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年国家就业服务、国有企业、法律变动法律法规(7个文档)4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2

从管理咨询顾问的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管理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国有企业改革是倍受国内外关注的中心课题。
但是,现在各方面研究的主要环节是外部激励问题,如公司化、停止财政补贴、建立竞争环境等;对于内部激励问题,则研究的很不够,对于市场导向的管理体制的研究与分析较少。
正如世界银行中国蒙古局局长尼古拉斯•C•霍普先生所言,“我们在建议用市场方式来改善不良管理方面还不太成功,这种改善在具有成熟的资本市场的经济里是自动发生的。
”我们认为,在建立外部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内部激励机制问题,建立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向市场导向型的管理体制转变的基本理论框架,这就是:完成企业组织各项基本管理职能的转型,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特点,建立战略管理体制。
一、关于国企改革与管理的几个认识问题1、目前中国企业的管理评估从目前中国企业的总体情况来看,大致有三种成功的管理模式:一是国有企业管理模式,二是民营企业管理模式,三是跨国公司的管理模式。
这三类管理模式各有优缺点,应该相互学习,但其中国有企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管理问题更突出。
国有企业的优点是生产管理水平较高,企业组织较成熟、较完整,制度较健全,与政府、与社会关系较密切;缺点是市场导向较差,组织行政化倾向严重,运行机制不灵活,战略管理刚刚起步,水平较低,尤其是对管理模式的转变不适应,各种管理都处于转型期的混乱状态。
民营企业的优点,是对转型时期的中国市场了解较深,战略管理水平较高,运行机制较灵活,对市场适应性较强,但管理组织、制度、监控、计划都还很粗放,管理与发展形成尖锐的矛盾,往往管理跟不上发展。
跨国公司的管理优点是组织、制度都十分完善,市场化水平亦较高,但其本土化水平较差,面对中国市场的战略管理水平不高,机制亦不灵活。
2、改革和管理的关系这是现在理论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也有理论界人士强烈呼吁:不能以改革代替管理,必须加强企业管理。
对此,我们的看法是,改革和管理的关系有两层:一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制度改革,以界定企业与政府、与社会、与投资者(股东)、与员工的关系,奠定企业管理的制度基础,带来企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这是企业现代管理赖以存在的基本前提。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一、前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十三五”期间实施的重点之一。
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混改可以帮助国有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效益,同时也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
但是,混改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本文将介绍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版,为相关企业参考和遵守提供帮助。
二、法律法规1.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或国家授权投资组建、生产经营活动由法人独立承担责任、是法定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企业法律地位清晰。
2. 国有企业混改方案审批管理根据《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国资委按照下列程序审核国有企业混改方案:企业制定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企业披露拟议混改方案并进行自查;企业向国资委报送拟议混改方案;国资委审核通过,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3. 国有股权交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有限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保留国有股份,并根据国有资产的状况和所涉及的行业,决定所需的股份比例。
对于国有股权的交易,必须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严禁任何以不正当手段突破审批程序进行交易的行为。
同时,对于非法收购股权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打击。
4. 相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如果国家出售国有股权收到的收益超过原股票投资的成本,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将其所得转让给员工或其他方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营业税。
5. 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企业混改后,对员工的就业情况、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
不能因为混改而引起员工失业、劳动强度加大、薪酬减少等问题。
对于因混改而产生的问题,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6. 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混改方案必须经过所有法定程序才能生效。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及作用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
• 关系到求职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发展 • 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就业服务的作用
• 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和岗位资源,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 • 提供职业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 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求职者制定合适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策略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市场化就业服务 • 混合型就业服务机构:既有公益性服务,也有市场化服务,满足不同求职者的需求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与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
• 了解求职者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 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 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 导
就业服务的作用
• 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提高就业率 •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和适应性,应对经济波动和结构调整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与趋势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
•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升级,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 求职者的就业需求和期望日益多样化,对就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 就业服务需求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和分化
就业服务创新的成功经验
•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为就业服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 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加强就业服务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现就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服务创新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2008年国家就业服务、国有企业、法律变动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二产业分离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21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局),财政部门(局)和经济贸易委员会:特此向您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营业务和二级业务分离的劳资关系处理办法》和《剩余人员安置》,请您认真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政治部,州和资本委员会○○三年的7月31日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产业分离的问题处理劳资关系以安置剩余人员的措施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我们将有效地实现主体分离。
国有二级大中型企业,在二级企业改革中转移和安置剩余人员。
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主,第二产业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Guojingmaoqigai [2002] 859号),以制定此方法。
1.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劳资关系的处理(一)实行主辅改革分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在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从原来的主要企业转移到单位的员工。
(2)转移到具有国有法人绝对控制权的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要企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应当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
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与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未履行期限;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不足3年的,应当延长为3年。
如果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则雇员建议签署无限制劳动合同,而雇主应签署无限制劳动合同。
(三)转移到非国有法人控制的改制企业的,原始实体企业应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革后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转移到拥有国有法人绝对控制权的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符合经济补偿的支付条件,则计算和支付期限为经济补偿金应与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相同’在原主要企业工作年限。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交流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第一篇,共七篇——严守条例,担当国企管理之责“国有经济乃国家之基,国企管理系发展之要。
