作,陆续受理居民的申请。

”张*科强调。

权威解读·限价房■限价房准⼊标准实⾏动态管理根据昨天公布的⽂件,城⼋区居民申请限价房,3⼈及以下的家庭,家庭年收⼊要在8.8万元及以下,⼈均住房使⽤⾯积在1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在57万元及以下;4⼈及以上的家庭,年收⼊要在11.6万元及以下,⼈均住房使⽤⾯积在15平⽶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在76万元及以下。

北京限价房销售新规

北京限价房销售新规

北京限价房销售新规近年来,随着北京房价的不断上涨,限价房成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过去的限价房政策存在一些问题,如价格不透明、不公平等。

为了进一步规范限价房销售,北京市出台了新的限价房销售新规。

一、限价房销售价格明确新规规定,限价房销售价格将由政府制定并实施,具有明显的公开透明性。

政府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指导,制定限价房的销售价格,并定期进行调整。

这将使购房者能够更加清楚地知道限价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避免了一些开发商以各种方式提高价格的情况。

二、销售方式改进新规要求,限价房的销售方式应当公平、公正,避免选择性销售的现象。

政府将通过公开摇号、竞价等方式来确保购房者的权益。

同时,政府还将加强对销售单位的监督,确保销售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购房资格严格控制新规对购房资格进行了更加严格的控制。

购房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政府将加强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查,严禁虚假购房行为。

这将有助于确保限价房真正惠及有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

四、购房贷款政策优化为了进一步支持有购房需求的中低收入家庭,新规对购房贷款政策进行了优化。

根据购房者的收入状况和购房需求,政府将提供不同程度的购房贷款优惠。

这将有助于降低购房者的还款压力,提高购房意愿。

五、禁止炒卖限价房为了防止限价房成为炒卖的对象,新规对限价房的流转进行了限制。

政府规定,限价房购房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居住,禁止转让和出租。

这将有效地遏制限价房的炒卖现象,确保其真正发挥服务中低收入家庭的作用。

六、房屋质量监管加强为了保障限价房的质量,新规要求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政府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加强房屋质量抽查和验收工作。

这将有助于提高限价房的品质,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七、加强投诉处理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新规要求政府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政府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购房者的投诉,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建法[2013]1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3〕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后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述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建设收购,并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公开配租配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份额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三、各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前30日,将拟入住家庭情况书面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各开发企业或产权单位应在家庭办理入住手续后10日内,将办理入住家庭信息以书面形式告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家庭入住前核查家庭结构等变化情况,并通过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核对全部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

家庭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责成相关单位停止为该家庭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将《停止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手续通知书》(附件1)送达有关单位,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
是指政府对商品房销售价格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价格控制:规定商品房的最高销售价格,一般以每平方米的价格为单位进行限制。

2. 销售方式:规定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包括公开摇号、预售、竞价等方式。

3. 报备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之前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报备,包括项目信息、销售计划等。

4. 定价机制:规定商品房价格的定价机制,一般以市场价为基础,加上政府的限价调控等因素进行确定。

5. 价格违规处罚:规定对于违反限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销售资格等。

这些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防止房价过高导致市场泡沫和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

这些规定可以使商品房价格更加合理和可承受,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

北京限价商品房引言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房价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居住需求,北京市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限价商品房。

本文将就北京限价商品房进行深入探讨,包括政策背景、限价商品房的定义、购房条件和购房流程等方面。

政策背景随着北京市人口规模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繁荣。

然而,高房价成为困扰北京市民的一大问题。

为了解决房价问题,北京市政府开始出台一系列限购和限价政策。

其中,限价商品房政策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限价商品房的定义限价商品房是指在北京市限价范围内销售的房屋,价格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出售。

限价商品房的价格相对较低,更适合普通市民购买。

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当地的限价标准,同时也不能低于开发商的成本价格。

这样一来,限价商品房的价格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市民来说具有一定的可负担性。

购房条件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购房人必须是北京市户籍居民,且没有在市区范围内拥有其他住房。

其次,购房人的家庭收入需符合一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根据政府的规定而定。

另外,购房人还需要提供一些相关的购房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等。

购房流程购买北京限价商品房的流程如下:1.首先,购房人需要选择心仪的房屋项目,并了解该项目的具体信息。

可以通过房产中介、开发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相关政府网站获取信息。

2.接下来,购房人需要进行资金准备,包括首付款和贷款等。

购房人可以选择自筹资金或者申请商业贷款。

3.一旦准备就绪,购房人可以前往售楼处进行选房。

在选房时,购房人需要根据个人需求和经济实力做出选择。

4.当选定房屋后,购房人需要填写购房意向书,并缴纳一定金额的定金。

5.在购房意向书确定后,购房人需要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中会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房屋的总价、付款方式、房屋面积等。

6.签订预售合同后,购房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付款。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京建住(2008)226号

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京建住[2008]226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等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九日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等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及房屋配售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受理本地区居民家庭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负责申请家庭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申请人为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

具体标准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成员中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是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提出的。

下文是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本市居民的住房需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六条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限价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原则组织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近远郊区县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建设用地不足的城区,市政府可为其划定专项建设用地,由城区政府组织定向建设,同时配套相应的转移支付办法。

第七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与区县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当选择交通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九条按照节能省地的原则组织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化规划设计方案,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其中一居室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5平方米以下。

具体户型设计方案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准。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标准。

开发企业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责,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员会、市监察局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本市有关建设标准。

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供应对象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户籍、收入、住房和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家庭总资产净值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

城八区家庭申购条件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远郊区县家庭申购条件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3、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五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六条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第十八条家庭总资产净值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的净值及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全部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资格审核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

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的家庭以及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审核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房源分配和销售第二十三条各区县政府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主要由本区县安排使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中划出一定比例统筹分配。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特殊群体购房需求以及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和四城区家庭等方面的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优先配售条件及住房困难程度,通过摇号等方式配售限价商品住房。

对参加多次摇号均未能摇中的申请家庭,轮候三年以上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为其直接配售。

第二十五条对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分配至各区县的房源,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二个月内确定购房人,向开发企业缴纳购房款。

逾期不能确定购房人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先行垫付购房款后保留房源继续使用,保留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的约定,向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房源情况,按照规定进行销售,配合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做好申请家庭选房购房工作。

选房购房结束后,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家庭情况等信息上报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限价商品住房"字样。

第二十八条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住房。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住房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

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五年后转让所购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比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交纳比例。

第二十九条已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的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内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对经检查核实,不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第三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一)开发企业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地价款,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建设时限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二)开发企业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三)开发企业擅自向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的申请家庭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开发企业向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补交同地段限价商品住房与普通商品住房的差价,并对开发企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区县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配套措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