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战人员工作期间遗漏上缴养老保险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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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关于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关于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近年来,我国加强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其中,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内容、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政策背景我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个人原因等多种因素,一些退役士兵没有及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退役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

二、政策内容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者未满15年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退役后的5年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补缴养老保险。

具体来说,补缴养老保险的标准如下:1.缴费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补缴,即15年。

2.缴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缴,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20%缴纳。

3.缴费方式: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5年。

4.补缴养老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三、政策实施效果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解决了一部分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障问题。

通过补缴养老保险,一些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者未满15年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得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2.提高了退役士兵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退役士兵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为国家的安全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让退役士兵感受到了国家的关爱和尊重,提高了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3.促进了退役士兵的就业和创业。

退役士兵在退役后面临着就业和创业的压力,补缴养老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

四、政策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退役士兵补缴养老保险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宣传不到位。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发布: 2008-4-14 17:14 | 作者: dfhzdf | 来源: 我要社保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联〔2006〕2号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各参管理保障部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9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后,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文职人员在军队聘用岗位上退休后,退休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岗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确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劳动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也对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做出明确规定。

近年来,各地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

一些企业和行业也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探索。

为加快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尽快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和国务院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首先抓好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计划和方案,应报劳动部备案。

我们收集整理了一批国内外补充养老保险有关材料,现附后,供实践中研究参考。

附件:一、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办法二、上海某公司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三、电力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五、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一、实施主体和条件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限于城镇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限于中方职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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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1日)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结束——。

陕西解决对越反击作战参战失(待)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文件

陕西解决对越反击作战参战失(待)业人员社会保险的文件

关于解决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切实做好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休人员(不含军转干部、自主择业人员,简称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下同)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问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的军龄以及1992年12月31日以前在企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早从1993年1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从2000年1月1日(或中断之日)起,由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补缴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医疗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时,由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缴费,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补缴历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余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个人按1%的比例补缴历年(或中断)的医疗保险费,省财政按7%(西安市8%)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其补记个人帐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06.06.26•【文号】后联[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做好文职人员社会保险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的相关办法。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文职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聘用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三、聘用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考虑军队特点,适当简化手续,凡涉及军队编制、部署、军事实力等情况,聘用单位免予提供。

聘用单位有部队代号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所用单位名称一律使用部队代号。

四、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比例和标准,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聘用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本单位文职人员生活待遇经费供应定额中安排。

文职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聘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文职人员养老保障参照事业单位退休保障政策执行。

聘用单位所在地已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参战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据了解,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年月以后入伍、年龄在周岁以上、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年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退伍军人补贴政策最新消息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退伍军人跟普通市民一样自己交钱办理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到岁之后开始享受养老金。

但达到退伍军人的服役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参军的虽然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视同他已经缴纳,就是说在他缴纳保险费年限的基础上多算年。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人社发[2012]40号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滞纳金核算办法加收滞纳金。

(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

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涉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补缴医疗保险的,原安置单位缴费能力和个人困难情况在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予以认定,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请认真核对个人缴费信息,据实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伪造证明材料等非法获取相关待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未参保人员,个人社保编号一栏不填。
个人签字
本人已认真阅读以上提醒事项,并承诺所填报信息属实。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符合规定条件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
附件2
符合规定条件退役士兵补缴社会保险
个人申请办理表
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社保
编号
性别
入伍时间
年月
服役时间
共个月
联系电话
退役时间
年月
政府安排
方式
□岗位安置
□自谋职业
现户籍地址
安置地
安置时间
年月
困难人员
类型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
单位名称
□有安置单位□无安置单位
原安置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现所在单位
上级主管部门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缴费情况
(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填写)
缴费时间
缴费地点
缴费单位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职工基本
养医疗险
缴费情况
(本人填写)
缴费时间
缴费地点
缴费单位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年月至年月
提醒事项
按照政策规定,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部分予以补缴,补缴不超过本人军龄;重复缴费部分,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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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人员工作期间遗漏上缴养老保险问题的
请示报告
各级领导:
报告人:李国华、李绪钊、王荣久、聂德俭、费大怀、何中汉、李顺昌、高尚明、魏重国、肖新保(均属淅河镇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报告内容:
上述十名人员自1991年左右参加淅河镇政府及下属办事处聘用的工作人员,至2001年淅河政府统一实行机构改革,被迫下岗,但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未被购买,其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被遗漏,请淅河政府予以认定和购买。

报告人均属对越自卫还击战参战人员,1991年前后因政府安排工作或组织聘用,均在淅河镇政府及下属的办事处工作,为政府工作正常运转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劳动法》于1995年元月1日实施。

其中《劳动法》第74条、75条、76条规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我市于1996年全面开展实施养老保险福利事业,对此,我们上述十名报告人员每人遗漏了六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上缴问题,对此,淅河镇政府对十名报告人员应补交每人六年的养老保险金,请批准为盼!
报告人: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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