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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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公共厕所是城市环境卫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的提升。

为了规范北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公共厕所的服务质量,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一、公共厕所的设置和规模根据人口密度和区域需求,北京市将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并保持一定的规模。

公共厕所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1. 与城市规划相适应,合理分布;2. 靠近公共场所、交通枢纽、商业区等人流密集地区;3. 依据不同区域人口数量、游客接待量等数据确定公共厕所数量。

二、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北京市鼓励公共厕所的建设和改造,提倡优质设施的使用。

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1. 围绕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条件;2. 确保公共厕所的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3. 提供清洁卫生用品,保证使用者的卫生需求;4. 定期检查维修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转。

三、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北京市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1. 提供良好的服务态度,保持亲切、礼貌和专业;2. 定期进行服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3. 配备足够的服务人员,保证服务的覆盖范围和时效性;4. 提供合理的收费方式,确保合法收费并明码标价。

四、公共厕所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北京市公共厕所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1. 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确保使用者的人身安全;2. 加强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3. 配备足够的排污设施,保障排污合规;4. 加强环境监督和保护,定期检测水质和空气质量。

五、公共厕所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公共厕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北京市将进行监督和评估工作:1. 建立公共厕所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和投诉;2. 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评估,公布评估结果并及时改进;3. 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效提升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更好的公共卫生设施和服务。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与规范公共厕所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为市民提供了方便的生活条件。

如何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服务,保障市民的卫生环境和健康权益,是每个城市都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规范,以指导和规范城市公共厕所的管理服务。

本文将就这些法律法规与规范进行介绍和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城市公共厕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提供卫生、安全的条件。

公共厕所经营者应当保证供应足够的马桶、洗手设施,并且提供清洁的卫生纸、肥皂等卫生用品。

此外,卫生法还规定了对违反公共厕所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有效执行。

其次,国家标准《公共厕所卫生要求》也是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重要规范。

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公共厕所卫生设施的规格和要求,包括马桶、蹲位、洗手池、卫生纸、空气净化等设施的布置和使用条件。

标准还要求公共厕所应当定期清洁,每周至少清洁3次,消毒至少1次。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对公共厕所使用者应提供卫生纸、肥皂、洗手纸巾等卫生用品的要求,以保障用户的基本卫生需求。

此外,各个地方政府也针对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

例如,上海市的《上海市公共厕所设计规范》规定了公共厕所的设计要求,包括设施数量、布局、通风、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北京市的《北京市公厕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共厕所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公厕开放时间、环境整洁、设施维护等方面。

这些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更具体地指导了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实施。

除了法律法规和规范,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和最佳实践。

例如,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家在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它们不仅注重公共厕所的卫生环境和设施设备,还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公共厕所的巡查和监管,确保公共厕所的整洁和顺畅使用。

在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中,也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以提升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服务的质量。

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
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如下:
1. 设计规范:厕所建设应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等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2. 建筑布局:厕所宜设置在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区域或与旅游、商业、文化、交通等重要场所相结合的区域,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

3. 厕所数量:厕所数量应根据场所使用人数、周转频次、开放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 厕所等级:根据使用场所、使用人群、使用频次、管理水平等因素,将公共厕所分为城市级、社区级、公园级、旅游景区级和交通集散中心级等不同等级。

5. 建筑面积: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地块条件及等级确定,主要分布在1-2层,同时要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和卫生条件。

6. 设施设备:公共厕所应配备足够数量、规格合理、防盗、防污、易清洁的洁具、设施及配套设备,如隔断、镜子、家具、垃圾桶、风扇、太阳能热水器等。

7. 环保要求:建设过程中应按照环境管理和减排要求进行建设,厕所采取节水、减少污染、智能管理等措施,保证良好的环境
质量,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8. 运营管理:公共厕所应按照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做好日常监管和定期检修维护,保证良好的服务质量,创造文明、卫生、舒适的使用环境。

同时,在公共厕所内设置相关宣传标语、提示牌、监控设备等,加强公众意识的倡导和规范。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2004年通告第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2004年通告第3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

正文:
----------------------------------------------------------------------------------------------------------------------------------------------------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
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
(2004年第3号)
为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厕所,本市倡导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营业场所内设置的厕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营业场所内厕所,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营业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大堂、餐饮场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加油加气站、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和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铁和城铁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二、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厕所的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保证正常开放使用,保持厕所干净、整洁、无异味,保洁标准参照《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京政管字〔2002〕294号)。

