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量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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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综合单价调整规范

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综合单价调整规范

2018年10月21全国造价师必备知识
招投标项目清单计价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调整规范:
1、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5%时,增加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3、实际工程量低于招标工程量15%时,减少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调低公式:
结算单价=1.15×招标工程量×投标单价+(最终工程量-1.15×招标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单价
5、调高公式:(经反复测算,基本上仍执行投标单价)
结算单价=最终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单价
6、重新调整后的单价公式:
①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时:应调整为以下公式: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
②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1+15%)时:应调整为以下公式: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招标单价×(1+15%)
③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且投标单价<招标单价×(1+15%)时: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仍执行原投标单价
7、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价÷招标价,即例:浮动率=235÷265=0.887=即为8.87折。

8、调价原则:只要是招标单价>投标单价的,执行①③公式,经反复测算,结算价仍执行投标单价。

9、调价原则:只要是招标单价<投标单价的,执行②公式,经反复测算,超出投标工程量部分结算价执行调整后单价,未出工程量部分仍执行原投标单价,即为最终单项结算价相加之和。

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

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

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格调整方式一、求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即:实际施工量*综合单价,15%以内的为原综合单价,以外的为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合同履行期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超过15%时,调整原则为:a、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b、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公式: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2、当Q1<0.85Q0时,S=Q1×P1式中: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应予计量的实际施工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二、求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采用上述两式的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即P1。

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以下公式:1.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

当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即打几折)×(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如下: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1-报价浮动率(即让利点位)](即打几折)×(1-15%)2.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是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价款调整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合理、公正地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合同价款调整的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1. 设计变更: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不合理、设计缺陷或者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工程质量要求提高等,从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2. 工程量偏差:由于工程量的实际发生与合同约定存在偏差,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3. 工程质量要求提高: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要求提高,从而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4. 工程进度变化:由于工程进度的提前或者延期,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5. 法律法规变化: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6. 物价波动:由于建筑材料、设备价格的波动,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7. 其他原因:如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可能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

三、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1. 合同价款调整的申请:当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因时,合同双方应当及时协商,并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合同价款调整的申请。

2. 合同价款调整的审核:合同另一方应当对申请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调整的依据、调整金额的计算等。

3. 合同价款调整的协商:合同双方根据审核结果,就合同价款的调整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同价款调整的确认: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当及时签订合同价款调整协议,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5. 合同价款调整的执行:合同价款调整协议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价款调整。

四、合同价款调整的注意事项1. 合同价款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嘿,咱今儿就来聊聊这工程量偏差超过 15%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这可不是个小事情啊,就好像你计划走一条路,结果半道上发现路和你想的不一样,那你不得赶紧调整方向啊!先来说说为啥会有这偏差。

这世界上的事儿啊,哪能都像你计划的那么准呢。

就好比你打算做个蛋糕,材料都备好了,结果发现面粉少了一大半,这时候你不得调整做法呀。

工程也一样,各种因素都可能导致工程量出现偏差。

那怎么调整综合单价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嘛。

比如说,要是因为设计变更导致的偏差,那咱就得重新核算成本,不能傻乎乎地按照原来的单价来呀。

这就好比你本来打算买个普通手机,结果人家告诉你这个手机突然多了好多新功能,那价格能一样吗?或者是因为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意外情况,那也得重新考虑单价呀。

就像你走路的时候突然遇到个大坑,你得绕路走,那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肯定不一样了,对吧?再有一种情况,就是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大。

哎呀,这就跟股市似的,一会儿涨一会儿跌。

那咱也得跟着调整单价呀,总不能吃亏吧。

那调整的时候可得注意些啥呢?首先,你得有理有据吧,不能随便乱调。

这就跟你和人讲道理一样,得让人信服啊。

然后呢,要公平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咱得让大家都觉得合理,不然这工程还怎么进行下去呢?还有啊,调整的时候得考虑全面。

不能只看眼前这一点,得想想后面会有啥影响。

这就像下棋,你得走一步看三步,不能走了这步发现后面没法走了。

总之啊,这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综合单价调整可不是个简单事儿,得用心去对待。

咱可不能马虎,不然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这就好比你盖房子,根基没打好,那房子能牢固吗?所以啊,遇到这种情况,咱就得冷静分析,找到最合适的方法来调整单价,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

