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992 第十二篇 救生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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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集装箱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潜水系统与潜水器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移动平台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浮式装置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海上固定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说明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文公布 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船检机构堪划标记为ZC
《公约》及《法规》要求
《公约》规定新建船舶或重大改建后的船舶,其载重线标 志应由船级社指定的验船师检验并勘划妥当。
《法规》规定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其 式样及尺寸规定详见《法规》第3篇4.1相关要求。
甲板线应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 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 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 但应对干舷作相应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总吨位 GT = K1 ( V1 + V2 ) K1系数,根据V1+V2查表求得 V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m3
V1的量计方法 1.用修正型深查排水体积曲线求V1; 2.用邦氏曲线求甲板边线下的容积,加上梁拱容 积,即得上甲板下容积;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 第2章所规定的方法。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净吨位NT=K2GT K2系数根据不同船舶种类选取
船舶种类
பைடு நூலகம்
K2
货、油船
0.56
客货船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检验要求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检验要求

船上消防救生设备检验要求《船上消防救生设备检验要求》篇一:船上消防设备检验要求引言:嘿,咱们都知道船在水上漂,那可是相当危险的。

一旦发生火灾,那可不得了,就像在水上的一个小火球,跑都没地儿跑。

所以呢,船上的消防设备必须得好好检验,确保它们随时都能派上用场。

这是为了保障船员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保护船只本身,毕竟一艘船可都不便宜呢。

主体要求:一、灭火器类1. 种类要求:船上应配备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像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干粉灭火器得根据船只的大小和类型,至少配备X个(这里X 根据船只具体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器呢,也得有适量的配备,尤其是在一些电器设备较多的区域,比如机房,得有专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机房内至少配备2个。

2. 压力检查:每次检验的时候,这灭火器的压力可不能含糊。

压力表得在正常范围之内,要是指针在红色区域,那可就糟了,就像人血压低了头晕一样,灭火器压力低了就没法好好工作。

这时候就得及时更换或者重新充压。

3. 有效期检查:灭火器也是有保质期的,就像食品一样。

从生产到上船,再到使用期限,都得严格记录。

一般来说,干粉灭火器的有效期大概是X年(根据具体规定),到期了就得赶紧换,可别想着凑合。

二、消防水系统1. 管路检查:消防水管路就像人的血管一样,得通畅无阻。

要检查管路有没有裂缝、腐蚀等情况。

特别是一些连接部位,像弯头、接头处,得重点检查,不能有漏水的现象。

要是发现哪怕是一点点的渗漏,就像伤口流血一样,得马上修补。

2. 水泵性能:消防水泵得能正常工作,这可是关键。

要测试它的压力,在规定的流量下,压力得达到至少Y兆帕(Y为规定数值)。

而且启动要迅速,从启动到达到规定压力,不能超过Z秒(Z为规定数值)。

3. 消火栓可用性:船上的消火栓得能轻松打开,阀门不能生锈或者卡死。

而且每个消火栓都得配备足够长度的消防水带,水带不能有破损、老化的情况,就像穿衣服不能破破烂烂的一样。

三、火灾报警系统1. 探测器功能: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得灵敏得很。

救生器材管理制度

救生器材管理制度

救生器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救生器材管理,保证船舶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及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的救生器材的配备、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救生器材是指船舶上为应急救生所配备的供船员和乘客使用的设备和装备。

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衣、救生圈、救生艇、救生筏、救生梯等。

第四条船东、船舶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船舶救生器材管理制度,确保救生器材齐全、完好、有效,以确保船舶在遇险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和救生。

第二章救生器材的配备第五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配置,具体配备标准应根据船舶的类型、载质量、航行区域、航行季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六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选用和配置,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证书和合格证明。

第七条救生器材的配备要求应当在船舶检验时进行合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救生器材应当立即进行更换或修理。

第八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分区域配置,且在易燃易爆区域、高温区域及其他特殊场所应当额外配置救生器材,以满足安全需要。

第九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条船舶的救生器材配备清单应当定期进行更新,确保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并且应在船上进行明显标识和公示。

第三章救生器材的维护管理第十一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二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的检验和测试,记录检验结果并备案。

第十三条船舶的救生器材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失效,应当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且记录维修情况并备案。

