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靖县财政局关于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管理
2023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总结

2023年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总结总结时间:2023年12月31日一、背景介绍2023年,为促进农村和岛际地区客运交通的发展,提高群众出行便利度,我国开展了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本次工作旨在为农村和岛际客运船舶提供一定经济支持,降低运营成本,促进客运交通的发展。
二、工作目标与措施本次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准确、及时和公平,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村和岛际客运船舶上。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1.制定补贴发放政策: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的具体政策,明确了补贴对象、发放标准、申请流程等。
2.组织培训工作人员: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培训工作人员,确保他们熟悉政策规定,掌握相关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完善审批流程:建立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每个申请都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确保补贴资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客运船舶。
4.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了方便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对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的信息记录和管理。
5.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农村和岛际客运船舶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补贴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三、工作进展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取得了以下进展:1.政策制定: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定了《农村和岛际水路客运燃油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明确了补贴对象、发放标准、申请流程等。
2.培训工作人员:在全国各地组织了培训班,培训了大量的工作人员。
经过培训,工作人员熟悉了政策规定,掌握了相关操作流程。
3.审批流程完善:建立了严格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确保了公平公正。
4.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建立了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对申请、审批、发放、使用等环节的全面信息记录和管理。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部署,全面实施“村村通客车”工程,加快推进农村客运持续发展,保障农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济、舒适,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等七厅局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闽交运〔2010〕59号)精神,决定对我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给与一定补助。
为规范省级补助资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从事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建制村村(或自然村)的客运班线运营的新购置客运车辆。
第三条申请享受省级补助的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实行本地区统一外观颜色并喷涂全省统一的“农村客运”标识;(二)符合《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闽交运〔2011〕52号)及其补充通知的要求;(三)符合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农村客运推荐车型目录。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四条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0%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25%给予补助;车辆购置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每辆按购置价格的30%给予补助。
第五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补助资金上浮5%:(一)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内含20个一般发展水平县)新购置的农村客运车辆;(二)农村客运车辆投入使用年限在6年及以下更新购置的(不含转籍、过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
第四章补助方法第六条符合补助对象及条件的农村客运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汇总本公司上年度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情况,填写《福建省新购置农村客运车辆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规定的,还应当提供原客车使用年限和报废或者转籍、过户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年2月28日前报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助资金

HJ125K-2 JYM125 QS125-3B WY125-F HJ125T-11A GN125H SDH125-A HJ125T-9 SDH125-A HJ125K HJ125-2 HJ125-2 ZS200ZH-3A HJ125-2 HJ125-F HJ125-2 HJ125-2 HJ125-2 WY125-F JYM125-3E HJ125-2 HJ125K-2 HJ125K-2 HJ150-2 HJ125-2C FT800ZH-6 HS125T-2 HJ125T-11A
杨飞 沙洋县后港双河村5组 沙洋个体 张方兵 沙洋县后港铁鞭村12组 沙洋个体 周志凤 沙洋县后港唐台村3组 沙洋个体 金光琴 沙洋县后港乔湖村2组 沙洋个体 黎福林 沙洋县后港高店村1组 沙洋个体 张启银 沙洋县后港孙桥村7组 沙洋个体 刘仁江 沙洋县后港唐台村4组 沙洋个体 张中洲 沙洋县后港高店村13组 沙洋个体 唐廷权 沙洋县后港殷集村1组 沙洋个体 黄发平 沙洋县后港金山村9组 沙洋个体 吴祖全 沙洋县后港唐林村4组 沙洋个体 王振洪 沙洋县后港新村村1组 沙洋个体 朱柏清 沙洋县后港肖桥村7组 沙洋个体 赵兴江 沙洋县后港徐店村6组 沙洋个体 张官品 沙洋县后港梅林村5组 沙洋个体 杨文静 沙洋县后港乔湖村10组 沙洋个体 王士俊 沙洋县后港乔湖村9组 沙洋个体 唐亨友 沙洋县后港乔湖村1组 沙洋个体 杨仪 沙洋县后港龙当村3组 沙洋个体 李正权 沙洋县后港独枣村6组 沙洋个体 杨礼元 沙洋县后港龙当村4组 沙洋个体 郑佑发 沙洋县后港高庙村7组 沙洋个体 简银昌沙洋县后港仙桥社区 沙洋个体 王正琴 沙洋县后港乔湖村10组 沙洋个体 田成汉 沙洋县后港三河村3组 沙洋个体 张洪 沙洋县后港仙桥社区 沙洋个体 黄正远 沙洋县后港新村村1组 沙洋个体 文官华 沙洋县后港凤井村9组 沙洋个体 骆举贵沙洋县后港仙桥社区 沙洋个体 郭克武 沙洋县后港荷花村2组 沙洋个体 姚明云 沙洋县后港土嘴村2组 沙洋个体 郑本圣 沙洋县后港铁鞭村10组 沙洋个体 鲁常银 沙洋县后港新宏村3组 沙洋个体 李世平 沙洋县后港三嘴村1组 沙洋个体 李世聪 沙洋县后港三嘴村1组 沙洋个体 冯新财 沙洋县后港安坪村2组 沙洋个体 李成雄 沙洋县后港大庙村4组 沙洋个体 熊帮银 沙洋县后港乔子湖 沙洋个体 张天平 沙洋县后港黎桥村8组 沙洋个体 王美林沙洋县后港宋湖市场 沙洋个体 钟文武 沙洋县后港徐店村2组 沙洋个体 李永生 沙洋县后港三河村5组 沙洋个体 周书新 沙洋县后港新村村3组 沙洋个体 段茂平 沙洋县后港安坪村1组 沙洋个体 秦加信 沙洋县后港大庙村5组 沙洋个体 胡德坤 沙洋县后港贯头村2组 沙洋个体 黎昌银 沙洋县后港韩场村7组 沙洋个体 杨忠友 沙洋县后港殷集村8组 沙洋个体 彭才荣 沙洋县后港大庙村6组 沙洋个体 邬祖元 沙洋县后港城河村6组 沙洋个体 李大海 沙洋县后港新场村6组 沙洋个体 刘贵雄 沙洋县后港新村村5组 沙洋个体 张克军 沙洋县后港肖桥村1组 沙洋个体 刘兵 沙洋县后港新宏村3组 沙洋个体 赵金泉沙洋县后港蛟尾路62 沙洋个体 黄文江 沙洋县后港刘湾村4组 沙洋个体
下乡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下乡补贴发放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下乡补贴的发放管理,做好对农民的帮扶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发放对象
1. 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人群;
2. 家庭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贫困户;
3. 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农户。
三、发放标准
1.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放标准;
2. 发放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并及时公布。
四、发放流程
1. 农民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填写申请表;
2. 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补贴;
3. 发放完毕后,将相关资料整理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查。
五、发放时间
1. 每年度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当地政府统一确定;
2. 发放时间通常在农民忙季之前或之后。
六、监督管理
1. 当地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下乡补贴的发放管理;
2. 监督部门对发放过程进行抽查,确保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
七、违法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农户,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补贴资格,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以上为下乡补贴发放管理制度,希望广大农民朋友遵守上述规定,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附件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符合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规定的农民消费者,在购买下乡产品后,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回收证明和储蓄账户等资料,到乡(镇)财政部门填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如下:一、新购车辆信息:1、新购产品类型:选择新购的产品类型,包括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和摩托车。