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

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综合单价合同因其明确性和易于管理而受到广泛欢迎。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现场条件调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工程量的变动成为常态。

本文将提供一个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变化的范本,以帮助项目管理者更好地处理此类情况。

我们需要了解综合单价合同的基本概念。

综合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和业主约定,对于工程中的每一项工作内容,都确定一个固定的综合单价,这个单价通常包括了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以及管理费等。

工程量的增减直接影响到合同总价的变动。

我们来探讨工程量变化的常见原因。

设计变更是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可能是由于功能需求的变化或是为了遵守新的建筑规范。

现场条件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工程量的调整,例如地质条件与预期不符,或是发现历史遗迹需要保护等。

在处理工程量变化时,合同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透明性:任何工程量的变化都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

2. 协商一致:对于工程量的调整,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新的综合单价或总价。

3. 书面确认:所有的变更都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现在,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工程量变化范本:【范本】甲方(业主):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的综合单价合同,现因设计变更导致原合同工程量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如下修改:一、工程量增加部分1. 工程内容:___________2. 增加工程量:___________3. 综合单价:___________4. 增加总价:___________(增加工程量×综合单价)二、工程量减少部分1. 工程内容:___________2. 减少工程量:___________3. 综合单价:___________4. 减少总价:___________(减少工程量×综合单价)三、合同总价调整根据上述工程量的增减,合同总价由原金额____元调整为____元。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量的准确度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量偏差是指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差异。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将详细探讨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和步骤。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当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合同价款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超过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降低。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或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

2.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少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那么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将会提高。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同样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除了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15%的情况,如果工程量偏差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合同价款也需要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原则如下:1. 对于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这意味着,如果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相关措施项目的费用发生变化,那么合同价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量偏差的调整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首先确定工程量变化是否超过15%。

如果未超过15%,则不进行调整;如果超过15%,则进入下一步。

2. 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情况,计算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公式为:S =Q1 * P1 - Q0 * P0,其中S为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为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P1为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为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计算方法研究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计算方法研究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计算方法研究摘要: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了一定范围内的时候就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本文通过对工程量偏差的相关理论综述,阐述了工程量偏差的内涵和特点,并对工程量偏差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基于工程量偏差的计算,描述了工程量偏差的编制、检验,在此基础上,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通过提出相关的规定和方法,来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

关键词:工程量偏差;综合单价;调整1 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工程量偏差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建筑面积与设计图纸上所计算出的面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从而导致了建筑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造成了建筑产品或设备功能降低或者重复利用而增加建筑物本身使用价值。

由于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工程造价,也可能会产生一系列变更量。

因此我们要对这些变化进行分析并预测其发展趋势,这是很困难的一项工作,而我们要对工程量偏差进行分析就要研究其变化的规律、影响因素和程度,从而为控制项目成本提供可靠数据。

当工程量偏差超过了一定范围内的时候就应该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1]。

在作业流程中,建筑工程施工中会出现许多可变性。

例如:材料价格,还有就是人工费及机械费用增减变动,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发生改变导致实际造价与预算产生差异等都将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而造成项目的总价变化(包括调整系数、名义单价和可调式计算新值),这些变化将导致工程造价的偏差。

2 工程量偏差的特点工程量偏差的特点有:(1)社会性。

它是指人们对某一具体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技术标准、设计条件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而造成实际价值与预期值发生偏离,从而产生了不良后果或损失。

例如;计算土方开挖时不考虑地下水位线和场地周边环境因素而导致基坑失稳;计算土石坝的时候忽略了其自身稳定问题(如安全措施不合规程、未达到止水要求)等等。

(2)时效性。

由于工程量偏差具有时间紧、规模大的特点,且它是随机发生,因此容易造成估算结果与实际值出现较大出入。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处理深讨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处理深讨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处理深讨引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7月实施以来,对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减少合同结算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8版《规范》对2003版《规范》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发、承包计价行为。

《规范》实施以来,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普遍采用了一些新的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涉及的材料价格调整的争议比较多。

本交通过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案例,分析说明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 案例某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所有材料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经投标,甲单位中标。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担范围:(1)材料价格风险分担权限商品混凝土、二级和三级钢材、砖、电线电缆;(2)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含5%)由承包方承担风险;(3)材料补差按当月信息价及用量调整。