第十四条船舶的救生器材维护管理应当建立相关的文件档案,记录救生器材的清单、定期检查记录、定期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船舶的救生器材维护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责任人,负责对救生器材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3.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2篇 第2章所规定的方法。
国内航行船舶(船长大于、等于24m)
净吨位NT=K2GT K2系数根据不同船舶种类选取
船舶种类
K2
货、油船
0.56
客货船
0.52
客船
0.50
驳船
0.84
不载客货的船舶
0.30
《法规》规定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
长期有效,若对船舶进行改装或改建,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其圆环的 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 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 下半圆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
载重线标志勘划方法 1、钢板制成标志实样焊接在船舷 2、电焊(堆焊)在船舷 3、将载重线标志的边线凿迹 载重线标志的油漆颜色应清晰。当船舷为暗色底 者应漆白色或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者应漆黑色
净吨位(NT)
从总吨位中减除不适于载运客、货处所而得到的船舶 有效容积,又称净吨。一般用于交税、港口费、引航费、 灯塔费、进坞费、运河通航费和停泊费等的计算基准。
船舶吨位与船舶载重量是属于不同的概念。前 者是容积大小,后者是重量大小。对同样载重 量的船舶,其登记吨位小者经济性要好。
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 位。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应采用 整数,只填写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国内船检机构堪划标记为ZC
《公约》及《法规》要求
《公约》规定新建船舶或重大改建后的船舶,其载重线标 志应由船级社指定的验船师检验并勘划妥当。
《法规》规定应在船舶两舷勘划甲板线和载重线标志,其 式样及尺寸规定详见《法规》第3篇4.1相关要求。
甲板线应勘划于船中的左右舷,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 甲板的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壳板外表面的交点。如按此勘 划有困难,甲板线也可勘划在船中每舷的某一适当位置, 但应对干舷作相应修正,并在船舶载重线证书中标明。

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及注意事项

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及注意事项

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及注意事项作者:覃德儒卢盛辉来源:《珠江水运》2014年第02期摘要:本文论述了海船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并根据作者的工作经验,对救生设备检验中常见的问题提出了纠正措施。

关键词:救生设备检验规范救生设备是船舶的重要安全设施之一,船舶发生海难事故时,救生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将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

从目前对船舶救生设备的检查和海事局通报的船舶滞留项目统计情况看,救生设备缺陷所占比重相当高。

因此,对救生设备的检验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在日常的船舶检验工作中,必须保证救生设备检验质量和检验到位率。

笔者长期从事海船检验,以下是根据笔者工作的经验,谈谈救生设备检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1.救生设备规范要求①实船配备的救生设备,种类、数量、型式,都必须符合《船舶检验证书簿》的要求,根据有关要求,1983年5月1日以后建成船舶或以后配备更换的救生设备,都必须具有船检认可的船用产品证书和检验认可标识。

船上救生设备的布置和存放必须符合要求,不得任意改动,如:配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救生圈,应存放在驾驶室两侧。

有的设备尚应配有使用说明书或图解,且按规定存放、张贴。

②船舶在检查完毕签发证书前,原则上应确认船上所配备的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并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2.救生设备的检查方法和要点①对照《船舶检验证书簿》,核查实船配备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型式。

②检查船上救生设备的布置和存放,确认符合已审批的“救生设备布置图”。

③检查应备有的使用说明书或图解,察看张贴地点以及在应急照明下能清楚辨认。

④实船检查救生设备的技术状况。

⑤做好放艇前的安全检查,确认救生艇、吊艇架或吊艇索等技术状态是否良好,注意放艇操作人员的安全,艇上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拉好救生索。

3.静水压力释放器检验①查看是否有船检机构认可的检修站出具的检修报告。

②在有效期内,即检修后不超过12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展期到17个月。

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船舶救生设备使用管理及检查养护须知

1.目的规范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及养护管理,确保救生设备始终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船舶救生设备的使用管理和检查养护。

3.船舶救生设备3.1船舶应按《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修正案和船舶所入船级社或船舶检验机构的规范要求以及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器材。

3.2船舶救生设备、器材主要包括:3.2.1救生艇(包括救助艇)及其属具、降落设备与登乘设备。

3.2.2救生筏及其存放及降落设备、静水压力释放器。

3.2.3救生圈及其自亮灯、自发烟雾信号、可浮救生索。

3.2.4救生衣和衣灯、救生服、保温用具。

3.2.5逆向反光材料、抛绳设备。

3.2.6视觉信号: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3.2.7通用紧急报警设备、有线广播、雷达应答器(SART)。

3.2.8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无线电应急示位标(EPIRB)。

4.使用管理4.1三副负责对全船救生设备、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二副负责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和EPIRB的检查和管理;三管轮负责救生艇机及机械装置的检查和管理。