每张《申请表》对应一辆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或摩托车,不得多辆车共用一张《申请表》。
2、是否满足限购要求: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在填写此项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责任自负。
3、产品型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厂牌型号”。
例如“BJ1041H422D”。
4、车辆识别代号: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
5、生产企业:填写《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生产企业的名称。
6、车牌号码: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号牌号码”。
7、排量: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中的“排量”一栏。
8、总质量:换购轻型载货车需在此填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1 —格证》上“总质量”一栏。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1、销货单位名称: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名称”。
2、开票日期: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开票日期”。
3、发票号码: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发票号码”。
三、车主信息1、车主姓名: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货单位(人)”填写。
2、车主身份证号码: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3、车主户籍所在地:填写《机动车行驶证》中的“住址”。
4、车主联系方式:填写车主固定电话或手机号码。
5、车主开户行:填写车主提供的、接收补贴用的银行名称。
6、车主储蓄账号、账户名:填写接收补贴用的存折或银行卡账号,以及存折账户上的姓名,便于金融机构核实发放补贴。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下乡产
品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9.09.15
•【文号】财建[2009]587号
•【施行日期】2009.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
的通知
(财建[2009]5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与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签订的《汽车(摩托车)下乡推广工作生产企业协议书》明确规定,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否则视为违约,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下乡资格。
现将尚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名单予以通报,此名单中的生产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销售的产品不再享受下乡补贴政策。
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落实到乡镇财政部门。
附件:不再享受下乡补贴政策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附件:
不再享受下乡补贴政策的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附1:
附2:
附3:。
汽车下乡补贴流程
汽车下乡补贴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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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报告
关于农村客运和出租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家油价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资金公开、公正、顺利、足额额发放到位,根据《云南省财财政厅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改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的通知》(云财发电〔20112〕10号)、《云南省城城乡道路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实施细则》(云财建〔20110〕181号)等文件精神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我们们认真开展了各年度油价补贴贴发放工作,现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油价补贴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民政策,关系到广大农村客运运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到社会稳定和谐,充分体现了了国家对“三农”的高度重视视和关心。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神,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本着公开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认真真做好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资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及时发放放到应发对象手中,做到不截截留、不挤占、不挪用,不拖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二、我我县目前燃油补贴发放的基本本情况(一)各年补贴资金金发放情况1、2010年年发放情况:2011年55月20日,县财政局转达《《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10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财政补贴的通知》昭财建(22011)11号文件。
下达达补贴金额为城市出租车8万万元,农村客运94.72万万元,农村水路客运41.558万元。
按通知要求在5月月底前兑现到受益对象手中。
我局马上布置相关工作,依依据海事处及运管所提供的花花名册(农村水路客运船244艘,总装机功率761.004千瓦,出租车20辆,农农村客运车辆182辆,其中中中巴车3辆),于5月311日发放出租车47900元元,每辆车2395元;客船船24艘,按主机功率每1554.60元/千瓦分配,共共117700元;微型客车车每车3000元(中巴车33311.33元),总金额额519622.66元,余余9辆未登记。
2011年年9月2日县财政局转达《昭昭通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0年度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昭财财建(2011)45号文件件。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靖政发〔2018〕20号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靖政发〔2018〕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中央、省、市驻靖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怀政办函〔2018〕14号)要求,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9日附件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序号文件名文号实施日期失效日期起草部门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修编技术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函〔2007〕48号2012年10月26日2020年10月26日县国土资源局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体育场管理的通告靖政发〔2013〕8号2013年8月5日2018年8月5日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靖政发〔2013〕10号2013年8月7日2018年8月7日县财政局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靖政发〔2013〕12号2013年9月27日2018年9月27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生态县创建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3〕15号2013年12月4日2018年12月4日县环境保护局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镇(中心)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3〕4号2013年6月18日2018年6月28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恢复发展绿肥生产的意见靖政办发〔2013〕6号2013年9月18日2018年9月18日县农业局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贫困孕产妇危重症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3〕12号2013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1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4〕2号2014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发〔2014〕5号2014年4月4日2019年4月4日县应急办1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靖政发〔2014〕10号2014年8月4日2019年8月4日县交通管理中心1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靖政函〔2014〕3号2014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通告靖政函〔2014〕4号2014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通告靖政函〔2014〕5号2014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靖政函〔2014〕6号2014年3月5日2019年3月5日县交通管理中心1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2号2014年10月14日废止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3号2014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4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靖政发〔2014〕12号2