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精)
《LSA CODE》的修正

关于执行《LSA CODE》修正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各轮船长: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于2011年5月11日至5月20日在其总部伦敦召开了第89次会议,《LSA CODE》修正案MSC.320(89)等决议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强制生效。
现就上述修正案的具体情况及执行要求通知如下:MSC.320(89)决议对《LSA CODE》第Ⅳ章“救生艇筏”修改如下:适用范围:所有类型所有尺度船舶救生艇,部分适用于2014年7月1日以后铺设龙骨船舶,部分适用所有建造年份船舶(下面5、6、7点)。
对救生艇释放装置提高要求,主要如下:1、释放装置须在艇完全浮于水上时才能操作打开;或者,如果艇没有到达水面,须通过多个有意的持续的动作(包括解除或绕过为防止意外或过早脱钩而设置的安全联锁)才能打开;2、在船舶横倾至20°和纵倾至10°的情况下,释放装置不能因艇钩组件或操纵装置、控制杆或与其相连接的,或成为其组成部分的软轴的磨损、错位或意外力而导致开启;3、上述1,2 的功能衡准应在该救生艇释放和回收系统核准的从0%至100%的安全工作负荷范围均适用;4、除“对心式”的释放装置外(此种形式是靠救生艇重力保持释放装置锁闭),艇钩组件须设计成在有意通过操纵系统打开钩锁部件前,通过钩锁部件对活动钩体的锁定,并能承受不同条件下的安全工作负荷。
对凸轮轴式(即用凸轮轴对活动钩体的尾部进行直接或间接锁定的)的设计,艇钩组件须在凸轮轴从锁定位置向任意方向转动达45°(或根据设计仅单方向转动达45°)范围内保持关闭并能承受安全工作负荷;5、释放装置应设计成当其完全复位至锁闭位置时,救生艇的重力不应导致任何力传递到操纵机构;6、吊钩锁定装置应设计成不会因活动钩体载荷引起的力而导致开启;7、如设有静水联锁,则其应在救生艇从水中被回收时自动复位;8、释放手柄、软轴或机械操作连接件等所有艇钩部件和救生艇内的艇钩固定结构连接件均应使用耐海洋环境侵蚀的材料而不需要涂覆或镀锌。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版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版
救生设备是指在船舶发生事故或遇险时,为人员提供救助和保护的装
备和设施。
LSA规则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救生艇和救生筏:规定了救生艇和救生筏的类型、数量、安装位置、制造标准和要求等。
根据乘客和船员的数量,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负
载能力的救生艇或救生筏。
2.救生衣和救生圈:规定了救生衣和救生圈的类型、数量、存放位置
和使用说明。
救生衣必须符合特定的制造标准,并且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3.紧急逃生滑梯和救生梯:规定了船舶上的紧急逃生滑梯和救生梯的
安装位置、数量、尺寸和性能要求。
这些设备必须易于使用、安全可靠,
并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撤离船舶。
4.救生信号设备:规定了救生信号设备的类型、数量、存放位置和使
用方法。
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救生信号设备,包括火箭信号、烟雾信号、
雷达反射器等,以便在遇险时向其他船只发出求救信号。
5.救生设备的维护和检查:规定了救生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的
要求。
船舶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救生设备,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并及时
更换损坏或失效的设备。
此外,船舶管理部门和船级社也有责任监督和检查船舶上的救生设备,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惩罚,并可能
对船舶和人员的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总之,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和乘客、船员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则,确保救生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这样才能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迅速、有效的救助和保护。
LSA 中文版国际救生设备

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1996年6月4日以MSC.48(66)号决议通过) ???目??? 录前? 言第I章? 通则??? 1.1? 定义??? 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第II章? 个人救生设备??? 2.1? 救生圈??? 2.2? 救生衣??? 2.3? 浸水服??? 2.4? 抗暴露服??? 2.5? 保温用具第III章? 视觉信号??? 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 3.2? 手持火焰信号??? 3.3? 漂浮烟雾信号第IV章? 救生艇筏??? 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 4.2? 气胀式救生筏??? 4.3? 刚性救生筏??? 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 4.5? 部分封闭救生艇??? 4.6? 全封闭救生艇4.7? 自由降落救生艇4.8? 具有自备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4.9? 耐火救生艇第V章? 救助艇5.1? 救助艇第VI章? 降落与登乘设备6.1? 降落与登乘设备6.2? 海上撤离系统第VII章? 其他救生设备7.1? 抛绳设备7.2? 通用报警和公共广播系统前??? 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国际标准。