三、社会公众使用营业场所内厕所,应当遵守营业场所相关管理规定,爱护厕所内设施。

四、各有关单位应抓紧做好营业场所内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使用前的检查、维修等准备工作,本市市政管理部门将于2004年8月1日起进行检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结束——。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高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

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必须本着方便群众、讲求卫生、改善条件、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监督。

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地区公厕(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地区、场所,必须设有公厕。

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确定规划方案。

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按方案实施。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机关、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为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厕,由各该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居民的居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现有公厕的改建,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新建或改建公厕,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办法附发的《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试行)》的规定。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共厕所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北京市作为中国首都,城市人口密集,对公共厕所的需求量大且迫切。

为了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及城市形象,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旨在改善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卫生状况和管理水平。

二、公共厕所设施设备为了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人口密集区域、商业区、公园等公共场所,方便市民使用。

公共厕所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坐便器、蹲便器、洗手盆、纸巾等设施。

同时,为了满足特殊人群的需求,公共厕所还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确保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群的便利使用。

三、公共厕所卫生状况公共厕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健康与安全。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

垃圾桶要及时清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除臭设施。

同时,公共厕所要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包括手纸、洗手液、香皂等,供市民使用。

卫生监督部门将定期对公共厕所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四、公共厕所管理水平为了提高公共厕所的管理水平,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厕所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行政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

同时,公共厕所还应设置合理的使用时间,方便市民随时使用,并在公共厕所内显著位置公示维修电话,方便市民反馈问题并及时维修。

五、公共厕所的收费管理为了保障公共厕所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收费公共厕所的,应明码标价,并严禁变相收费和乱收费。

公共厕所收费应合理,并向市民提供发票。

收费公共厕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在公共厕所内明示。

六、市民的权益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市民有权利随时使用公共厕所,并享受公共厕所的基本设施和服务。

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友好、礼貌地对待市民,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城市公共厕所服务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厕所,特别是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为提高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市民和国内外宾客服务。

依据《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是指按《北京市公共厕所设计建设标准》建设,建筑类别达到一类、二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二、适应范围: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包括宾馆、饭店、餐馆、单位内部的二类以上公共厕所)的服务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三、卫生保洁标准:1.按照公共厕所开放时间实行保洁,随脏随保。

2.内部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断板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刻画,内部地面洁净、无积尿、积水等污物。

3.蹲位整洁,大便器内无积存物,小便器内无水锈、尿垢、污物,纸篓不满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30•【字号】京政管发[2008]213号•【施行日期】2008.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加强本市公共厕所城乡统筹规划建设,提高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厕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我委制定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和《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任务分解表》,经市政府批准,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工作方案《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公共厕所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为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召开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根据《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提高认识,全面落实《管理办法》公共厕所的管理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重新修订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吸取了近年来本市公共厕所管理工作中的新思路和新经验,适应了《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本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提出的新要求,确定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市、区(县)、街道(乡镇)以及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对加强本市公共厕所城乡统筹规划建设,提升城乡环卫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公共厕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公共厕所运行管理规范-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

ICS03.080.01A 16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356—XXXX代替DB/T 356-2006公共厕所运行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public toilet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公共厕所等级划分 (2)5 质量要求 (2)5。

1 一般要求 (2)5。

2 具体要求 (3)6 作业要求 (3)6.1 一般要求 (3)6。

2 具体要求 (4)7 安全要求 (4)8 维护要求 (5)9 作业信息 (5)10 作业检查 (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按照DB/T 356-2006《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规范》修改。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1,DB11/T356-2006的1);——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1,DB11/T356-2006中的2);——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3,DB11/T356-2006的3);——修改了公共厕所(见3.1,DB11/T356-2006的3。

1);—-增加了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责任区(见3.2);——删除了组织(见DB11/T356-2006的3。

2);—-增加了公共厕所运行(见3.3);—-删除了服务管理(见DB11/T356-2006的3.3);——增加了公共厕所服务(见3。

4);-—删除了记录(见DB11/T356—2006的3.4);——删除了保洁(见3.4,DB11/T356-2006的3.5);——增加了擦洗(见3.5);—-增加了拖洗(见3.6);——增加了清理(见3。