4.2船用救生设备、器材按其说明书、《训练手册》的指导进行正确使用,并由三副负责每二个月内对全船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方法和救生知识的传授和技能训练,讲授情况记入《航海日志》;新船员上船后,结合新聘/转岗职责熟悉,尽快并不迟于其上船后两个星期,安排其进行使用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的熟悉和训练。

4.3船舶应制定救生艇(包括救助艇)、救生筏等关键性设备操作须知,并予以张贴。

4.4船舶救生设备、器材应放置在取用方便的规定地方,取用通道不能阻塞。

4.5每次救生演习时,要对常用救生设备进行使用或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6船舶救生设备和器材消耗、短缺或损坏时,三副应及时提出配置申请,予以补充。

5.检查养护5.1维护保养5.1.1船舶按《船舶及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须知》规定的明确分工,以及《船舶及设备预防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表》规定的维护保养周期对救生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妥善地维护保养。

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及注意事项

救生设备的检验要点及注意事项
索等 ) 的检 验
艇 上。 ⑨放 艇处附近, 张贴有放艇操作 情况或缺陷, 提出整改要求, 限三个月内
落 实 整改 。及
①检 查数量、 形式是否与 《 船舶 检 说 明 。

①对照 《 船舶检验证书簿》 , 核查实 经 同意展 期 到 1 7 个月 。 其中“ 经 同意 ” 应

船 舶 发 生海 难 事 故 时 , 救 生 设 备 是 船配 备救 生设 备的种 类 、 数量、 型式。 ② 理解为必须有经船检机构检查后出具的
否处 于 良好 技 术 状 态 , 将 直 接 关 系到 船 检查船上救 生设备的布置和存放 , 确认 展期 报告 。 ③ 存 放 筒 外表 , 明显、 耐久 地
① 查 看 是否 在 有 效 期 内。已过 期 的 的, 可拔 出绝缘棒 , 自亮灯应闪亮。 ⑧存 超过3 0 +, q 间隔期; 吊艇索出现抽丝、 变
且未被永久性系固, 处于 质等情况 , 或间隔期达 到5 年( 取其较早 烟火信号应封存, 避 免与有效信号混放 放在专用架上,
在一 起 。 ② 除救 生 艇 、 筏 需配备 的烟 火1 言 随 时可用状 态 。 号外, 每艘船 舶配备1 2 枚 认 可的 火箭 降
与船检 证书中所列 的型号是否一致。 ② 或 登 乘站 附 近 等 随 时可 取 之 处 , 存 放 处
2 . 救生设备 的检查方法和要点 在 有效 期 内 , 即 检修 后 不超 过1 2 个月, 或 要 有明显的标 识 。 ④ 客船 的儿童救 生衣 ,
6 8 / 3 0 1 4 年 第o 1 _ 【 = 5 【 j / w w w 1 s v z ㈤ m/
高。 因此 , 对救 生设 备 的检 验 绝对 不能 掉 ④实船检查救生设 备的技术状况。 ⑤做 表不得有明显变形 、 破损 、 封口橡胶带 以轻心 。 在 日常 的船舶 检 验 工作 中, 必须 好放艇前的安全检 查, 确认救生艇 、 吊 脱胶 老 化 等不 能保 证 水 密 的情 况 。 ④ 释 保 证救 生 设 备检 验质 量 和检 验 到位 率 。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本课件相对2004版法规及其修改通报主要修改内容介绍
3、本课件黑色下划线为04规则及修改通报删除内容,黄色为2011规则修改或增加内容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1
(总体与船体部分)
法规再版需求
完善关于“责任”、“事故”、“申诉”等涉及法律方面的规定。
必需的追溯要求处理。
法规基本上是考虑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对工程船,作业状态的安全要求,需要作必要的补充。
总则
★修改内容
■对“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新增附注,明确“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的船舶按遮蔽航区的船舶要求(*设计、检验)。
13.3相当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港区附近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距岸不超过5n mile),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P3
■新增“验船师”定义(*检验);
(6)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或授权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P3
■明确了客船的救生设备如少于额定量时,应减少载客量,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检验、航运公司);
8.5对客船,因维修等原因使船上救生设备容量少于额定数量,则该航次应依据船上实际的救生设备容量相应减少载客数,并由船舶检验机构签发一份相应的乘客定额证书,同时回收原乘客定额证书,新发的乘客定额证书仅对预定的航次有效。P2
9.3船舶设计单位应确保其船舶设计图纸资料符合本的相关要求,并对所设计船舶的设计质量负责。
9.4船舶建造方应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建造/改建船舶,并对其所建造的建造质量负责。
9.5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内,应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按照本法规的规定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相关的检验,确保持有有效的证书,并对船舶营运安全管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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