2? l 998年7月1日及之后,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要求。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和生效。
?第I章? 通??? 则?1.1? 定义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脱离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脱离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即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外形最低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实施有关救生艇钩的SOLAS 公约和救生设备规则修正案

海安会决议MSC. 317(89)2011年5月20日通过通过关于74 SOLAS III/1.5 条的修正海上安全委员会,回顾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关于本委员会职责的规定,进一步回顾了公约第VIII(b)提及对公约规则(除第1章外)的修正程序,在第89次会议上,考虑到该公约修正案已经根据公约VIII(b)(i)进行了散发,1.根据公约VIII(b)(iv),通过了对公约的修正,修改文本见本决议附件;2.根据公约VIII(b)(vi)(2)(bb), 本修正将被视为于2012年7月1日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超过1/3的公约缔约国或合计商船队拥有不少于50%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缔约国通知反对该修正案;3.邀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到本公约的VIII(b)(vii)(2)的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VIII(b)(v)的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非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国。
附件:对74 SOLAS 公约的修正第三章救生设备和布置第1条 – 适用条件在现有第4条后加入新第5条“5 尽管有4.2条的要求,对所有船舶,在不迟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个计划进坞期内,但无论如何不迟于2019年7月1日,不满足《救生设备规则》4.4.7.6.4至4.4.7.6.6要求的救生艇有载释放装置应更换成符合《救生设备规则》的设备。
* ”* 参见“救生艇释放与回收系统评估和更换导则(MSC.1/Circ1392)”。
海安会决议MSC. 320 (89)2011年5月20日通过对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海上安全委员会,回顾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28(b)关于本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注意到第66次海安会的MSC. 48(66)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它是在SOLAS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III章之下的强制性规则,还注意到公约第VIII(b)和公约规则第III/3.10条提及对LSA规则的修正程序,在第89次会议上,考虑到该LSA规则修正案已经根据公约VII(b)(iv)进行了散发,1.根据公约VIII(b)(iv),通过了对LSA规则的修正,修改文本见本决议附件;2.根据公约VIII(b)(vi)(2)(bb), 本修正将被视为于2012年7月1日被接受,除非在该日期前超过1/3的公约缔约国或合计商船队拥有不少于50%世界商船总吨位的缔约国通知反对该修正案;3.邀请各缔约国政府注意到本公约的VIII(b)(vi)(2)的规定,该修正案在按上述2.的规定被接受后,应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VIII(b)(v)的规定,将核正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所载的修正案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所有缔约国政府;5.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的非缔约国政府的本组织各成员国。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海上安全委员会•【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2006.05.18•【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伦敦正文《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1届会议于2006年5月18日分别以第MSC.207(81)号决议通过,2010年7月1日生效)第I章总则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2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6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3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替。