014年10月14日2019年10月14日县编办1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整治“爬山王”专项行动的通告靖政发〔2014〕17号2014年12月10日2019年12月10日县交通管理中心2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4号2014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2日县农业局2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4〕15号2014年12月22日2019年12月22日县农业局2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5〕7号2015年4月19日2020年4月1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靖政发〔2015〕14号2015年6月1日2020年6月1日县编办2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5年5月29日废止县国土资源局2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决定靖政发〔2015〕17号2015年8月28日2020年8月28日县编办2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5〕18号2015年11月7日2020年11月7日县法制办2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5〕19号2015年11月7日2020年11月7日县法制办2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靖政发2015年11月7日2020年11月7日县法制办2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实行专业公司运输的通告靖政发〔2015〕22号2015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1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建筑材料运输整治的通告靖政发〔2015〕23号2015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1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县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的决定靖政发〔2015〕24号2015年12月25日2020年12月25日县编办3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函2015年2月3日2020年2月3日县电子政务办公室3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6号2015年4月16日2020年4月16日县园林绿化所3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民用爆破物品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15号2015年8月21日2020年8月21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3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17号2015年9月6日2020年9月6日县扶贫办3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18号2015年9月6日2020年9月6日县扶贫办3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23号2015年11月6日2020年11月6日县国土资源局3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24号2015年1月17日2020年11月17日县教育局3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5〕34号2015年11月30日2020年11月30日县气象局4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森林禁伐减伐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38号2015年12月23日2018年12月23日县林业局4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5号2016年6月20日2021年6月20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4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靖政通〔2016〕2号2016年8月30日2021年8月30日县国土资源局4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靖政发〔2016〕8号2016年11月4日2021年11月4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4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10号2016年12月30日2021年12月30日县发改局4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8号2016年8月18日2021年8月18日县林业局4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16号2016年8月18日2021年8月18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4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24号2016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15日县法制办4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县城区“弱电下地”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靖政办发〔2016〕26号2016年12月2日2021年12月2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9关于在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靖政通〔2017〕1号2017年1月5日2022年1月5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5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县税收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靖政发〔2017〕3号2017年2月4日2022年2月4日县财政局5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7〕9号2017年3月21日废止县财政局5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靖政发〔2017〕10号2017年3月27日2019年3月27日县环境保护局5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靖州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靖政通〔2017〕11号2017年4月29日2022年4月29日县国土资源局5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7〕13号2017年5月18日2022年5月18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5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靖州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靖政通〔2017〕12号2017年6月16日2022年6月16日县环境保护局5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妇女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儿童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靖政发〔2017〕14号2017年7月24日2020年12月31日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5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发〔2017〕15号2017年7月24日2022年7月24日县水库移民局5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靖政发〔2017〕16号2017年8月15日2022年8月15日县安监局5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县本级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靖政发〔2017〕19?号2017年11月7日2022年11月7日县编办6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靖政发〔2017〕22号2022年11月10日县法制办6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县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靖政发〔2017〕25号2017年12月5日2022年12月5日县编办6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7〕27号2017年12月25日2022年12月25日县财政局6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6号2017年4月10日2022年4月10日县经信科技和商务粮食局6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2号2017年8月1日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6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3号2017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县环境保护局6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4号2017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县环境保护局6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5号2017年8月4日2022年8月4日县环境保护局6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16号2017年8月15日2022年8月15日县民族宗教文体旅游广电局6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2017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27号2017年10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县公安交通管理中心7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7〕29号2017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4日县民政局7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发〔2018〕1号2018年1月25日2023年1月25日县交通运输局7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8〕6号2018年8月16日2020年8月16日县国土资源局73靖州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靖政发〔2018〕7号2018