''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如同一座灯塔,为管理人员指明了行为的方向和准则。
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的有力规范和约束。
它明确了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为国企管理人员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只有在明确的规则框架内行事,企业才能有序运转,实现可持续发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在日常管理中,一些看似细微的违规行为,如在费用报销上的一点虚报,在业务决策中的一点偏袒,都可能是违规违纪的开端。
若不加以警惕和纠正,这些“小恶”可能逐渐累积,最终演变成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君子慎独”,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即使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也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条例。
因为我们的每一个决策、每一次行动,都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企业的发展。
例如,在物资采购中,要坚守公正公平的原则,杜绝暗箱操作;在人事任免上,要任人唯贤,避免任人唯亲。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让违规行为无处遁形。
同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不敢越雷池一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我们要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第二篇——学条例,筑廉法从业之基“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这句古诗所表达的坚定信念和无畏精神,恰如其分地映照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有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追求。
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无疑为我们坚守这份清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

国有企业改革成功案例(7个doc)报导,94年逾期、呆滞、坏帐贷款9 ,000 亿元,占贷款总额的30% ,占1991年至1994 年贷款增量16,800 亿元的54%.外延发展模式已走到了极限,迫使决策层提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方针。
这表明我们利用资源的效率低下。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我们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除了借鉴西方的经验,强调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意义,还要强调建立两个基本机制,即有限责任制度和兼并破产机制,这对在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具有特殊意义。
有限责任制度的关键在于“有限责任”,投资者在其投资额的限度之内承担企业的风险。
真正实行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企业在市场中是有独立利益的竞争主体,有生死存亡的危机;而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则没有这样的危机,企业破产了,并不意味着其所有者也要破产,不意味着企业所有者生命的结束,无论这个所有者是自然人、法人还是政府,他对企业经营风险不负连带破产责任。
这种制度限制和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为更多的人创造了参与投资的制度环境和安全保障。
同时它实现了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分工:投资者承担有限的投资风险,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经营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相应的工作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用以承担风险的是其作为经营者的资格,一旦经营失败,将很难得到其它企业的聘用,他将再不能以经营者的身份在社会上生存。
历史经验表明,这是一种动员社会资源的有效制度。
没有这种制度,发达国家中的“人民资本主义”是不可想象的。
兼并破产机制分为兼并和破产两种实施方式,兼并即通过企业产权有偿转让,优势企业购买资产或股票,接管劣势企业,使之失去所有权和经营权,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破产即对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通过法院将其财产强制拍卖,变价归还债权人,即通过债务关系的处理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
就业法律法规

就业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就业成为了每个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员工的权益和平衡劳动关系,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就业法律法规,并探讨其对员工和雇主的影响。
一、国内1. 《劳动法》《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面规范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
它对雇主的权力和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保障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尊重。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一部特定法律。
该法律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包括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用工形式的规范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它的出台为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劳动保障法》《劳动保障法》是中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综合规范的一部法律。
它涉及了劳动者权益的多个方面,包括工资支付、职业安全、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该法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劳动法律体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国际1. ILO核心劳工标准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一系列的核心劳工标准,旨在保护全球劳动者的权益。
这些标准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保障工人权益等内容。
各国都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执行,并通过监督机构确保其有效实施。
2.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联盟,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就业法律法规,以保障成员国的劳动者权益和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法规包括《就业政策指导原则》、《劳动法》等,涉及了就业歧视、劳动时长、职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三、就业法律法规对员工和雇主的影响1. 对员工的影响就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员工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员工提供了合法的权益保障,确保他们获得公平的待遇和合理的劳动条件。
此外,就业法律法规还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为员工提供了维权的渠道。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

(7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体会篇一,共七篇)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是国有企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这是一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预防和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深感学习这部条例的重要性,下面我就这部条例的学习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一,这部条例的出台,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在条例中,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有了明确的行为准则。
这不仅有利于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我们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
第二,这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条例中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不仅包括职业道德,还包括业务能力。
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严格遵守条例,还要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定的重要使命。
因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正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一次全面、系统的规范。
《条例》明确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划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学习《条例》,我首先想到的是“规矩方圆''这个成语。
这个成语源自古代匠人的制器之道,意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条例》就是他们的“规矩”,是他们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只有严格遵守《条例》,才能在工作中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才能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这句古语深刻揭示了规矩的重要性。
同样,《条例》的出台,也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管理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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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年国家就业服务、国有企业、法律变动法律法规(7个文档)4