4 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6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 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2.2 救生衣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
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
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2.2.1.3 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 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
*2.2.1.5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1 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2 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3 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4 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方式,而无需打结。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版

附件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目录前言第I 章通则1.1 定义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第II 章个人救生设备2.1救生圈2.2救生衣2.3救生服2.4 抗暴露服2.5 保温用具第III 章视觉信号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3.2 手持火焰信号3.3 漂浮烟雾信号第IV 章救生艇筏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4.2 气胀式救生筏4.3 刚性救生筏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5 部分封闭救生艇4.6 全封闭救生筏4.7 自由降落救生艇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4.9 耐火救生艇第V 章救肋艇5.1 救肋艇第VI 章降落与登乘设备6.1 降落与登乘设备6.2 海上撤离系统第VII 其他救生设备7.1 抛绳设备7.2 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 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了国际标准。
2 1998年7月1 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I 章通则1.1 定义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1.1.7 规则: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

LSA-国际救生设备规则_中文附件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目录前言第I章通则1.1 定义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2.1 救生圈2.2 救生衣2.3 救生服2.4 抗暴露服2.5 保温用具第III章视觉信号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3.2 手持火焰信号3.3 漂浮烟雾信号第IV章救生艇筏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4.2 气胀式救生筏4.3 刚性救生筏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5 部分封闭救生艇4.6 全封闭救生筏4.7 自由降落救生艇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4.9 耐火救生艇第V章救肋艇5.1 救肋艇第VI章降落与登乘设备6.1 降落与登乘设备6.2 海上撤离系统第VII 其他救生设备7.1 抛绳设备7.2 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1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了国际标准。
2 1998年7月1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第I章通则———————————————————————————————————————————————1.1 定义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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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际救生设备(LSA)规则目录前言第I 章通则1.1 定义1.2 救生设备的一般要求第II 章个人救生设备2.1救生圈2.2救生衣2.3救生服2.4 抗暴露服2.5 保温用具第III 章视觉信号3.1 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3.2 手持火焰信号3.3 漂浮烟雾信号第IV 章救生艇筏4.1 救生筏的一般要求4.2 气胀式救生筏4.3 刚性救生筏4.4 救生艇的一般要求4.5 部分封闭救生艇4.6 全封闭救生筏4.7 自由降落救生艇4.8 具有空气维持系统的救生艇4.9 耐火救生艇第V 章救肋艇5.1 救肋艇第VI 章降落与登乘设备6.1 降落与登乘设备6.2 海上撤离系统第VII 其他救生设备7.1 抛绳设备7.2 通用应急报警和有线广播系统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I 章所要求的救生设备提供了国际标准。