(二)材料暂估价:某品牌花岗岩板材暂估价356元/㎡。

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详见表1~表3。

问题1:工程进度到了四层时钢材涨价,其中三级钢HRB400信息价调整为4650元/吨,当月该钢材用量为20吨。

为此,承包方提出钢补差要求并附计算书如下:(1)判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4650×(1+7%)+8*(1+2%)=4983.66元/吨(4983.66-4568.00)/4568.00≈9.1%>5%注: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2)补差单价4568×(9.1%-5%)=187.288元/吨(3)钢材HRB400补差价20×187.288=3745.76元发包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计算失误,并修正了承包方的计算。

其计算如下(4650-4261.53)/4261.53≈9.11%>5%(风险判定)4261.53×(9.11%-5%)=175.15元/吨(补差单价)20×175.15=35.3元(合计差价)问题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了某品牌花岗岩板材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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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摘要:对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应用成本会计的理论,同时结合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

试图对实际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工程量变化综合单价调整项目招标后,在施工中出现某一子目的工程量变化是常见情况。

对于工程量变化后,子目的综合单价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在实际工作中也时有争议。

例如,某工程施工期间,由于设计变更,导致有的工程子目工程量变大很多。

这时,基于此子目报价的高或低,甲方、乙方往往会有不同的反映:原单价高了,甲方会要求增加部分的单价适当降低;而如果原单价低了,乙方会提出此子目投标时已亏本了,增加的量应重新定价。

同时,基于日常生活的经验,大家的普遍认识里,还存在量大价低、量小价高的印象。

那么,对于工程这一特殊的商品,它的“数量”变化后,单价是否应调整、如何调整呢?本文试图从成本会计的角度予以简要的分析,并对照国家规范的规定,进行初步的探讨。

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系呢?先从成本会计的角度来看。

日常生活中,我们有个印象,买的商品数量越大,就可以提出价格降低,而买得少,商家也会说量少,价格不好便宜。

实际上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概念。

那么,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每件商品的价格里都包含了利润。

量大时,保持同样的利润总额不变,可以降低单价、减少利润率。

从成本会计学的角度,商品的成本按其与业务量之间的依存关系,分为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其总额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业务范围内,不受业务量增减变动影响而保持不变的成本,如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人员工作等。

变动成本是指其总额随着业务量的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包装材料等。

总成本=固定成本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

而利润=销售额-成本总额=(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固定成本总额。

因此,当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业务量增大,如果适当的调低单位售价,仍然可以获得与较低业务量时相同的利润总额。

而业务量减少时,如果要保持相同的利润总额,则需适当的提高单位售价。

这就是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因。

但是,如果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0时(即边际贡献<0),也就是每件产品都处于亏损状态。

这时,业务量增大,则亏损越大,业务量减少,亏损也减少。

情况与前面正好相反,因此此时就不再适用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了。

以上道理,对于建设工程同样适用。

某一工程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子目,只有其边际贡献>0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条件。

这时,其子目的报价相当于单位售价,而变动成本大略说,可以包括(以下各费用的含义参照《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随着工程量变动而正比例变动的项目。

可以看出,某子目的投标单价最起码必须超过其施工所需的直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时,才具备“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基本条件。

而是否一定能依据“量增价减、量减价增”进行单价的调整,严格讲,还必须看“边际贡献(投标单价-单位变动成本)×工程量”是否超过了该子目所需分摊的固定成本、超过了多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各建筑企业的各项成本虽然大致都在一定的范围内,但毕竟有浮动的空间。

想准确的确定某一工程项目的某一子目的单位变动成本以及该工程所负担的固定成本,就必须熟悉、掌握该企业的人工消耗、材料消耗、机械消耗(相当于企业内部劳动定额)、以及管理模式、固定资产等等众多的企业内部财务资料。

这对于甲方来说,几乎是难以做到的,其中的道理类似于要想判定投标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一样困难。

以上从成本会计的角度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工程量变化与单价调整是有关联的,但如何关联,很难断定。

但可以明确的说:不能简单的理解“量增价减、量减价增”。

再让我们来看看规范是如何理解这个问题的。

先来看03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第4.0.9条是这样表述的:“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可以看出,规范显示的信息有三条:一是综合单价是否因工程量的变化而调整,首先要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二是约定调整的幅度范围也要有合同约定;三是只说了单价调整的程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但如何调整,没有说明。

