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2

工商部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工商部门担负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责任,判断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常用方法是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在商品质量抽样检测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质量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检测结果合法有效,在商品质量检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出具鉴定的机构及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具备与检测商品质量工作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
检测结果应有鉴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二、抽样方式是否适当:常见的抽样方式有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也叫类型抽样、多级抽样、整群随机抽样等。
在对商品进行抽样时,要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而选择不同的抽样方式,以保证抽样样品能够代表批量商品。
三、采样方法是否正确:采样方法正确与否,也是决定检测结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环节。
执法人员在抽样前,一定要根据不同商品的抽样要求准备不同的抽样工具,采取正确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切忌凭直觉随意抽样。
四、抽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抽检程序即抽取样品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同抽样程序也尽不相同,有的特殊商品其抽样程序也有特殊的规定。
在此程序中,哪怕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抽检,都有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法律效力。
五、样品数量是否足够: 对商品质量进行检测,针对不同的商品或针对商品检测的不同项目,要求抽取的样品数量有不同的规定,目的是保证抽样产品能够反映成批产品的整体质量状况,防止以偏盖全,保证监督抽查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工商市字[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市字[200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市场的整顿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非法经营及制售假冒伪劣成品油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但是,随着成品油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成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6年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重点(一)严把市场准入关1.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把好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关。
对被取消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为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2.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把油品质量关,重点查处成品油企业经营下列油品:1.非法炼制的油品;2.无合法进口来源的油品;3.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的油品;4.与标号、标识不相符的油品;5.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油品。
(三)规范成品油经营,重点检查下列行为:1.缺斤少两、掺杂使假欺诈消费者的;2.擅自兑制油品或在油品中添加化工原料的;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或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油品的;4.对油品质量作虚假表示引人误解的;5.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的;6.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批发企业从事零售或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及其他成品油经营企业;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营业执照;8.使用无质量合格证明的油品计量衡具;或擅自改动油品计量衡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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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11]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X-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适应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16件(目录见附件)。
对废止文件仍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的职能等继续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原业务职能机构承担,以确保工作的连续和有效。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285号1994.10.1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297号1998.12.2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272号1999.10.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2]第47号200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强化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7]204号2007.9.1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查处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答复工商市字[2008]109号2008.5.2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7号2009.1.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落实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0]18号2010.1.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75号2010.4.9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通知工商消字[2004]213号2004.12.23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用相关表格文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5]28号2005.2.16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92号1999.4.19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试点使用改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3]74号2003.6.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124号2003.10.14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云南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试行个体运输卡式营业执照副本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3]132号2003.1 1.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广东省试行的2004年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的通知工商个字[2004]184号2004.11.11——结束——。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辖及范围)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食品、农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管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日常检查、抽查检验和专项执法等方式,加强商品质量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管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防管控,建立资源共享、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管联动、执法互助的机制,加强社会协同和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监管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及时公布处罚信息。
第二章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第六条(总体要求)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理,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购货凭证,采取相应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第八条(负面清单)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未对存在的瑕疵作出说明的商品;(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的商品;(四)应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商品;(五)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六)失效、变质的商品;(七)无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来源不明的商品;(八)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九)其他不符合商品质量管理要求的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7•【文号】工商市字[1998]第63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98]第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切实加强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对各类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对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地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的意义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为在新形势下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市场秩序中尚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违法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缺斤少两等各种商业欺诈活动,已成为社会的公害,严格侵害消费者利益乃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违法案件经常发生。
因此,我们要坚决贯彻江总书记的指示,强化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强化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就是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管理法规,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对各类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尽快形成。
加强市场日常监督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04•【文号】工商消字[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据有关方面反映,饮水机质量不容乐观,部分商品采用的不锈钢内胆材质不稳定,易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危害人体健康。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重视,专门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饮水机市场监管工作,维护饮水机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饮水机市场监管工作。
饮水机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品。
加强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和市场监管,对于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满足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流通领域饮水机质量和市场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不断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迅速开展饮水机市场专项检查。
各地要结合今年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把饮水机作为重点商品,立即开展饮水机市场专项检查,根据本地饮水机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经营者销售的饮水机来源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
同时,督促经营者切实建立健全饮水机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不合格饮水机退市等制度,确保饮水机质量安全,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三、强化流通环节饮水机质量监测和质量监管工作。
各地要针对饮水机质量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集中开展一次饮水机质量专项监测工作,重点检测涉及饮水机质量的主要指标和安全性能,及时公布监测信息,依法处理销售质量不合格饮水机的经营者,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饮水机的违法行为,并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饮水机行业和经营者自律,切实加强饮水机质量监管工作。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公告(4号)
序
号
样 品 名 称
被 监 测 人
标 称 商标
标 称 生 产 企 业
规 格
生产 日期 或批 号
.
1 2
装 饰单 板 贴面 人 造 板 贵 阳市 南 明 国金 装 饰材 料 经 营部 (紫檀 ) 细 木工 板 贵 阳南 明国金 装 饰 材料 经 营部
腾 飞
河 北 腾飞 木业
口如果您对商品质量心存质疑——请找我们 口如果您的问题需要法律援助——还找我们 口我们——将协助您提供法律援助基金申请
贵 工 政 局0流 节 质 向 公4 州 商 朝 2年 环 品 定 测 () 省 行 0 通 商 量 监 告号 8
为加 强 流 通 领 域 重 点 商 品 质量 监 管 , 护 消 费者 合 法 权 益 , 局分 别 对 行 检测 , 保 我 合格 2 4个 批次 , 格 率 7 .%。不 合 格 批 次 主 要 不 合 格 项 目为 甲醛 合 74 贵 阳市 云 岩 区 、 明区 、 南 黔东 南 州 凯 里市 1 8户经 营主 体 经 营 的板 材 进 行 了 定 释 放量 、 面 胶合 强 度 、 向静 曲强 度 、 渍剥 离 性能 。 表 横 浸 向 监测 , 随机 抽 样 3 共 l批次 , 样 样 品 主 要 包 括 木 工 板 、 合 板及 装 饰单 面 抽 胶 能 、 面 胶 合 强度 、 热 循 环试 验 、 表 冷 甲醛 释放 量 、 向 静 曲 强 度 等 7个 指 标 进 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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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3•【文号】工商明电[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工商明电[200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一段时期,少数零售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促销等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活,严重扰乱了商品流通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维护商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就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工作商品流通秩序,特别是食品等居民日常消费商品的市场稳定,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商品流通秩序监管,国务院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商品,特别是食用植物油、粮食、肉类、蔬菜、奶制品、副食品等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流通秩序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不断加大市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确保商品流通秩序和市场消费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商品流通秩序各地要以商场、超市为重点场所,以规范销售者商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内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商品流通秩序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格规范商品交易行为,切实维护流通领域商品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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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
测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消字[2008]23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8.02.13
【实施日期】200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的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就做好2008年商品质量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商品质量监测对于确保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重要意义,按照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要求,及时总结商品质量监管工作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
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监测工作力度,完善监测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进一步提高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不断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水平,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维护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突出重点,扎实认真做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商品质量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一是以食品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加工工业食品的质量监测,主要检测农药兽药残留、瘦肉精、甲醛含量、微生物含量、禁用工业化学品、食品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