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2007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显政二OO三年七月四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瓦斯抽采工作的通知

机 电运输 设施检 修要 制定检 修计划 和措 施 , 明确 检修 任务和 范 围, 详 细记录 检修 内容 、规 格 质量及检 修人 员等 内容 ,并 指定 专人或 质量 检查 员 负责检查 验收 。 拆装 、 运井 下大 型机 电设备时 , 在 搬 必 须 制定安 全技 术措施 ,明确规定 拆装 工艺 、运 送方式 、搬运 路线 和 设备等 内容 ,安排 专业 技术人 员现场 指挥 ,确保 安全 。
机 电专 业技术 力量薄 弱 的小煤矿 ,要制 定切实 可行 的办法 ,加强 技 术指 导 ,提 高机 电运输 安全 管理水 平 。 驻地 煤矿 安全监 察机 构要加 大对 煤矿 机电运 输安 全管理 工作
使用的钢 丝绳 及连接装 置必 须按规 定进行 检验 ,对磨损 、锈蚀断
丝超限 的钢丝绳 和不 合格的连 接装 置必须 及时更 换 ,不 得违章 使 用。新安装 的主要 通风 机投入 使用前 ,必须 进行一次 通风 机性能
完善 ,提升 时严格 执行 “ 行车不 行人 、行人不 行车 ”规 定 。带式
范操 作行 为 。要教 育职 工 ,严 禁超 载提升 运输 ,严禁超 员乘坐 人 车或 罐笼 , 严禁 刮板运输 机和 非设计 允许 的胶带输 送机 乘运人 员 ,
严禁 扒车 、跳车 和坐矿 车 。
输送 机必须 使用 阻燃输送 带 ,各 类保护 装置 必须齐全 、可 靠 ;采
四 、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 矿企业 要完 善提升 运输 系统 的各类 安全 保护装 置 ,传动设 备 必须有护 罩 、护 栏。矿 井主要提 升 装置必须 严格 按 照 《 煤矿安
六 ,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 业要加 强机 电运 输从 业人 员的 安全培 训工 作 ,建立 健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修订说明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和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年立法规划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号)的要求,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司委托并组织总局信息研究院,开展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以下简称“号令”)的修订研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依法治安的重要内容。
号令自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随着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号令的相关规定也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新《安全生产法》取消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后,号令中与之规定不一的相关内容亟需修订。
此外,为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监察局联合印发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号,以下简称“号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号令中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部分内容也应与号文的具体规定相衔接,以提升号文相关内容的法律效力。
此外,为了有效保障煤层气地面开采工业的安全健康发展,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监管监察职能的通知》(安监总厅〔〕号)明确“煤层气抽采企业按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察工作”。
基于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在程序上存在很多共性,为不增加现有部门规章数量,方便监察工作的开展,将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纳入此次号令修订的范畴。
2.1.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20101 总则1.0.1 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本条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本规范的编制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将原《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一90中的施工和验收分离,分别组成独立的规范。
本规范是在《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13―90的验收部分、《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 5009―94中的合格部分,以及近十几年来先进的施工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整合形成新的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煤矿井巷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丁本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1.0.3本条规定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承包合同(如质量要求等)和工程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企业标准、施工技术方案等)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0.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综台性强、牵涉面广,不仅有原材料方面的内容(如水泥钢材),尚有半成品、成品方面的内容(如构配件),也与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评定方面的标准密切相关。
因此,凡本规范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凡本规范无规定的或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或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按照本规范修订的原则补充临时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2 术语【条文说明】2 术语本章给出的25个术语(或专用名词),均为本规范有关章节中所引用的,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文术语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仪供参考。
2.0.1 井筒shaft指联系地面和地下巷道的通道,分立井、斜井和平硐。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0.04.10•【文号】发改能源[2010]709号•【施行日期】2010.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流程
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流程根据煤安监察【2007】44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矿井安全设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矿井经过联合试运转各个系统运行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步入安全设施验收,在安全设施验收之前应对照安全设施验收标准,逐一完成。
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共同配合、协同作战才能共同完成。
一、安全设施验收必备条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2、单项工程取得工程质量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4、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层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并取得批复文件;5、提交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蔽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6、编制矿井《安全验收评价报告》;7、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8、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二、安全设施验收提交资料1、提交采矿许可证、办理开工报告并取得批复文件;2、提交单项工程取得工程质量认证书;3、提交《联合试运转方案》并取得批复文件;4、提交矿井《安全验收评价报告》;5、提交联合试运转期间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并取得批复文件;6、提交《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及《煤层爆炸危险性鉴定报告》;7、提交《防灭火专项设计》和探放水设计;8、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和《反风演习报告》;9、提交“六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0提交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11提交矿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最终版;12提交矿井供电合同;13提交矿井地质报告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14提交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结果(二级以上);15提交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应急预案、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16提交矿山救护队(文件)或救护协议;17提交主要设备及器材安全标志认证书复印件;18提交安全仪器仪表鉴定;19提交矿井建设期间涉及安全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20提交矿井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21提交矿井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22提交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23提交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24提交矿井批复文件汇编;25提交矿井安全设施验收汇报材料和接待的会务指南;26提交矿井安全设施验收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9.09.18•【文号】煤安监司办〔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9〕30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指导煤矿企业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结合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修订后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见附件1、4)及有关表格(见附件2、3、5、6)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有关煤矿企业(电子版可在国家煤矿安监局网站下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规范文本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9〕9号)和《关于修改增加<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书>部分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项目名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2.井工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3.露天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格4.××(项目名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5.井工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6.露天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9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有关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行为,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意义1.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
职业健康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健康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我国已加入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15号公约),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经济越发展,越要重视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要加强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规范管理。
因此,各地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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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
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关,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新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继续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原国家局令第6号)办理;改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局自行确定。
三、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必须同时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四、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
遇以下情形,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矿井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的;
(二)开采地质条件、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矿井供电系统、开拓方式、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
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
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同意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题研究,经研究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