年9月26日2023年9月26日县森林公安7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靖州五龙潭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发〔2018〕11号2018年10月25日2023年10月25日县林业局7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举报的公告靖政发〔2018〕12号2018年11月21日非洲猪瘟防控I级响应解除县畜牧水产局7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餐厨剩余物(泔水)管理的通告靖政发〔2018〕14号2018年11月21日2023年11月21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7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靖政发〔2018〕15号2018年12月5日2020年12月5日县发改局78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捕鱼保护渔业资源的通告靖政发〔2018〕16号2018年12月6日2023年12月6日县畜牧水产局79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7号2018年5月25日2023年5月25日县财政局80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10号2018年7月8日2023年7月8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81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14号2018年8月29日2020年8月29日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82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16号2018年9月4日2023年9月4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8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17号2018年9月4日2023年9月4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8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靖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25号2018年10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85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27号2018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27日县林业局86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靖政办发〔2018〕28号2018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2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束——。
财政部关于对你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91]财地字第205号
财政部关于对你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你省“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的复函([91]财地字第20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你厅黑财乡字[1991]第2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自筹资金范围的请示》已收悉,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自筹资金的组成范围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35号文件“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明确收入来源和开支范围。
有关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规定。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授权同意,我部1985年下发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85]财预字第55号)规定:“乡(镇)财政收入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
……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征收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
”自筹资金,按筹集对象划分,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乡镇政府向企业、单位或者团体筹集的资金;另一部分是乡镇政府向农民个人筹集的资金,即统筹费。
从1986年开始系统地编报全国乡镇财政决算起,乡镇统筹费就已经作为自筹资金的一个重要内容进行了编报,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为了减少今后实际工作中在这个问题上的扯皮现象,最近我们修改了《乡镇财政管理办法》,对自筹资金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并准备尽快出台。
二、关于统筹费的管理问题我们认为,乡镇财政管理统筹费,不存在混淆国家资金和集体资金性质的问题,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是客观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乡镇财政管理统筹费,首先一直是与国家资金分别不同帐户、采取不同方法核算的,因此不存在混淆两种性质资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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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靖县财政局关于下发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了搞好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经贸局等六部门《关于南靖县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靖政办…2009‟6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我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兑现。
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农民在福建省境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
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
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县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
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本省农民在福建省境内购买摩托车。
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
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三、补贴资金申报
农民购买补贴类产品后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申报补贴。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靖支行结算户储蓄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汽车
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购买人储蓄存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靖支行结算户储蓄存折)。
乡镇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机构审核补贴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审核汽车摩托车在指定位置是否有规定的下乡标识(下乡标识要求见附件1)和核查随车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车辆型号”项为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 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四、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为方便农民领取补贴,理顺补贴发放渠道,我县补贴资金的审核兑付暂时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方式,适时再实行“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凡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申请通过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审核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按国库集
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未投入使用之前,暂按纸质审核办法操作,审核部门务必保存好《申报表》(附件2)等有关资料,待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后,补录入信息系统。
五、监督管理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各镇(区)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组织实施
1、建立组织机构。
各镇(区)要成立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发放相关问题。
各镇(区)财政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申报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2、做好宣传动员。
各镇(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印制宣传材料发放到农户,让广大农民了
解政策的具体内容,以及购买、申报补贴的工作流程和需要提供的材料。
3、及时上报材料。
各镇(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汇总上报工作,按月汇总填报《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3)。
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标识及使用规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3、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
4、财政部关于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5、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填写说明
南靖县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