关于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
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00-4-7
【实施日期】 2000-4-7
【发文号】粤劳社[2000]3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先分流,后下岗;少进中心,快出中心;分类管理指导,确保基本生活”的原则,大力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切实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目标和要求
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要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基本目标是:从2000年起,国有企业全面依照《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国有企业减员要与减员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减员职工不再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和安置再就业,而转向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
对已进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继续确保其基本生活费发放,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002年底以前,在中心的下岗职工都要终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
各地要把加快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要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推进。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
府的领导下,与财政、经贸、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密切协作,共同配合,扎实工作,积极指导企业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二、区分不同情况,理顺劳动关系
(一)从今年1月1日起,国有企业新的减员不再安排下岗进中心,应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此前,符合进中心条件的人员,本人不愿进中心或进中心不愿签协议的,企业也应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边远山区整体关闭的国有工矿企业及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经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继续安排进中心,但有关人员应与企业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2001年12月31日。
协议要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协议期满,企业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已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依法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的;
——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
——承包土地,从事种植或养殖业的;
——在社会上连续从事有收入的各类工作达半年以上,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次无故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不接受推荐就业的;
——接受“一三一”服务(即免费接受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和一次就业培训)后3个月内因职工个人原因仍未再就业的;
——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
(三)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
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
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人员,属于企业委派的,要变更原劳动合同并签
订培训协议;属于职工申请的,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四)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国有企业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企业可给予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五)对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六)在理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注意做好有关衔接工作:
1、下岗职工在其他单位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为职工办理档案、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有关部门要督促新用人单位在招用30日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缴交各项社会保险费,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
2、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证明材料,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或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应与以后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如未再就业,也可以通过档案挂靠或以个人名义等渠道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国有企业欠缴的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必须在与下岗职工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按规定缴清。
有关部门特别是原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工作。
5、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档案挂靠等手续。
如不再就业,或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可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为保管档案,代办社会保险及代理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条件的,由劳动事
务代理机构为其代办各项手续,享受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6、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在原企业合法租住的住房,可以继续租用,租金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其在原企业自办学校、幼儿园入学.入托的子女,可以继续就学、入托,其学杂费用标准与在岗职工子女相同。
下岗职工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劳动关系被解除以后,凭原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继续享受下岗职工可以享受的各种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三、多渠道筹集经济补偿资金
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以下统称:经济补偿金)。
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次性足额支付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
对于停产、半停产或严重亏损企业,确无能力支付又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其产权管理(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办法解决:
(一)将企业资产变现所得的部分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经职工同意,企业可将厂房、场地、设备、工具等生产、生活资料折价转让给下岗职工,或在一定年限内供下岗职工无偿使用,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三)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经职工同意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将本企业国有股份折价转为职工个人股,以抵减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四)对进中心在协议期满前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除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外,还可将其应享受而尚未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的50%,一次性发给下岗职工本人;
(五)以上渠道仍无法筹足的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
各地要把创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就业门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社区服务业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积
极探索发展非正规劳动组织等就业方式和管理方法。
各地要按照现代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建设劳动力市场,运用计算机技术,收集、储存、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当前要重点抓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到2002年底以前基本实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全省联网。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湛江、仙头等全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率先实现辖区内联网并与省的职业介绍中心联网。
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要具有就业、培训、社会保险、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功能,并尽快过渡到免费提供服务。
各地要落实中发 [1998]10号和粤发[1998]11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当地财政部门设立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专户,并将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进一步优化培训资源的配置,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办职业培训。
实行公共培训、强制性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等多种再就业培训方式,积极推行定向、定点和挂钩培训,开展以政府投标方式购买培训成果的试点。
对参加培训的下岗职工要给予减免收费的照顾。
二000年四月七日。