2 1998年7月1 日或之后,按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本规则的要求将是强制性的。
任何对本规则的进一步修正都将根据该公约第VIII条的程序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第I 章通则1.1 定义1.1.1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1.2 有效离开船舶:系指自由降落救生艇在自由降落后,不用其发动机而离开船舶的能力。
1.1.3 自由降落加速度:系指在自由降落救生艇降放期间登乘者所经受的速度变化率。
1.1.4 自由降落的核准高度:系指救生艇被批准的最大降落高度,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救生艇最低一点。
1.1.5 降落滑道角度:系指船舶处于正浮时,救生艇滑道与水平面形成的角度。
1.1.6 降落滑道长度:系指救生艇尾部至降落滑道低端的距离。
1.1.7 规则:系指包含在公约附则中的条款。
1.1.8 要求的自由降落高度:系指船舶处在其最轻航行状态从静水表面量至救生艇处在降放状态时的救生艇最低一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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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的修正案第I章总则1 现有第1.2.2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2 在-30℃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致损坏,且就个人救生设备而言,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在-15℃至+40℃的气温范围内仍然可用;”2 现有第1.2.2款的第.6项由下述内容代替:“.6 为国际橙色或鲜红的橙色,或者对有助于海上找寻的部位涂上鲜明易见的颜色;”第II章个人救生设备3替。
4 第2.1.1.7款中“足以操作迅速抛投装置”一词被“不少于4kg”一词代第2.1.3款中,“和”一词从第.4项的末尾移至第.5项的末尾,并增加下述新的第.6项:“.6 配备一迅速抛投装置,该装置将自动投放和启动信号及相关的与救生圈相连的自亮灯,其质量不超过4kg。
”5 现有第2.2节由下述内容代替:“2.22.2.1 救生衣救生衣的一般要求2.2.1.1 救生衣应在被火完全包围的2秒钟内,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2.2.1.2 根据表2.1,应提供三种尺寸的救生衣。
若一救生衣完全符合两种相邻尺寸范围的要求,则其可以标明两种尺寸范围,但具体的范围不得再分。
根据表2.1,救生衣应用体重或身高标明或同时用体重和身高标明。
表2.1 -救生衣尺寸标准2.2.1.3 如果一成人救生衣不适合体重高达140kg、胸围为1750mm的人员,则应提供适当的附属件使其能系于此类人员的身上。
2.2.1.4 通过与适当尺寸标准值的救生衣性能的比较对救生衣在水中的性能进行评估,例如符合本组织建议的参照测试装置(RTD)。
*2.2.1.5 每件成人救生衣的结构应:.1 能使75%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在无人帮助、指导或事先示范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2 经示范后,所有人员都能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在1分钟内正确地穿好救生衣;明显地只能用一种方式穿着或反穿,即使错误穿着,对穿着也不会造成伤害;将救生衣系固于穿着者的方法应为快速和正面的封闭方式,而无需打结。
穿着舒适;且使穿着者抱紧救生衣从至少4.5米的高度跳入水中或手臂上举从至少1米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伤,且救生衣或其属件不移位也不损坏。
.3 .4 .5 .62.2.1.6 在根据本组织建议案对至少12人进行测试时,成人救生衣在平静的淡水中应具备足够的浮力和稳性,以便:.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规定的平均值;在不超过RTD规定的平均值的平均时间内将在水中失去知觉、脸朝下人员的身体翻转至使其嘴部脱离水的位置,使.3 将其身体从垂直方位向后倾斜,使其平均躯干角度不小于RTD平均值减5°; .2* 参见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4 将头部托出水平面,其平均面部角度不小于RTD减5°;及.5 在以屈折的胎儿的姿势漂浮时,在失去平衡后将穿着者回归至平稳的脸朝上的姿势。
*2.2.1.7 成人救生衣应使穿着的人员可作短距离的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 除下列规定外,每件婴孩或儿童救生衣性能应与成人救生衣相同:.1.2.3 允许帮助低龄儿童和婴孩穿着;应使用相应的儿童或婴孩RTD,而非成人RTD;和可以帮助其登上救生艇筏,但穿着者的灵活性不能小于穿着适当尺寸的RTD的灵活性;2.2.1.9 除了干舷和自我扶正的性能外,婴孩救生衣的要求可以酌情放松,以便:.1.2 便利看护人营救婴孩;使得婴孩可以系固于看护人,并有助于使婴孩靠近看护人;保持婴孩干燥,带有自由呼吸装置;保护婴孩免受撤离中颠簸和碰撞;及允许看护人监督和控制婴孩的热丧失。