7);——增加了消毒(见3。

8);——增加了清除(见3.9);——增加了公共厕所等级划分(见4);—-增加了质量要求(见5);——增加了作业要求(见6);——增加了安全要求(见7);—-增加了维护要求(见8);——增加了作业信息(见9);-—增加了作业检查(见10);——删除了一般规定(见DB11/T356-2006的4);—-删除了服务提供(见DB11/T356-2006的5);-—删除了设备、设施(见DB11/T356-2006的6);—-删除了人员(见DB11/T356-2006的7);本标准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公厕服务管理标准

门头沟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间服务管理标准为促进城市公厕服务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城市公厕的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公厕及保洁员的管理,更好地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用厕环境,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标准。

一、开放时间1.所有公共卫生间全天候24小时开放。

2.无管理间的公共卫生间保洁员冬季(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作业时间早6点至晚7点,夏季(4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业时间早5点至晚8点。

二、标志齐全公厕内的各种标志设置做到齐全、文字清晰、位置醒目。

三、保洁人员作业规范1.每天上岗前做好服务准备工作,服装整洁,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保洁人员要文明作业,礼貌待人,主动照顾老、弱、病、残、孕等人员。

3.保洁员要严格按照环卫中心专业队伍业务工作质量标准,做到随脏随保洁。

4.提供皂液。

5.随时添加各种消耗品。

6.严格遵守公共卫生间开放时间,工作时间不准脱岗、睡觉以及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事情。

7.熟悉厕所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并及时报修。

8.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志,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文字清晰。

9.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10.保洁员要看管好厕内的各种设施,保障各种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不得丢失、损坏。

11.保洁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12.管理间严禁私自留宿其他人员,如发现私自留宿其他人员的情况严肃处理。

13.管理间要干净整洁,严禁外人进入聊天、赌博、玩牌、下棋等进行非法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14.保证公共卫生间安全使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严禁私接乱搭电源线或使用大额度电器及其它危险品,如发现严肃处理。

15.观察粪井,液面距井沿50厘米及时上报。

四、设施维护1.各种设施齐全完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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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第三条本市公共厕所的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适用、文明卫生、环保节能的原则。

农村地区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应当与农村地区的发展与需求等实际情况相适应。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和维护管理标准的编制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管理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公共厕所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交通、卫生、水务、旅游、商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农村工作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公共厕所建设规划是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本市城乡规划体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厕所建设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的公共厕所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规定执行,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节水、节电、除臭、无障碍等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行动不便者使用的技术和设备;
(二)地面、墙裙、蹲台面、便器等采用防滑、防渗、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三)提供照明、通风设备以及防蝇、防蛆、防鼠设施;
(四)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具备排入污水管条件的,应当纳入城市污水管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第七条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八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建设公共厕所的,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按照规划要求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验收;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在人流量大、公共厕所数量不足且难以补建的地区,组织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满足公众用厕需求。

第十一条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所在地现有公共厕所不能满足用厕需求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厕所,按照标准做好保洁服务,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公共厕所或者改变公共厕所用途。

确需拆除公共厕所的,应当在拆除公共厕所15日前报告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重建或者补建。

重建或者补建期间,拆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第十三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本市城镇和农村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管理,使公共厕所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
(二)各类设施、设备齐全、完好;
(三)采光、通风良好;
(四)保持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五)公共厕所内无蝇虫,基本无臭味,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内无污垢、杂物、积存粪便,墙壁、顶棚无积灰、污迹、蛛网等。

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服务标准、监督电话,便于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本市应当建立公共厕所导向牌、电子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或者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并保持公共厕所标识安全牢固、完好整洁。

第十六条公共厕所因设施故障等原因确需临时停用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公示停用期限,并及时维修。

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满足用厕需求。

第十七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平房住宅区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24小时开放。

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设置的供服务对象使用的厕所,社会公众在服务时间内可以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设置单位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文明使用。

公共厕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二)在便器外便溺;
(三)向便器、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公共厕所内的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张贴、乱刻画;
(五)毁损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九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建设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组织落实。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公共厕所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设计、施工、验收公共厕所的,由规划、建设管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厕所正常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1989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4年9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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