再看08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做了改进,在其条文说明4.7.5条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做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可以看出,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明确了工程量变化的幅度:10%且造价超过0.1%。

但是,同样没有提出如何调整。

这里插一句题外话:包括现行的施工合同范本中,对于合同外子目变更价格的确定,都是表述为: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但是,怎样组价是适当的价格,工程师(发包人)又应根据什么原则来确认,也就是组价的游戏规则没有明确。

所以,这样的表述仅是表达了变更价格申报、确认的程序,却缺少最核心的定价方法。

因此,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审计单位就经常在结算时为如何确定变更价格而发生争议。

最后,来看13规范: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了明显的变化:1、取消了03规范、08规范中“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办理”的表述,变成了:“第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即首次提出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

但是,是不是每个工程子目,只要工程量变化超过15%,就一定要调高或调低呢?又如何调整呢?规范条文对此没有说,但是,与13规范配套的宣贯辅导教材(由规范编制组著)《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一书的第65页~67页,对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首先,辅导书说明“工程量偏差过大,对综合成本的分摊带来影响”,“并且,这给有经验的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打开了方便之门”。

然后,辅导书也认为“关键是确定新的综合单价”“确定的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并给出了新单价计算的参考公式及示例。

按其说明,要将投标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实际上就是标底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对比、根据两个价格的差别幅度大小,决定综合单价是否调整。

规范给出了三个公式:①公式(2-3):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L)×(1-15%)调整;②公式(2-4):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P2×(1+15%)调整;③公式(2-5):当P0>P2×(1-L)×(1-15%)或P0<P2×(1+15%)时,(变更后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不调整。

可以看出,2013规范对于工程量发生偏差后的单价调整还是很谨慎的。

虽然9.6.2条文中说了量增价减、量减价增,但是首先,如何调整(即新单价的确定方法)可以双方协商;其次,对于合理区间内(标底价的(1+15%)~(1-报价下浮率)×(1-15%))的报价,基本上还是不予调整。

只有投标单价畸高(P0>P2×(1+15%))或畸低(P0<P2×(1-L)×(1-15%))时,才需要调整单价。

调整的思路也仅是,将畸高或畸低的单价调整至合理的范围,即控制价的(1±15%)左右。

应该还是为了防止不平衡报价、减轻不平衡报价对甲乙方利益的不合理影响。

但是,规范在这里没有表述清楚,当投标价畸高、工程量减少时,与投标价畸低、工程量增或减时,这三种情况下单价如何调整。

以下,笔者试着用前面成本会计分析得出的结论,对此三种情况做一分析。

(一)投标单价畸高时:辅导书示例2,某项目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为350元,投标单价406元,按公式(2-4),得出单价应调整为:350×(1+15%)=402.5元。

示例3、工程量增加超过15%,因此根据量增价减的原则,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应调为:402.5元。

以上是辅导书的例子。

但是,如果工程量减少超过15%,单价调不调呢?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正常的招标项目而言,评标时比的是投标总价。

在总价合理的情况下,有项目畸高,那么必然就有其他一个或数个项目的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而高单价项目工程量减少,就带来了投标人利润总额的下降。

另一方面,工程量减少的责任不在承包人,因此,对应的利润损失就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规范9.3.3条对此也有相关的表述。

如果此时再调低单价,将使得承包人的利润损失进一步扩大。

故笔者以为此时不应再调整单价。

(二)当投标单价畸低时:辅导书对这种情况未举例说明。

按前面分析,这时可以理解为单位售价-单位可变成本<0的情况,则此时量增价减、量减价增的原则已不再适用。

可以看出,此时工程量越是增加,按原单价则亏损越大;工程量减少,则亏损反而减少。

如前所说,工程量增减的责任不在承包人,那么对应的所扩大的损失也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因此,这种情况下,工程量如果增加,为不扩大承包人的损失,单价应适当调高,可以调为P2×(1-L)×(1-15%);工程量如果减少,由于量减少,亏损已经减少,所以单价可以不再调整、仍执行投标单价。

总结一下就是: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调整综合单价;二、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则调低单价、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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