.3 .4 .52.2.1.10 除了第1.2.2.9款要求的标志外,婴孩或儿童救生衣还应标出:.1.2 按照第2.2.1.2款的尺寸范围;和由本组织通过的“婴孩救生衣”或“儿童救生衣”标志中所示的“婴孩”或“儿童”字样。
*2.2.1.11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救生衣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
2.2.1.12 救生衣的浮力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2.2.1.13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系固第2.2.3款规定的救生灯的设备,使其应* 参见《IMO冷水生存随身指南》第11页插图及经MSC.200(80)号决议修正的本组织以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
* 参见本组织以A.760(18)号决议通过的《关于救生设备和装置的标志》,该决议可能被修改。
能够符合第2.2.1.4.6款和第2.2.3.1.3款规定。
2.2.1.14 每件救生衣应配备用细绳系牢的哨笛。
2.2.1.15 应对救生衣灯和哨笛进行挑选并将其系于救生衣,使其总体性能不会下降。
2.2.1.16 救生衣应配备一可抛投的救生圈装置,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着的救生衣上。
2.2.1.17 救生衣应配备适当装置,使得营救人员可以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中。
2.2.2 气胀式救生衣依靠充气作浮力得救生衣应具有不少于2个得独立充气室,应符合第2.2.1款的要求,并应:.1 浸水后自动充气,设有用一个手动动作即能充气的装置,并能用嘴给每个气室充气;在任何一个气室失去浮力的情况下,仍能符合第2.2.1.5款、第2.2.1.6款和第2.2.1.7款的要求;且使用自动机械充气后,符合第2.2.1.11款的要求 .2 .32.2.3 救生衣灯2.2.3.1 每个救生衣灯应:.1.2.3 具有向上半球体所有方向发出的光强不小于0.75cd;具有能提供光强为0.75cd、至少持续8个小时的能源;当系于救生衣上时,应尽可能多地照亮上半球体的较大部分;为白色光。
.42.2.3.2 如第2.2.3.1款所指的灯是闪光灯,则还应:.1.2 配有手动操作开关;和以每分钟50-70次的速率闪光,其有效光强至少为0.75cd。
67 第2.3.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将原第2.3.1.1.1款中的.1项用下文代替:“.1 它可以在2分钟内无人帮助的情况下拆包并穿上,同时考虑到穿着任何相关的服装*、如果浸水服须配合满足第2.3.1.2款要求的救生衣穿着时穿着救生衣、以及对装配了人工气囊吹气;”8 现有第2.3.1.1款的第.3项案文由下述内容代替:“.3 其将遮盖除脸部以外的整个身体,但是手可以由永久性附连在浸水服的独立手套来遮盖;”9 现有第2.3.1.2款由下述内容代替:“2.3.1.2 浸水服本身或其有必要连同救生衣穿着时,在平静的淡水中应具有充足的浮力和稳性,以便:.1 将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的人员的嘴部托出水面不低于120mm;且允许穿着者在5秒内由脸朝下的姿势翻转为脸朝上的姿势。
” .210 第2.3.1.3.3款中,在“浸水服”和“或者被伤害”的字样中插入“或者其附件”的字样。
1112 第2.3.1.4款中,第“2.2.1.8”编号被替换为第“2.2.1.14”。
在现有第2.3.1.4款后增加新的第2.3.1.5款和第2.3.1.6款:“2.3.1.5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抛投救生圈装置,使其能系于水中另一个人穿着的浸水服上。
2.3.1.6 具有浮力且设计为不需加穿救生衣的浸水服应配有适当的装置,使营救者将穿着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筏或救生艇内。
”13 现有第2.3.1.5款由下述内容代替:“2.3.1.7 如浸水服须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救生衣应穿在浸水服外面。
穿着这样浸水服的人员应能在无帮助的情况下船上救生衣。
应对浸水服进行标志说明其必须与匹配的救生衣一起穿着。
”14 增加下述新的第2.3.1.8款:“2.3.1.8 在浸入淡水中24小时后,浸水服具有的浮力降低不应超过5%,且不得依赖于使用松散的粒状材料。
”1516*删除现有第2.3.3款。
第2.4.1.1款开头的“The”被替换为“An”。
参见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81(70)号决议通过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书》第3.1.3段。
17 现有第2.4.1.1款的第.3项由下述内容替代:“.3 遮盖整个身体,如果主管机关许可,脚部可以除外;手和头可以由永久性附连的单独的手套和头罩遮盖。
”18 删除现有第2.4.1.2款,第2.4.1.3款和第2.4.1.4款分别被重新编号为第2.4.1.2款和第2.4.1.3款。
19 在重新编号后的第2.4.1.2款的第.2项中,在“浸水服”和“或者被伤害”的字样中插入“或者其附件”的字样。
20 重新编号后的第2.4.1.3款由下述内容代替:“2.4.1.3 抗暴露服应配有符合第2.2.3款要求的等,使其应能够符合第2.2.3.1.3款和第2.4.1.2.2款的规定,及第2.2.1.14款规定的哨笛。
” 21 现有第2.4.2.1款的第.2项由下述内容代替:“.2 其构造应为,如按所示穿好抗暴露服,跳入水中且完全浸入水中后,抗暴露服仍能继续提供足够的热保护,确保穿着者在温度为5℃的平静流通水中在头半个小时后,其核心体温下降速度不超过每小时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